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及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施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

施工活动在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一、施工企业与施工行为有关的侵权行为及归责原则(一)从施工行为发生的原因来看,施工领域侵权行为主要集中在:1、安全防护措施不当或缺失导致侵权2、施工方法不当导致侵权3、未遵守第三人有关的规定导致侵权4、施工质量缺陷导致侵权5、追讨合法债权方法不当导致侵权(二)从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行为适用的归责原则的分类来看,施工领域侵权行为主要包括:1、过错的侵权行为2、过错推定的侵权行为3、无过错的侵权行为二、安全保障义务人:法律规定的从事经营活动或一定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对于活动参与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
施工企业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至少包括以下方面:1、对于施工活动参加者的安全保障义务2、对于施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3、对于被许可进入施工场所的非施工活动参加者的安全保障义务4、对于施工场所以外受施工活动影响区域内人员、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三、对于施工活动在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中的法律性质1、危险作业活动——承担无过错责任;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占有、适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2、物件损害责任——承担过错侵权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地表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活动3、其他行为未作规定。
四、施工安全生产许可制度1、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政府监管的规定3、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五、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负全面责任2、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3、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总包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通过协商,约定各自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守法遵章、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的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
四种过错推定责任是哪些

四种过错推定责任是哪些没有民事⾏为能⼒的⼈,往往分不清好坏,在受到欺负⽽受伤的时候也会因为脑袋不清醒或其他⽅⾯原因⽽⽆法及时的指正加害者。
这时候受害者的家属就会⽤过错推定原则来揪出真凶。
那么,四种过错推定责任是哪些?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四种过错推定责任是哪些?1、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损害责任。
建筑物及其地上物致⼈损害责任应适⽤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2、共同危险⾏为致⼈损害责任。
在共同危险⾏为⼈致⼈损害的情形下,受害⼈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不能证明加害⼈的主观过错,为保护受害⼈的合法权益,必须适⽤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受害⼈的损害事实中推定共同危险⾏为⼈的共同过失。
3、雇员、国家公务⼈员职务⾏为致⼈损害责任。
这种赔偿责任应适⽤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被告举证责任倒置,由雇主或法⼈举证证明⾃⼰⽆过错,举证不能或证明不⾜的,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雇主或法⼈主观上有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的过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事故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竟合,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
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往往对医学知识缺乏基本了解,受害⼈是弱者,难以举证证明致害⼈在医疗服务中有过错,如果适⽤⼀般过错责任原则,势必使受害⼈⼀开始就处于⼗分不利地位。
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也适⽤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只要受害⼈能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与医疗单位的⾏为有因果关系,如果医疗单位不能证明⾃⼰⽆过错,就应推定医疗单位有过错⽽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的⾏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除⾮加害⼈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
⽬前法律规定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由:(1)被监护⼈致⼈损害,监护⼈承担⽆过错责任;(2)⽤⼈单位对⼯作⼈员的⾏为侵害他⼈承担⽆过错责任;(3)个⼈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因劳务造成他⼈损害,由接受劳务⼀⽅承担侵权责任;(4)产品缺陷致⼈损害时,⽣产者承担⽆过错责任;(5)⾼度危险作业致⼈损害的,侵害⼈承担⽆过错责任;(6)环境污染致⼈损害的,排污单位承担⽆过错责任;(7)饲养的动物致⼈损害的,饲养⼈承担⽆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事实上侵权行为是一种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的行为,当然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而且还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其侵权行为作出相应的承担方式。
所以接下来由我将带来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的知识。
请大家阅读并了解我为大家带来的文章。
一、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被侵权人对于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正在进行的或继续之中的侵权行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终止,它可以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只要这种违法行为正在进行之中或在延续的情形下;(2)排除妨碍排除妨碍是由侵权人解除因其行为引起的妨碍他人正常行使权利和实现利益的客观事实状态,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物权,特别是相邻权受到侵害的场合;(3)消除危险危险是对将来的、有造成侵权损害后果可能的事实和状态而言的,处在此种状态中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法院要求侵权人予以消除;(4)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侵权人将其非法占有的或管理的财产转移给被侵权人。
一般而言,有权请求返还财产的是财产的所有人;同时该财产必须还存在,如果不复存在,只得赔偿损失或承担其他责任;如果侵权人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还要看第三人在受让财产时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如果符合,为第三人利益及整个交易安全考虑,也不得请求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恢复原状主要适用于财产损害的场合,它是请求侵权人恢复到物原来的状态。
请求恢复原状需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可能性,即被损害的物有恢复到原状的可能;二是必要性,即该物有恢复到原状的必要;(6)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最常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它不仅可能适用于侵害财产权益的场合,也可以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损失的范围不仅包括积极损失还包括消极损失,赔偿损失一般以实际损害为限;(7)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侵权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被侵权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它主要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是指侵权人在不良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消除对被侵权人的不利后果;恢复名誉是指侵权人在其造成损害所及的范围内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于其未曾受损的状态。
民法典侵权责任高度危险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一、高度危险责任概述(一)概念高度危险责任: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或者保有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而承担的侵权责任。
β.《民法典》第七编—第八章,是关于“高度危险侵权责任”的规定,共9个条文(第1236—1244条)。
(二)高度危险责任的分类1.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2.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的责任。
(三)特别抗辩事由与责任限制1.特别抗辩事由——受害人擅自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品存放区域;2.责任限制:《民法典》第1244条规定: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一)民营核设施致人损害责任1.民用核设施,主要包括四种:(1)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2)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3)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4)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2.营运单位—侵权责任;3.不承担责任的特别事由:(1)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2)受害人故意。
(二)民用航空事故责任1.民用航空器发生事故,可能导致两种损害:(1)所搭载的乘客;(2)第三人(如:飞机坠毁,对陆地上的行人造成损害);2.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3.不承担责任的特别事由: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民用航空器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这里的证明责任,在民用航空器经营者一方。
4.赔偿责任限额:国务院2006年批准的《国内航空器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更新了国内赔偿限额的标准,将旅客的赔偿限额提高到40万元。
(三)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作业或者经营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的责任1.几种高度危险作业:(1)高空作业—高空施工、高空维修、高空安装、高空清洗等;(2)高压作业—以高压制造、储藏、运送电力、液体、煤气、蒸汽;(3)地下挖掘活动—地下挖井、构筑坑道、开挖隧道、修建地铁等;(4)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普通列车、动车、高铁、地铁、轻轨列车、磁悬浮列车之类。
特殊侵权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而特殊侵权责任则是侵权责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与一般侵权责任有所不同,具有自身独特的特点和规则。
特殊侵权责任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事由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的侵权责任。
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特殊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具有多样性。
一般侵权责任通常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即行为人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侵权责任。
但特殊侵权责任则可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等。
无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比如,在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作业人即使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没有过错,也需要承担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则是先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在建筑物等物件致人损害的案件中,所有人、管理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相对特殊。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
而在某些特殊侵权责任中,构成要件可能会有所不同。
比如,在产品责任中,只要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生产者和销售者就需要承担责任,无需证明生产者和销售者存在过错。
再者,特殊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也有别于一般侵权责任。
在一般侵权责任中,通常由受害人承担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等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
但在特殊侵权责任中,可能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行为人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
例如,在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案件中,由污染者承担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众多,下面我们来介绍几种常见的特殊侵权责任。
其一,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1.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遗弃、逃逸期间”表明,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被他人收养,则 “遗弃、逃逸期间”结束,该动物致人损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承担 责任,原饲养人不承担责任。
1 乙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 2 甲饲养的为“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所以不免除或者减轻甲 的责任。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四)《侵权责任法》第81条:动物园饲养的 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1、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动物园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如牛抵人、狗咬患有猪流感,交付后,使乙的另外3头 牛受到传染死亡,因不属于“动物固有危险的实现”,不适用《侵权责 任法》第78条。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一、概念与范围限定
4、包括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 →后者如,饲养的狗偷吃了领家的鸡。又比如,饲养的小杂种狗使
例1 甲边走路边看书,头都不抬。书名叫《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 界》。乙饲养的一条狗见甲颇怪异,挣脱绳索,冲出去将甲咬伤。 1;若甲撞了人,或者甲被对面的行人撞倒受伤,甲均有过错。2; 但甲并不具有挑逗乙饲养动物的过错,对动物固有危险的实现未提 供原因力,不能免除或者减轻乙的责任。3;此过错非彼过错也。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 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 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八种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以及侵权行为的分类有哪些

⼋种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以及侵权⾏为的分类有哪些据⼩编所知,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为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侵权⾏为。
⾸先是⼀种民事过错⾏为,也就是说,侵权⾏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
这⾥我们要了解的是侵权⾏为的相关问题。
请看店铺的⼩编在下⾯的⽂章中为您具体的分析⼋种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以及侵权⾏为的分类。
⼋种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以及侵权⾏为的分类有哪些⼀、⼋种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因新产品制造⽅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对其产品制造⽅法不同于专利⽅法承担举证责任;(⼆)⾼度危险作业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就受害⼈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倒塌、脱落、坠落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或者管理⼈对其⽆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或者管理⼈就受害⼈有过错或者第三⼈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为致⼈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为的⼈就其⾏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侵权⾏为⼀般分为以下⼏类1、⼀般侵权⾏为和特殊侵权⾏为,这是侵权⾏为的最基本分类⼀般侵权⾏为是指⾏为⼈因为过错⽽实施的、适⽤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般构成要件以认定的侵权⾏为;特殊侵权⾏为,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不以⾏为⼈具有主观过错、适⽤⽆过错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归责的侵权⾏为。
侵权责任法 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则

侵权责任法
Ò第⼗⼀章危险责任
Ò11.2.1 ⾼度危险责任的⼀般规则
授课教师:王⽵
Ò⼀、⾼度危险责任的⼀般规则
É(⼀)⾼度危险责任的归责原则
É第69条【⾼度危险作业致害⽆过错责任⼀般条款】É从事⾼度危险作业造成他⼈损害的,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
É提示:缺少第三⼈过错导致⾼度危险作业致害的
不真正连带责任
Ò《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度危险责任纠纷
Ò(⼆)⾼度危险致害的危险程度
É1、极度危险责任
Ð第70条【民用核设施致害⽆过错责任及抗辩事
由】
Ð第71条【民用航空器致害⽆过错责任及抗辩事
由】
É2、重度危险责任
Ð第72条【⾼度危险物致害⽆过错责任及抗辩事
由】
Ð第73条【⾼度危险活动致害⽆过错责任及抗辩
Ò(三)⾼度危险作业区域的管理职责É1、未经许可进⼊⾼度危险作业区域的抗辩事由
É第76条【⾼度危险作业⼈对侵⼊者的抗辩事由】É未经许可进⼊⾼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É(1)极度危险责任:减轻责任
É(2)重度危险责任:免除责任
Ò2、⾼速公路对⾼度危险作业区域管理职责的准用
É《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
É第9条第2款:依法不得进⼊⾼速公路的车辆、⾏⼈,进⼊⾼速公路发⽣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请求⾼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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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件及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 (一)产品责任 ▪ 1.产品责任的概念 ▪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人
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该产品的制造者、 销售者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构成要件:
▪ 须产品存在缺陷 ▪ 须有损害事实
▪ 损害是由缺陷产品引起的,即损害事实与 产品缺陷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害,也包括其它财产损害,但主要是人身伤亡损 害。 ▪ (3)机动车是引起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
▪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具体形式
➢ (1)租赁、借用机动车的责任
➢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 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 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 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 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 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5)机动车驾驶人逃逸的机动车责任
➢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 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 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 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 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 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 故责任人追偿。
▪ (三)医疗损害责任
▪ 1.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
▪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失, 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 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 式的侵权责任。
▪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具体形式
➢ (2)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及责任承担
➢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 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 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 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中部 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 (3)转让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责任
▪ 惩罚性赔偿
▪ 在产品责任中,规定惩罚性赔偿金的目的 在于制裁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将有可能造成 他人损害的缺陷产品投放市场,漠视消费 者合法权益保护的违法行为。《侵权责任 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 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 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 性赔偿。”
▪ 1 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 任归责原则,由生产者与销售者直接对受害者承 担连带责任。
▪ 其一,承运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因过错直接侵权 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 其二,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承运人 没有过错,应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肇事直接 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承运人有过错,未尽到 防范制止第三人侵权行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由承 运人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 补充赔偿责任。
▪ 2 在生产者与销售者内部之间的责任划分是: 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 但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 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情形下,承担侵权责任。属 于某一方责任,对方对受害人已承担了赔偿责任 的,由承担者再向最终责任方追偿。
▪ 3 由于第三人(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的过错 导致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销 售者仍然不能对受害人免责,而是在承担责任后 再向第三人追偿。这就意味着第三人并不直接对 受害人承担责任。在诉讼上,对此可以并案处理 也可以分案处理,并案处理的,第三人(因运输 者、仓储者等)充当诉讼上的第三人。
▪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概念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
任人对致人损害的后果所承担的赔偿法律责任。 ▪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机动车交通事
故责任的构成要件 ▪ (1)须机动车在道路上致人损害。 ▪ (2)须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包括人身伤亡损
▪ (2)免费搭乘客运汽车的乘客与承运人形成无名 合同(无偿搭乘的合同)关系,在运输途中发生交 通事故致乘客伤亡的,根据合同法规定,可以参照 客运合同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确定责任主体。
▪ 在赔偿范围上,基于侵权的赔偿,受害方不仅可以 要求人身伤害的经济赔偿,而且可以要求精神损失 的经济赔偿;基于合同的赔偿,受害方只能要求人身 伤害的经济赔偿,无权要求精神损失赔偿。
➢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 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具体形式
➢ (4)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责任
➢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 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 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 肇事车辆致使同乘者遭受损害的责任主体。
▪ 同乘者是指交通事故中在遭受损害的一方机动车内 的乘车人,包括有偿的同乘者(如乘客)和无偿的 乘坐者(搭车人)。同乘者遭受损害,因存在违约 和侵权竞合,责任主体应按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 不同法律关系分别确定。
▪ (1)购票乘坐客运汽车的旅客与承运旅客人身伤 亡的,旅客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请求违约损害赔偿 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请求侵权损害赔偿。(1)选择 合同违约之诉的,按客运合同纠纷处理,但伤亡是 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 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2)选择侵权损 害之诉的,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处理,应由实 施侵权行为的直接加害人(有过错的侵权人)承担 赔偿责任。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 制造者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
陷的存在。
▪ 必须注意的是,如果运输者、仓储者对产品致人 损害负有责任,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不能以此为 由主张免责,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仍应直接对受 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只是在承担责任后对运输者、 仓储者享有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