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物件致人损害
民法必背考点

2016-08-01民法必备考点(第一篇)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效力( 1 )( 2 )( 3 )(未损害国家利益) ;(4)(未损害国家利益) ;( 5 )( 1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 47 条) ( 2 )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 48 条)( 3 )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 51 条)( 1 ) 《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2 ) 《合同法》第 53 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①根据《合同法》第 53 条,预先免除下列两类责任的②无论这两类免责条款采用的是( 3 )合同部分无效①无效部分与有效部分是一个整体,属于一个合同的内容。
②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无效事由。
③无效部分具有可分性。
所谓可分性,指将无效部分去除,剩余的部分还能成其为一个合同,且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初衷不相违背。
如果除去无效部分,从订立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衡量,剩余的部分对于当事人而言已无意义或已不公平合理,则应认定合同全部无效。
换言之,无效部分不能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的合同主要条款。
普通时效期间与特殊时效期间的起算:换言之,从债权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154 条,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次日)开始计算。
具体而言:( 1 )人身损害,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且知道义务人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且知道义务人人之日起算。
起计算。
( 3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 2 ,均从租赁期届满之日起起算( 《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 25 条)。
(4)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依照《合同法》第 61 条、 62 条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司考-民法易错知识点

1、订婚不是法律事实,但是给付彩礼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2、物权客体是物或法定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人身权是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债的客体是给付(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单纯的经济损失一般不进行赔偿,例外:法律明文规定(比如确定的侵权损害赔偿)和加害人故意给受害人造成纯粹的经济损失。
4、6-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5、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6、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作出意思表示,捐献其遗体。
(原则上任何人的身体和财产不能被随意处分)7、民法题目一定要注意的基本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诚实信用(自己的权利自己维护自己的利益自己争取民事法律行为自愿平等不能让任何一方过于吃亏有偿行为不能显示公平)显示公平重大误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变更撤销和撤回8、监护人的类型:法定监护人(父母健在和去世)遗嘱监护人意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村、居委会)9、合伙人责任风险最大:对合伙期间的所有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对自己应负担的份额之外的份额,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10、民事行为VS民事法律行为11、“亡”者归来的,其财产怎么被分配的,就怎么吐出来。
12、受委托开发作品的著作权,合同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合同未约定或者未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归委托者所有。
13、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而损毁灭失的,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14、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人身性,原则上不能继承和让与。
例外:加害人已经明确给予金钱赔偿的,或者受害人已经提起向法院起诉的。
15、宣告失踪,宣告期为三个月(财产代管人,若有争议,则有法院指定)。
宣告死亡:一般为下落不明达到四年,意外事件为两年。
意外事件+有关机关证明无生还可能的,不受两年期限的影响(此宣告期为三个月)。
司考速记口诀_民法

司考速记口诀民法民法(一)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民法(二)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
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
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物件损害责任》PPT课件

• 观点:
• 1、肯定说:(1)建筑物使用人应当承担补偿责任。理由: 不是侵权行为;易被接受;符合公平原则。(2)理论基 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性质为复合共有,所有人承担。 但全部由加害人承担。区别:补偿范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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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被告村委会在道路上施工时,理应设立警示性 标志,以避免路人因此受到损伤,而被告镇政府作为道路 的所有人,应当承担起所属道路的维护、管理职责。现因 被告村委会在施工过程中未设立警示标志,而被告镇政府 在维护、管理道路过程中存在瑕疵,导致原告因路面原因 而摔伤,原告据此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 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孙丽在驾 驶助动车时本身亦负有注意安全的义务,事发地是原告每 天上下班必经的路段,且施工活动在原告受伤前即已开始, 当时原告对此处的路面状况应当是了解的,故其在上下班 途经该处时理应更加谨慎小心,减速行驶或者下车推行, 以确保自身安全。现无证据表明原告出于安全考虑在行驶 中采取过相应措施,故可认定其在行驶过程中尚未完全尽 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原告对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 根据法律关于受害人对损害发生亦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 轻侵害人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 法院确定由道路施工方村委会和道路所有者镇政府连带承 担原告损失中70%的赔偿责任,由孙丽自行承担损失中的 30%较为适宜。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 第85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 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 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 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物件致人损害

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 构成要件: 1.造成损害的物件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 施;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须为施工单位建 造; 3.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设置有缺陷, 设计不良、位置不当、基础不牢、施工低劣等; 事后举证 4.设置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二者因 果关系。例:“上海楼脆脆”。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 损害责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 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 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 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物件损害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概述
物件损害责任的概念:物件损害责任是指为自己 管领下的物件造成他人的损害,应当由物件的所 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的特征: 1.对自己有控制力的物件致他人损害承担的特殊侵 权责任; 2.为物的损害负责,典型的对物的替代责任; 3.物件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责任。法彦: “物件是人的手臂的延长”。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 置物、悬挂物损害责任的特点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是致人损 害的物件; 建筑物范围很广,房屋、楼梯、电梯、窗户、天花板、桥 梁、涵洞、纪念碑、水塔、电视塔等; 悬挂物、搁置物包括人工悬挂物、搁置物和自然悬挂物、 搁置物; 责任主体,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如 果是悬挂物、搁置物致人损害,而物体的所有人、管理人、 使用人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非同 一人时由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先承担责任, 再向悬挂物所有人、管理人追偿。
责任承担
物件损害赔偿责任

物件损害赔偿责任引言: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物件损坏或丢失的情况。
无论是因为我们自身的过失还是他人的不当行为,都可能导致物件损坏,给我们带来经济损失和不便之处。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对于物件损害赔偿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受损害一方的权益。
本文将就物件损坏的赔偿责任进行详细阐述。
一、物件损坏的法律定义在法律上,物件损坏指的是物体的完整性受到破坏、减损或毁坏,无法继续使用或者价值贬低的状态。
物件损坏可以发生在任何物品上,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车辆、器具等。
法律对于物件损坏的赔偿责任有明确定义和规定。
二、物件损坏的赔偿责任原则1. 过失责任原则:物件损坏赔偿一般基于过失责任原则,即只有当损害发生时,行为人存在过失或过失行为的可能,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确定赔偿责任时,需要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过失,并确定其过失行为与物件损坏之间的因果关系。
2. 赔偿损失的原则:根据法律规定,物件损坏赔偿责任包括实际损失和合理预期利益的损失。
实际损失指的是物品的修复费用或者市场价值,而合理预期利益的损失则包括间接损失、利润损失等其他经济损失。
3. 赔偿限额的原则:法律规定了物件损坏赔偿的限额,即赔偿金额不得超过物件自身的价值。
如果物件价值已被合理评估,则赔偿责任将以物品的评估价值为上限。
4. 赔偿义务的原则:依据法律规定,物件损坏赔偿责任应由犯过失的行为人承担。
如果无法确定过失责任的具体归属,那么根据损害发生地的不同,可能由事故现场负责人或者共同参与造成损害的各方分担赔偿责任。
三、物件损坏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物件损坏赔偿责任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 人为过失:当行为人因错误操作、疏忽大意等原因导致物件损坏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故意破坏:当行为人故意毁坏他人的物件时,将根据法律规定承担更严重的责任。
3. 自然灾害:在自然灾害引发的情况下,损坏的物件一般由损失方自行承担,除非存在他人过失或保险责任。
4. 子女赔偿义务:未成年人因不慎破坏他人财物时,其法定监护人负有相应的赔偿义务,但赔偿金额不得超过监护人的经济能力限度。
2016年司考民法知识点: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完美解析

1、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下列哪些事项,《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A.受案范围、管辖B.期间、送达、财产保全C.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D.检察院对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2、下列哪一选项属于传闻证据?A.甲作为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就一起伤害案的鉴定意见提出的意见B.乙了解案件情况但因重病无法出庭,法官自行前往调查核实的证人证言C.丙作为技术人员“就证明讯问过程合法性的同步录音录像是否经过剪辑”在法庭上所作的说明D.丁曾路过发生杀人案的院子,其开庭审理时所作的“当时看到一个人从那里走出来,好像喝了许多酒”的证言3、关于程序法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程序法定要求法律预先规定刑事诉讼程序B.程序法定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C.英美国家实行判例制度而不实行程序法定D.以法律为准绳意味着我国实行程序法定4、关于证人证言与鉴定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证人证言只能由自然人提供,鉴定意见可由单位出具B.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有时可以提供证人证言,但不能出具鉴定意见C.如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相应证人和鉴定人均应出庭D.证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其庭前证言仍可能作为证据;鉴定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5、王某涉嫌在多个市县连续组织淫秽表演,2014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随即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10月17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5日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关于律师提请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10月14日提出申请,检察院应受理B.11月18日提出申请,检察院应告知其先向侦查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C.12月3日提出申请,由检察院承担监所检察工作的部门负责审查D.12月10日提出申请,由检察院公诉部门负责审查6、甲和女友乙在网吧上网时,捡到一张背后写有密码的银行卡。
甲持卡去ATM机取款,前两次取出5000元。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7条借鉴德国的交易安全义务理论,对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课以法定作为义务,对所有以正当理由进入其场所或者进入其组织的活动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以保护其的人身、财产安全。
管理人或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构成不作为侵权,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该条还具有一般条款的性质,适用于所有的公共场所管理者(管理责任)与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组织责任),真是法力无边。
1.《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一款的理解。
①该款规定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直接责任。
②若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因正当理由进入安全保障义务场所)的任何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管理人或组织人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③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无过错,则无责任。
【例1】甲女子美容院富丽堂皇、馨香袭人,仙乐飘飘,迎纳八方女士(谢绝男士入内)入内保养,青春永驻。
钟某(男)下班后最喜从甲美容院门前经过,原因只在经过甲美容院的那一瞬,钟某得以体味“士为悦己者容”的真谛,又生“鄙人虽不才,惟相貌俊朗,抗老化,无须担惊受怕则个”之豪情。
一日,钟某路过甲美容店门口时,因门口地面结的冰滑倒受伤(甲美容店的员工将水泼在地面)①钟某虽为甲的顾客与潜在顾客,仍受安全义务保障。
因甲开启了社会交往,勾引大家从门前路过。
②甲应对钟某遭受的损害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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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物件致人损害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物件致人损害。
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一)建筑物、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85条应这样理解:①它不调整建筑物“倒塌”的责任。
那归《侵权责任法》第86条管。
②建筑物的组成部分脱落,或者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采用过错推定。
③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谁对建筑物负有维修义务或者管护义务,就由谁对外承担过错推定的责任(见【例1】和【例2】)④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第三人不对外承担责任(受害人不能将有过错的第三人作为被告起诉),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见【例3】)
【例1】甲把房屋出租给乙,对维修义务承担未作约定,一日,屋檐脱落砸伤路过的行人丙。
①根据《合同法》第220条,维修义务应由甲承担。
②甲应对丙遭受的损害承担过错推定的责任,使用人乙不承担责任。
【例2】甲把房屋出租给乙,一日,大风吹落乙放置于阳台上的花盆,花盆砸伤路过的行人丙。
①乙应对花盆承担管护义务。
②应由乙对丙的损害承担过错推定的责任,所有人甲不承担责任。
【例3】房屋所有人甲与承揽人乙签订合同,由乙给自己安装防盗网。
由于乙的过错,安装不牢,不久防盗网坠落将丙砸伤。
①丙不能直接要求乙对自己承担责任,丙只能要求甲对自己承担责任;②甲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乙追偿。
③学理基础:加重甲的责任心,抑制此类侵权行为的发生。
它们发生得太频繁了,国民苦之久矣!让法律发挥一下指引功能。
【真题研习】大华商场委托飞达广告公司制作了一块宣传企业形象的广告牌,并由飞达公司负责安装在商场外墙。
某日风大,广告牌被吹落砸伤过路人郑某。
经查,广告牌的安装存在质量问题。
关于郑某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三第16题)
A.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飞达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B.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有权向飞达公司追偿
D.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不承担责任
【答案】C
(二)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1.《侵权责任法》第86条第一款的理解。
①调整范围:建筑物“因质量问题倒塌”的责任。
②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③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的)连带责任。
④为了加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责任心,抑制侵权的发生,
即使勘察、设计、监理、验收、监管单位具有过错,它们不对外承担责任(受害人不能以其为被告起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它们追偿(见【例4】)
【例4】CTV委托乙设计办公楼图纸,发包给丙建设施工。
交付使用后不久,办公楼倒塌,死伤数人。
经查,倒塌的原因为施工与设计均有缺陷。
①虽然乙的设计缺陷对房屋的倒塌也有贡献,为了加重CTV和施工单位丙的责任(此乃出于对中国国情的深刻认知),乙不对外承担责任,对外由CTV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②CTV和丙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对乙追偿一部分。
2.《侵权责任法》第86条第二款的理解。
①调整范围:建筑物“非因质量问题倒塌”,而是“完全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倒塌的责任。
②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③责任承担:第三人承担责任。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无责任(见【例5】与【例6】)
【例5】甲购买到某商品房的二楼房屋后,为了将所购房屋改为茶馆,偷偷拆除已被明确告知不能动的承重墙,导致整栋楼房倒塌,造成多人死伤。
①甲的行为是房屋倒塌的唯一原因,房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承担责任。
②由甲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
【例6】某楼房交付使用已经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房屋管理部门鉴定为危房,并通知业主在采取必要的加固、维修措施前,不能继续居住。
业主为了省钱,未采取任何措施,继续使用该房屋,结果不久房屋倒塌致人损害。
①房屋完全因为业主的原因倒塌,当初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不承担责任;②由所有的业主承担责任。
(三)其他物件致人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侵权责任法》第88条的理解:堆放的物品倒塌、滚落、滑落致人损害的,堆放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91条的理解:①林木折断、果实坠落、树枝脱落致人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②适用范围:城市的林木和乡村的林木。
3.《侵权责任法》第90条的理解: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致人损害的,堆放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注意:它是无过错责任!)②堆放、倾倒、遗撒人不能确定或者无力承担的,道路的管理部门具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③因道路的管理部分对道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故《侵权责任法》第91条与《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二条具有天然的亲密关系。
常常暗通款曲(见【例7】)④“道路”采广义,包括公路与人行道。
【例7】甲公司的油罐车发生泄露,将运输的润滑油遗撒在高速公路上。
道路管理部门乙公路段见状未采取任何措施。
泄露的润滑油引发连环追尾事故。
①甲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
②若甲公司的赔偿能力充分,乙虽有过错,不承担责任(享有顺位利益)③若甲公司不能确定或者无力承担,乙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