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 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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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证券法概述

第二章  证券法概述

第二章证券法概述关键术语股票公司债券衍生证券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法证券法渊源第一节证券法的调整对象一、证券法的概念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证券法是指证券募集、发行、交易、服务以及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证券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有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人和证券商之间的平等的证券发行关系、交易关系、服务关系,又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市场参与者进行领导、组织、协调、监督等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纵向监管关系,是两者的统一体。

狭义的证券法是指证券法典,在我国是指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

二、证券法的调整对象证券法的调整对象是证券关系。

所谓证券关系是指因证券的发行、交易、服务、监管及其他相关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一)证券发行证券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将证券出售给投资者的行为。

证券发行关系是指证券发行人、证券主管机关、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投资人等证券法律关系主体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1.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存在密切关系2.证券发行和交易,都属于广义上的证券交易3.《公司法》关于股票和公司债券发行的规定,无法代替《证券法》对证券发行和交易的补充性规定(二)证券交易证券交易关系是指证券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转让证券或采取其它方式处置证券而与其他投资者发生的交易关系。

在狭义上,证券交易即证券买卖。

广义上,证券交易关系以证券买卖关系为主要形式,还包括证券质押关系、赠与关系、继承关系及其它以证券为标的的交易关系。

在证券市场活动中,最频繁最活跃和风险最集中的是证券交易行为,故而证券交易关系是证券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三)证券服务1.资产评估和土地评估2.财务审计3.证券法律服务4.证券投资咨询(四)证券监管证券监督管理关系是指证券主管机关和证券自律管理组织对证券和证券活动进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精品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知识考点之证券法

精品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知识考点之证券法

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知识考点之证券法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知识考点之证券法第三节证券法一、证券法概述证券法意义上的证券指股票、债券、公债券,而票据、提单、本票、支票、汇票、保险单等由其他的法律专门规定,不属证券法调整的范围。

证券法是调整国家对证券的募集、发行及交易进行管理,以及因证券的发行及交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证券监督管理1.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2.证券业监督管理的原则和分工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我国证券业和银行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三、证券发行1.证券发行的概念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向投资者出售代表一定权利的有价证券活动。

2.证券发行的原则证券发行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证券发行的核准机构公开发行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证券的公开发行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共同核准。

4.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

5.保荐人制度保荐人制度是指证券发行人申请其证券上市交易,必须聘请依法取得保荐资格的保荐人为其出具保荐意见,确认其证券符合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条件。

6.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内容包括:①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③募集资金的使用;④股票的溢价发行。

7.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章 证券法

第十四章  证券法

(4)经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即立法上尚未规定,但具有证 券的性质和特点,需将其纳入证券范畴的证券品种。
二、证券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证券法的概念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和证券监管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 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制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该法于2013年6月 29日第二次修正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 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都要适用《证券法》。该 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1.公平原则; 2.公正原则; 3.公开原则; 4.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5.守法原则;
6.分业经营管理原则; 7.国家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原则。
第二节
证券发行与上市
一、证券发行
(一)证券发行概述
1.证券发行的概念
证券发行是指经批准符合条件的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 按照一定程序将证券销售给投资者的行为。
2.证券发行市场的构成
通过证券发行而建立起来的市场称为证券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 场)。它一般由发行人、承销机构和投资人构成。发行人是指通过发行 证券来筹集资金的法人组织。承销机构是在证券发行市场上帮助发行人 发行证券,并为此获取手续费和佣金收入的机构。根据我国《证券法》 的规定,证券承销机构应当由综合类证券公司担任,经纪类证券公司不 得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3.证券发行的分类
(1)根据发行目的划分 根据发行目的的不同,证券发行可以分为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设 立发行是指发行人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向社会投资者发行股票的行为, 其法律后果是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新股发行又称增资发行,是指已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追加资本而发行新股的行为。 (2)根据发行对象划分 根据发行对象的不同,证券发行可以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面向不特定的社会投资者进行的发行;非公开发行 是指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人进行的发行。根据《证券法》第10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①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② 向特定 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3)根据发行方式划分 根据发行方式的不同,证券发行可以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直 接发行又称自办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不通过证券承销机构,自行承担 风险,办理发行事宜的发行方式;间接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委托证券承 销机构发行证券,并由证券承销机构办理证券发行事宜、承担证券发行 风险的行为。

证券法名词解释 简答题 论述

证券法名词解释 简答题 论述

一名词解释1.证券:表示一定权利的书面凭证,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文书P22.证券权利:证券所表彰的权利内容,包括债权和股权及少量衍生类投资权益P33.公开原则:证券发行、交易都必须遵循重要事实的公开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披露与证券交易和发行及证券价格有关的各种重要信息,不得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开原则的核心是信息公开和透明P544.持续信息披露:证券发行人,证券发行人主要股东和有关当事人披露与证券交易和证券价格有关的重大信息P825.实质监管:对发行人及上市公司是否符合法定实质条件的监管P916.证券发行:创设证券权利的复杂行为,包括劝导投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分配证券、接受资金和交付证券在内的各项行为P1097.证券募集:本身包含有劝导、兜售之意,即向投资者发出出售证券的意思表示P1108.超额配送选择权:在稳定股票市场价格的特别措施,被视为安定操作的特殊形式P1509.操纵市场: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P33410.内幕交易: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泄露该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P31011.善意收购:上市公司收购的动机或意图符合目标公司股东或管理层利益的上市公司收购P26212.恶意收购:上市公司收购的动机或意图违背目标公司或管理层利益的上市公司收购P26213.要约收购: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票时,应当通过向被收购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的方式来继续收购的一种法律制度P26714.协议收购:投资者通过与上市公司特定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方式购买其所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收购制度P27615.虚假陈述:特定主体在证券发行与交易过程中,违反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义务,采取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等形式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P28916.征集表决权:征集人出于控制公司或改组公司董事会进而调整公司经营策略的目的,将记载必要事项的空白授权委托书交付公司股东,劝说股东选任自己或第三人代理行使其表决权的行为P278二简答1 上市公司收购的特征和本质P259本质:证券买卖,具有证券交易的性质特征:上市公司收购之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上市公司收购客体的多样性上市公司收购场所的特定性上市公司收购目的的多重性上市公司收购之规制的严格性2 内幕交易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P319:内幕证券内幕信息内幕人内幕交易行为3 证券法中首次公开发行债券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P118●主体资格: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性: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运行规范:发行人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财务和会计●募集资金运用4 要约收购制度的主要内容P267特点:●主体特定:通过合法交易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不超过30%的投资者都应该受到要约收购规则的约束●形式确定:收购要约的形式●收购规则特殊:遵守权益公开规则,但不受慢走规则的约束;要约收购不受集中竞价规则的约束,根据收购人在收购要约中确定的收购价格和收购股份数量来确定股票交易的成交情况●收购过程强制:要约收购受到强制性规范的约束,包括必须采取要约形式、收购要约的法定记载事项、信息公开义务等性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因此我国要约收购属于自愿收购5 证券发行价格的确定原则P144市场定价原则:发行人、承销商及投资者共同参与确定证券发行价格依法定价原则:包括禁止股票折扣发行、同次发行股票的价格相同6 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P178中介机构准入挂牌上市核准交易行为标准的统一监控以及违规行为惩戒7 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P305严格责任:适用于发起人、发行人或上市公司承担责任的场合过错推定责任:适用于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过错责任:适用于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8 暂停已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P205●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在具备上市条件●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9 操纵市场的手段P337●通过合谋或集中资金操纵证券市场价格●散布谣言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和交易●为制造证券的虚假价格而与他人串通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虚买虚卖2019/11/8 3●出售或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以抬高或压低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联系交易某种证券●利用职务便利,人为地压低或抬高证券价格●其他方式:连续交易操纵约定交易操纵洗售操纵其他手段操纵10 证券法基本原则P54: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安全与效率原则三论述1 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和监管P327新《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证券法

【证券】证券法

【关键字】证券第八章证券法第一节证券法概述一、证券民法上的证券是指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凭证,其含义相当广泛。

现实生活中的各种仓单、提单、存折、邮票、股票和债券等都可称为证券。

金券。

又称金额券是指具有一定金额并为特殊目的而使用的证券。

邮票、印花就是典型的金券。

资格证券。

是指表明证券持有人具有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的证券。

资格证券的持券人可凭证券向义务人行使一定权利,义务人向权利人履行完义务后即可免责,故资格证券又称为免责证券。

实践中,银行存折、车船票、行李票等即是资格证券。

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记载并代表一定财产权利的证券。

狭义的证券仅指资本证券,是证明证券特有人对其投资享有收益分配请求权的有价证券。

资本证券具有融资和获取收益的双重职能。

证券特征:(1)证券是一种权利凭证。

(2)证券是一种要式凭证。

(3)证券是一种流通凭证。

(4)证券是一种占有凭证。

二、证券法上的证券证券法上的证券主要指:有价证券中的资本证券。

由于各国的证券法律制度不尽相同,其证券立法对证券的含义和范围的拟定存在差异。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2条的规定,该法所称的证券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我国学术界一般将证券法上的证券分为股票、债券、投资基金券和认股权证等四大类:(一)股票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表示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数额享受权益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投资者通过购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而成为其股东,股东凭股票行使股东权。

1、股票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股票是要式证券。

股票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法律规定的其它形式。

股票上一般须记载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和所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等。

此外,股票必须由发行公司和董事长签名并由发行公司盖章。

股票的制作与发行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2)股票是证权证券。

股票所代表的股东权因股东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法律事实而产生,股票的制作与发行只是对该种法律事实的证明和确认。

证券法啊

证券法啊

名词解释:1、证交所: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的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2、证券法:调整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证券机构和管理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收购要约:收购人向上市公司股东发出的欲购买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意思表示。

4、要约收购:收购人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购买该公司股票的一种公司收购方式。

5、证券上市:经证交所审核,获准挂牌交易的过程。

6、上市证券:凡在证券交易所内交易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券等7、短线交易: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以及主要股东(5%),在法定期间内,买入本公司股票并再行卖出,或卖出本公司股票后再行买入的行为。

8、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依法购买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上市的股份,从而获得该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9、有价证券:具有一定的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对某种资产拥有所有权或债权,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入的书面凭证。

10、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

11、虚假交易:是指通过不正当方式提高账户信用积分或商品销量,妨害买家高效购物权益的行为。

①12、临时报告制度:临时报告是指上市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规定,在发生重大事项时需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是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②【法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交割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案件,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13、归入权:短线交易主体实施的短线交易结果收归公司所有的权利。

14、慢走规则:所谓慢走规则,是指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或者超过后每增减5%之时,在法定期间内不得再买卖该种股票的规则。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中证券法的高频考点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中证券法的高频考点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中证券法的高频考点《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证券法,是指有关调整证券的发行、买卖和其他交易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清理等各方面活动进行规范,提供法律保证和限制的行为规范,它以证券交易法为主,同时包括公司法、破产法等法规中有关证券的相关条款。

《证券法》是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的法规,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按国际惯例、由国家最高立法机构组织而非由政府某个部门组织起草的经济法。

一、适用范围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二是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三是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二、发行证券含义:证券发行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够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三、公开发行的定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四、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程序和规则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1)公司章程;(2)发起人协议;(3)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4)招股说明书;(5)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6)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1)公司营业执照;(2)公司章程;(3)股东大会决议;(4)招股说明书;(5)财务会计报告;(6)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7)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证券法 知识点总结

证券法 知识点总结

证券法知识点总结一、证券法的基本内容证券法是国家对证券活动进行法律规范的特定领域法律,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证券的概念和类型、证券市场的组织和监管、证券交易的规范和制度、证券发行和募集资金的合法规定等。

1. 证券的概念和类型证券是指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可以证明权益和债权的金融工具。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可以分为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基本类型。

其中,股票是公司发行的股份,代表公司所有权;债券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承诺按指定条件支付利息和本金的债权凭证;基金份额是公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资产的权益凭证。

2. 证券市场的组织和监管证券市场是指由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中心等机构设立的市场,用于证券的发行和交易。

证券监管是指对证券市场主体(包括发行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等)进行管理和监督,保证市场运行秩序。

在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市场组织和监管机构的设立和职责。

3. 证券交易的规范和制度证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的证券买卖活动。

证券交易的规范和制度是指根据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建立并实施有关市场规则和制度,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证券法对证券交易的时间、场所、方式和组织等方面进行了相应规定。

4. 证券发行和募集资金的合法规定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证券,以募集资金的方式筹集资金。

证券募集资金的合法规定是指依法进行证券发行,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资本市场募集资金的行为。

证券法对证券发行和募集资金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发行人条件、信息披露、审核程序、发行方式等方面的要求。

二、证券法的适用范围1. 证券法适用于证券领域的各类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证券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中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2. 证券法适用于证券领域的各类行为,包括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的经营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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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股票:指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发行的,表明股东所持股份数额和权益的一种有价证券。

2证券承销:是证券经营机构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

3收购要约:指收购人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的,向其购买所持上市公司股票的单方意思表示。

4证券募集:
5证券交易:指证券持有人依照交易规则,将证券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

6公司债券: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7协议收购:是一种收购方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持有人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的收购。

8证劵包销:指发行人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市场上不特定的投资人公开销售股票、债权及其他投资证券的活动。

9内幕信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10上市公司: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1证劵:是多种经济权益凭证的统称,也指专门的种类产品,是用来证明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种特定权益的法律凭证。

12操纵市场:指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13证券信用交易: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
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

14短线交易: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大股东,在法定期间内,对公司上市股票买入后再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入,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15证券发行:指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以募集资金为目的向投资者出售代表一定权利的有价证券的活动。

简答题
一、简述我国证券基本法律属性:
1、是直接投资工具。

2、是证权证券。

3、是标准化权利凭证。

4、是流通证券。

二、简述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特点:
1、是以证券权利作为交易标的的市场形式。

2、是从事投资的场所。

3、遵循特殊的交易规则。

4、遵循特殊的监管规则。

三、简述收购人在收购中应当承担的特别义务:
1、信息披露义务。

2、聘请财务顾问的义务。

3、禁止损害义务。

4、平等对待义务。

5、对价支付义务。

四、注册制与核准制的优劣:
1.制度观念的差异。

在发行注册制下,信息披露占据主导地位,监管机构不关注证券的品质好坏,不排斥乃至容忍发行劣质证券和垃圾证券。

在发行核准制下,发行人扔应履行信息披露,但监管机构将努力取缔劣质证券的发行。

2.信息公开的实现。

在注册制下,市场和政府行为是实现信息披露的重要推动力。

政府的作用不是评价证券品质,政府接受注册不代表肯定所发行的证券的品质,也不是证券品质的合格书。

在核准制下,也要求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且要求所发行的证券满足法定的发行条件。

3.发行条件的地位。

在核准制下证券法明定发行人的经营状况、盈利状况支付能力及股本总额等条件,监管机构既要审查信息披露I事项,还要审查其与法定条件的一致性。

在注册制下,证券法未规定证券的发行条件,监管机构无须审查该发行条件
4.投资者素质的假定。

在注册制环境下,投资者是一个消息灵通的人,能够得到充分、准确的信息。

在核准制条件下,投资者被视为非专业的投资者,缺乏投资经验,不能理性把握和处理相关信息
五、内幕交易与短线交易的区别:
1、立法观念不同
2、法律性质不同。

3、构成要件不同。

4、行为结构不同。

5、法律后果不同。

六、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内含和法律效果:
内含:是发行人在发行证券之前,首先须依法向主管机关申请注册,并提供相应的公开资料,供主管机关作形式审查以取得发行权的审核体制。

法律效果:
1、仅在于向投资者提供据以判断证券实质要件的形式资料。

2、发行注册不能成为投资者免受损失之担保。

3、注册程序不保证注册申报书和公开说明书中陈述事实的准确性。

七、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特点和趋势:P79
特点:
1、政府监管占据主导地位。

2、证券发行资格实行实质审查。

3、形式上的集中管理。

趋势:
1、证券监管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2、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关系。

(逐渐淡化实质审查,走向形式审查)
3、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的关系。

八、股票的法律特征:
1.不可偿还性
2.参与性
3.收益性
4.流通性
5.价格波动性和风险性
九、证券市场的功能:
1、是联系资金供应者与资金需求者的桥梁
2、是企业筹集社会资金的另一渠道
3、为政府提供公开市场操作的调节杠杆
4、是社会资金重新配置的调节机构
5、是观察经济状况的重要指标
十、场外交易和场内交易的区别:
1、交易产品不同
2、交易方式不同。

3、准入门槛不同。

4、承担义务不同。

十一、证券法的性质:
1、证券法主要是行为法。

2、证券法兼具任意法和强行法的属性。

3、证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属性。

4、证券法兼具国家制定法和习惯法的属性。

十二、上市协议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是上市公司与交易所签订的用以规范股票上市行为的协议。

特点:
1、属于服务协议
2、属于格式条款
3、是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实施自律监管的基础
4、是转引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法律依据。

十三、继续收购的法律后果:
1、维持上市资格。

2、终止上市交易。

3、强制受让。

4、变更企业形式。

5、收购后注销公司的规则。

6、收购失败。

十四、自律监管的内含及组织形态:
内涵:自律监管是与政府监管对应的监管形式,承担自律监管职责的社会组织即为自律监管组织,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协会,自律监管强调证券业者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自律监管的组织形态:1劝说与规劝 2.谴责与指责 3.督导和行为限制 4.摘牌和停牌
十五、欺诈客户的行为类型: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论述题
一、证券法的宗旨:P53
1、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

证券发行和交易是引起证券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重要法律事实,作为旨在调整证券关系的证券法,既可以直接调整证券关系,也可以直接调整引起证券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证券发行和交易。

2、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投资者是证券市场存续和发展的基础。

(2)投资者是缺乏市场信息的市场参与者。

(3)投资者人数众多但力量分散。

3、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1)国家既是证券市场的受益者,也是证券市场参与者。

(2)国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将向投资者提供稳定的市场预期。

(3)国家维持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既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础,更是最大的社会公共利益。

二、信息披露制度的必要性和基本原则:
1.信息披露是表现证券价格的基础
2.信息披露是防止证券欺诈的基本手段
3.信息披露是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的重要手段
4.信息披露是督促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
原则:1. 真实、准确、完整原则
2及时原则
3风险揭示原则
4保护商业秘密原则
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P57
1、公开原则(基础)
2、公正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兼顾安全的效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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