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与证券法联动修改的前沿问题”在人大法学院隆重举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24•【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4月,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证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12月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
会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上海、深圳进行实地调研,听取意见。
从常委会审议和调研情况看,总的看法是:适应资本市场的发展需要对证券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修订草案总结实践经验,对现行证券法做了有针对性的修改完善,基础较好。
同时建议,修改应当突出重点,聚焦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资本市场改革要求所急需的内容,着力解决资本市场运行中的突出问题。
对于其他内容,可在充分论证后,作出繁简相当的安排,并为实践发展预留空间;对其中认识尚不一致的问题,可暂不作修改。
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快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股票市场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充分考虑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针对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所暴露的问题,经与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方面反复沟通,共同研究,按照“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
法律委员会于3月3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
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
4月11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现将证券法修订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一、现行证券法将适用范围规定为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公司法修改中的重大问题

公司法修改中的重大问题尹飞:欢迎各位同学出席我们民商法中心和德恒律师事务所共同举行的“民商法前沿”论坛。
今天我们十分荣幸的请到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著名青年法学家刘俊海老师。
刘老师在公司法等领域成果卓著,大家也经常能够在新闻媒体上看到刘老师的身影。
相信刘老师今天的演讲一定能够让大家获益匪浅!刘俊海:同学们,大家好,非常高兴能够和大家一起探讨公司法修改中的一些问题。
公司法的修改已经成为我们公司法的学者们重点研究的课题之一,也即将列入国家的立法规划。
我本人主张全面修改《公司法》,并且认为新《公司法》应在坚持公司法人性、营利性与社会性的同时,抛弃社团性,承认一人公司。
建议扩张公司自治空间,废除公司经营范围制度,重视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效力,对各类公司一律采行登记制为主、审批制为辅的设立原则,允许公司选择法定代表人的一元化或多元化。
主张引入授权资本制,改进资本维持原则,放宽对股东出资形式的限制,适度调整资本减少限制原则,原则上废除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原则。
建议由公司章程选择单层制或双层制,从多角度完善股东大会运行规则,扩张董事会经营权限,健全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将监事会确定为董事会上位机关,经理职权不应由立法列举,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应予确认。
我认为,外资企业立法应与公司立法并轨,并呼吁新《公司法》要求法院和仲裁机构积极受理公司法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的公司纠纷案件。
首先,第一个问题就是:全面修改《公司法》迫在眉睫公司制度是市场经济社会的伟大发现,是推动市场经济进步的原动力。
即使计算机与互联网技术也无法与之媲美。
由于我国公司实践起步晚、公司法理论研究薄弱、起草时间仓促,颁布于1993年的现行《公司法》虽经1999年细微修改,仍存在着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法律漏洞多的不足。
面对我国“人世”后的经济全球化趋势,立足于我国公司实践,大胆借鉴国际先进立法例、判例与学说,全面修正《公司法》势在必行。
修改公司法是我国抓住“人世”机遇,保护投资热情的需要。
公司法修改大家谈(笔谈)

编者按:2018年全国人大将公司法修改列入立法规划,2019年全国人大法工委正式启动了公司法修改的立法工作。
关于公司法修改的探讨也是近期学者们关注研究的前沿热点问题。
2020年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专门举办了“公司法修订的体系思维与框架结构”中国商法学冬季论坛。
本刊邀请专家围绕公司法修改展开笔谈,希冀能为公司法修改的理论探索和实践路径提供有益参考。
公司法修改大家谈(笔谈)摘 要:本期刊发的10篇笔谈文章,对我国公司法修改的框架体系、原则方向到具体制度的构建修订展开研究探讨。
中国政法大学赵旭东教授提出,公司自治和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问题是贯穿和覆盖整个公司法制度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强化自治、弱化强制依然是公司法修订的重要方向。
清华大学朱慈蕴教授进一步解构了认缴制,提出股东出资义务具有法定性和约定性双重属性,认缴制实际上是通过公司法给予股东自治的空间更加宽广,属于股东出资义务的约定性。
西南政法大学赵万一教授提出,公司法的修改必须基于中国的国情,聚焦于解决中国的特殊问题,必须秉持中国立场,践行中国道路。
中国政法大学李建伟教授在分析股东身份纠纷发生诸场景的基础上,提出现行公司法关于股东身份认定的规则在商事外观主义和实质主义二者之间反复摇摆,股东身份认定涉及组织法与契约法的双重法域关系处理,对于任何一方面法域关系规则的忽略或者对二者关系的处理不得当都会导致裁判规则的偏颇。
“谁是股东”这一中国式公司法问题应在公司法修正再完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徐强胜教授提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更多的是强调了公司独立财产的意义,体现了物化的人格与混乱的财产关系,是对公司人格的误读,公司法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基础,强调公司的独立人格价值,回归人格意义表述。
西南政法大学汪青松教授提出了公司不特定利益相关者保护的公司法路径,应当通过妥当的制度设计推动公司将对不特定相关者的利益考量内化为公司自身的主动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11.08•【文号】法[2005]204号•【施行日期】2005.11.0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通知(2005年11月8日法[2005]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两部法律将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在审判工作中正确理解和适用公司法、证券法,现就认真学习两部法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的重要意义。
公司法和证券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法律。
两部法律的修订,对规范公司组织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快资本市场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必将对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两部法律的修订和实施,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大事,将对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工作产生重要影响,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二、认真组织对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学习。
新修订的公司法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公司资本制度、公司人格否定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异议股东股权收购制度、公司解散与清算制度等许多方面有重大的突破。
新修订的证券法在市场运行机制、投资人权益保护、市场监管和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丰富和发展了现行证券法的相关内容。
因此,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组织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法官,认真学习新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尽快掌握两部法律修订的重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同国家法官学院举办专题培训班,对各级人民法院的民商事审判业务骨干进行培训。
2022年公司法修改大事记

2021年公司法修改大事记2021年公司法修改大事记赵文岩中国政法大学一、《公司法》修改草案出台——迎接21世纪社会经济发展的大手笔2021年6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公司法》的修订,列入“抓紧时间研究起草、待条件成熟时适时安排审议”的30件法律草案之一。
2021年初的“两会”期间,共有601名全国人大代表、13位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了修改公司法的建议。
2021年春节过后,公司法修订工作正式启动。
由国务院法制办负责,设立了不同的三个小组:由国务院相关部委的主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学者组成的专家小组,负责具体事务的起草小组。
三个小组在全国范围进行大量的立法调查,广泛征询各政府相关部门(证监会、工商局、商务部等)、各地方的意见,征询有关行业协会、企业意见,征询国外学者、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的意见。
为了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继续完善和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2021年12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决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至此,始于去年年初的公司法修订终于尘埃初定。
预计草案将于2021年上半年通过新公司法草案内容修改的幅度较大,包括独董制度的引进、股份回购、转投资限制、一人公司、最低资本额等方面,公司法修订草案共新增40多个条款,大改条款超过80个,删除条款10余个,还有50多处的文字改动。
二、《公司法》、《证券法》等九部法律因应《行政许可法》修改行政许可法公布后,公路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拍卖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种子法、学位条例等9部法律中有些行政许可的规定,已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有必要对这9部法律的个别条款予以调整。
2021年8月28日,9部法律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一次性予以修改。
其中公司法修正案删去原法律的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原《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5.08.23•【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5年8月2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以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证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各地方、中央有关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研究机构征求意见。
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证券业有关单位的意见。
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赴上海进行调研,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法律委员会同财经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等对修订草案主要问题多次进行了研究、协调。
法律委员会于8月9日、1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8月17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现将修订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一、修订草案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
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单位提出,证券衍生品种分为证券型(如认股权证等)和契约型(如股指期货、期权等)两大类,具体品种随着证券市场发展将会不断增加,在发行、交易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有其特殊性。
现行证券法规范的是传统的股票、公司债券等,修订草案将证券衍生品种与股票、公司债券等的现货交易并列,其内容实际上难以适用于各种证券衍生品种。
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证监会研究认为,鉴于证券衍生品种具有特殊性,为了对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与交易作出专门规范,在目前对此缺乏实践经验的情况下,宜授权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论公司法与证券法的立法协调

论公司法与证券法的立法协调论公司法与证券法的立法协调对于公司法与证券法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公司法中证券法律规范与证券法之间的关系,仅仅通过适用协调的方法处理是不充分的,还应当通过立法协调的方法处理。
当前正在讨论的对公司法的修改,就是通过立法协调公司法与证券法的有利契机。
因此,在公司法修改中的一个相当重要的任务,就是恰当处理公司法与证券法之间的关系,确保公司法与证券法各自内容的完整性和相互之间的协调性,从而便于公司法与证券法的有效实施。
虽然公司法颁行在前而证券法颁行在后,但协调公司法与证券法之间的关系,并不仅仅是比照证券法的规定来补正公司法中的证券法律规范,而是要根据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司运作的理念和证券市场运行的内在要求,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各自的宗旨和实现机制,根据公司法实施的实践效果和证券市场监管的经验教训,分析研究公司法中的证券法律规范的实质内容是否合理,其表现形式是否适当,以便重新确定公司法中的证券法律规范的内容与形式。
在修改公司法时,对于那些必须保留在公司法中的证券法律规范,需要根据现行证券法的规定予以修改,以实现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协调性。
但是,这仅仅是协调公司法与证券法关系的一个方面。
更为重要的,是根据公司法与证券法各自的立法宗旨、调整范围和实现机制,彻底而科学地处理公司法中证券法律规范,实现公司法与证券法各自的完整性与相互之间的区别性。
在修改公司法时,要根据公司法中证券法律规范的内容以及规范证券市场活动的需要,或者以适当的立法技术,准确识别公司法中的证券法律规范,以规范证券监管机构的执法活动;或者适当剥离公司法中的证券法律规范,以利于对证券市场运行的依法调控。
只有如此,才能按照公司法与证券法各自应有的实现机制,实现公司法与证券法各自的宗旨。
一、准确识别公司法中的证券法律规范证券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
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5.08.23•【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5年8月2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业、研究机构征求意见。
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分别听取中央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企业和专家的意见,并就修订草案主要问题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反复研究。
法律委员会于8月8日、9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财经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同志和财经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
8月17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现将修订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一、修订草案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分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一人,由公司章程规定。
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从我国公司的实际情况看,法定代表人应由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董事长、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或者公司经理担任。
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合并为一条,写入本法“总则”,修改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二、修订草案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公司也可以向其他非公司制的企业投资,本法也应对此作出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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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与证券法联动修改的前沿问题”
在人大法学院隆重举行
2013年9月7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主办、德恒律师事务所协办的“2013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公司法与证券法联动修改的前沿问题”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隆重召开。
开幕式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安建首先致辞。
安主任首先祝贺2013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成功举办。
并指出,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中,相关法律制度随着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应当及时修改完善。
否则,滞后的法律会成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障碍,也会使法律的权威大打折扣。
即便是所谓的良性违法,也最好是没有。
对于《公司法》、《证券法》这两部基础性法律而言,无论是公司业务的实际运作、资本市场的有效监管,还是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与理论学界的跟踪研究,都凸显出对两法进一步修改完善的立法需求。
在此背景下,如果再不及时启动法律修改程序,则既不能适应实践发展的要求,也会使法律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
此次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举办的两法修改研讨会,对于推动两法的修改进程和繁荣法学研究十分有益,反映了商法经济法的理论研究与我国市场经济法治建设需求之间的紧密结合。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江必新在致辞中指出,此次论坛的举办对于推动《公司法》、《证券法》的联动修改将起到巨大促进作用。
江院长指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不是什么样的法治都能治理好市场,都能推动市场走上良性轨道,尤其对于资本市场这样非常敏感、复杂的领域,有必要在强调法治的同时,通过良好的立法来推动资本市场健康运作、繁荣、兴旺。
他认为,市场经济的法治进程需要法律人和市场主体的推动,需要大家的通力合作、共同努力,才能将市场经济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为使市场得到有效治理,保证市场的良性运行,必须推动《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联动修改,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运作和繁荣兴旺。
江院长还认为,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相对的,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既需要私法,也需要公法,有时还需要公法和私法完美地协调配合。
因此,在研究《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改工作时,应当打破学科藩篱,鼓励跨法律学科的学者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协同攻关。
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教授在致辞中强调,《公司法》和《证券法》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于推动国家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意义重大。
他指出,产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有助于保护产权,鼓励投资兴业,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法治环境,使得财富不断增长,经济更有动力、国家更有活力。
他主张两法应当联动修改,若仅修改一部法律,而不修改另一部,则可能导致两部法律之间无法协调一致以及在实践中的实用效果大打折扣。
他还指出,法律的修改要敢于积极回应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新问题和新情况。
目前实行的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导致一些投资者一旦缴资不到位,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甚至会给企业主带来牢狱之灾。
这种现象不利于充分释放全社会的投资能量。
他主张积极推进资本实缴登记制向资本认缴登记制的改革进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教授首先法学院欢迎和感谢各位嘉宾莅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并高度评价了宪法与法治在促进资本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方面的重大作用。
他认为,坚持依宪治国,推进法治建设,有助于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有助于保障广大公民的财产权,有助于提振公众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保障资本市场的长久稳定。
因此,依宪治国与大力发展资本市场之间具有密切的逻辑关联,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发展离不开宪法的保护。
他建议法学界在研究《公司法》与《证券法》联动修改时,要充分体现依宪治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