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解读(1)
新《证券法》主要条文解读笔记(一)

条文解读:本条规定了《证券法》适用范围,主要变化是增加了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之所以把后两者纳入是在实践中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等具有证券属性的金融产品当前存在不同部门监管,监管标准和监管规则不完全统一问题,有委员和地方、部门建议按照功能监管的原则,明确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统一规定相关产品的管理办法,规范相关产品的发行、交易活动。
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研究,本条增加了一款“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另外为适应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需要,维护境内市场秩序,保护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次新法中明确了必要的域外适用效力,如最近发生的瑞幸咖啡事件,其经营主体在境内,上市在纳斯达克,其是否存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是否适用本条第四款进行执法或者进行司法追究责任目前媒体和学术界讨论的也比较多。
条文解读:本条是本次修改《证券法》的核心,公开发行证券由证监会核准改为了证监会注册;另外考虑到实际实施情况,授权国务院来规定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和实施步骤,但是可以明确的是IPO、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公司债券、CDR的公开发行均要实行注册制。
这里说明一下什么是注册制?2019年1月23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中提到:要稳步试点注册制,统筹推进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基础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制度。
所以注册制的基本特点就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通过要求证券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投资者可以基于所获得必要的信息,对证券的投资价值进行判断并作出是否投资的决策,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的价值好坏、价值高低不作实质性判断。
另外本条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增加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关于突破两百人的公开发行限制,立法过程中曾考虑四类豁免注册情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众筹发行、小额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可惜最终只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了豁免,这对网络众筹平台等不免感到失望。
解读新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的监管

解读新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正文】近日,新证券法正式颁布实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讨论。
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新证券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监管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解读新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的监管。
首先,新证券法加强了对信息披露的要求。
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市场公平的重要手段。
新证券法对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时机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市场主体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重要信息。
同时,新证券法也规定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和处罚措施,有效提高了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新证券法加强了对内幕交易的惩治。
内幕交易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也是证券市场监管的重点对象之一。
新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并规定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大了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
同时,新证券法还明确了内幕信息的范围和披露要求,进一步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第三,新证券法强化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是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新证券法明确了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并增加了相应的处罚幅度,提高了违法成本。
此外,新证券法还建立了市场禁入制度,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的主体,可以采取禁止其进入证券市场的措施,强化了市场信誉的约束力。
最后,新证券法加强了对证券公司和中介机构的监管。
证券公司和中介机构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和中间环节,对其进行规范和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新证券法明确了证券公司和中介机构的职责,并加强了对其的监管力度。
同时,新证券法还增加了对证券公司和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责任追究的机制,为规范市场秩序提供有力支持。
综上所述,新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信息披露、打击内幕交易、加大处罚力度以及强化对证券公司和中介机构的监管,新证券法将有效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公平、公正、透明的运行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我国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七章 证券法 (1)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
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 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5.其他。
练习:
判断题: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1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属于公开发行证 券( )。 1.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的条件有( )。 A.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B.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C.股份有限公司最近3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 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D.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 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2.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应当符合的条件有 ( )。 A.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B.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C.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2亿元 D.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 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
对象性质 1.证券业从业人员 2.中介机构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 以上的股东 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 禁止性的交易规定—第43条 限制交易时间的交易规定—第45条 “短线交易”的限制规定—第47条。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 公司所有。
单选题:
1.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 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 )内有效。 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D.36个月 2.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井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 (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 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A.6个月 B.12个月 C.24个月 D.36个月
新《证券法》解读.

场的发展经验 。
五.统一协调两法修改,对两法调整的法律边界进
行清晰界定,完善了证券法律体系 。
第三部分 《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证券发行制度与条件,创设发行保荐与预 披露制度,强化证券发行中的法律责任
(二)调整证券上市条件,改革上市审核和复核体制
一 、 关 关于 联发 人行 员人 的、 修上 改市 内公 容司 及 其
6. 修改终止上市条件
① ② ③ 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 假记载, “且拒绝纠正”; 将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修改为“在 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责任。
2. 完善禁止“市场操纵”有关规定(第77条)
新《证券法》解读
主要内容
一、《证券法》修改的基本背景 二、《证券法》修改的主要特点
三、《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四、《证券法》修改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第一部分 《证券法》修改的基本背景
两大关键词
规 范 发 展
三次审议
第一次:2005年4月24日 第二次:2005年8月23日 第三次:2005年10月27日
④
⑤
将 “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 宣告破产” 修改为“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进一步规范相关主体的市场交易行为
一 、 关 关于 联发 人行 员人 的、 修上 改市 内公 容司 及 其
1. 完善禁止“内幕交易”的有关规定
① ② 扩大了内幕交易人员的范围; 增设了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责任;
新《证券法》解读

四个不相匹配
老《证券法》不我国资本市场的地位和应发 挥的作用丌相匹配 老《证券法》不我国加入WTO以及进一步对 外开放深化的形势要求丌相匹配
老《证券法》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和创新的 要求丌相匹配
老《证券法》不当前的国内外经济、金融环 境的要求丌相匹配
五大焦点问题
一、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二、现账交易 三、融资融券
(七)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完善股东诉讼机制
一 、 关 关于 联发 人行 员人 的、 修上 改市 内公 容司 及 其
1. 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
2.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构建涉及以下几个重 要问题:
① ②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 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问题。
(一)扩大证券法调整范围(第2条)
二 、 其 他 主 要 的 修 改 内 容
新增了丌符合法定条件戒法定程序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仸(第188条) 新增欺诈发行的法律责仸(第189条)
③
新增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仸(第194条)
(二)调整证券上市条件,改革上市审核和复核体制
一 、 关 关于 联发 人行 员人 的、 修上 改市 内公 容司 及 其
1. 调整了公司上市条件
① ② 删除“开业3年以上且最近3年连续盈利”硬性规定; 删除“千人千股”的要求;
(四)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上市公司管理
一 、 关 关于 联发 人行 员人 的、 修上 改市 内公 容司 及 其
6. 增加了证监会对信息抦露的监管范围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信息抦 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
7. 增加了交易所对信息抦露的监管范围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抦露义务人抦露信息 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抦露信息。
新证券法学习解读ppt

目 录
Contents
0
资本市场证券宪法规范体系的建立
1
0
股票发行注册制和员工持股计划
2
0
股票发行市场化注册条件
3
0
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法律体系
4
0
企业发行上市时间的可预见性
5
0
严格的欺诈发行股票回购机制
6
0
股票发行时间和发行失败制度7目 录Contents
0
规范的股票限售制度
8
0
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限制交易制度
股票发行市场 03
化注册条件
新证券法赋予了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市场化法律地位,五个注册发行条件与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发行条件基 本吻合,贯彻了科创板注册制试点成果。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展开】
公开、透明,制度化的公司治理必须建构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等制度建设和权力制衡 上。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核心技术和核心业务人员结构的稳定是保障组织机构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基础, 因此该条件成为判断企业是否具备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参考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在股票发行注册规 则和指引制定具体的要求,如科创板要求发行人控制权及董监高最近2年保持稳定,不能有重大变化等。
新证券法以上交所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为基础,明确了证券法规范的基本范畴,确立了注册制为核心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立了以持续 经营能力判断企业发行上市条件的基本原则;规定保荐机构、承销机构及直接责任人、证券服务机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 及直接责任人员与发行人因虚假上市对投资人承担过错连带赔偿责任并进行严惩;引入代表人诉讼制度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引入奖励举 报制度和高额惩罚机制规制和净化资本市场环境;引入长臂管辖制度规范资本市场全球化带来的证券市场失当行为;规范违法超比例举牌上市 公司行为,限制超比例部分36个月不得行使表决权,解决了恶意举牌上市公司的难题;对证券市场交易结果恒定原则做了例外规定,解决了光 大乌龙指等程序化交易事件引发的证券市场风险;严惩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资本市场注册制合规体系基本建成。
2019年新版证券法修订要点解读
* 相比201904三审稿,上述可豁免注册条款未被采纳
10
首次公开发行行新股IPO的基本条件
具备健全且运行
行 良好的组织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机督构 1
* 2014证券法及201904三审稿规定, “具有持续盈利利能力力,财务状况良
管理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5第12条 2
具好有” 持续经营能力力
人 最近三年年不不存在贪污、贿赂、 4 3 最近三年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
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无保留留意见审计报告
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 2014证券法及201904三审稿规定,
* 相比2014证券法及201904三审稿为新增
“最近三年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条款, 证监会IPO办法及实务中已执行行
, 无其他重大违法行行为”
• 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公开/非公开)的条件,授权证监会制定 • 公开发行行CDR的,应符合新股IPO条件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1
股票公开发行行的一般程序
• 按国务院及证监会规定,交易易所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行申请 • 交易易所判断发行行人是否符合发行行条件、信息披露露要求
2014.08 一审稿
• 拟取消发行行审核 • 确立股票发行行注册制
2015.12 二审稿 2018.02
三审稿 2019.12
• 注册制暂不不作规定
• 科创板注册制设专节
• 收购制度;投资者保护等 • 200人突破;众筹发行行
; 小额豁免等
05
《证券法》2019年年修订要点概览
新《证券法》解读
新《证券法》解读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此次《证券法》修订工作历时近三年,涉及1998年《证券法》40%的条款。
新《证券法》共12章240条,在98年《证券法》214条的基础上,新增53条(其中包括从公司法中并入的8条),删除27条,更多条款则作了文字修改。
为更好的明白得新《证券法》,下面拟对比新旧证券法各个章节,对新《证券法》的修订内容作书面解析。
一、为金融创新预留法律空间新旧法条对比:1、扩大了证券法的适用范畴。
新《证券法》第2条增加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证券法》;国务院能够依据《证券法》的原则,制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治理方法;2、为以后可能实现的混业经营以及银行资金入市预留空间。
新《证券法》第6条在强调分业治理的同时,新增“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字句;删除98年《证券法》第133条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的规定;同时新《证券法》第81条增加“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的规定;3、拓展了证券交易场所。
新《证券法》第39条规定,依法公布发行的证券除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还能够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4、完善了证券交易方式。
新《证券法》的40条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采纳公布集中交易方式,还能够采纳“国务院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新《证券法》的41条规定,证券交易除采纳现货交易外,还能够采纳“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5、承诺证券公司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规定为客户办理融资融券业务。
删除了98年《证券法》关于禁止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的规定;新《证券法》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批准”;6、可能重新启用“T+0”交易。
删除98年《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同意托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的规定。
新《证券法》解读-投资者保护视角 答案
C20063S 新《证券法》解读——投资者保护视角 100分答案1: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自(B)起正式实施。
A.2020年1月1日B.2020年3月1日C.2020年5月1日D.2020年7月1日2:投资者保护机构受( C)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A.5B.20C.50D.100【第二部分多项选择】1:根据哪些因素,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A.B.C.D)A.财产状况B.金融资产状况C.投资知识和经验D.专业能力E.学历高低B.2: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哪些主体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
(A.B)A.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B.相关的证券公司C.上市公司D.相关证券服务机构E.投资者保护基金3: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禁止从事下列哪些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ABCDE)A.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B.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确认文件C.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D.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E.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判断题1: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等,上述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年。
(正确答案:错)对错2: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
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可以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
(正确答案:对)对错。
证券法一证券的概念
禁止交易行为 a.内幕交易行为 是指单位或个人一伙的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与交易的行为。 内幕信息:重大事件和其他内幕信息 内幕人员:T68 内幕行为种类:4种
操纵市场行为:
指在证券交易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优势地位或滥用行政职权,从而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发行者、投资者、承销者
交易场所、经纪人、 证券出让者、受让者
证券交易所
场外交易场所
四、证券发行 (一)发行注册制度:证券发行只受信息公开制度的约束,证券管理机构的职责是审查信息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政府并不对证券自身的价值做出判断。 (二)发行核准制度:证券发行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审核机构应在公开原则基础上,考察发行者的具体情形,并由此做出是否符合发行实质条件的价值判断。
G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所开立的账户保密
单击此处添加小标题
H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
单击此处添加小标题
I持股5%应该报告
单击此处添加小标题
J大股东限期内买卖股票收益归入公司
证券上市
#2022
上市公司的收购 是指投资者依法定程序公开收购上市公司已经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从而达到对该公司控制或兼并的目的的行为。 特征:目的;客体;主体;途径 注意区别以下概念 上市公司收购、兼并、合并、股份转让
证券商制度(证券公司) 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和其他证券业务 经纪类证券公司:专门从事经纪业务 证券商的设立: 程序:核准制度 条件:T121 T122
4、证券交易所 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组织形式:公司制和会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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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解读(1)
(五)适应实践需要,完善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
一
、
关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6. 延长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不得转让股票的 时间,从6个月延长为12个月。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第9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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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审议
第一次:2005年4月24日 第二次:2005年8月23日 第三次:200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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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不相匹配
➢ 老《证券法》与我国资本市场的地位和应发 挥的作用不相匹配
➢ 老《证券法》与我国加入WTO以及进一步对 外开放深化的形势要求不相匹配
➢ 老《证券法》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和创新的 要求不相匹配
① 保荐制度的适用范围; ② 保荐人的义务; ③ 保荐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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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证券发行制度与条件,创设发行保荐与预 披露制度,强化证券发行中的法律责任
一
、
关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4. 调整了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第13条)。
① 删除 “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② 删除“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③ 将“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更改为“
③ 新增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第19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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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证券上市条件,改革上市审核和复核体制
一
、
关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1. 调整了公司上市条件
① 删除“开业3年以上且最近3年连续盈利”硬性规定; ② 删除“千人千股”的要求; ③ 申请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从五千万元降至人民币三千万元; ④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
5. 增设高管人员的信息披露义务(第68条)
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 监事会; ③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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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6. 增加了证监会对信息披露的监管范围
假记载, “且拒绝纠正”; ③ 将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修改为“在
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 ④ 将 “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
宣告破产” 修改为“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⑤ 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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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一步规范相关主体的市场交易行为
2. 增设了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虚假陈
其
述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第19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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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上市公司管理
一
、
关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3. 修改并增设以下内容为上市公司临时披露 事项(第67条)
的比例从15%降至10%以上; ⑤ 增加了“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
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删除了“国务院规定的 其他条件”。(第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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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证券上市条件,改革上市审核和复核体制
一
、
关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④ 将“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更
改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⑤ 增加了“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⑥ 增加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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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证券发行制度与条件,创设发行保荐与预 披露制度,强化证券发行中的法律责任
4. 修订了法人帐户管理的规定
① 将“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 证券”修改为“禁止法 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 证券账户”;(第80条)
② 新增法律责任。(第20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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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一步规范相关主体的市场交易行为
一
、
关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5. 解除了国企炒股的法律限制(第83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 守国家有关规定。
6. 增加并修改了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规定( 行政处罚)(第204条)
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并处以违法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一
、
关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5. 增加募集资金使用对发行新股和债券的限制,鼓 励公司按照说明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6. 建立预披露制度。(第21条)
7. 对发行失败进行了界定(第35条)
8. 增加了相关当事人在发行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① 新增了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法定程序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任(第188条) ② 新增欺诈发行的法律责任(第18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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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证券上市条件,改革上市审核和复核体制
一
、
关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4. 增加上市前公告的必备条款
新法要求发行人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披露在上市前的公 告文件中。(第54条)
5. 修改暂停上市条件
① 明确证券交易所有权依据法定条件决定股票暂停上市交易; ② 对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
新《证券法》解读(1)
(四)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上市公司管理
一
、 关
1. 对不同的主体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第69条)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① 无过错责任原则; ② 过错推定责任; ③ 过错责任原则。
其
2. 修改上市审核制度,将发行上市两个审核 过程分离。
① 发行核准与上市交易审核分离; ② 授权交易所审核证券的上市、暂停交易以及终止上市; ③ 股票、可转债的上市实行保荐制度。
3. 明确规定了证券上市复核制度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
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1. 首次对公开发行进行界定(第10条)
①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② 累计向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2. 公开发行证券统一实行核准制,将过去公 司债券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
3. 将保荐制度法定化,明确了保荐制度的适 用范围(第11条)
① 增加了临时公告的具体披露要求; ② 将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
大损失”修改为“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③ 将 “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修改为“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 ④ 增加了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内容; ⑤ 增加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被宣告无效的内容;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
7. 增加了交易所对信息披露的监管范围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 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新《证券法》解读(1)
(五)适应实践需要,完善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
一
、 关
1. 增加收购方式,除要约和协议收购外,增加“其
虚假记载,达到了可能误导投资者的程度;
③ 增加了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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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证券上市条件,改革上市审核和复核体制
一
、
关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6. 修改终止上市条件
① 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股票上市交易; ②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他合法的收购方式” 。(第85条)
2. 增加共同持有概念,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 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达到一定比例,都需履行相关义务。(第86、 88条)
其
3. 明确界定持股达到30%时的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是对所有股东,而不是所有股份。(第88条)
➢ 老《证券法》与当前的国内外经济、金融环 境的要求不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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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焦点问题
一、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二、现货交易 三、融资融券 四、国企炒股 五、银行资金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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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方面
➢调整对象 ➢发行人和上市公司质量
➢证券公司综合治理
➢投资者保护
➢发行、交易、登记结算和监管制度
② 新增了市场操纵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