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考点具体侵权责任(二)(星考点)
10-13年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真题及解析

2010-2013年司法考试题(侵权责任法部分)单选题13年14 关于事业单位法人,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A. 所有事业单位法人的全部经费均来自国家财政拨款B.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C.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占有的动产享有所有权D. 事业单位法人名誉权遭受侵害的,有权诉请精神损害赔偿[参考答案]D[解析]:事业单位法人是被赋予民事主体资格的事业单位。
这些单位一般不从事商业活动,即使取得一些收益,也多带有辅助性质。
不过,经济体制的改革,有些事业单位已不再享有财政拨款,被改制为自负盈亏或实行企业化经营。
还有些工业单位实行部分经费来自国家的财政拨款,部分经费来自自收自支。
故A项错误,不当选。
《民法通则》第50条第2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不分情况,笼统地说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是不正确的。
故B项错误,不当选《物权法》第54条规定:“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占有的动产享有使用权,但不享有所有权,其所有权与使用权是分离的。
故C项错误,不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事业单位法人无权诉请精神损害赔偿,故D项正确,当选。
12年21.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
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
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
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B.丁照看小孩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构成侵权行为C.丙应当承担甲小孩的医疗费D.乙和丁对甲小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参考答案]A[考点] 无因管理、侵权责任[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乙虽受甲聘请,但其职责是照看小孩。
《侵权责任法》知识考试试题题库3套(含答案解析)

《侵权责任法》知识考试(一)(100分)1、根据侵权行为的行为方式的不同,可以将侵权行为分为()。
【单选题】(2.5分)A. 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B. 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C. 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D. 为自己负责的侵权行为和为他人负责的侵权行为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 四个选项都是关于侵权行为的分类,但分类标准不同。
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侵权行为为积极侵权行为,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侵权行为是消极的侵权行为。
本题选C。
A项分类的标准存有争议,有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等标准。
B项是根据侵权行为人人数进行的区分。
D 项是根据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是否分离进行的划分。
2、被告郭某雇用一名外地人为其帮工粉刷房屋。
一天,该工人在脚手架上工作时不慎失手,瓦刀掉在行人赵某头上致其受伤。
事发后该工人逃走,身份和地址不明。
于是赵某诉至法院。
请问郭某是否有责任承担损失?【单选题】(2.5分)A. 郭某应当承担损失B. 郭某无须为工人的行为承担责任C. 行为人下落不明,应当由赵某自己承担损失D. 以上说法均不对正确答案: A答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故本题应当选择A3、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
【单选题】(2.5分)A. 严格责任原则B. 过错责任原则C. 公平责任原则D. 无过错责任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 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凡在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适用严格责任、公平责任和绝对的无过错责任的情况,原则上都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4、有关公平责任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
【单选题】(2.5分)A. 公平责任是一种道德责任而不是法律责任B. 公平责任适用于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C. 公平责任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D. 公平责任下,双方平均承担损失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 道德责任是任意的,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而公平责任的适用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前提,可以借助于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所以公平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常考知识点

《侵权责任法》常考知识点侵权责任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以下是侵权责任法中常考的知识点:一、侵权的概念和特征:《侵权责任法》对侵权的概念进行了明确规定:侵权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和非财产权益等。
侵权应满足下列几个特征:主体是侵权人,客体是权益,行为是侵权行为,损害是侵权结果。
二、侵权行为的形式和主体:侵权行为有多种形式,如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领地、非法使用他人财物、传播虚假信息等。
侵权行为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侵权责任需依法承担。
三、侵权行为的构成和举证:构成侵权行为需要满足三个条件: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结果与行为人的过错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的主体需要充分证明侵权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四、侵权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侵权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需要侵权人承担赔偿、恢复损失或者消除危险等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等。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是连带责任、主体责任和过错责任等。
五、侵权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需要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合理支出和利益损失等。
侵权赔偿的标准主要有实际损失、合理支出、利益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多种形式。
六、侵权行为的责任免除和减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侵权人可以主张责任免除或责任减轻的理由。
例如,侵权人能够证明自己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没有过错,或者能够证明损害结果与自己的行为无因果关系。
七、侵权的公法性和私法性:侵权责任涉及到公共利益和个体权益两个方面,既具有一定的公法性,也具有明显的私法性。
公法性表现在侵权行为涉及到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政处罚等。
私法性表现在侵权责任主要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八、不同类型侵权责任的特点:九、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侵权行为引发的诉讼时效受到法律的限制,需要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提起诉讼。
侵权法历年司考真题

侵权法历年司考真题2007年(一)单项选择题18.甲公司铺设管道,在路中挖一深坑,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
乙驾车撞倒全部标志,致丙骑摩托车路经该地时避让不及而驶向人行道,造成丁轻伤。
对丁的损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B.应由甲和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C.应由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D.应由甲、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 【解析】《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题中甲公司已经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并且丁不是由于跌入深坑发生损害,所以对于丁的损失,甲公司不须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本题中丙为避让被撞倒的标志驶向人行道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而引起险情发生的是乙的行为,所以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丙不须承担赔偿责任,A正确。
【注意】《侵权责任法》第91条规定了施工致害责任,内容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同;第31条规定了紧急避险,内容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同。
20.甲搬家公司指派员工郭某为徐某搬家,郭某担心人手不够,请同乡蒙某帮忙。
搬家途中,因郭某忘记拴上车厢挡板,蒙某从车上坠地受伤。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由郭某承担赔偿责任B.应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C.应由甲公司与郭某承担连带责任D.应由甲公司与徐某承担连带责任【答案】C【解析】《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重要知识点】蔡辉民诉法司考讲义:共同侵权和共同危险行为案件中当事人的确定

【重要知识点】蔡辉民诉法司考讲义: 共同侵权和共同危险行为案件中当事人的确定
蔡辉民诉法司考讲义:共同侵权和共同危险行为案件中当事人的确定。
1.共同侵权案件: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案件: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10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 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实体法中规定的承担连带责任, 在诉讼法中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在侵权行为中,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3条)被告的确定由原告选择。
点击听课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 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 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 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 直到煮开, 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 要集中火力, 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 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 只要没通过就
都是没有烧开的水, 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 基础基本一样, 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 仍然会“烧不开”。
最后祝同学们都能顺利通关, 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特殊侵权责任真题与解析

1(多选题)甲赴宴饮酒,遂由有驾照的乙代驾其车,乙违章撞伤丙。
交管部门认定乙负全责。
以下假定情形中对丙的赔偿责任,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如乙是与甲一同赴宴的好友,乙不承担赔偿责任B.如乙是代驾公司派出的驾驶员,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C.如乙是酒店雇佣的为饮酒客人提供代驾服务的驾驶员,乙不承担赔偿责任D.如乙是出租车公司驾驶员,公司明文禁止代驾,乙为获高额报酬而代驾,乙应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C【考点】过错责任、用人单位责任【解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有证据证明机动车一方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交管部门认定乙负全责),机动车一方不能主张免责,应承担全部责任。
至于是应由甲(乘车者)还是应由乙(驾驶者)对丙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应由机动车辆运行利益的享有者或者运行控制者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例外规定的除外)。
本题中,除A选项所述情形外,甲既不是运行利益的享有者也不是运行控制者,甲不承担责任;乙为运行控制者,乙是否承担责任,须具体认定。
乙为醉酒的好友甲代驾,甲、乙间可能因此形成无偿委托、无因管理等法律关系或者好意施惠关系。
甲固然是运行利益的享有者,但乙是机动车运行的控制者,对损害的发生又具有过错,乙应当对丙遭受的损害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故A选项错误。
《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据此可知,若乙代驾系执行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因此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丙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乙(即使乙有过错)不对外承担责任。
故B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
公司禁止代驾的命令,公司之外的人往往无从知晓。
乙(作为公司的司机)违反公司禁令代驾,接受代驾服务的人根据外在客观情势,一般认为乙的行为属于执行工作任务。
【司考】考点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星考点)

基本概念1.证明对象即待证事实,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需要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事实。
范围包括:当事人主张的实体程序法事实;证据事实;外国法律与地方性法规、习惯。
2.免证事实,是指不需要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可以认定的事实。
3.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表示承认其真实性的陈述;4.证明责任,是指由法律或司法解释预先规定,对于某一事实应当由谁提供证据证明,如果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下,谁承担不利后果。
5.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法院在诉讼中按照一定的规范或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时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划分。
6.证明标准:是指负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7.高度可能性:是指虽然没有使法官确信无疑,但是已经能使法官相信其很可能存在。
重点考点详解一、证明对象(一)免证事实1.自然规律及定理——绝对免证事实。
2.众所周知的事实: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共同知晓的事实;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注意】专业领域的经验法则需要证明。
5.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7.已为生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注意】(1)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免证事实2-4;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免证事实5-7。
(二)自认1.自认的对象:仅限于事实;【注意】自认和认诺:自认针对事实,认诺针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自认不一定导致败诉;认诺会导致败诉或部分败诉。
2.自认的方式(1)明示: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2)默示: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视为对该事实承认;【注意】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批人员充分说明询问后仍不置可否。
(3)委托代理人的承认:原则上委托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是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将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该代理人需要特别授权;但是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对该事项的承认;【注意】一般授权代理人可以承认,承认事实即导致诉请成立须特别授权。
司考新增侵权责任法50必会考点

司考新增侵权责任法50重要考点整理如下:1.侵权责任法只保护绝对权,不保护相对权。
2.说真话侵害隐私权,说假话侵害名誉权。
3.E侵权法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为例外。
4.过错推定在本质上属于过错责任,但过错要件的举证责任倒置于被告。
5.侵权责任法共有八个过错推定责任〔口诀记忆法〕。
6.侵权责任法共有九个无过错责任〔分类记忆法〕。
7.见义勇为中受益人的补偿须有两个前提:E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赔偿,被侵权人提出请求。
8.E共同侵权主观上有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主观上则没有意思联络。
9.共同侵权与完全行为能力人侵权中行为人承当连带责任。
10.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人和监护人承当过错按份责任〔监护人过错多少,责任多少;过错为零,责任为零。
〕11E.侵权责任法上共有三个过错按份责任〔未成年人侵权中人与监护人承当过错按份责任、学生打学生中监护人与教育机构承当过错按份责任、出租和借用车辆中所有人与使用人承当过错按份责任〕。
〔E 三个过错按份责任:教监监教所使〕12.E共同危险行为须承当连带责任,免责事由为能够确定侵权人〔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不能免责〕;高空抛物承当补偿责任,免责事由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13.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为:数个加害行为,其中局部行为造成损害,责任人不确定;高空抛物的特征为:一个加害行为,但行为人不确定。
14.分别侵权,每个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须承当连带责任;反之,则承当按份责任。
15.精神损害赔偿,掌握四可四不可。
16.侵权责任法上共有十个连带责任。
17.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受害人成心免责,战争免责,受害人重大过失和轻过失不免责,其他不可抗力不免责。
18.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受害人成心免责,受害人重大过失和轻过失不免责,不可抗力不免责。
19.占有和使用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受害人成心免责,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减责,被侵权人轻过失不免责也不减责。
20.动物侵权致人损害,受害人成心免责,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减责,被侵权人轻过失不免责也不减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物件致人损害
(一)建筑物、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责任
1、归责方式:过错推定责任;
2、责任主体: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谁负有维修或管理义务就由谁承担责任);
3、第三人的过失导致损害发生的,第三人不对外承担责任。
仍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二)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
1、因质量问题倒塌:①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②归责方式:无过错责任;③勘查、设计、监理、验收单位具有过错,不是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不能列为被告)。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勘查、设计、监理、验收单位追偿。
2、完全因第三人的原因倒塌:①责任主体: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②归责方式:无过错责任。
(三)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事故
1、道路管理者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2、归责方式:过错推定,能证明其尽到义务的免责。
(四)因道路设计施工缺陷发生交通事故
①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②归责方式:无过错责任;③对内可向有过错的设计单位追偿。
(五)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致人损害
①责任主体:堆放、倾倒、遗撒者与道路维护、管理人承担按份责任;②归责方式:过错推定。
推定堆放、倾倒、遗撒者具有过错;推定道路维护、管理人具有过错。
(六)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1) 施工地点在公共场所、道路、通道等很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场所。
(2) 加害行为属于不作为。
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二者缺一即构成不作为)。
(3) 造成“施工人员以外”的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
如果是参加施工的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遭受损害,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4) 归责方式:过错推定。
(5) 责任人: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发包单位不承担责在)
(七)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1) 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指下水道井盖、地下光纤的施工井盖等破损、丢失,导致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跌入、跌落、倾覆而遭受人身与财产损害。
(2) 归责方式:过错推定。
(3) 责任承担者:管理人。
二、医疗损害责任
(一)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1、适用范围: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过程中因过失给患者造成人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损害;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2、原则上,受害人须举证证明医务人员具有过错;判断医务人员过失的标准: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则为具有过失。
具体而言,过失的判断采用混合标准:①对于法定诊疗义务和基本性操作的诊疗义务,采用全国统一标准,不因地区、资质而有差异;②其他诊疗义务,采用本地标准,可以考虑地区(如北京与伊利)差异(落后地区医务人员注意义务可以稍低)、资质差异。
3、三种例外。
下列三种情形采用过错推定,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②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③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4、责任主体: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承担替代责任;医务人员具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连带责任;医疗机构采广义(包括美容机构),只要不是非法行医,都算。
(二)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
1、违反一般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
(1)适用范围: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未告知患者病情、应采取的医疗措施给患者造成损害;(2)责任主体:医疗机构承担替代责任;(3)归责方式:过错责任。
2.违反特殊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责任
(1)适用范围:在治疗过程中,需要对患者进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疗机构未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
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同意,给患者造成损害的;(2)责任主体:医疗机构;(3)归责方式:过错责任。
3.医疗机构的紧急处置权
(1)适用范围: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必须进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限于客观情况,不能告知或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同意(如:患者昏迷且不知其近亲属。
又如:患者近亲属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2)处置权的内容: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3)法律效果:只要医务人员不存在技术上的差错,不成立违反特殊告知义务的医疗侵权。
(三)医疗产品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1.适用范围:医疗机构在诊断、治疗过程中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或者血液制品具有缺陷给患者造成损害。
2.医疗机构与医疗产品的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3.归责方式:无过错责任。
三、产品责任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
1、产品侵权,指产品因缺陷致人人身或财产损害(注意:是“缺陷”,不是“瑕疵”!)。
所谓“缺陷”,指产品具有危及他人人身、财产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缺陷包括三种:①设计缺陷;②制造缺陷;③指示或警示缺陷。
2、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属于产品。
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购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
血液制品属于产品。
图书中讲授的知识不属于产品。
(二)一般规定
1、责任主体: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2、归责方式:①对外:无过错责任;②对内追偿:销售者系过错责任。
3、缺陷产品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应承担过错责任。
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不按照有关规定和产品包装上标明的储藏、运输等标准进行储存、运输,造成产品缺陷,应对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不能列为被告。
顶多列为无独三。
4、缺陷产品销售者应承担过错责任。
在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
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时,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
(三)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跟踪责任
1、产品投入流通后才发现产品具有缺陷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及时采
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2、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
(四)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要件
①生产者和销售者明知缺陷存在,仍然生产、销售;②造成受害人死亡或
者健康权严重损害的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