现场环境监察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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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环保监督管理制度

施工环保监督管理制度

施工环保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施工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落实环境保护的责任,保障施工活动对环境影响的最小化,制定本制度。

二、监督管理机构本制度的监督管理机构为环保部门,由环保部门负责对施工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监督管理职责1. 环保部门应当对施工环保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包括环评审批、环保设施落实、污染物排放监测等环保工作的监督。

2. 对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开工的行为进行处罚并责令停工;3. 对未按照环评批准的要求落实环保设施的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进行停工直至整改到位;4. 对违反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的进行处罚并责令整改;5. 对未按规定进行环保设施日常维护和管理的进行整改,并进行处罚。

四、监督管理手段1. 环保部门可以对施工现场进行现场检查,对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查验排放污染物是否符合要求。

2. 环保部门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相关的环保工作,包括环评报告、环保设施运行记录等。

3. 环保部门可以监测施工现场排放的污染物,以确定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4. 环保部门可以要求施工单位对不合格的环保设施及时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五、监督管理措施1. 对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开工的行为进行处罚,并责令停工,直至整改到位。

2. 对未按照环评批准的要求落实环保设施的,进行处罚并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进行停工,直至整改到位。

3. 对违反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的进行处罚并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进行停工,直至整改到位。

4. 对未按规定进行环保设施日常维护和管理的进行整改,并进行处罚。

六、监督管理结果1. 监督管理结果应当及时报告给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各相关单位。

2. 对监督管理结果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限期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3. 对整改不到位的,环保部门可以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七、监督管理制度的落实1.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监督管理制度的要求,落实环保工作的责任,保障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排放污染物的达标。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建设项目施工(shī gōng)期间现场(xiànch ǎng)环境(huánjìng)监察工作制度(zhìdù)为进一步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píngjià)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确保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污染物达标排放,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现场核查工作,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现场核查范围(一)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审批并委托市环保局监督检查的建设项目;(二)市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三)其他需要进行现场环境监察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环境监察责任分工环评审批时对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进行环评审批时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期间必须申领施工期间排污许可证,并接受施工期间环境监察现场核查,同时将审批材料备份送市环境监察支队。

市环境监察支队按照环评审批文件的要求开展施工期间环境现场监察。

市环境监测站根据项目委托按监测规范开展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监测。

负责验收单位在建设项目验收时要求建设单位出具施工期间的环境监察意见书。

三、建设项目分类第Ⅰ类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涉及化工、农药、酿造、染料、印染、造纸、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垃圾焚烧、水泥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评批复要求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项目。

第Ⅱ类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域和环境生态的房地产建设项目。

第Ⅲ类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环评批复中未要求(yāoqiú)配套污染(wūrǎn)防治(fángzhì)设施的建设项目。

第Ⅳ类建设项目:停缓建和连续(liánxù)超过六个月未开工的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环境(huánjìng)监察现场核查要点(一)建设项目日常环境监察频次1、对第Ⅰ类、Ⅱ类、Ⅲ类建设项目进行重点时段和按季度现场环境监察,一年内完成的,原则上4次,二年内完成的6次。

环卫安全监察管理制度

环卫安全监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环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环卫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高环卫作业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成立环卫安全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环卫安全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

2.设立环卫安全监察办公室,负责环卫安全监察工作的具体实施。

3.环卫安全监察办公室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政策;(2)制定环卫安全监察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环卫安全监察工作;(3)对环卫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4)对环卫作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提出整改措施;(5)对环卫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6)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环卫安全监察工作情况。

三、安全管理制度1.环卫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作业安全。

2.环卫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不得酒后作业。

3.环卫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警示作业区域。

4.环卫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手套、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

5.环卫作业车辆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安全性能。

6.环卫作业人员应掌握灭火器、急救包等应急设备的使用方法。

7.环卫作业人员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交通安全。

8.环卫作业现场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9.环卫作业人员应遵守作业规程,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流程。

10.环卫作业人员应参加定期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四、安全检查与事故处理1.环卫安全监察办公室应定期对环卫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环卫作业人员应自觉接受安全检查,不得隐瞒事故。

3.发生事故时,环卫作业人员应立即上报,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4.事故调查组应及时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5.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根据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依法予以处理。

五、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环保现场检查管理制度

环保现场检查管理制度

环保现场检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促进企业合法经营,依据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业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管理工作,旨在规范环保现场检查行为,加强环保监管,保障环境质量。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环保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环保现场检查管理制度,提高环保监管效能,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环保现场检查管理工作应当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机制,确保环保监管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专业性。

第五条环保现场检查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依法取证、全面查处的原则,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环保现场检查管理机构第六条企业应当设立环保现场检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环保现场检查工作。

第七条环保现场检查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环境保护相关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工作人员,保证环保现场检查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环保现场检查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环保现场检查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九条环保现场检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环保现场检查档案,记录和归档环保现场检查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条环保现场检查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环保现场检查工作评估,改进环保现场检查管理工作,提高监管效能。

第三章环保现场检查管理程序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环保现场检查计划,明确环保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和要求。

第十二条环保现场检查前,企业应当通知被检查单位,确保被检查单位的知情权和配合度。

第十三条环保现场检查人员应当依法携带工作证件和相关执法工具,规范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

第十四条环保现场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检查计划开展现场检查工作,采取必要措施,查证查实,保证检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第十五条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环保现场检查人员,提供必要的检查工作条件和资料,如实向环保现场检查人员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环保现场检查管理机构应当对环保现场检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环保监管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建筑工地环境监督管理制度

建筑工地环境监督管理制度

建筑工地环境监督管理制度1. 背景建筑工地是一个重要的城市建设环节,但其施工活动可能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公众的利益,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建筑工地环境监督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2.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建筑工地施工过程中的环境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3.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工地的环境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噪声控制、废物处理等方面。

4. 主要内容4.1 环境评估在建筑工地开工前,必须进行环境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施工对周边环境的潜在影响和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

评估结果将作为施工前的依据,制定相应的环境管理措施。

4.2 环境管理计划建筑工地应制定环境管理计划,明确施工过程中需要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管理要求。

环境管理计划应包括噪声控制、废物处理、水源保护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和管理责任分工。

4.3 监督检查建筑工地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建筑工地按照环境管理计划进行施工,并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评价建筑工地环境管理情况的重要依据。

4.4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环境管理计划的建筑工地,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工整改、吊销施工许可证等措施,以确保建筑工地依法依规进行环境管理。

5. 监督与改进建筑工地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定期评估和改进监督工作。

同时,建筑工地施工方和相关责任部门也应积极参与改进工作,共同推动建筑工地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提升。

6. 附则本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将另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以上为《建筑工地环境监督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建筑工地的施工活动能够合法合规、环境友好。

该制度的实施将有助于减少建筑工地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建筑工地环境监督管理制度

建筑工地环境监督管理制度

建筑工地环境监督管理制度1. 简介建筑工地环境监督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建筑工地的环境管理,保护环境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工地,包括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商业建筑等。

2. 监督管理机构2.1 建立专门的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监督管理制度,监督和检查建筑工地的环境管理情况。

2.2 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开展监督工作,并及时提供监督报告。

3. 环境管理要求3.1 建筑工地应制定详细的环境管理方案,并按照方案要求进行环境管理工作。

3.2 建筑工地应合理规划施工区域,设置防尘网、防噪音设施等,控制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3 建筑工地应妥善处理废弃材料和污染物,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3.4 建筑工地应定期清理垃圾,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并正确处理和分装废弃物。

4. 环境监督与检查4.1 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环境监督与检查,对建筑工地的环境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4.2 监督检查时,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进入建筑工地进行实地查看,并要求提供相关的环境管理文件和记录。

4.3 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建筑工地提出整改要求,对严重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5. 环境管理记录与报告5.1 建筑工地应建立环境管理记录,包括环境监测数据、废弃物处理记录等。

5.2 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收集建筑工地的环境管理记录,并进行分析评估,形成监督报告。

5.3 监督报告应包括建筑工地环境管理的情况、存在的问题、整改要求等内容,并及时向建筑工地下发。

6. 处罚措施6.1 对于严重违反环境管理制度的建筑工地,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罚措施。

6.2 对于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违规行为,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并配合调查取证工作。

7. 审查与修订7.1 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应定期进行审查和修订,以适应环境管理工作的发展需求。

7.2 审查和修订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并及时公布修订结果。

环保现场检查管理制度内容

环保现场检查管理制度内容

环保现场检查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环境保护的效果,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保护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各类企业和机构的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管理工作。

第三条环保现场检查管理制度是环保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施任务是对环保现场检查工作有效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环保现场检查是环保执法人员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要求,通过实地检查,仔细查看工作环境和环境管理情况,以及有关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尽可能全面地了解企业的环境保护状况。

第五条环保现场检查管理制度遵循科学、公正、依法、守信的原则,依法保护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履行法定职责。

第二章工作内容第六条环保现场检查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依法依规组织和实施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工作;2.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工作机制;3.定期开展环保现场检查,并及时整理和报告检查情况;4.加强环境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5.组织对环保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6.积极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政策,增强全社会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第七条环保现场检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环保现场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审核和准备必备的现场检查工具和材料等;2.环保现场检查的实施工作,包括组织和指导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依法获取必要的检查证据等;3.环保现场检查的结果整理和报告工作,包括对已检查企业的环保情况进行整理,编制现场检查报告,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机构或单位;4.环保执法检查与环保生态公益诉讼的衔接和协作工作,包括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对环保违法行为实施行政或刑事拘留等处罚措施,协调配合相关部门提起环保生态公益诉讼等。

5.环保执法检查与企业环保管理体系的建设衔接工作,包括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对环保管理体系审核评估等。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八条环保现场检查管理工作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环保现场检查前的准备工作:环保执法人员在开展环保现场检查工作前,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准备工作:了解检查企业的基本情况、审核和准备必备的现场检查工具和材料等;2.环保现场检查的实施工作:环保执法人员根据环保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应组织和指导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依法获取必要的检查证据,对可能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3.环保现场检查的结果整理和报告工作:环保执法人员应对已检查企业的环保情况进行整理,编制现场检查报告,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机构或单位;4.环保执法检查与环保生态公益诉讼的衔接和协作工作:环保执法人员须在有环保生态公益诉讼需要的情况下,积极协调配合相关部门提起环保生态公益诉讼等;5.环保执法检查与企业环保管理体系的建设衔接工作:环保执法人员应积极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对企业环保管理体系的审核评估等。

环保监察执法管理制度模板

环保监察执法管理制度模板

环保监察执法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 为加强环境保护,规范环保监察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环保监察执法活动。

3. 环保监察执法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环保监察执法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环保监察执法工作。

2. 设立环保监察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监察执法活动。

3. 明确各级环保监察执法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三、监察执法程序1. 制定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 对企业或个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检查目的和内容。

3. 对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4. 建立执法档案,记录监察执法的全过程。

四、违法行为处理1. 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可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等措施。

2.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3. 对于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公众参与与监督1. 鼓励公众参与环保监察执法活动,提供违法线索。

2. 对环保监察执法活动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 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对公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六、执法责任与纪律1. 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公正执行职务。

2. 对于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3. 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培训。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环保监察执法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模板内容,以符合具体地区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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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省环保局的委托,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对省控重点污染源、省重点行业污染源、省政府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省环保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省环保局直接征收排污费的排污单位等进行现场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现场环境监察主要对排污单位的以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处理:
(一)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情况;
(二)限期治理进展情况;
(三) 污染物产生、排放及转移情况;
(四) 污染防治设施运转和管理情况;
(五) 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证情况;
(六) 缴纳排污费情况;
(七)履行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
(八)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情况;
(九)其他需进行现场监察的情况。

三、现场环境监察包括定期监察、专项监察、专案监察、日常巡查等形式。

(一)定期监察
各业务科室根据省环保局确定的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省政府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名单、省环保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名单、
省环保局直接征收排污费企业名单等排污单位的有关资料制定现场环境监察工作计划。

1、对COD省控重点污染源中的工业污染企业,每年现场监察不少于2次;对COD省控重点污染源中的污水处理厂和SO2省控重点污染源,每年现场监察不少于1次。

2、对国家和省审批的建设项目中的工业污染型项目,每年现场监察不少于1次;对生态影响类项目,视情况进行现场监察。

3、对省政府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每年现场监察不少于1次。

4、对试运转期间的污染源(即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每季度至少监察一次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

5、对省环保局直接征收排污费企业的现场监察每季不少于
1次。

(二)专项监察。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合省人大、省政府、省环保局的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对污染严重的区域和流域、重点污染行业、重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监察。

(三)专案监察。

根据领导批示、其他部门移送、群众投诉和新闻媒体报导等,对具体排污单位和具体污染事件进行现场监察。

(四)日常巡查。

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进行不定期的巡视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四、现场环境监察必须遵守环境监察人员行为规范和环境监察工作程序的要求,充分发挥各监察支队、大队的主观能动性,
形成合力,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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