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解读.
新《证券法》主要条文解读笔记(一)

条文解读:本条规定了《证券法》适用范围,主要变化是增加了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之所以把后两者纳入是在实践中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等具有证券属性的金融产品当前存在不同部门监管,监管标准和监管规则不完全统一问题,有委员和地方、部门建议按照功能监管的原则,明确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统一规定相关产品的管理办法,规范相关产品的发行、交易活动。
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研究,本条增加了一款“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另外为适应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需要,维护境内市场秩序,保护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次新法中明确了必要的域外适用效力,如最近发生的瑞幸咖啡事件,其经营主体在境内,上市在纳斯达克,其是否存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是否适用本条第四款进行执法或者进行司法追究责任目前媒体和学术界讨论的也比较多。
条文解读:本条是本次修改《证券法》的核心,公开发行证券由证监会核准改为了证监会注册;另外考虑到实际实施情况,授权国务院来规定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和实施步骤,但是可以明确的是IPO、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公司债券、CDR的公开发行均要实行注册制。
这里说明一下什么是注册制?2019年1月23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中提到:要稳步试点注册制,统筹推进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基础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制度。
所以注册制的基本特点就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通过要求证券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投资者可以基于所获得必要的信息,对证券的投资价值进行判断并作出是否投资的决策,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的价值好坏、价值高低不作实质性判断。
另外本条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增加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关于突破两百人的公开发行限制,立法过程中曾考虑四类豁免注册情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众筹发行、小额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可惜最终只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了豁免,这对网络众筹平台等不免感到失望。
《证券法》、《九民纪要》解读-刘安琪 新法解读

《公司法解释5》+《九民纪要》@商经法刘安琪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背景:选举聘任背景: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决议载明的时间——章程——一年内(《公司法》第22条第2款:决议内容违章,可撤销)有限责任公司规避尽职调查无法穷尽信息不对称的风险.设计目的通过一种跟利益直接挂钩的激励与惩罚机制,激励初始股东为目标企业的创造更好的业绩,也给投资者带来更大的回报。
(1)对赌财务业绩对赌协议的核心要义,是指被投公司在约定期间能否实现承诺的财务业绩。
因为业绩是估值的直接依据,被投公司想获得高估值,就必须以高业绩作为保障,通常是以“扣非净利润”作为对赌标的。
业绩赔偿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赔股份,另一种是赔钱对赌条款T1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1-公司T1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承诺净利润)T2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1-公司T2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实际净利润×(1+公司承诺T2年度同比增长率)〕T3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和T2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合计数)×〔1-公司T3年实际净利润/公司T2年实际净利润×(1+公司承诺T3年度同比增长率)〕(2)对赌上市时间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投资方有权要求标的公司或原股东回购投资方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1.不论任何主管或客观原因,标的公司不能在20XX年12月31日前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该等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经营业绩方面不具备上市条件,或由于公司历史沿革方面的不规范未能实现上市目标,或由于参与公司经营的原股东存在重大过错、经营失误等原因造成公司无法上市等;2.在20XX年12月31日之前的任何时间,原股东或公司明时表示放弃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公司上市安排或工作。
新旧法条对比解读证券法

新旧法条对比解读证券法1.为混业经营预留政策空间现行证券法(以下简称原法):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修订后的法律(以下简称新法):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允许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原法: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
新法: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3.为国企买卖股票留出法律空间原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新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4.不再限制券商融资融券原法: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账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
新法: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5.取消禁止银行资金入市规定原法: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新法: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6.建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7.增加公司负责人的责任规定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新证券法学习解读ppt

目 录
Contents
0
资本市场证券宪法规范体系的建立
1
0
股票发行注册制和员工持股计划
2
0
股票发行市场化注册条件
3
0
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法律体系
4
0
企业发行上市时间的可预见性
5
0
严格的欺诈发行股票回购机制
6
0
股票发行时间和发行失败制度7目 录Contents
0
规范的股票限售制度
8
0
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限制交易制度
股票发行市场 03
化注册条件
新证券法赋予了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市场化法律地位,五个注册发行条件与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发行条件基 本吻合,贯彻了科创板注册制试点成果。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展开】
公开、透明,制度化的公司治理必须建构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等制度建设和权力制衡 上。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核心技术和核心业务人员结构的稳定是保障组织机构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基础, 因此该条件成为判断企业是否具备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参考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在股票发行注册规 则和指引制定具体的要求,如科创板要求发行人控制权及董监高最近2年保持稳定,不能有重大变化等。
新证券法以上交所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为基础,明确了证券法规范的基本范畴,确立了注册制为核心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立了以持续 经营能力判断企业发行上市条件的基本原则;规定保荐机构、承销机构及直接责任人、证券服务机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 及直接责任人员与发行人因虚假上市对投资人承担过错连带赔偿责任并进行严惩;引入代表人诉讼制度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引入奖励举 报制度和高额惩罚机制规制和净化资本市场环境;引入长臂管辖制度规范资本市场全球化带来的证券市场失当行为;规范违法超比例举牌上市 公司行为,限制超比例部分36个月不得行使表决权,解决了恶意举牌上市公司的难题;对证券市场交易结果恒定原则做了例外规定,解决了光 大乌龙指等程序化交易事件引发的证券市场风险;严惩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资本市场注册制合规体系基本建成。
2019年新版证券法修订要点解读

* 相比201904三审稿,上述可豁免注册条款未被采纳
10
首次公开发行行新股IPO的基本条件
具备健全且运行
行 良好的组织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机督构 1
* 2014证券法及201904三审稿规定, “具有持续盈利利能力力,财务状况良
管理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5第12条 2
具好有” 持续经营能力力
人 最近三年年不不存在贪污、贿赂、 4 3 最近三年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
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无保留留意见审计报告
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 2014证券法及201904三审稿规定,
* 相比2014证券法及201904三审稿为新增
“最近三年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条款, 证监会IPO办法及实务中已执行行
, 无其他重大违法行行为”
• 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公开/非公开)的条件,授权证监会制定 • 公开发行行CDR的,应符合新股IPO条件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1
股票公开发行行的一般程序
• 按国务院及证监会规定,交易易所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行申请 • 交易易所判断发行行人是否符合发行行条件、信息披露露要求
2014.08 一审稿
• 拟取消发行行审核 • 确立股票发行行注册制
2015.12 二审稿 2018.02
三审稿 2019.12
• 注册制暂不不作规定
• 科创板注册制设专节
• 收购制度;投资者保护等 • 200人突破;众筹发行行
; 小额豁免等
05
《证券法》2019年年修订要点概览
新证券法修订总结与解析

9
02证券发行的条件与 注册要求
全面推行注册制
《证券法》(2019修订)第9条: 《证券法》(2014修订)第10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 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 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 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 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2020年3月 正式实施, 注册制全面 推行
2014年8月
现行《证券法》
2015年4月
一审稿
2015年12 月
Hale Waihona Puke 取消发行审核 确立股票发行注册制
2017年4月
二审稿
2018年2月
注册制暂不作规 定
收购制度;投资 者保护等
2019年4月
三审稿
2019年12月
科创板注册制设 专门章节
200人能突破;众 筹发行;小额豁 免
13
4
03 证券交易
锁定期与减持规则的调整
与《公司法》转让限制衔接
• 第三十六条 依法发行的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 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
减持规则仅保留原则性规定
• 受限制主体: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
在这些修改中,有几项内容受到了市场的广泛关注,也是本次修法的重点、亮点。一是对证券发 行注册制度作了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二是显著提升证券违法违规成本。三是着重完善投资者保 护制度。
新《证券法》实施下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启动程序规则解读、制度构思和完善建议

3、制度实施效果有待检验:虽然新《证券法》已经实施,但特别代表人诉 讼的具体实施效果还需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和完善。
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建议
为了进一步提高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效果,本次演示提出以下 完善建议:
1、法律修订:建议相关部门对《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进一 步明确特别代表人诉讼的适用范围、审判程序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此外, 还应当完善配套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以便于实践操作和遵循。
值得注意的是,为充分发挥代表人诉讼的制度优势,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 “集体诉讼”模式,司法机关应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证券市场 的实际情况进行改革创新。例如,可以引入专业机构负责代表人诉讼的调查、取 证和起诉等工作,提高代表人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还可以设立专门的证券纠纷 调解机构,为投资者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在法律适用方面,新《证券法》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启动程序主要遵循《民事 诉讼法》、《证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对于特别代表人诉 讼的具体审判程序和法律适用问题,还需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新《证券法》实施下特别代表人 诉讼的制度构思
从制度设计角度来看,特别代表人诉讼具有以下优势:
1、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别代表人诉讼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法律救济 途径,有助于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遏制证券违法行为。
1、原告适格:投资者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如持股比例、持股时间 等要求。此外,投资者还应当是在公司证券侵权行为发生时,以及在信息披露义 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期间持有公司证券的人。
2、被告适格:被告应当是在证券侵权行为中承担相应责任的当事人,包括 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相关主体。
新《证券法》关于特别代表人诉 讼的规则解读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解读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解读在理解和解读《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前,我们首先要了解证券法的背景和基本概念。
证券法是指对证券市场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其宗旨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而在证券法中,第一百八十六条则是围绕着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展开的。
那么,接下来就让我们来深入解读《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探讨其内涵和影响。
我们来看一下《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原文内容:"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和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不得为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其他市场参与者及其相关人员谋取利益,不得泄露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泄露未公开的内幕信息,或者指使他人买卖证券。
"从这段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第一百八十六条主要涉及到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和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的行为规范。
这一条文规定了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和其工作人员不得为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其他市场参与者及其相关人员谋取利益。
这意味着监管机构和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做到公正、客观,不得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该条文还规定了监管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泄露未公开的内幕信息,或者指使他人买卖证券。
这一规定意在杜绝内幕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也防止了监管机构和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谋取利益,同时也保护了内部信息的机密性,防止其被滥用。
然而,实际上,证券市场的监管难度与日俱增,监管机构可能会面临各种挑战,包括技术变革、市场变化、监管漏洞等。
在这个过程中,保障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成为了监管机构不可或缺的职责。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和其工作人员可能面临着各种压力和诱惑,例如来自被监管对象的利益诱惑,以及外部环境的变化带来的监管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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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的发展经验 。
五.统一协调两法修改,对两法调整的法律边界进
行清晰界定,完善了证券法律体系 。
第三部分 《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证券发行制度与条件,创设发行保荐与预 披露制度,强化证券发行中的法律责任
(二)调整证券上市条件,改革上市审核和复核体制
一 、 关 关于 联发 人行 员人 的、 修上 改市 内公 容司 及 其
6. 修改终止上市条件
① ② ③ 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 假记载, “且拒绝纠正”; 将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修改为“在 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责任。
2. 完善禁止“市场操纵”有关规定(第77条)
新《证券法》解读
主要内容
一、《证券法》修改的基本背景 二、《证券法》修改的主要特点
三、《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四、《证券法》修改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第一部分 《证券法》修改的基本背景
两大关键词
规 范 发 展
三次审议
第一次:2005年4月24日 第二次:2005年8月23日 第三次:2005年10月27日
④
⑤
将 “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 宣告破产” 修改为“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进一步规范相关主体的市场交易行为
一 、 关 关于 联发 人行 员人 的、 修上 改市 内公 容司 及 其
1. 完善禁止“内幕交易”的有关规定
① ② 扩大了内幕交易人员的范围; 增设了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个不相匹配
老《证券法》与我国资本市场的地位和应发 挥的作用不相匹配 老《证券法》与我国加入WTO以及进一步对 外开放深化的形势要求不相匹配
老《证券法》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和创新的 要求不相匹配
老《证券法》与当前的国内外经济、金融环 境的要求不相匹配
五大焦点问题
一、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二、现货交易 三、融资融券
一 、 关 关于 联发 人行 员人 的、 修上 改市 内公 容司 及 其
2. 修改上市审核制度,将发行上市两个审核 过程分离。
① ② ③ 发行核准与上市交易审核分离; 授权交易所审核证券的上市、暂停交易以及终止上市; 股票、可转债的上市实行保荐制度。
3. 明确规定了证券上市复核制度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 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① ② ③ 保荐制度的适用范围; 保荐人的义务; 保荐人的法律责任。
(一)修改证券发行制度与条件,创设发行保荐与预 披露制度,强化证券发行中的法律责任
一 、 关 关于 联发 人行 员人 的、 修上 改市 内公 容司 及 其
4. 调整了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第13条)。
① ② 删除 “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删除“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一 、 关 关于 联发 人行 员人 的、 修上 改市 内公 容司 及 其
1. 首次对公开发行进行界定(第10条)
① ② ③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累计向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2. 公开发行证券统一实行核准制,将过去公 司债券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 3. 将保荐制度法定化,明确了保荐制度的适 用范围(第11条)
(一)修改证券发行制度与条件,创设发行保荐与预 披露制度,强化证券发行中的法律责任
一 、 关 关于 联发 人行 员人 的、 修上 改市 内公 容司 及 其
5.
6. 7. 8.
① ②
增加募集资金使用对发行新股和债券的限制,鼓 励公司按照说明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建立预披露制度。(第21条) 对发行失败进行了界定(第35条) 增加了相关当事人在发行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③
④ ⑤ ⑥
将“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更改为“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将“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更 改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增加了“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增加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他条件”。
(二)调整证券上市条件,改革上市审核和复核体制
一 、 关 关于 联发 人行 员人 的、 修上 改市 内公 容司 及 其
4. 增加上市前公告的必备条款
新法要求发行人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披露在上市前的公 告文件中。(第54条)
5. 修改暂停上市条件
① ② ③ 明确证券交易所有权依据法定条件决定股票暂停上市交易; 对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 虚假记载,达到了可能误导投资者的程度; 增加了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国企炒股
五、银行资金入市
六大方面
调整对象 发行人和上市公司质量 证券公司综合治理 投资者保护 发行、交易、登记结算和监管制度
法律责任和诉讼机制
第二部分 《证券法》修改的主要特点
《证券法》修改的主要特点
一.放松管制,鼓励创新,大力发展证券市场 。
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强化证券公司制度建设,
新增了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法定程序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任(第188条) 新增欺诈发行的法律责任(第189条)
③
新增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第194条)
(二)调整证券上市条件,改革上市审核和复核体制
一 、 关 关于 联发 人行 员人 的、 修上 改市 内公 容司 及 其
1. 调整了公司上市条件
① ② 删除“开业3年以上且最近3年连续盈利”硬性规定; 删除“千人千股”的要求;
③
④
申请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从五千万元降至人民币三千万元;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 的比例从15%降至10%以上;
⑤
增加了“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 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删除了“国务院规定的 其他条件”。(第50条)
(二)调整证券上市条件,改革上市审核和复核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