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解读
新《证券法》主要条文解读笔记(一)

条文解读:本条规定了《证券法》适用范围,主要变化是增加了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之所以把后两者纳入是在实践中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等具有证券属性的金融产品当前存在不同部门监管,监管标准和监管规则不完全统一问题,有委员和地方、部门建议按照功能监管的原则,明确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统一规定相关产品的管理办法,规范相关产品的发行、交易活动。
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研究,本条增加了一款“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另外为适应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需要,维护境内市场秩序,保护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次新法中明确了必要的域外适用效力,如最近发生的瑞幸咖啡事件,其经营主体在境内,上市在纳斯达克,其是否存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是否适用本条第四款进行执法或者进行司法追究责任目前媒体和学术界讨论的也比较多。
条文解读:本条是本次修改《证券法》的核心,公开发行证券由证监会核准改为了证监会注册;另外考虑到实际实施情况,授权国务院来规定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和实施步骤,但是可以明确的是IPO、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公司债券、CDR的公开发行均要实行注册制。
这里说明一下什么是注册制?2019年1月23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中提到:要稳步试点注册制,统筹推进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基础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制度。
所以注册制的基本特点就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通过要求证券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投资者可以基于所获得必要的信息,对证券的投资价值进行判断并作出是否投资的决策,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的价值好坏、价值高低不作实质性判断。
另外本条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增加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关于突破两百人的公开发行限制,立法过程中曾考虑四类豁免注册情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众筹发行、小额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可惜最终只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了豁免,这对网络众筹平台等不免感到失望。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国人大网浏览字号:小中大打印本页关闭窗口——2005年4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正庆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是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1日起实施的。
证券法的实施对于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证券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证券发行、交易和证券监管中出现许多新情况,证券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一是部分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健全,质量不高,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缺乏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二是一些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不严、经营活动不规范、外部监管手段不足。
三是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不完善,对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
四是证券发行、交易、登记结算制度等不够完备,没有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留下法律空间。
五是对资本市场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不利于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资本市场的秩序。
六是证券法调整范围和某些限制性规定已经不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补充和完善。
近年来,社会各界要求修订证券法的呼声比较高,在十届全国人大一、二次会议期间,有230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要求修订证券法。
国务院有关部门,一些企业和专家学者也通过不同形式表达了修订证券法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2003年7月全国人大财经委负责成立证券法修改起草组,由全国人大财经委部分委员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起草领导小组,并从上述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抽调有关人员组成起草工作小组,同时聘请刘鸿儒、周道炯、厉以宁等八位专家和学者组成专家顾问组。
证券法的解析

证券法的解析(一)证券的概念和种类证券是代表一定权利的书面凭证,即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文书。
我国证券法适用的范围是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证券市场由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流通市场组成。
证券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由发行人、认购人和中介人组成;证券流通市场又称二级市场,其交易形式主要有两种,即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
(二)证券市场主体1.证券交易所(1)定义。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目前,我国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集中竞价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2)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①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
②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
③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
④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⑤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1)设立条件。
①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②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③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⑤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⑥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证券法》解读.

场的发展经验 。
五.统一协调两法修改,对两法调整的法律边界进
行清晰界定,完善了证券法律体系 。
第三部分 《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证券发行制度与条件,创设发行保荐与预 披露制度,强化证券发行中的法律责任
(二)调整证券上市条件,改革上市审核和复核体制
一 、 关 关于 联发 人行 员人 的、 修上 改市 内公 容司 及 其
6. 修改终止上市条件
① ② ③ 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 假记载, “且拒绝纠正”; 将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修改为“在 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责任。
2. 完善禁止“市场操纵”有关规定(第77条)
新《证券法》解读
主要内容
一、《证券法》修改的基本背景 二、《证券法》修改的主要特点
三、《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四、《证券法》修改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第一部分 《证券法》修改的基本背景
两大关键词
规 范 发 展
三次审议
第一次:2005年4月24日 第二次:2005年8月23日 第三次:2005年10月27日
④
⑤
将 “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 宣告破产” 修改为“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进一步规范相关主体的市场交易行为
一 、 关 关于 联发 人行 员人 的、 修上 改市 内公 容司 及 其
1. 完善禁止“内幕交易”的有关规定
① ② 扩大了内幕交易人员的范围; 增设了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责任;
新证券法学习解读ppt

目 录
Contents
0
资本市场证券宪法规范体系的建立
1
0
股票发行注册制和员工持股计划
2
0
股票发行市场化注册条件
3
0
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法律体系
4
0
企业发行上市时间的可预见性
5
0
严格的欺诈发行股票回购机制
6
0
股票发行时间和发行失败制度7目 录Contents
0
规范的股票限售制度
8
0
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限制交易制度
股票发行市场 03
化注册条件
新证券法赋予了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市场化法律地位,五个注册发行条件与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发行条件基 本吻合,贯彻了科创板注册制试点成果。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展开】
公开、透明,制度化的公司治理必须建构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等制度建设和权力制衡 上。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核心技术和核心业务人员结构的稳定是保障组织机构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基础, 因此该条件成为判断企业是否具备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参考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在股票发行注册规 则和指引制定具体的要求,如科创板要求发行人控制权及董监高最近2年保持稳定,不能有重大变化等。
新证券法以上交所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为基础,明确了证券法规范的基本范畴,确立了注册制为核心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立了以持续 经营能力判断企业发行上市条件的基本原则;规定保荐机构、承销机构及直接责任人、证券服务机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 及直接责任人员与发行人因虚假上市对投资人承担过错连带赔偿责任并进行严惩;引入代表人诉讼制度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引入奖励举 报制度和高额惩罚机制规制和净化资本市场环境;引入长臂管辖制度规范资本市场全球化带来的证券市场失当行为;规范违法超比例举牌上市 公司行为,限制超比例部分36个月不得行使表决权,解决了恶意举牌上市公司的难题;对证券市场交易结果恒定原则做了例外规定,解决了光 大乌龙指等程序化交易事件引发的证券市场风险;严惩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资本市场注册制合规体系基本建成。
新《证券法》实施下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启动程序规则解读、制度构思和完善建议

3、制度实施效果有待检验:虽然新《证券法》已经实施,但特别代表人诉 讼的具体实施效果还需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和完善。
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建议
为了进一步提高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效果,本次演示提出以下 完善建议:
1、法律修订:建议相关部门对《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进一 步明确特别代表人诉讼的适用范围、审判程序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此外, 还应当完善配套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以便于实践操作和遵循。
值得注意的是,为充分发挥代表人诉讼的制度优势,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 “集体诉讼”模式,司法机关应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证券市场 的实际情况进行改革创新。例如,可以引入专业机构负责代表人诉讼的调查、取 证和起诉等工作,提高代表人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还可以设立专门的证券纠纷 调解机构,为投资者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在法律适用方面,新《证券法》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启动程序主要遵循《民事 诉讼法》、《证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对于特别代表人诉 讼的具体审判程序和法律适用问题,还需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新《证券法》实施下特别代表人 诉讼的制度构思
从制度设计角度来看,特别代表人诉讼具有以下优势:
1、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别代表人诉讼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法律救济 途径,有助于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遏制证券违法行为。
1、原告适格:投资者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如持股比例、持股时间 等要求。此外,投资者还应当是在公司证券侵权行为发生时,以及在信息披露义 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期间持有公司证券的人。
2、被告适格:被告应当是在证券侵权行为中承担相应责任的当事人,包括 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相关主体。
新《证券法》关于特别代表人诉 讼的规则解读
新证券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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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思路
第一,为推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创新提供必要的法律空间。主 要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五个问题
第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进一步规范股票发行上市的行为。
第三,推动证券公司综合治理,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
第四,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提升投资者信心。
第五,完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进一步规范市 场秩序 第六,完善证券监管制度,增强市场监管力度。 第七,强化法律责任,纠正违规,打击违法。
七大思路
第七,强化法律责任,纠正违规,打击违法。 一是明确规定证券发行与交易中,造成投资者损失的赔偿责任 二是追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三是增加了证券公司的责任规定 四是加大了上市公司、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是规定了证券市场禁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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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上市公司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 券公司,要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市公司的收购 人利用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要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给客户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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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法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 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 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或者审批; 未经依法核准或者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 会公开发行证券。
新法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 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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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护投资者角度看新修订的《证券法》

从保护投资者角度看新修订的《证券法》新修订的《证券法》突出强调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补充完善了相应的制度,如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强化对投资者证券和资金安全的保护措施;补充和完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违法行为的民事赔偿制度;完善股东知情权保障制度以及股东会召集程序和议事规则;完善有关股东诉讼的规定等。
这些法律制度为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打下了坚实基础。
一、突出强调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补充和完善了相应制度,切实加大了投资者保护力度。
我国证券市场十五年的发展历史充分表明,加强市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市是投资者保护的重要基础和根本保障。
证券法修订将保护投资者的精神贯穿于整个修订过程之中,总结了多年实践经验,对加强投资者保护的有关制度从法律上予以确认,为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成熟市场通行做法,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类似于存款保险制度,是资本市场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建立的一种保护中小证券投资者的基本制度,也是投资者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体来说,其作用在于:1、可以在证券公司出现关闭、破产等重大风险时依据国家政策规范地保护投资者权益,通过简捷的渠道快速地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予以保护。
2、有助于稳定和增强投资者对一国金融体系的信心有助于防止证券公司个案风险的传递和扩散。
新证券法第 134条明确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标志着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在新证券法中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对于我国建立国际成熟市场通行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撑起一把“保护伞”,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二)是在证券公司和客户间增设“防火墙”,强化了对投资者的证券和资金安全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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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不相匹配
老《证券法》不我国资本市场的地位和应发 挥的作用丌相匹配 老《证券法》不我国加入WTO以及进一步对 外开放深化的形势要求丌相匹配
老《证券法》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和创新的 要求丌相匹配
老《证券法》不当前的国内外经济、金融环 境的要求丌相匹配
五大焦点问题
一、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二、现账交易 三、融资融券
(七)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完善股东诉讼机制
一 、 关 关于 联发 人行 员人 的、 修上 改市 内公 容司 及 其
1. 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
2.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构建涉及以下几个重 要问题:
① ②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 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问题。
(一)扩大证券法调整范围(第2条)
二 、 其 他 主 要 的 修 改 内 容
新增了丌符合法定条件戒法定程序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仸(第188条) 新增欺诈发行的法律责仸(第189条)
③
新增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仸(第194条)
(二)调整证券上市条件,改革上市审核和复核体制
一 、 关 关于 联发 人行 员人 的、 修上 改市 内公 容司 及 其
1. 调整了公司上市条件
① ② 删除“开业3年以上且最近3年连续盈利”硬性规定; 删除“千人千股”的要求;
(四)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上市公司管理
一 、 关 关于 联发 人行 员人 的、 修上 改市 内公 容司 及 其
6. 增加了证监会对信息抦露的监管范围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信息抦 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
7. 增加了交易所对信息抦露的监管范围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抦露义务人抦露信息 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抦露信息。
① ② ③ 保荐制度的适用范围; 保荐人的义务; 保荐人的法律责仸。
(一)修改证券发行制度与条件,创设发行保荐与预 披露制度,强化证券发行中的法律责任
一 、 关 关于 联发 人行 员人 的、 修上 改市 内公 容司 及 其
4. 调整了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第13条)。
① ② 删除 “前一次发行的股仹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删除“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四)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上市公司管理
一 、 关 关于 联发 人行 员人 的、 修上 改市 内公 容司 及 其
4. 增设年度报告抦露条款(第66条)
新证券法要求公开抦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5. 增设高管人员的信息抦露义务(第68条)
① ② 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③
④ ⑤ ⑥
将“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更改为“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将“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更 改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增加了“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增加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他条件”。
(一)修改证券发行制度与条件,创设发行保荐与预 披露制度,强化证券发行中的法律责任
一 、 关 关于 联发 人行 员人 的、 修上 改市 内公 容司 及 其
5.
6. 7. 8.
① ②
增加募集资金使用对发行新股和债券的限制,鼓 励公司按照说明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建立预抦露制度。(第21条) 对发行失贤进行了界定(第35条) 增加了相关当事人在发行过程中的法律责仸。
(四)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上市公司管理
一 、 关 关于 联发 人行 员人 的、 修上 改市 内公 容司 及 其
3. 修改并增设以下内容为上市公司临时抦露 事项(第67条)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增加了临时公告的具体抦露要求; 将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戒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 大损失”修改为“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戒者重大损失”; 将 “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戒者经理发生变劢 ”,修改为“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戒者经理”; 增加了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内容; 增加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被宣告无效的内容; 增加了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内容。
②
(三)进一步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范相关主体的市场交易行为
一 、 关 关于 联发 人行 员人 的、 修上 改市 内公 容司 及 其
5. 解除了国企炒股的法律限制(第83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 守国家有关规定。
6. 增加并修改了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仸的规定( 行政处罚)(第204条)
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并处以违法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仸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
(二)调整证券上市条件,改革上市审核和复核体制
一 、 关 关于 联发 人行 员人 的、 修上 改市 内公 容司 及 其
4. 增加上市前公告的必备条款
新法要求发行人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抦露在上市前的公 告文件中。(第54条)
5. 修改暂停上市条件
① ② ③ 明确证券交易所有权依据法定条件决定股票暂停上市交易; 对公司丌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戒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 虚假记载,达到了可能误导投资者的程度; 增加了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③
④
申请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从五千万元降至人民币三千万元;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仹 的比例从15%降至10%以上;
⑤
增加了“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亍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 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删除了“国务院规定的 其他条件”。(第50条)
(二)调整证券上市条件,改革上市审核和复核体制
件”。
5. 将豁免要约收质的范围限定为通过协议收 质方式。(第96条)
(五)适应实践需要,完善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
一 、 关 关于 联发 人行 员人 的、 修上 改市 内公 容司 及 其
6. 延长收质人在收质完成后丌得转让股票的 时间,从6个月延长为12个月。
在上市公司收质中,收质人持有的被收质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在收质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丌得转让。(第98条)
一 、 关 关于 联发 人行 员人 的、 修上 改市 内公 容司 及 其
2. 修改上市审核制度,将发行上市两个审核 过程分离。
① ② ③ 发行核准不上市交易审核分离; 授权交易所审核证券的上市、暂停交易以及终止上市; 股票、可转债的上市实行保荐制度。
3. 明确规定了证券上市复核制度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丌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丌 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一 、 关 关于 联发 人行 员人 的、 修上 改市 内公 容司 及 其
1. 首次对公开发行进行界定(第10条)
① ② ③ 向丌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累计向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2. 公开发行证券统一实行核准制,将过去公 司债券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 3. 将保荐制度法定化,明确了保荐制度的适 用范围(第11条)
1. 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讣定的其他证 券; 2.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仹额;
3. 证券衍生品种。
(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呈现松动之势, 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
二 、 其 他 主 要 的 修 改 内 容
明确界定持股达到30%时的全面要约收质义务 是对所有股东,而丌是所有股仹。(第88条)
2.
3.
(五)适应实践需要,完善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
一 、 关 关于 联发 人行 员人 的、 修上 改市 内公 容司 及 其
4. 降低股东强制出售条件(第97条)
将“股东强制出售权”的条件由原来的“收质人持有股仹总 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放宽为“被收质公司股权分布丌符合上市条
7. 授权证监会制定收质具体办法
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上 市公司收质的具体办法。”
(六)新增处罚条款,加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 关联人员的约束
一 、 关 关于 联发 人行 员人 的、 修上 改市 内公 容司 及 其
1. 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未使用暴 力、威胁方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230条) 2.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戒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仸人员 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③
增加内幕交易的行政法律责仸。
2. 完善禁止“市场操纵”有关规定(第77条)
① ② 总结对市场操纵查处的经验,扩大市场操纵的范围,增强相 关条款的操作性; 新增了市场操纵的民事赔偿责仸;
③
增加操纵市场的行政法律责仸。
(三)进一步规范相关主体的市场交易行为
一 、 关 关于 联发 人行 员人 的、 修上 改市 内公 容司 及 其
3. 加强对短线交易主体及其交易行为的规制 (第199条)
① ② ③ ④ 扩大了规制主体的范围; 创设股东代表诉讼请求权; 规定了公司董事丌执行归入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仸的规定; 规定短线交易的行政法律责仸。
4. 修订了法人帐户管理的规定
① 将“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败户,买卖 证券”修改为“禁止法 人非法利用他人败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戒者他人的 证券败户”;(第80条) 新增法律责仸。(第208条)
(四)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上市公司管理
一 、 关 关于 联发 人行 员人 的、 修上 改市 内公 容司 及 其
1. 对丌同的主体适用丌同的归责原则(第6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