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析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对并购的影响
企业在进行并购重组时应该考虑哪些因素

企业在进行并购重组时应该考虑哪些因素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企业为了实现快速发展、扩大市场份额、优化资源配置等目标,常常会选择并购重组这一战略手段。
然而,并购重组并非简单的企业合并,而是一个复杂且充满风险的过程。
在进行并购重组时,企业需要综合考虑众多因素,以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实现预期的协同效应和战略目标。
一、战略目标的明确企业在考虑并购重组时,首先要明确自身的战略目标。
这包括长期的发展愿景、短期的业务目标以及在市场中的定位。
例如,是为了进入新的市场领域、拓展产品线、获取关键技术或人才,还是为了提高市场份额、降低成本、增强竞争力?清晰的战略目标将为后续的并购决策提供方向和依据。
如果企业的战略目标不清晰,就可能在并购过程中盲目追求规模扩张,而忽视了与自身核心业务的协同性和整合难度。
比如,一家传统制造业企业,如果仅仅因为看到互联网行业的高增长而贸然并购一家互联网公司,却没有充分考虑自身在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的差距和整合难度,很可能导致并购失败。
二、财务状况的评估财务状况是企业并购重组中至关重要的因素。
这包括对自身财务状况的清晰认识,以及对目标企业财务状况的深入评估。
对于自身,企业要评估自身的资金实力、偿债能力、现金流状况等,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并购活动,并承担可能的债务风险。
同时,还要考虑并购后的财务整合难度和成本。
对目标企业的财务评估则更为复杂。
需要审查其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包括资产、负债、收入、利润等方面。
关注其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存货的周转速度、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等细节。
还要评估其潜在的财务风险,如债务纠纷、担保责任、税务问题等。
例如,如果目标企业存在大量的不良资产、高额的负债或者不规范的财务操作,可能会给并购后的企业带来沉重的财务负担和风险。
三、市场环境的分析市场环境的分析对于企业并购重组决策至关重要。
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格局、宏观经济环境等方面。
行业发展趋势的判断能够帮助企业确定并购的时机和方向。
证券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以及对诉讼的影响

公 司董事 、 盛事 、 高级管理人虽封披 露 的上市公司有阴信息真寅 、犟罐 、 完整的羲磅和法律责任 , 趟券交易所 决定 暂停或者终止箍券 上市交易 晴 虑披露的信息 ; 七是 重新界定 了箍券 交易 内幕信息 的知情人箍 圉, 规定 了 禁止的交易三大行焉 ,内幕交易 、 操 券 市埸 、欺诈客 户的 内涵和外 延, 建法行焉人虑富依法承搪的赔值 责任 , 同暗禁止法人 非法利用他人赈 户徒事 赶券交易 和出借 自己或者他 人 的 券赈户行焉 ; 八是解除了园有 交易埸所蒋藏 , 焉埸外交易提供了法 企 桨和圆有资麈控股 的企棠不得炒 律依操 , 焉建立多眉次的资本市埸提 作 上市交易的股票 的禁令 , 胃寅 以『 必须遵守 国家有明 供了法律保 障 , 券法只逋用於上 上市交易的股票 , 原 代替 r 不得 炒作上市交易 的股 海和深圳丽佃交易所 ; 二是除了公 明 规定 J , 明碓 的集中交易方式 以外 , 了园耪 院 票J依法拓宽 了资金入市渠道 , 增加 箍券监督管理楼樽批准 的其他方式 , 了园有 企桨和 圆有 资麈 控股的企桨 有利於 监规定 了现货 趟券交 易以外 园旃 院 贾寅上市交易的股 票的守剐 , 规定的其他品檀造行的交易方式 ; 三 雒裢资本市埸畏期稳定餮展 。 是增加了股柬封徒事 r 短觫交易J 的 ( ) 四 规筢挫券市埸秩序 、 保赶赶 上市公司董事、 盛事 、 高级管理人虽 、 券市塌安全穗定逼行。第一 , 规箍 了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柬提 要 约收膊和协蕺 收腈及 其他合法方 起拆豁的槽利以及董事的连带责任 ; 式收膊上市公 司僚 件 , 明碓 了利用上 损害被收腈公 司及其股 四是规定 了申莆股 票上市虑具储 的 市公司收膊 , 监袷 僚件 、 门槛 、 法定程序 以及需要公告 柬 的合法榷益 , 被收腈公司及其 收腈人或者收膊人 的内容格式 , 蓝规定 申莆 券上市交 股柬造成揖失 的, 的控股股束依法虑承搪 的民事责任; 易 ,虑凿 向 券交易所提出申莆 , 由 其依法謇核 同意 以後簧订上市协蕺 ; 第二, 规箍 了趟券公 司向客户融资融 即趟券公 司属客户真 五是分 别规定 了趟券交易所决定暂 券的 券交易 , 虑凿按照 停 或者终 止股 票上市交易的具髓情 寅 券提供融资融券服携 , 形 和其 祓核槽 ; 六是完善 了r 持藕信 园耪 院的规定监 短圆磅 院 券监督 息公 朗J 内容 , 主要包括 上市公 司澄 管理 楼樽批准 , 同晴 , 增加封投 资者 券交易遇程 中按规定虑 披露的信息 , 事後保灌措施 , 圆家彀立 券投资者 第 规簏 券登 结算 餮 生可能封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儇格 保蘸基金 ; 三 , 明碓了 券登 结算械栲焉 麈生较大影警的重大事件( 公司涉嫌 行焉 , 犯 罪被司法械 明立案裥查 ,公 司董 券交易提供净额 结算 和结算参舆人 在法律上规定各颊 事、 盛事 、 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 罪被 货银封付的原则 , 司法 械阴揉取强制措施也列入 可能 结算资金和越券只能用於清算交收 , 封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儇格麈 生较大 不得用於法律新 中的强制孰行 , 徒 第 影警的重大事件麓 畴) ,投资者 尚未 根本上保障了公粜投资者 的槿益 ; 规乾 恙券服磅 中介行属 , 明碓了 得知畴上市公司虑披露的信息 , 上市 四,
公司法的新修订及其影响【分享】

公司法的新修订及其影响一、新公司法修订的背景(一)国内背景我国在1992年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规范主要市场竞争主体的组织和行为,1993年12月19日我国出台了《公司法》。
这一部法律,起到了指导我国经济体制转轨初期的国企改革、按资本运作形式划分企业性质以及规范民营企业及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组织架构等作用,初步培育起了国内企业及经理人的公司治理文化。
但《公司法》实施12年来,由于其浓郁的计划经济时代痕迹和为国有企业改制量身定做的制度框架,再加上研究的不彻底,使其成为一部“管制法”、一部“身份法”。
《公司法》与现实生活的掣肘与不足已为世人所共知,近年来中国一些公司接二连三涌现的丑闻,都与《公司法》的调整失效有多多少少的关系。
1999年和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虽然对《公司法》进行了两次“微改”,但都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反映理论研究的成果,对《公司法》进行全面、深刻、系统的检讨,大规模的修改势在必行。
(二)国际背景上世纪末,公司法学研究在国际范围内取得了重大的理论突破,“董事会中心主义”、和“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大行其道,公司治理结构成为全世界讨论的话题。
公司法基于其商法的性质,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其继承性和移植性很强,各国研究的重心逐渐趋同,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掀起了风起云涌的《公司法》修改活动:英国多次对《公司法》进行修改;美国于1991年制定了《示范公司法》蓝本,对各州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日本公司立法的修订更为频繁,在90年代短短的十年间,就经历了1990年、1993 年、1994年、1997年、1998年、1999年和2000年7次修改。
基于上述背景,经过各界人士的广泛努力,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正式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新公司法修订的八大内容(一)明确规定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公司在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要不要承担社会责任,这是从上世纪30年代起一直争论到今天的话题。
我国《公司法》的最新修改及评析

<公司法>的后续修订对其进行有效的弥合,反之则可通过
‘证券法>或<期货法>特别法的优先适用,对<公司法>出 现的问题进行法律调整范围内修正。 (三)商法的国际趋同性要求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商法的国际化趋势是其 必然性的要求哺】。自由市场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是强政府 的创造物帕】。在国际化市场的进程中,法律制度的影响因 素日益扩大,制度资本将逐步取代物质、金融、人力要素, 成为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未来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或 将上升至法律制度优劣的竞争。美国1969年于<示范公 司法>中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制,随后各州的立法也群 起效仿废除或大幅减缩注册资本要求。日本2005年于 <公司法>中取消了对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的注 册资本要求,1日元办公司创业获得了法律制度上的支 持【l】。荷兰近期对公司法的修改拟删改多余的法律条款, 以求达到简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则的宗旨,最低注册资本 限额的取消是其中重要的内容一J。韩国2012年于<公司 法>中取消了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为5千万 及2千万韩币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在资本缴纳制度方 面,传统英美法系多采用。授权资本制”模式,允许公司分 期发行资本并可分期缴纳资本。此后,英美法系国家改采 “申明资本制”,公司申明实际发行的资本实情,并自主决 定发行事宜。美国、澳大利亚、英国分别于1980年、1998 年、2006年进行了申明资本制度的改革。
纳,解决了传统法律对注册资本“一刀切”所带来资本闲置
的阃题。再次,公司注册登记的改革是我国政府“减政放 权”,践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成果, 有助于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最后,公司资本制度改革 后,必将通过系统的配套辅助制度,如财务会计制度、社会 信用制度及监管调控制度等,维持市场交易的安全及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引。特别是通过社会信用体系的建构 和进一步完善,加大对违背市场信用的处罚力度和成本, 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将助力我国市场经营主体诚信经营意 识的形成,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构。 (二)消极影响 我国资本制度的改革不仅需要法律制度问的协调融
探析我国企业并购支付方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探析我国企业并购支付方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企业并购活动日益频繁。
企业并购是指一家公司通过兼并或收购等方式,将另一家公司的股权或资产并入自己的经营范围之内,以实现战略性扩张或资源整合的行为。
并购对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通过扩大规模、弥补自身短板、获取核心技术和人才等方式,提升企业竞争力,实现更好的经济效益。
与此并购支付方式所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当前企业并购中的一大难题。
我国企业并购支付方式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支付方式单一。
在我国企业并购中,支付方式主要包括现金支付、股权支付和混合支付。
大多数企业在并购过程中仍然采用现金支付为主的方式,这导致了并购交易的成本大幅增加,也使得很多小型企业无法承受这种高昂的现金支付成本。
股权支付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股权价值的确定性较低、财务风险较大等。
支付方式不合理。
在企业并购中,支付方式的选择应主要考虑到并购目标公司的估值水平、融资能力、管理层意愿等因素,而实际情况是,很多企业在进行并购时并没有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导致支付方式不合理。
一些企业可能会过高地估计目标公司的价值,从而采用过多的现金支付,这会给自身的财务健康带来很大的风险。
一些企业在进行并购时过于倚重股权支付,导致了持股方对企业发展的干预和控制,使得企业在并购后的管理和运营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支付方式的监管不到位。
当前我国对并购支付方式的监管主要是依靠《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但由于并购支付形式的多样化,监管难度较大。
监管部门对并购支付方式的规范也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难以及时跟上市场的变化。
这就导致了企业在进行并购时存在一些灰色地带,一些企业可能会利用监管的漏洞进行欺诈性的支付方式,给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不小的隐患。
要加强支付方式的多样化。
在企业并购中,应根据目标公司的实际情况和融资能力,灵活选择支付方式,可以进行现金支付、股权支付和混合支付等多种方式的结合运用,从而降低并购的成本,提高并购的成功率。
浅析《证券法》对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浅析《证券法》对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作者:汪涛/范柏乃/徐金发历时六载,易稿数十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在1998年12月29 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以135票的高票数获得通过,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步入了依法治市的崭新阶段。
从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至今,我国证券市场已发展成为一个拥有3700万投资者、近900家上市公司、两个交易所、股票市值达2万多亿元的大市场。
在筹集社会资金、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发展快、时间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诸如股票上市审批制有诸多弊端、上市公司质量不高、信息披露不够真实、非法交易与操纵市场行为屡禁不止、中介机构违规经营、欺诈投资者等。
这些现象总起来说是证券市场发展不成熟导致的,尽管国家有关部门陆续颁布了250 余件证券法规和规章,但由于它们是在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系统性和约束力均显得不足。
《证券法》共12章214条,包括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附则等,是一部系统、完整、有较强约束力的专业性法规,它的诞生对我国未来证券市场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市场运行机制有序化1.分业经营和分类管理使一级市场供求趋于平衡《证券法》出台前,由于全国244家信托投资公司中有237家兼营证券业务,在一级市场占有三分之一左右的份额,其中信达信托、海南港澳、人保信托、中经开均是一级市场的主力机构,同时,券商无论大小均可从事一级市场业务,使一级市场供求严重失衡,为争夺有限的一级市场业务资源,低水平甚至恶性竞争现象日益严重。
《证券法》第6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此外,在第119 条规定“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类和经纪类证券公司”。
2023年公司法修改的背景及意义

2023年公司法修改的背景及意义自从公司法首次颁布以来,经济、社会和法律环境都发生了许多变化。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经济的不断变化,中国公司法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
因此,为了适应经济和社会的新形势,保障企业的权益,推动企业的发展,2023年公司法进行了修改。
一、社会经济的变化中国的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的改变。
一方面,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企业数量和规模不断增长,企业对法律保护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另一方面,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推进和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企业经营环境变得愈发复杂。
因此,为了适应新的经济形势,修改公司法以适应企业的需要是必要的。
二、政策导向的变化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改善企业营商环境,推动经济发展。
近年来,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如缩减行政审批事项、降低营业税率、优化税收政策等。
然而,现行公司法还存在一些限制和不足之处,无法完全适应政府的政策导向和改革方向。
因此,修改2023年公司法以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是必要的。
三、国际经验的借鉴随着中国的全球化进程不断加速,国际接轨已成为一种大势所趋。
吸纳和借鉴国际经验,推动中国公司法的改革和完善,对于提升中国在国际社会的形象和地位,提升中国企业的竞争力和国际话语权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修改2023年公司法也是为了借鉴和吸收国际经验,推动中国企业的国际化发展。
2023年公司法修改的意义一、保障企业的权益修改2023年公司法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保障企业的权益。
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法律的基本职责。
修改2023年公司法,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营行为,加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的监督,从而保障企业的权益。
二、推动企业的发展修改2023年公司法还可以推动企业的发展。
通过适应经济和社会的新形势,提供更好的法律环境和条件,企业可以更好地规划和实施发展战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此外,修改公司法还可以推动企业的国际化发展,提高跨国企业的竞争力和国际形象。
公司法修订解读对财务影响

公司法修订对财务影响公司法的修订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产生了重要影响。
以下是对公司法修订对财务影响的解读:1. 资本结构调整:公司法修订允许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等方式进行资本结构调整。
这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财务结构产生了积极影响。
通过发行优先股,公司可以增加股东权益,提高公司的净资产和负债比率,从而增强公司的偿债能力和信用等级。
2. 股权激励制度:公司法修订允许公司设立股权激励制度,以吸引和激励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
这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财务绩效产生了积极影响。
通过股权激励,公司可以降低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离职率,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从而提高公司的财务绩效和市场竞争力。
3. 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法修订加强了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管和要求。
这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财务透明度产生了积极影响。
通过加强公司治理,公司可以提高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减少内部腐败和财务舞弊的风险,从而提高公司的财务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4. 信息披露要求:公司法修订加强了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
这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财务透明度产生了积极影响。
通过加强信息披露,公司可以提高投资者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了解程度,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和信任,从而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5. 公司合并重组:公司法修订对公司合并重组进行了规范和监管。
这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财务风险产生了积极影响。
通过规范和监管公司合并重组,可以减少合并重组过程中的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提高合并重组的效率和成功率,从而提高公司的财务绩效和市场竞争力。
总之,公司法的修订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产生了重要影响。
通过资本结构调整、股权激励制度、公司治理结构、信息披露要求和公司合并重组等方面的改革,公司可以提高财务状况和财务绩效,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然而,公司法修订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和风险,公司需要及时调整和适应,以确保财务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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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析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对并购的影响冯继勇、臧海川导言:基础问题—关于“并购类名词”演进的考察并购为业界常用之专业名词之一,与该词同时出现的类似名词还有“兼并”、“合并”、“收购”等,我们此处将上述名称的总体作为一个类别,合称为“并购类名词”。
在中国法语境下,兼并、合并、并购、收购等均有规定及使用,虽本文所欲讨论之并购的含义与该等规定所指均有差异,但仔细考察一下“并购类名词”在中国法上的产生和发展还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笔者认为这从侧面反映了立法者对并购这一事物的认识不断发展的过程。
因此在讨论《公司法》和《证券法》(以下合称“两法”)修订对并购的影响前,我们将首先讨论并购类概念在中国法上的发展。
.兼并“并购类名词”较早进入中国立法者视野的是“兼并”,该词早在《公司法》出台前的年就有所使用,如《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就明确:“一、本办法所称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
不通过购买方式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本办法规范。
”根据该规定,兼并有两个主要特点:第一,被兼并的主体消灭;第二,兼并只有通过购买的方式方能进行。
.合并“合并”一词是随着年《公司法》的出台正式确立其法律含义并一直沿用至今,年《公司法》承继了此前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说法,于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该法所言“合并”较之《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所言“兼并”有如下两点值得注意:第一,合并不再强调必须采用购买方式;第二,合并的法律后果仍是被合并主体消灭。
.并购尽管此前的多个规范性文件就开始使用“并购”一词,但较早对该词作出定义的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四部门于年出台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该规定第条所载:“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该规定所言“并购”与公司法所指“合并”存在如下主要差异:第一,不强调被并购主体消灭;第二,明确并购方式可以是股权并购也可以是资产并购。
而年《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二、本制度所称境外并购系指国内企业及其控股的境外中资企业通过购买境外企业的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包括参股、股权置换等)获得该企业的资产或经营控制权的投资行为。
该规定已比较明确的点出并购实质特点在于获得企业资产或者经营控制权。
.收购年出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
”应予指出的是,该管理办法所言“收购”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所言“并购”在一点上一致的,即目的在于获得对目标企业的控制。
以上关于“兼并”、“合并”、“并购”和“收购”的讨论大致是按照相关规定的出台时间从早到晚排列的,由此笔者认为,立法者对“并购类业务”(与“并购类词语”相对应)本质的认识是从消灭被并购主体到控制被并购主体逐渐演进的。
一、定义:并购本文将讨论之并购是指为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的交易,其主要特点在于:并购的实质和目的均在于控制目标公司,并购不必然导致目标公司消灭;并购目的的实现可通过成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来实现,亦可通过获得目标公司的主要营运资产实现,亦可通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实现。
二、两法修订对并购相关利益主体的影响无论是何种交易总是由特定主体来操作和完成的,因此在考察两法修订对并购本身由何种直接影响之前,有必要考察一下两法修订后,并购涉及的相关利益主体的法律关系有何变化。
(一)控股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义务并购必然涉及到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在并购活动中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何种程度的注意义务,如何在控股股东的谋求正当商业利益和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之间寻求平衡,在年修订《公司法》(“《公司法》”)之前,在法律层面是一个不很明确的问题。
年出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对其所控制的上市公司及该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收购人对其所收购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并应当就其承诺的具体事项提供充分有效的履行保证。
”该规定第九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所任职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在该规定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负有同等程度的义务,即诚信义务,考虑到诚信义务类似于信托关系下的受托人义务,某种程度上,这相当于要求捕食者狼要象牧羊犬一样对绵羊承担照顾义务,这不能不说是一个过高(甚至是可笑)的要求,也必将妨害正常的商业活动。
此外,多数情况下,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股东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上市公司的不同股东之间也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要求控股股东及其他实际控制人对上述不同利益主体均承担诚信义务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公司法》明确了股东之间互负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而不是大股东单方面对小股东承担诚信义务。
该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应的证监会于年月日公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第一款亦相应调整为“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的义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义务《公司法》确立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于最高程度的义务,即忠实、勤勉义务。
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东的义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股东负有何种程度义务也曾经是一个不明确的问题。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答案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股东亦负有诚信义务。
该办法第九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所任职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这不但是一个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刻以苛刻要求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也是无法执行的规定。
公司和股东之间、不同股东之间经常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甚至是利益冲突,如何同时做到对公司和全体都负有诚信义务?《公司法》对该问题做出澄清性规定,该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东负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义务,此外不承担进一步的义务。
相应的,证监会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八条亦相应修订为:“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
”《公司法》对股东之间负有何等义务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股东负有何等义务的明确,具有定分止纷的重要意义。
明确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可以公司利益作为最高利益;明确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东仅负有守法及按章程办事的义务,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只要符合公司利益,公司董事和管理层即可实施种种反收购措施,哪怕是该等措施损害股东的利益。
三、两法修订对并购的影响以下本文将主要结合收购的两种主要类型:股权控制和资产控制来进行讨论:(一)股权控制两法修订后,基本确立了收购方可以采用以下三种基本方式来获得目标公司的控股权:股权股份转让、目标公司增资和目标公司回购股权股份。
详述如下:.股权股份转让通过受让目标公司的控股股权股份,是控制目标公司的最直接途径之一。
对于该种类型的并购,两法修订在以下诸方面产生了重大影响:()放松对股权转让的强制性规范,确认了公司章程股可对股权转让作特别约定《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比年修正的《公司法》(“《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即可发现,除了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定的细化外,最重要的是,《公司法》确认了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另行约定,即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从其约定,没有特别约定,依据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办理。
在上述规定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完全可以在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做出特别约定,这大大丰富了有限责任公司情况下的并购选择,与《公司法》的其他创新一道为优先股和夹层融资作为并购手段开辟了道路。
()缩短了发起人股份转让的时间限制,删除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与前一次融资须间隔一年以上的强制性规定,为公司上市前的私募融资拓宽了途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股份转让的时间限制为三年,且《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具备的条件之一即为“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在上述两规定下,境内私募基金对拟在境内上市公司的私募融资的退出途径受到严格限制。
即,如该公司存在私募融资,必须间隔一年以上方能上市;且,如该风险投资人是以发起人的身份进入该公司,则其持有的股份在三年内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