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共18页文档
《民法》-物权-第二章 所有权

3. 赠与 赠与是一方无偿将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对方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赠与不仅 是自然人继受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方法,而且是国家、社会公益团体继受取得财产 所有权的重要方法。
4. 继承与遗赠 自然人死亡后,其遗产依法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自然人生前立有合 法有效的遗嘱或遗赠,则遗产归遗嘱继承人或遗赠受领人所有。
(一)原始取得
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依赖于原所有权人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原始取得主要 有以下几种方式:
1. 生产:生产劳动是取得所有权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合法方式。 2. 国家强制:国家强制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场合下,国家从社会公共利 益的角度出发,不顾及所有权人的意志和权利,直接采用没收、征收、税收等强 制手段取得所有权的方式。 3. 收取孳息:一般而言,原物的所有权人有权获得孳息的所有权,法律有 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孳息也可以由他人享有所有权。 4. 添附: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合并在一起,形成一个不可分离或者恢 复原状在经济上来说不合理的新物的状态。添附物的归属因添附情况的不同可以 分为3种情况:混合、附合和加工。
7. 先占: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之动产,从而取得动产所有权 的法律事实。无主动产由最先占有者取得所有权,这是各国民法公认的一项原则。 我国物权法虽然没有规定此项原则,但是现实生活中先占的情况却很多。
017第九章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取得方式)一、物权的取得(一)物权取得的分类1、所有权取得可分为一般取得和特别取得。
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等财产取得方式是所有权的特别取得。
2、物权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指非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取得物权,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取得物权。
继受取得又分为移转取得和创设取得,移转取得指按原状取得他人物权,创设取得指于他人所有权上设定用益物权。
3、财产权的取得还可分为合法取得和违法取得财产权的合法取得,指财产权的取得符合法律规定。
财产权的违法取得,指财产权的取得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违法取得的偷盗物、抢劫物、抢夺物、贪污物,偷盗人、抢劫人、抢夺人、贪污人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权,这些物品的所有人不变。
(二)取得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法律事实有以下行为和事实1、合同。
通过买卖、互易、赠与取得物权。
2、善意取得。
受让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的信赖,以对价善意受让不动产、动产的物权,纵使出让人无转让的权利,受让人依然能够取得该不动产、动产的物权。
3、继承、遗赠。
公民死亡的时间,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物权的时间。
4、赔偿、补偿。
通过获得赔偿、补偿取得物权。
5、判决、裁决。
判决、裁决生效的时间是当事人取得物权的时间。
6、划拨。
7、时效。
通过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二、善意取得(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受让人须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二)善意取得的条件(构成要件)依据311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善意取得),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支付了合理的价款);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民法典案例解析--物权编9--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条文要义本条所规定的善意取得,是尤为重要的所有权取得方式之一。
何为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物权取得制度。
《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首次明确了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即:物之原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善意受让人则取得所有权。
鉴于此,随后法条制定了严格的善意取得成立要件。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为善意。
(1)如何理解“受让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物权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对于简易交付,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对于指示交付,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法律对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
如果受让人在财产交付前或交付时已知让与人无权处分财产,即为恶意。
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动产交付完毕以后,如果受让人得知让与人无权处分,则并不影响所有权的取得。
(2)如何理解“善意”?学说上有“积极观念”和“消极观念”两种主张。
积极观念主张有将转让人视为所有权人的观念,即根据让与人的权利外象而信赖其有权利实象的认识,才为善意。
第二章 所有权

思考题: 思考题:
1.我国法律或司法解释是否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我国法律或司法解释是否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我国法律或司法解释是否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司法实践是否承认这一制度? 司法实践是否承认这一制度? 2.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制度与善 我国《合同法》 我国 条规定的无权处分制度与善 意取得制度应如何协调? 意取得制度应如何协调?
3.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 .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 4. 4.受让人必须依法律行为而有偿取得动产
注意:善意取得,仅在于补正处分权之欠缺, 注意:善意取得,仅在于补正处分权之欠缺,而不 涉及法律行为之其他有效条件。 涉及法律行为之其他有效条件。如基于其他原因致使该行 为无效或被撤销,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为无效或被撤销,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七、所有权的消灭 (一)所有权消灭的原因 1.客体灭失 . 2.主体消灭 . 3.依法转让 . 4.抛弃 . 5.依法强制消灭 . (二)所有权消灭的后果 1.绝对消灭 . 2.相对消灭 .
第二章 所有权
第二节 动产所有权
• 概述 • 善意取得制度
一、动产概述 《担保法》第九十二条: 担保法》第九十二条: 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 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 等地上定着物。 等地上定着物。 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民通意见》第186条: 民通意见》 条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 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物权法全文司法解释

物权法全文司法解释物权法全文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
第四条物权应当公示。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法律规定不经登记即可取得物权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负有不妨碍权利人行使物权的义务。
第七条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八条其他法律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提供权属证书、合同书、法院判决或者征收决定以及标明不动产位置、面积等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登记机构认为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实际状况需要查看的,申请人以及其他有义务协助的人应当协助。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3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九章的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民事主体可以取得某些财产的所有权,这个过程是经过一系列合法的手续和方式,从而得到把该财产所有权的权利和义务,这就是取得财产所有权的过程,本文就对这一章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在民法典总则的序言中明确指出,民法典是立法保障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的需要,为此,编纂了民法典总则,以及各个特定领域的规定,其中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九章的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就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为各行各业既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也规定了合法的手续和方式。
其次,根据民法典的第174条,要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必要条件,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这就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时候,应当依法操作,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我们应当给予保护,这个保护是通过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使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的保护下行使自己的权利。
进一步的,在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中,对不动产的所有权取得进行了特别的规定。
在第175条中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是通过登记取得的。
这就要求我们在购买不动产之前,应当了解该不动产的合法性,以及该不动产是否在法律上受到了保护。
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我们才可以通过登记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
除了不动产的所有权,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九章还对其他财产的所有权取得进行了规定。
对于能够在市场流通的财产,我们可以通过购买的方式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前提是该财产是具有合法来源的。
而对于不具有合法来源的财产,我们则不能通过购买的方式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交易的时候,应当了解该财产的合法性,以及该财产的来源,以免购买不合法的财产,导致财产所有权的无法得到保护。
(法律知识)所有权的一般规定

(法律知识)所有权的一般规定1.所有权是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的财产权利,不仅仅有体物,如土地、房屋、汽车,甚至无体物,如权利,都归自己所有。
2.所有权特征第一,所有权是绝对权。
所有权与债权不同,债权的实现,必须依靠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主要是作为;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
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他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
第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
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利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特别是在我国,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对集体所有权或个人所有权进行干预是常见的,也是必需的。
但是,作为与其他财产权尤其是与债权的区别,所有权的排他的性质还是十分明显的。
第三,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物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是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
所有权作为一种最完全的物权,是他物权的源泉。
与之相比较,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等他物权,仅仅是就占有、使用、收益某一特定的方面对于物直接管领的权利,只是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第四,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所有人在其所有的财产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虽然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权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
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的时候,所有权仍然恢复其圆满的状态,即分离出去的权能仍然复归于所有权人,这称为所有权的弹力性。
第五,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这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
例如,当事人不能像约定债权债务期限那样,约定所有权只有五年期限,过此期限则所有权消灭。
第二章 所有权

5、共有财产的分割 按份共有人之间由于没有共同关系存在因此随时请求分 割共有物。共有物的分割方式有如下三种: (1)实物分割 对于可分物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如粮食、布匹等。 (2)变价分割 如果共有物是不可分物的,而且各共有人都不愿意接受 共有物时,可以将共有物出卖,由各共有人分别取得价 金。 (3)作价补偿 对于不可分物共有人中的一人愿意取得共有物的,可以 由该共有人取得该共有物。对于共有物的价值超出其应 得份额的部分,取得共有物的共有人应对其他共有人作 价补偿。
三、所有权的类型
所有权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一)按照所有制进行分类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所有权的分类主要依据所有 制形态而进行的,据此所有权的形式主要有国 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 (二)按照标的物进行分类 所有权可以按照标的物进行分类,分为不动产 所有权与动产所有权。 (三)按照主体之数量进行分类 按照所有权人为一人还是为数人,将所有权 分为单独所有和共有。
收益权能
收益权能是指民事主体依法收取由原物产生 出来的新增经济利益的权能。新增经济利益 根据产生的原因可以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 息。 一般情况下,收益权能由所有人通过 亲自占有、使用其财产而获取。所有人也可 以将自己财产交给他人占有、使用,则其收 益权能就会全部或部分由他人享有。
处分权能
处分权能是指民事主体对其财产依法进 行处置,从而决定财产命运的权能。它 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两种 形式。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变更所有物 的物理形态,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法律 上的处分是指通过法律行为将物上的权 利加以变更。典型的为财产让与等。
所有权
第二章
【本章重点】 本章必须掌握的重点有:所有权的特征、 所有权的权能、不动产的相邻关系、动产 的善意取得制度和添附制度、共同共有和 按份共有的类型及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