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新公司法修改了哪些
新公司法新增内容

新公司法新增内容
新公司法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注册资本:新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并且不再限制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这意味着股东可以在设立公司时自由约定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
法定代表人:新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且规定法定代表人“自动辞职”制度,以消除过去为规避法律责任而挂靠“法定代表人”的现象。
股东权利:新公司法完善了股东的出资义务和加速到期制度,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和其他股东可以依法请求其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治理结构: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优化,明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权和义务,加强了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制约。
法律责任:新公司法对公司的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新公司法的修订内容可能还有其他的方面,建议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全面的信息。
新公司法修订新旧对照表及修改要点

新公司法修订新旧对照表及修改要点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法作为我国公司制度的基本法律,也需要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为了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我国于2020年10月1日实施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本文将对新旧公司法进行对照,并总结出修订的要点。
首先,新公司法对公司类型进行了调整。
旧公司法中,公司主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
而新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分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类型,以满足不同企业的需求。
此外,新公司法还增设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公司类型,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其次,新公司法对公司设立的条件进行了调整。
旧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需要至少两个股东或者发起人,而新公司法取消了这一规定,允许一人独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这一修改的目的是为了鼓励个体经营者转型为公司经营者,降低创业门槛,促进创新创业。
再次,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调整。
旧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而新公司法增设了董事会和监事会,形成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权分立的公司治理结构。
这一修改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公司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此外,新公司法还对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合并和分立、公司解散和清算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权可以通过协议转让、竞价转让、公开征集转让等方式进行,增加了股权转让的灵活性。
同时,新公司法对公司合并和分立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明确,为企业的重组和扩张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
此外,新公司法还对公司解散和清算的程序和责任进行了明确,加强了对公司的监管和保护。
总的来说,新公司法修订的新旧对照表及修改要点主要包括公司类型的调整、公司设立条件的调整、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以及股权转让、公司合并和分立、公司解散和清算等方面的调整。
这些修改的目的是为了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促进企业的创新创业和健康发展。
相信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我国的公司制度将更加完善,为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2017公司法修订案

2017公司法修订案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这其中也包括了对现行公司法作出12点修改。
修改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12点修改内容:(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九条。
(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2017年最新的公司法(2)

2017年最新的公司法(2)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新公司法(2017最新)公司章程

遇到公司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新公司法(2017最新)公司章程为建立本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名称为:。
第二条公司住所为:第三条公司股东为:第四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自公司设立之日起。
第六条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第三章注册资本及出资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先生出资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时间2017年月日。
占注册资本的 %;先生出资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时间2017年月日;占注册资本的 %。
女士出资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时间2017年月日;占注册资本的 %。
第十条本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及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及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公司备置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东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十四条股东不按本章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16条变化

公司法16条变化公司法是指规范公司经营行为和公司组织关系的法律,对于企业的运营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在一些条款上做出了一些重要的变化,本文将就其中的16条变化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析。
1. 全面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新版公司法取消了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制要求,并实行“认缴制”,这意味着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注册资本的数额,更加便利了企业的设立和运作。
2. 允许内外资混合所有制企业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内外资混合所有制的企业在市场准入、经营管理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并取消了外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这一变化进一步促进了国内外资企业间的合作与发展。
3. 强化股东权益保护新版公司法加强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明确规定了股东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这给投资者提供了更大的保障,增强了股东信心,有助于吸引更多的资本流入企业。
4.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优化和完善,加强了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和约束力度。
同时,新公司法还明确规定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和权益,进一步提升了公司治理水平。
5. 创新股权管理制度新版公司法对股权的流转和管理进行了创新,明确了股权的转让方式和条件,并加强了对非公开股权转让的监管力度。
这有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股权市场的健康发展。
6. 改进并购重组法律制度新公司法进一步改进了并购重组法律制度,为企业进行兼并重组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条件和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有助于促进企业间的合作与发展,推动经济的转型升级。
7. 促进科技创新与发展新版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对于科技创新企业的支持政策,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研发,并提供了一系列税收和财务优惠政策,推动科技创新与发展,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8. 强化对公司违法行为的监管新公司法加强了对公司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明确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法律责任,严厉打击营商环境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公正。
9. 优化对外投资政策新版公司法放宽了对外投资的限制,取消了对企业的投资额度和投资领域的限制,并加大了对企业的贷款和融资支持力度。
新《公司法》新旧对照及评论

新《公司法》新旧对照及评论
新《公司法》于2018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取代了1989年颁布的旧《公司法》,对比新旧《公司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对照和评论:
1. 公司类型和注册资本,新《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鼓励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降低了创业门槛,促进了企业的多样化发展。
相比之下,旧《公司法》对公司类型和注册资本有更为严格的规定,限制了企业的发展空间。
2. 股东权益保护,新《公司法》加强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明确了股东的权利和责任,规范了公司治理结构,增强了公司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而旧《公司法》在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相对较为薄弱,容易给股东带来损失。
3. 公司治理,新《公司法》强调了公司治理的重要性,规范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和权利,加强了对公司高管的监督。
而旧《公司法》在公司治理方面的规定相对较为宽松,容易导致公司内部管理混乱。
4. 法律责任,新《公司法》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
对违法行为给予了更为严厉的惩罚,提高了法律责任的成本。
相比
之下,旧《公司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相对较轻,难以形成有效的
震慑。
总的来说,新《公司法》相对于旧《公司法》在公司类型和注
册资本、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治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进行了较大
程度的改革和完善,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
新《公司法》的出台对于促进企业的创新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保
护投资者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公司章程(2017公司法最新修改版)

住所:江苏省 *************身份证320****************[标签:标题]篇一:2017年最新一人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 条例》的有关规定,股东 *****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于2016 年7月7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 早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 -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弟二条地址: 江苏省南京帀 ************* 号。
第二 早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 司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万元。
全部以货币出资。
第六条 公司认缴资本:人民币 200万元,股东在20年(2035年4月12日)内缴清。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 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住所第八条 股东的姓名、住所及身份证号码如下: 股东姓名:******第五章公司类型第九条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 。
第十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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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新公司法修改了哪些针对2014年公司法的修改,本文主要从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等方面进行解读。
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2014年公司法的修改内容1、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删)、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2、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最新公司法修改内容的解读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二、2014年公司法的修改内容:1、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删)、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2、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3、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为: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删)5、删去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删)6、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第二十九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7、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删)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8、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删)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9、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七十七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
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三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十二、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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