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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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2.27•【字号】甘政办发〔2014〕34号•【施行日期】201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3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27日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市州、兰州新区、县市区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以及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国外贷款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含兰州新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政府投资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重大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和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发展项目;(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一)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直接投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二)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国有股份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三)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等定额补助方式投资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四)政府可采取补助或贴息方式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以及节约能源、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项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3•【字号】甘政办发[2011]124号•【施行日期】2011.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2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三日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核准企业投资项目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所列项目的,应按照该目录规定权限进行核准。

属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地方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初步审核并上报;其余核准类项目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核准权限分别由省级或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的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项目的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四条项目申请报告原则上按国家规范的通用文本格式编制,不得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替代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包括以下内容:(一)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三)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四)节能方案分析;(五)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六)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七)经济影响分析;(八)社会影响分析。

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附送以下材料:(一)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文件的审批意见;(四)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把好能耗准入关,从源头控制能源浪费,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内的所有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单位应依据本规定向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报送节能分析文件,申请节能审查和验收。

第四条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依据本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审查和节能验收。

第五条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建立和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二章节能分析文件编制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文件及其审查意见,是项目核准或批准开工建设的必备和前置条件,是项目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七条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要求,依据节能法律法规、规划、政策、标准等,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节能分析,并编制节能分析文件(分析报告书、节能分析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

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文件按照耗能量分类编制。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本数,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编制独立的节能分析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以下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编制独立的节能分析报告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
3 4绿色- G R E E N
《 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 节能审杏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4 4 号令
一. 。 国 家 发展 改革 委 - . _ 2 l 0 1 6年 1 1 月2 7日 项 目应 按 照 相 关 节 能 标 准 、规 范 建 设 ,不 再 单 独 进 行 节 能 审 查 。第 七 条 建 设 单 位 应 编 制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节 能
社 区 生活 垃 圾 处 理理 念 ,合 理 布局 便 捷 回 收 设施 ,科 学
四 、推 动 城 镇 化 低 碳 发 展 。 ( 一 )加 强 城 乡低 碳 化 建 设 和 管 理 。在 城 乡 规 划 中落 实 低 碳 理 念 和 要 求 ,优 化 城 市 功 能 和 空 间 布 局 ,科 学 划 定 城 市 开 发 边 界 ,探 索 集 约 、
智 能 、绿 色 、低 碳 的 新 型 城 镇 化 模 式 开 展 城 市 碳 排 放 精
配置 社 区垃 圾 收 集 系统 ,在有 条 件 的 社 区设 立 智 能 型 自 动 回 收机 ,鼓 励 资 源 回 收 利 用 企 业 在 社 区 建 立 分 支 机 构 。建 设 餐 厨 垃 圾等 社 区化 处 理设 施 ,提 高垃 圾 社 区化
项 目能 源 消 费量 、 能源消费结构 、 能 源 效 率 等 方 面 的分 析 :
对 所 在 地 完 成 能 源 消 耗 总 量 和 强 度 目标 、煤 炭 消 费 减 星 替 代 目标 的 影 响等 方 面 的 分析 评 价 。第 八 条 节 能 审 查 机 关 受 理 节 能 报 告 后 ,应 委 托 有 关 机构 进 行 评 审 ,形 成 评 审 意 见 ,作 为节 能 审 查 的 重 要 依 据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19•【字号】甘政办发〔2017〕123号•【施行日期】2017.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2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19日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各类企业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省政府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定《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3.29•【字号】甘政发[1997]29号•【施行日期】1997.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1997〕29号1997年3月29日)各地行政公署,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政府同意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等部门拟定的《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办法为了积极稳妥地试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制度,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的目的(一)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是运用经济手段,引导全社会投资方向,强化产业政策指导力度的有效投资调控措施,有助于推动投资管理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投资项目实行差别税率,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实行零税率或低税率,有助于投资结构的调整,降低单位投资成本,提高资源利用率,为提高投资效益奠定良好基础。

(三)通过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可对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全面有效地掌握全省投资领域活动状况,为省委、省政府制定有关经济政策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二、投资许可证试行范围(一)根据《暂行条例》,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商品房投资和其它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均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

(二)凡总投资在100万元及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集体投资项目和个体工业投资项目等),均需领取投资许可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2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2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2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3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主要包括:(一)社会公益服务;(二)公共基础设施;(三)农业农村和扶贫开发;(四)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五)重大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六)社会管理;(七)国家安全;(八)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公共领域项目。

各级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统筹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甘肃省实施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97年修正)-省政府令第27号

甘肃省实施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97年修正)-省政府令第27号

甘肃省实施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97年修正)正文:---------------------------------------------------------------------------------------------------------------------------------------------------- 甘肃省实施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1990年4月19日甘政发〔1990〕59号文发布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节约能源工作的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我省境内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条例》及本细则,合理利用和节约能源,努力提高能源利用率。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煤油、柴油、汽油、燃料油、蒸汽,薪柴等。

第四条甘肃省计划委员会是全省节约能源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细则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节能管理基础工作第五条全省各地(州、市)及重点耗能企业主管部门,都要有主要负责人主管节约能源工作,明确节能管理机构。

第六条各企业应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节约能源工作。

年综合能耗折合标准煤一万吨以上的企业,不论承包与否,都要有相应的节能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能源的使用及节约。

第七条各地(州、市)及重点耗能企业主管部门的节能管理机构,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地区、本行业和本部门的节约能源规划及技术政策,对所属企业节约能源工作,实行有效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企业节能管理机构及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约能源工作的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二)编制节能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管理本企业能源利用情况,组织节能工作的考核评比,负责节能奖的分配和使用;(三)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交流节能信息和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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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工作,促进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和《甘肃省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单》(甘政发〔2016〕8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项目节能情况,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并编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以及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的行为。

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开展节能审查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市州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以及标准指南编制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发展改革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章节能审查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项目用能量实行分级管理。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市级发展改革委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八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第九条建设单位可自行编制或委托专业机构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项目节能报告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第十条节能审查机关受理项目节能报告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第十一条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一)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
(二)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
(三)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

第十二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出现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的,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按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第十四条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报告及其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项目竣工验收中必须包括节能验收内容。

凡按照相关规定,达不到节能标准的,或节能审查意见未落实的,工程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七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核查。

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应按季度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省发展改革委实施全省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对各市州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公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甘肃”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甘肃省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单》(甘政发〔2016〕85号)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未制定并公布前,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原《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10〕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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