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2014年《公司法》修改的影响
公司法的新修订及其影响【分享】

公司法的新修订及其影响一、新公司法修订的背景(一)国内背景我国在1992年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规范主要市场竞争主体的组织和行为,1993年12月19日我国出台了《公司法》。
这一部法律,起到了指导我国经济体制转轨初期的国企改革、按资本运作形式划分企业性质以及规范民营企业及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组织架构等作用,初步培育起了国内企业及经理人的公司治理文化。
但《公司法》实施12年来,由于其浓郁的计划经济时代痕迹和为国有企业改制量身定做的制度框架,再加上研究的不彻底,使其成为一部“管制法”、一部“身份法”。
《公司法》与现实生活的掣肘与不足已为世人所共知,近年来中国一些公司接二连三涌现的丑闻,都与《公司法》的调整失效有多多少少的关系。
1999年和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虽然对《公司法》进行了两次“微改”,但都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反映理论研究的成果,对《公司法》进行全面、深刻、系统的检讨,大规模的修改势在必行。
(二)国际背景上世纪末,公司法学研究在国际范围内取得了重大的理论突破,“董事会中心主义”、和“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大行其道,公司治理结构成为全世界讨论的话题。
公司法基于其商法的性质,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其继承性和移植性很强,各国研究的重心逐渐趋同,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掀起了风起云涌的《公司法》修改活动:英国多次对《公司法》进行修改;美国于1991年制定了《示范公司法》蓝本,对各州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日本公司立法的修订更为频繁,在90年代短短的十年间,就经历了1990年、1993 年、1994年、1997年、1998年、1999年和2000年7次修改。
基于上述背景,经过各界人士的广泛努力,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正式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新公司法修订的八大内容(一)明确规定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公司在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要不要承担社会责任,这是从上世纪30年代起一直争论到今天的话题。
我国《公司法》的最新修改及评析

<公司法>的后续修订对其进行有效的弥合,反之则可通过
‘证券法>或<期货法>特别法的优先适用,对<公司法>出 现的问题进行法律调整范围内修正。 (三)商法的国际趋同性要求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商法的国际化趋势是其 必然性的要求哺】。自由市场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是强政府 的创造物帕】。在国际化市场的进程中,法律制度的影响因 素日益扩大,制度资本将逐步取代物质、金融、人力要素, 成为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未来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或 将上升至法律制度优劣的竞争。美国1969年于<示范公 司法>中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制,随后各州的立法也群 起效仿废除或大幅减缩注册资本要求。日本2005年于 <公司法>中取消了对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的注 册资本要求,1日元办公司创业获得了法律制度上的支 持【l】。荷兰近期对公司法的修改拟删改多余的法律条款, 以求达到简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则的宗旨,最低注册资本 限额的取消是其中重要的内容一J。韩国2012年于<公司 法>中取消了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为5千万 及2千万韩币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在资本缴纳制度方 面,传统英美法系多采用。授权资本制”模式,允许公司分 期发行资本并可分期缴纳资本。此后,英美法系国家改采 “申明资本制”,公司申明实际发行的资本实情,并自主决 定发行事宜。美国、澳大利亚、英国分别于1980年、1998 年、2006年进行了申明资本制度的改革。
纳,解决了传统法律对注册资本“一刀切”所带来资本闲置
的阃题。再次,公司注册登记的改革是我国政府“减政放 权”,践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成果, 有助于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最后,公司资本制度改革 后,必将通过系统的配套辅助制度,如财务会计制度、社会 信用制度及监管调控制度等,维持市场交易的安全及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引。特别是通过社会信用体系的建构 和进一步完善,加大对违背市场信用的处罚力度和成本, 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将助力我国市场经营主体诚信经营意 识的形成,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构。 (二)消极影响 我国资本制度的改革不仅需要法律制度问的协调融
论新《公司法》对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作用

于公 司长远发展 , 但 我 国企 业 却 存 在 经 理人员 激励与约束 “ 双重 软化” 现 象 。国 企 改 制 后 ,公 司 高 管 却 仍 由组 织 部 门 或 政 府 人 事 部 门任 免 或 决 定 其 任 免 ,对 上 市公 司经理人 员的激励 与约束机制基本 沿 袭 了改 制 前 软 激 励 与 软 约 束 同 时 并 存 的模式 ,国有股股东对 公司 的控 制表现 为行政上 ‘ 馏 强控制” 和产权 上 “ 超弱控 制” 并存 , 结 果 使 一 部 分 经 理 人 员 利 用 政 府行政上 的 “ 超 强 控 制”转 嫁 经 营 风 险 , 逃 避 经 营 失 败 的 责 任 ,同 时 又 利 用 政 府 产权上 的 “ 超 弱 控 制 ”形 成 内部 人 控 制 , 追 求私利 , 损害所 有者权益 5 . 公 司治 理 法 律 法 规 欠 完 善 , 执 行 难 度 大 由于 我 国缺 乏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和 权 威 标 准 ,导致公 司治理体系 的完善缺乏 明 确 的 方 向 和 目标 ; 原 有 法 规 中 一 些 条 款 缺 乏 可操 作 性 , 在 实 践 中难 免 流 于 形 式 , 如原《 公司法 》 中 规 定 董 事会 违 法 决 策 导 致 损 失 时 股 东 可 追 究 董 事 的 责 任 ,但 由 于 此 项 规 定 缺 乏 可 操 作 性 ,客 观 上 导 致 了董 事 疏 于 履 行 法 律 所 要 求 的 职 责 ;尽 管 政 府 和监 管 部 门 以前 已经 制 定 了相 应 法规 , 但 有法不依 、 执法不严 , 情大 于法 、 权大于法 的情况依然存 在 。 三 、新《 公司法 》 对 完 善 我 国公 司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的 重 要 作 用 1 . 强化 控 股股 东 责 任 ,规 范 关联 交 易
论《公司法》修改与《民法典》的适配关系

论《公司法》修改与《民法典》的适配关系1. 内容简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司法和民法典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原有的公司法和民法典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求,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本文旨在探讨《公司法》修改与《民法典》的适配关系,分析两者之间的关联性和影响,以期为我国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本文将从公司法和民法典的基本概念和功能出发,阐述两者在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和公民权益保障方面的共同作用。
本文将重点分析《公司法》修改的背景、目的和主要内容,以及这些修改对《民法典》的影响。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探讨《公司法》修改与《民法典》的适配关系,以及如何更好地实现两者之间的协同发展。
1.1 《公司法》的重要性和影响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公司法》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它不仅是规范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益保护、公司运营管理等事务的主要法律依据,也是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规之一。
《公司法》对于企业的设立、运营、监管等方面都有着详细的规定,对于促进企业的规范化运作、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投资者权益等方面具有深远的影响。
《公司法》的修改往往涉及市场经济的深刻变革,与企业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
修改后的《公司法》不仅要在理念上与时俱进,回应新时代的企业发展需求,更要在实际操作层面提供明确指引,确保企业能够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修改内容可能涉及注册资本制度、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益保护、企业并购重组等多个方面,这些内容的调整将对企业的经营模式、市场行为产生直接影响。
《公司法》的修改还与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市场发展趋势紧密相连。
随着经济全球化、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企业面临的国内外环境日益复杂多变,《公司法》的适时修改能够更好地适应这些变化,为企业提供更灵活、更适应时代发展的法律支持。
《公司法》的重要性体现在其对于规范企业行为、保障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而其修改则是对时代变迁和企业发展需求的回应,对于推动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论新《公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及法律意义

论新《公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及法律意义作者:傅寅嘉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7期【摘要】新《公司法》通过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实施完全的认缴资本制,取消验资等内容降低公司成立的门槛,从而鼓励更多人创业。
这些措施体现了立法者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理念的转变,也伴随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一种适用情形的取消,但股东出资义务和责任并没有本质变化。
【关键词】最低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制;验资程序;法人人格否认一、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额限制(一)最低注册资本额概述新《公司法》取消了旧《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即彻底取消了成立公司的最低资本额限制。
资本是公司成立的基本要素,是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基本物质条件,是公司承担财产责任的基本保障,同时也是股东承担责任的界限。
①因而,旧《公司法》设置最低资本额制度的立法目的是设立基本的市场准入标准,使公司的经营能力和责任能力达到基本的限度,避免债权人承担过大的风险。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最低资本额限制的旧有价值也在迅速变化。
(二)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额限制之原因1.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过去,人们认为由于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使债权人面临更大的商业风险,为保持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和风险平衡设计出最低注册资本额,从而为债权人的利益提供最低限度的担保,此为资本信用。
然而实务中,公司所负债务总额往往数倍于其注册资本额,甚至公司的净资产已经亏空殆尽。
经济学意义上的资本,在公司法中常用“资产”或“财产”代替,通常是指与物质再生产过程密切联系的一种能够增值的生产要素,是企业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和界限。
动态是其本质特征。
②公司的独立责任是以其拥有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责,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取决于其拥有的资产,而不取决于其注册的资本,公司经营存续的时间越长,资产与资本之间的差额越大。
新《公司法》对中国企业经济产生的影响及带来的新形势

新《公司法》对中国企业经济产生的影响及带来的新形势摘要:中国经济增长率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下,通货膨胀加重,并因为国际形势的压力,被迫提高人民币汇率。
同时,从08年开始的金融危机,打乱了世界原有的经济秩序,中国的企业要想在这样动荡的局势下适应市场及保持高的物品和劳务生产量、收益递增,需要一部健全、较完善、适应中国国情的有特色的公司法来保障。
2006年经国家修改后颁布的新《公司法》广泛借鉴了发达国家最新发展成果,并结合中国自身实际情况,在许多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企业经济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指出了发展的新形势。
关键词:公司法;企业经济一、中国经济现状及公司法颁布背景中国经济现在有两个主要现状:一是地方政府重投资;二是大中型企业重工业产品出口,眼光几乎都瞄准了国际市场。
就“投资”热而言,高房价圈走了老百姓甚至两代人的财富,让工薪阶层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就“出口”热而言,贸易顺差继续加剧,贸易摩擦不断增多,人民币升值压力越来越大。
中国的《公司法》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05年10月27日。
我国公司法这次的修改变动很大,首次在公司法中规定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新《公司法》的理念为适应市场经济之需要,体现了鼓励投资、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精神,废除了股份公司设立的审批制,突出了公司章程的制度构建作用,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新、旧《公司法》的比较首先,在新《公司法》中公司设立“门槛”降低。
其次,其取消了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
第三,其明确公司可以为股东提供担保。
第四,其赋予股东解散公司的请求权。
第五,完善股东了解公司有关事务的措施和办法。
第六,允许一“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股东享有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的权利。
第八,其限制关联股东及其董事的表决权。
第九,为国有独资公司深入改革提供制度支持。
第十,其专章明确资格和义务。
第十一,其确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三、新法中创新条款对经济的影响第一,旧的《公司法》赋予行政机关过多的权力,保留了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对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限制过紧,在外商投资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股票的发行和交易、外汇管理等作了不符合国际惯例的特殊规定[1]。
论新《公司法》对商业银行业务的影响

高上市公司质量 ,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将发挥重
要作用 。 公 司法 的修订 意 义 重大 ,主 要在 于 :一 是鼓 励 投 资 ,促进企业发展和公司繁荣 ,提高公司和整个社会的
了监事会会议制度 ,强化 了监事会作用 ; 加了上市 公 增
司设: 芷独立董事 的规定 ;对公 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对
方面 :
第 一 ,完善 了公 司设 立 和公 司资 本 制度 方面 的 规 定 ,包括较 大幅度地下 调 了公 司注 册资本 的最低 限额 ,
、
公司法修订 的重大意义
降低 了公 司设立 的 “ 门槛 ” ;扩大 了股东可 以向公 司 出
资 的财 产范围 ;增加 了股份有 限公 司的定 向募集设立 方 式 ;将 “ 一人公 司” 纳入公 司法 的调 整 范围 ,允 许一 个 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设立 一人有 限公 司 ,对其依 法加 以 规范 :等等 。这些修改 和补充 ,为公 司设立 提供 了制度 上的便 利 ,有利 于鼓励投 资创业 ,促进经济发展 和扩 大 就业 ,同时对公 司经 营和管理提出 了更高的要求 。 第二 ,修改完善 了公 司法 人治理 结构 方面 的规定 , 包括完善 了股东会和董事 会制 度 ,充实了股东会 、董 事 会召集 和议事程序的规定 ;增加 了监事 会的职权 ,完 善
修订后的公 司法在总结近年来实践 的基础上 ,根据 我 国当前经济生活 的变化 和运行规律 ,对原有公 司法律 制度作 了较大的调整 、补充和修改 ,对相关制度进行 了 完 善和创新 。公 司法 的修 订适应 了现 实生 活 的客观 需
要, 有利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促进经济发展 ,有利于
社会主义市 场经 济体 制 的完 善。实施 好 修订 后 的公 司 法 ,对培育成 熟 完善 的 市场 主体 ,规范 和促 进 公 司发 展 ,保护公 司、股东 、债权人 以及职 工等合法权益 ,提
新《公司法》3月1日实施办公司不再需要验资报告

精心整理【盘点】深度解读2014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2014-01-23富盈瑞吉投资咨询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对公司法所做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12处修改: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正案修订前修订后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经营范围,:(一),建住所。
(十,责任民币三万元。
的: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司。
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十七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第七十七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五司要求(六注股份股本总额;一次缴纳的,股份,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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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2014年《公司法》修订的影响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主要是涉及将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等,可谓是对国家相关调控方式的转变、促进投资者积极性、企业发展方式转变的推进、市场自身调节能力的增长等各个方面都产生了非常重大的影响,接下来我将结合2014年《公司法》对所做的修改的具体内容来谈谈它的影响。
一、促进了国家宏观调控的实现。
从总体上来看,2014年我国《公司法》的这次修
改的大趋势是见降低了公司设立的条件,与之相适应,登记制度也做了相应的简
化,国家强制性的东西越来越少,公司自己的运营自由度也就相应越来越高。
简
言之,这是通过法律修订的手段,真正地迈向宏观调控。
市场准入的条件没有以
前那么繁琐与严格,国家调控经济不再是以具体详细的制度引导来实现,而是真
正通过宏观的方法,用宏观调控这只无形的手来代替具体制度条件设定这只有型
的手,这无疑是我国对经济调控方式的一大转变。
例如:以前的公司法第26条
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
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
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
而修改后的公司法则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
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删除了股
东首次出资额以及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放松了资本管制,给了企业更多的自主经
营权,一方面实现了宏观调控,一方面也由此带来了很多好处,如:增加投资者
的积极性、促进市场的活跃度等等,这些方面的影响我将在下文详细分析。
二、促进了投资者积极性。
新的公司法对公司设立与登记制度的修改,在我看来,最
大的影响还是在于对投资者。
首先,降低了资本降低了法定最低资本,使“一元
公司”真正成为可能,这使得更多的主体能够参与其中,拥有一家自己的公司不
再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这无疑是很多中小投资者的福音。
其次,删去了第三款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这
就从另一个侧面取消了货币出资的相关规定,使得一些有技术背景的创业人士不
再为拿技术出资但是碍于需要百分之三的现金配套而在设立公司上为难。
全部用
技术出资或者其他可以评估的实物出资成为现实,这业有利于推动新型科技的传
播,促进新型工业的发展。
再次,修改后的公司法亦减少了公司设立的费用,从
29条的删除可以看出,从此公司设立出资必须经过会计师验资的规定将彻底成
为历史,也就是除了登记费用外,设立公司基本没什么其他费用,这也有利于促
进投资者的积极性。
2014《公司法》的修改不仅从公司设立方面为投资者扫平了
障碍,而且也简化了登记制度,使公司的设立变得更加简便。
比如:股东出资将
依照其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进行登记,股东依据公司章程缴足认缴的出资后,
直接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申请登记即可,不需要进行验
资。
这样缴纳注册资本就不再需开户、验资了,比以前简便了很多。
这一系列的
修改都是有利于提高投资者积极性的,我们不得不说,一个好的制度对一个国家
经济的活力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对于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也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三、推进了企业发展方式的转变。
由于国家放松了对资本的管制,改变了法定资本制,
转以宏观调控的手来调节经济,所以企业就拥有了更多的自主权。
这有利于他们
放开胆子去干,不必顾忌资本规定等一系列的限制,可以话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去
致力于企业的发展以及优化自己企业的发展方式。
例如:新的《公司法》删除了
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实收资本不再是公司登记的记载事项。
但这并
不意味着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就可以不切实际任意认缴了,因为有限公司的股
东需要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即注册资本越大股东在其认缴注册资
本范围内承担的责任也越大。
所以表面看来是降低了准入门槛,但股东的责任其
实并没有因此而变小,对旧法的修改只是给了企业以及股东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与
机会,这样他们需缴的资本不用担心了,就可以看得更远做得更多,企业的发展
方式转变也就有了一个强有力的推手,这样带来的效果就是减少了以前常有的抽
逃资金等现象。
四、推送了市场自身调节能力的增长,使市场更有活力。
例如:修改后的《公司法》
虽然规定实收资本不再是公司登记的事项,转以认缴制取而代之,但是由于股东
的责任与其认缴资本有着很大的关系,所以他们仍然会努力经营好自己的企业,时刻关注市场变化,唯恐自己的企业遭受损失,在这样的动力下,利用市场自身
的供求关系来调节经济,这无疑是修改后的《公司法》的一大不可忽视的影响。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新修改后的《公司法》在方方面面都产生了很重要的影响,主要是体现在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简化登记制度等方面,可以说是给各方都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降低了相关标准,所以对债权人的保护就显得更为重要,在《公司法》不断发展与完善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多关注着方面的问题,并相处更多切实可行的优化方案。
以上便是我对2014年《公司法》修订的内容所产生的一些影响的小小看法,相信以后会有一个更为完善优化的公司法改革方案。
仅此。
姓名:冯兰
学号:2013201376
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