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2020年合同法经典案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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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版)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合同法》形考任务1及任务4试题答案

(更新版)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合同法》形考任务1及任务4试题答案

(更新版)国冢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合同法》形考任务l及任务4试题答案形考任务一一、多项选择题题目l合同法规定不可移转的债务的情形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A.依法律规定不得移转的B.依当事人的意思不得移转的C.依债务的性质不得移转的D.一般性的买卖交易题目2下列各选项中不属于承诺的情况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A.拍卖人的拍定B.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作出的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的答复C.甲给乙去函,提出以单价580元出售自行车200辆,乙提出,如单价510元,购买200辆的答复D.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作出的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题目3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A.定金B.留置C.保证D.抵押和质押题目4下列各选项中关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阐述正确的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A.合同的成立产生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B.合同的生效产生合同的权利和义务C.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题目5以下各选项中对合同变更的效力描述正确的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A.合同变更原则上仅对将来发生效力B.合同的变更具有确定性C.合同变更仅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部分发生效力D.合同变更对当事人未变更的部分仍维持其原先的效力题目6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通常为()。

选择一项或多项:A.应该参照合同法以外法律中最相类似的规定B.适用合同法总则中的规定C.应该参照合同法分则中最相类似的规定D.直接适用合同法中有名合同的规定题目7下列合同债权中,不能转让的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A.消费者因产品瑕疵造成身体伤害而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B.委托合同受托人的代理权C.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D.抚养请求权题目8附期限合同的期限设定的方法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A.以当事人约定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时间作为事实B.以某个日历日期的到来作为事实C.以一定期间的存续作为事实D.以某种肯定会到来的事实发生或者存续的期间作为事实题目9下列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的有()。

电大法律专科案例(3篇)

电大法律专科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合同纠纷,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21年6月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李四向张三出售一批电子产品。

合同签订后,李四未能按时交付货物,且在交付的货物中存在质量问题。

张三遂向电大法律系寻求帮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二、案情概述1. 合同签订张三和李四于2021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内容如下:(1)李四向张三出售一批电子产品,共计100台。

(2)货物总价为10万元,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5万元,剩余5万元在货物交付后支付。

(3)货物交付时间为2021年6月15日。

(4)货物质量保证期为1年。

2. 货物交付李四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实际交付时间为2021年6月20日。

在交付的100台电子产品中,有10台存在质量问题,具体表现为屏幕出现闪烁现象。

3. 纠纷产生张三在收到货物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遂与李四协商解决。

李四表示愿意退还张三已支付的5万元,但拒绝退还剩余的5万元。

双方协商无果,张三遂向电大法律系寻求帮助。

三、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张三和李四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2. 货物交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时间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李四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

3. 货物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李四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4.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退还张三已支付的5万元。

(2)对存在质量问题的10台电子产品进行更换或修理。

电大专科法律案例分析(3篇)

电大专科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质量、数量、交付时间、付款方式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约定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了乙方。

然而,乙方在验收货物时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

乙方遂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甲方则认为货物质量符合行业标准,不同意赔偿。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如果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 甲方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一)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合同约定,货物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

经鉴定,本案中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质量问题。

因此,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二)甲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已构成违约。

因此,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甲方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1. 赔偿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方应采取补救措施,即按照国家标准对货物进行修复或更换。

2. 赔偿数额赔偿数额的确定应依据以下因素:(1)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包括货物修复或更换费用、乙公司因货物质量不合格而遭受的额外损失、乙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等。

(2)甲方违约行为的性质:本案中,甲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合格,属于重大违约。

(3)甲方的主观过错:本案中,甲方明知货物质量不合格,仍予以交付,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判决甲方赔偿乙方经济损失50万元。

四、结论本案中,甲方因提供质量不合格的货物,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电大合同法案例一

电大合同法案例一

案例1:某企业推行成本责任制,将产品的成本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头,如果职工在工作中超出成本定额,将按比例扣发奖金。

为此,企业与每个职工签订了协议。

职工张某,因在生产中超出成本定额太多,当月奖金被全部扣发。

张某不服,在要求企业补发自己的奖金未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补发奖金。

试分析:张某的起诉能否立案?分析:首先肯定的是,张某以合同无效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补发奖金,不能立案。

理由:1.我国《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而在本案中,企业与职工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他们之间的协议不属于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所以他们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合同纠纷,不存在确认合同无效的问题。

2.如果企业确实是该发奖金而不发,这一纠纷应当是劳动纠纷,而不能是合同纠纷。

3.《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财产关系为内容的协议。

因此,某些协议虽然也具有平等主体的特征,但由于涉及到身份关系,也不能被《合同法》调整。

比如婚姻合同、收养合同、监护合同等。

案例2:当事人甲好赌成性,虽然已有妻儿,但仍然不务正业,因为赌博,输掉了全部家产,还欠下巨债,其妻一气之下回了娘家。

甲每天东躲西藏,但债主乙仍不放过他,扬言如果甲不能还钱的话,就要对甲动武。

甲无奈,只好向其表哥丙借钱。

丙结婚十年,但一直没有孩子,见甲来借钱,就提出要求,如果借钱还债,就要把儿子过继给丙,否则免谈。

甲害怕乙动武,所以答应了丙的要求,并且与丙签订了协议,约定将儿子过继给丙抚养,永不反悔。

丙拿着这份协议,痛快的替甲还了赌债,抱走了甲的儿子。

后来甲妻闻讯,向丙索要儿子,丙不给,还振振有辞:我与甲已经签订了合同,到法院打官司我也不怕。

试分析:甲与丙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吗?如果起诉到法院,丙真的能胜诉吗?分析:首先肯定的是,甲与丙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

理由:1.甲与丙之间的合同内容是违法的,法律不予保护。

这个合同的本质是以儿子作为借款还赌债的条件,这是违法的。

最新电大合同法案例小抄集锦1

最新电大合同法案例小抄集锦1

案例分析题1.某年4月,甲租赁公司与乙机械厂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租赁公司按照机械厂的要求,从国外购买设备3台,租给乙机械厂使用,租期2年…试分析:这笔罚款应由谁负担?为什么?答题要点:根据《合同法》第2 4 5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本案中造成乙机械厂被罚款的主要责任在甲租赁公司,应由甲租赁公司承担责任。

尽管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乙机械厂是使用设备的人,应该前去提货,但由于运单上写明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故乙机械厂无法提出设备,而甲租赁公司在知道情况后未及时派人前去处理导致延期提货,甲租赁公司未保证承租人乙机械厂及时提取租赁物,乙机械厂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所以过错在甲租赁公司,应由甲租赁公司承担责任,即向乙机械厂赔偿2万元。

2.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某商业银行向某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借款用途为技术改造。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1)借款合同若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合法?为什么?2)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银行要求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管部门,即市冶金工业局。

该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3).某商业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将利息75万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这种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4)假如当事人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利息的支付期限,应当怎么处理?为什么?答题要点:(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97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例中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不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因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不能作保证人。

冶金工业局为国家机关,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

3)不合法《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国家开放大学合同法第十一章完成工作的合同

国家开放大学合同法第十一章完成工作的合同

国家开放大学合同法第十一章完成工作的合同合同协议书甲方:国家开放大学(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乙方姓名】(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方需要完成合同法第十一章的相关工作,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完成该合同所规定的工作任务。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一、工作内容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国家开放大学合同法第十一章的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对合同法第十一章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2. 完成相关的文献查阅和资料整理工作;3. 撰写合同法第十一章的完成工作报告;4. 参与相关学术讨论和研讨活动。

二、工作时间本合同的工作期限为【具体日期】,乙方应在工作期限内完成所有工作任务。

三、工作标准乙方应确保完成的工作符合以下标准:1. 准确理解和把握合同法第十一章的内容和精神;2. 提供的文献资料和研究成果应真实、准确、完整;3. 完成的工作报告应符合学术规范和标准;4. 积极参与学术讨论和研讨活动,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四、保密条款1. 乙方应对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工作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2. 乙方在完成工作后,应将所有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资料交还甲方,并自行销毁或删除所有复制资料。

五、知识产权乙方完成的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乙方不得将完成的工作成果用于其他用途,也不得擅自向第三方转让或许可。

六、费用支付甲方应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酬金。

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如下:1. 酬金总额为【具体金额】;2. 支付方式:【具体支付方式】;3. 乙方在完成工作后,需提供相应的发票和费用清单。

七、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2. 若因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双方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开放大学2020年合同法经典案例(5)

国家开放大学2020年合同法经典案例(5)

国家开放大学2020年合同法经典案例5二十一、承揽合同承揽人的权利案情介绍:某商场(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服装厂(以下简称乙方)于4月初签订了便式西服定作合同。

合同规定:甲方提供样品,由乙方购料制作便式西服500套。

每套布料180元,加工费90元,所用布料与甲方所提供的样品相同,以所封存的样品为检验产品质量的依据。

乙方分3次交货,4月底交200套,5月底交200套,6月初交100套。

每次交货后甲方在6天内付款。

4月底,甲乙双方如期履行了合同。

但5月底,乙方交付的第二批便式西服,经甲方检验,发现存在同一规格的西服领头大小不一,口袋上下左右偏位等质量问题,与样品完全不相符。

于是,甲方要求乙方停止工作,双方解除合同,乙方赔偿甲方错过销售旺季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乙方则提出,该批西服已转给某个体裁缝加工,质量问题也应由个体裁缝独立承担责任。

双方协商不成,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发现乙方于5月初与某大公司签订了出口服装加工合同,乙方全部设备与劳动力都投入加工出口服装中,故将制作便式西服的任务在未与甲方协商的情况下,擅自转给个体裁缝。

试分析:1.在此纠纷中谁负有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2.定作合同转让中要注意什么问题?3.此案如何处理?评析:1.此案中乙方负有违约责任。

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253条。

因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是便式西服定作合同。

从甲方的角度来看,它是基于对乙方的技术条件、工作能力和信誉的信任,才与其订立合同的;而乙方未同甲方协商,就擅自转让定作合同,私自让某个体裁缝独立完成加工西服的大部分工作任务,影响了西服的质量,使甲方利益受损。

2.定作合同是一种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承揽方可能有需要将合同中规定的主要工作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

在转让之前,承揽方应认识到转让一事不仅与己相关,而且也与定作人的权益紧密相连,故应与定作人商量,在征得其同意后,方可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揽人赔偿损失。

国家开放大学2020年合同法经典案例(5)

国家开放大学2020年合同法经典案例(5)

国家开放大学2020年合同法经典案例5二十一、承揽合同承揽人的权利案情介绍:某商场(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服装厂(以下简称乙方)于4月初签订了便式西服定作合同。

合同规定:甲方提供样品,由乙方购料制作便式西服500套。

每套布料180元,加工费90元,所用布料与甲方所提供的样品相同,以所封存的样品为检验产品质量的依据。

乙方分3次交货,4月底交200套,5月底交200套,6月初交100套。

每次交货后甲方在6天内付款。

4月底,甲乙双方如期履行了合同。

但5月底,乙方交付的第二批便式西服,经甲方检验,发现存在同一规格的西服领头大小不一,口袋上下左右偏位等质量问题,与样品完全不相符。

于是,甲方要求乙方停止工作,双方解除合同,乙方赔偿甲方错过销售旺季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乙方则提出,该批西服已转给某个体裁缝加工,质量问题也应由个体裁缝独立承担责任。

双方协商不成,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发现乙方于5月初与某大公司签订了出口服装加工合同,乙方全部设备与劳动力都投入加工出口服装中,故将制作便式西服的任务在未与甲方协商的情况下,擅自转给个体裁缝。

试分析:1.在此纠纷中谁负有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2.定作合同转让中要注意什么问题?3.此案如何处理?评析:1.此案中乙方负有违约责任。

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253条。

因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是便式西服定作合同。

从甲方的角度来看,它是基于对乙方的技术条件、工作能力和信誉的信任,才与其订立合同的;而乙方未同甲方协商,就擅自转让定作合同,私自让某个体裁缝独立完成加工西服的大部分工作任务,影响了西服的质量,使甲方利益受损。

2.定作合同是一种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承揽方可能有需要将合同中规定的主要工作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

在转让之前,承揽方应认识到转让一事不仅与己相关,而且也与定作人的权益紧密相连,故应与定作人商量,在征得其同意后,方可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揽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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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2020年合同法经典案例1一、这个信函是要约吗?案情介绍:甲鞋店于1月6日向乙鞋厂发函要求购买1000双男、女式时装鞋,式样及质量要求与乙鞋厂一周前送去的样品一样。

单价为男鞋120元,女鞋110元,货款在货到后十五天内一次付清,并请对方在1月底前答复。

乙鞋厂于1月8日收到甲鞋店的购买信息,因厂长外出参加展销会不在厂里,厂推销员李某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在调查了解了市场价格后,于1月27日以邮寄平信的方式向甲鞋店提出:“该类时装鞋无论男、女鞋,出厂价均为120元,而且必须购买2000双时,才能以此价成交。

”1月28日,乙鞋厂厂长从展销会回来,说展销会上这种时装鞋供不应求,价格还在不断上涨,以每双120元的价格卖出太亏了。

于是于当天通过传真的方式,以展销会定货量已满为由,告知甲鞋店不再供货。

甲鞋店在收到样品时已决定购货,并且以为其按鞋厂的价格一定可以成交,所以作广告等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要求鞋厂赔偿。

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寄出的平信,到达乙鞋店所在地的时间为1月30日9时。

试分析:1.甲鞋店向乙鞋厂发之函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乙鞋厂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向甲鞋店寄出的平信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或者属于承诺?为什么?2.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为什么?3.甲鞋店作广告等造成的经济损失,可否要求乙鞋厂赔偿?评析:1.甲鞋店向乙鞋厂发之函属于要约。

乙鞋厂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向甲鞋店寄出的平信也属于要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本案中,乙鞋厂推销员发出的平信明确将甲鞋店函中的1000双改为2000双,且价格也有所变更,当属反要约。

2.未成立。

甲鞋店所发函没有得到乙鞋厂的承诺,乙鞋厂发出了新的要约,此新要约的到达时间为1月30日,但是在要约生效以前,乙鞋厂已经于1月28日传真撤回了此心要约,故要约没有生效。

3.乙鞋厂向甲鞋店寄送样品的行为本身不构成要约,只能是要约邀请,此时合同根本未成立,甲鞋店自行做广告造成损失,乙鞋厂不应承担责任;此外,鞋厂则已经及时向对方通知了不欲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对方在合同缔结之前自作主张打出广告,经济损失应由自己承担。

二、书面合同的法律效力案情介绍:甲乙双方约定以书面合同的方式,由乙方向甲方供应一批上等绸缎礼服,且双方一直以来合作多次均未出现任何问题。

乙方正值改制之际,其生产的绸缎礼服急需出手,于是在合同还未正式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乙方径直将礼服送往甲方工厂,通过交涉甲方愿意接受。

事后在销售过程中由于此种礼服供过于求,甲方存货无法正常销售出去,于是甲方希望向乙方退货,乙方一直忙于改制事宜,并没有答应甲方的要求。

不得已甲方以低价销售,致使损失100万元。

在多次向乙方交涉未果的情况下,甲方向法院起诉称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关系不成立,主张合同无效。

试分析:1.乙方是否应接受甲方退货或赔偿甲方损失?2.甲方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法院应否支持?3.如果双方已经拟定了书面合同,但乙方未来得及在合同上签字便送货且甲方接受,则合同是否成立?评析:1.乙方没有义务接受甲方的退货请求,也没有义务赔偿甲方低价销售造成的经济损失。

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所以本案中,甲乙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乙方已经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2.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应支持甲方的请求,因为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且有效。

3.合同已经成立。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三、邀约可以撤销吗?案情介绍:某市百货公司通过新闻媒体播发招租启事:将市场装修后分摊位出租,投资装修费2000元。

周某于月初得知此消息后,决定租赁两个柜台,于月中去提前支取了即将到期的定期存单,损失利息近千元。

可是就在周某准备去租赁摊位时,百货公司又宣布说:因主管部门未批准,摊位不再招租了,请已办理租赁手续的租户到公司协商处理办法;未办理手续的,百货公司不再接待。

周某认为百货公司这种作法太不负责任,所以要求百货公司赔偿自己的预期收入若干万元,以及利息损失。

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试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评析:1.百货公司发布的招租启事属于要约,由于此要约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发布之日就应视为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生效,因此不存在要约撤回问题。

2.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对撤销要约有限制,以下两种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本案中,一方面,通过新闻媒体这种特殊介质发布要约,已经使人确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另一方面,就周某来说,他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相当多的准备工作,并做出了一定的牺牲,因此对他来说,该要约也是不可撤销的。

所以,百货公司宣布撤销要约的行为无效,实际上合同已经成立。

3.因此,周某的损失百货公司应该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应该有限制,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就本案来说,几千元的利息当然要陪,但周某所称的预期收入因具有不确定性,不在赔偿之列。

四、乙丙丁三人能否向甲索赔?案情介绍:某厂为一旧电器改造单位,承接旧电器翻新、电器修理等业务。

由于该业主甲某资金缺乏,常常地下营业,对外也没有正式的证照,其服务对象主要为熟悉的单位或个人,因此,其收费比正常的修理单位便宜很多。

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该业主在自家单方面贴出声明,如电器修理、翻新后出现故障致使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业主该不负责任,若不同意此条款,可不来本厂修理,一旦来修理视为同意。

乙某系外地人刚搬来此地,前往该厂修理冰箱,但并不知该业主甲某的单方面声明。

结果电冰箱使用出现问题,造成乙某重大损失;丙某在该厂将自家旧黑白电视翻新成彩色电视机,后在使用过程中,电视机出现故障爆炸,造成乙面部受伤;某丁在该厂修理洗衣机,修好后业主甲某明确告知丁某不能连续超过5小时使用洗衣机,否则可能会出现问题。

后丁某仍旧连续实用超过5小时,结果洗衣机报废。

试分析:1.乙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可否以自己的单方免责声明来抗辩?为什么?2.丙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可否以自己的单方免责声明来抗辩?为什么?3.如果丙某的赔偿主张能获得支持,则丙某可否进一步主张自己与甲某的合同无效,进而要求甲某承担合同无效责任?为什么?4.丁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可否抗辩?评析:1.乙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是否可以自己的单方免责声明来抗辩,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关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本案中甲某可能会利用自己的单方面声明不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即使甲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是否赔偿也应视乙某的行为来决定。

因为甲某利用自己的这一规定单方面免除自己的责任,而加重对方当事人的责任,合同订立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况,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如果乙某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条款,则甲某自然无法以此抗辩,但是如果乙某在撤销权行使期限未行使撤销权,则乙某的该权利消失,甲某可以此抗辩。

2.丙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不可以以自己的单方免责声明来抗辩。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关于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这种无效是一种绝对的无效,不论合同中是否约定,也不论对方当事人是否明确同意。

3.如果丙某的赔偿主张能获得支持,则丙某不能进一步主张自己与甲某的合同无效,进而要求甲某承担合同无效责任。

因为,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本案中,仅仅是该免责条款无效,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4.丁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可以抗辩。

因为,虽然甲某的单方面声明不可以用来抗辩,但甲某已经明确告知丁某的正确使用方法,丁某未按照正确的使用方法使用洗衣机造成损失的,应有其自己承担责任。

再者,甲某告诉了丁某的正确使用方法后,自己也就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了,自然不需要承担责任。

五、乙贸易公司提价的理由能否得到法律支持?案情介绍:甲棉纺厂与乙贸易公司依法签订一份棉花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贸易公司向甲棉纺厂提供未经精加工的去籽棉花100吨,依合同约定执行国家定价,并规定违约者应支付违约金。

在合同执行中,乙贸易公司因单方主观上的原因迟延20日交货,在此之前正好赶上市场上调整棉花收购价,调整后的棉花收购价比以前有所提高。

乙贸易公司提出按照提价后的棉花收购价付款,甲棉纺厂不同意,认为乙贸易公司迟延交货,负有违约责任,应仍按原定价格支付货款。

乙贸易公司不同意,拒绝交货,甲棉纺厂诉至法院,要求乙贸易公司按约定价格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试分析:1.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2.法院应如何处理?评析:1.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因为,乙贸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属于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行为。

按照《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因此,依此法律规定乙贸易公司不能提高棉花价格,应按原定价格接受甲棉纺厂的货款。

2.法院应判决乙方:首先,继续履行合同;其次,按合同原定价格接受甲棉纺厂支付的货款;最后,支付迟延交货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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