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2024年《侵权责任法》讲稿范文(2篇)

2024年《侵权责任法》讲稿范文尊敬的评委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我今天的演讲话题是《2024年侵权责任法》。
首先, 我想向大家介绍一下《侵权责任法》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人们的生活变得越来越现代化和复杂化。
在这个过程中, 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和互动也越来越频繁, 而随之而来的就是各种各样的侵权行为。
为了维护公平正义, 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 我们国家制定了《侵权责任法》。
该法律规定了公民和法人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是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基础。
然而,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 《侵权责任法》也必须与时俱进, 不断进行完善和修订。
2024年, 《侵权责任法》再次进行了修订, 以适应社会新的发展需求。
今天, 我将向大家介绍一下2024年《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首先, 2024年《侵权责任法》强调了个人信息保护。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进步, 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有效保护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 《侵权责任法》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和保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任何人或组织在未经个人同意的情况下, 不得搜集、使用、传输和公开个人信息。
而一旦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或滥用事件, 相关责任人将承担侵权责任, 并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
这一规定的出台, 将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利。
其次, 2024年《侵权责任法》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作为创新和创造的成果, 是企业和个人的重要财产。
为了鼓励创新, 保护和推动知识产权的研发和运用, 2024年《侵权责任法》进一步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法律将依法追究责任, 并对侵权行为进行惩罚和赔偿。
这将进一步激发企业和个人的创新潜力, 推动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另外, 2024年《侵权责任法》还加大了对环境侵权的惩罚力度。
环境问题是当前全球所面临的共同挑战, 也是人民群众切身关切的问题。
《侵权责任法》讲稿范本(二篇)

《侵权责任法》讲稿范本尊敬的评委、亲爱的观众们:大家好!我今天要为大家介绍的主题是《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它为公民和组织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在我演讲的过程中,我将从三个方面介绍《侵权责任法》的重要性、主要内容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侵权责任法》的重要性。
《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民事领域的法治建设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它不仅规定了公民和组织在侵权事件中的权利和义务,还明确了侵权责任的认定和赔偿的具体方式。
通过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我们能够更好地保护个人和集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接下来,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内容。
《侵权责任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侵权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的认定和侵权责任的赔偿。
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无授权不可为、认定责任的原则、损害赔偿的原则、责任限制和责任免除的原则等。
侵权责任的种类主要有侵权划分、侵权形式划分和侵权侵害方式分析等。
侵权责任的认定主要包括主体认定和行为认定两个方面。
侵权责任的赔偿主要有财产损失赔偿、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等。
最后,让我们来看一下《侵权责任法》对社会的影响。
首先,它提高了公民和组织的法律意识。
《侵权责任法》通过对侵权责任的规定,使公民和组织更加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增强了他们的法律意识。
其次,它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不仅保护了个人和集体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最后,它提高了社会的法治水平。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使我国民事法律体系更加完善,进一步提高了社会的法治水平,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在这里,我想以一位被侵权的个人为例,向大家介绍一下《侵权责任法》的具体应用。
某位消费者购买了一款手机,结果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这位消费者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依法要求厂家进行退货退款或赔偿。
2024年侵权责任法讲稿(2篇)

2024年侵权责任法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大家好!我今天的演讲主题是关于2023年侵权责任法的讲解和应用。
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修订, 侵权责任法直接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和日常生活。
因此, 我们有必要对这项法律进行深入了解, 遵守和应用。
一、法律修订背景侵权责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 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引发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是为了维护公民的人格权、财产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 规范侵权行为的产生和处理而制定的法律。
2023年的侵权责任法修订有以下几个主要背景:1.社会发展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侵权行为也日益增多。
修订侵权责任法旨在更好地应对和解决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
2.法律实践的总结:通过对以往的侵权案件进行总结和分析,发现了一些原有法律的不足和问题,需要进行修订和补充。
3.国际经验的借鉴:在国际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侵权责任法。
修订侵权责任法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提高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制水平。
二、主要修订内容1.侵权行为的界定和证明: 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包括人身侵权和财产侵权。
修订后的法律明确了侵权行为的界定和证明标准, 使其更加具体和明确。
2.损害赔偿的确定: 修订后的侵权责任法对损害赔偿的确定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化。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 考虑到了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被侵权人的损失情况以及侵权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
3.制裁措施的加强:修订后的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行为的制裁措施进行了加强。
对于严重侵权行为,法律将加大制裁力度,采取更严厉的处罚措施。
三、法律的意义和影响1.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法的修订旨在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格权、财产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 使每个人都能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2.增加社会公平正义: 修订侵权责任法能够加强对侵权行为的规范, 减少不法行为的发生,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论作为法律技术的连带责任——兼评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12、13条及相关条文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侵 权 责 任 法 草 案 ( 次 审 议 据 传统 侵 权行 为法 理论 , l 之 情形 就 应 该被 划 二 第 2条 稿 )( 》 以下简 称 “ 审 稿 ”第 l、3条规 定 了二 人 以 归 共 同侵 权行 为 。如此一 来 ,二审稿 ” 共 同侵 权行 二 ) 21 “ 对 上分别 实施侵 权行 为造 成 同 一损 害 的情 形 。此 种 侵 为概念 究竟 采用 了何 种 主张— — 主观说 、 客观说 还是 权行 为形态 在学理 上 即无意思 联络 数人侵 权行 为 , 亦 折 衷说 ? 有称之 为无 过错联 系数 人侵权 行 为者 、 主观 上联 系 无 主观说认 为共 同侵权 行 为 的共 同关 系应 指 数人 之数人 侵权 行为 、 因竞合 侵 权 行 为者 , 等 。对 于 主观 上之共 同状 态 , 否成立 共 同侵权 行为取 决 于各 原 等 是 无意 思联 络 数 人 侵 权 行 为 问 题 ,一 审稿 ” 行 过 规 行为 人主观 上是 否有 意思联 络 。“ “ 进 数人 共 同不 法侵 害
第 20 4期 0 9年 8月
敛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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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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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法律技术的连带责任 *
— —
兼评 我 国《 侵权责任法草案 ( 二次 审议稿) 第 1 、3条及相关条 文 》 21
丁海 俊 吴 克 孟
同即成立共 同侵权行 为 , 而不 必 以主观上意思 联络 为 为概念实际上是坚持了传统的主观说 。但问题在于,
连带 责任 与共 同侵权 行为是对 要件 。共 同结 果说认 为 共 同造 成损 害 的概 念 要 求损 在 传统侵权 行为法 中, 必 而 害是数人行 为 的共 同结果 , 一定要求 几个参 加人有 等的关 系。若共 同侵 权行 为 成立 , 生 连带 责 任 ; 不
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

浅谈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使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得已明确。
而我国学术界关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直存在争议,并存的有“三原则说”、“二原则说”和“一原则说”。
而根据法律委员会就《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所做的说明可知本法采取“二原则说”。
【关键词】侵权;归责;原则我国于2009年12月26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并于2010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侵权责任法》以强调如何保障民事主体的私权利,以及私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进行救济为基本功能,对包括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专利权、继承权等一系列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提供全方位保护,与《物权法》一样核心在于保障私权、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民事法律规范框架基本构建的形式标志。
《侵权责任法》具体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本文通过对该法制定前的学说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一系列司法解释发展脉络的总结分析,来阐述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概述关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我国民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有“三原则说”、“二原则说”和“一原则说”。
“三原则说”,认为中国侵权责任法并存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三项归责原则。
“二原则说”,认为只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项归责原则。
所谓“公平责任”,实质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公平,法律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属于“特殊救济措施”,并非归责原则。
“一原则说”,认为侵权责任法仅有过错责任一项归责原则,法律规定不以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属于“例外规定”,不得称为归责原则。
[1]在我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法律委员会就《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作了说明,明确指出“我国侵权责任制度实行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2]。
本法第6条是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第7条是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
2024年侵权责任法讲稿范文(二篇)

2024年侵权责任法讲稿范文____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失费____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对于侵害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的情形,应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在内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若造成残疾或死亡,还需赔偿相应的残疾赔偿金、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____关于精神损害赔偿____尽管我国现行法律未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但审判实践中已有众多相关案例。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当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并造成精神损害时,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其赔偿范围主要限于严重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的情形。
____“同命同价”原则____《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可采取相同数额确定,即所谓的“同命同价”条款。
____财产损失的计算____对于侵害他人财产造成的损失,财产损失的计算应基于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
当事人可就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进行约定,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应一次性支付。
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分期支付,但需提供适当担保。
____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____一、____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____1. 若受害人对损害发生亦有过错,可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2. 损害由受害人故意造成,行为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承担赔偿责任。
4. 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对不应有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5. 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可能无需承担或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对不应有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二、____责任主体特殊规定____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由监护人承担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可减轻责任。
2.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先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关于《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若干建议讲解

关于《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若干建议关于《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若干建议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处2009年5月29日至31日,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在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召开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四届全国代表大会(2009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来自全国各高校法律院系、科研机构的200多名学者参加了会议。
会上,与会人员分两组围绕《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深入讨论,就下列问题形成了一致意见并提出了修改建议。
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一、关于侵权法保障的权益范围侵权责任法首先要明确究竟保护哪些权利和利益,确定侵权法保障的范围实际上就是明确侵权法调整的对象。
草案二审稿第二条对侵权法保障的权益范围做了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与会学者一致认为,这一规定不仅无法发挥预期的功能,反而会在实践中引发不必要的误解,建议删除。
理由在于:首先,该条行文过于抽象、概括,对侵权法究竟要保护哪些权利、保护哪些利益,界定不清楚、范围不清晰。
一方面,这里提到的“侵害民事权利”,没有提及合法利益的保护问题,但合法利益也是应当受到侵权法保护的。
另一方面,不是所有民事权益都能够通过侵权责任来加以保护的。
债权也是一种民事权利,依据该条似乎要受侵权法调整。
但实际上债权原则上不属于侵权法的保护范围。
其次,该条规定抹杀了民事权利、利益受侵权法保护程度的差别。
侵权法中,债权和利益与绝对权相比,在保护的程度和构成的要件都是不同的。
尤其是民事权利与民事利益在民法中享有不同的地位,较之于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对民事利益的保护受到严格的限制,通常只有在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意等情况下,才有必要对受害人遭受的利益提供侵权法上的救济。
如果对保护利益的范围过于宽泛,容易限制人的行为自由,引发诉讼泛滥,这也不符合侵权法立法的基本目的。
因此,像二审稿第二条那样笼统地规定一个条款,将来法院操作起来就会非常困难,无法从条文中寻找到侵害债权和侵害利益的特殊构成要件。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1.0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2019-01-04 至 2019-02-03)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9年02月03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地方人大、中央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有关社会团体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根据党中央和常委会确定的民法典编纂工作计划和安排,在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初次审议后,拟将各分编草案分拆为几个单元进行若干次审议和修改完善。
经研究,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
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在北京召开多个座谈会,分别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到浙江、重庆、陕西、云南等地进行调研,了解实际情况,听取地方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3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等参加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12月17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
现就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一、关于确立“自甘风险”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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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条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受害人死亡或者残疾的,被扶养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生活费,但侵权人已支付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赔偿金的除外。
受害人死亡,支付受害人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相关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相关费用的除外。
第五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七条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条行为人没有过错,法律规定也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
教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承担主要责任。
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确定具体加害人的,由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补充责任或者相应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根据各自过错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十七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八)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八条侵害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二十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受害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十一条因防止、制止他人人身、财产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二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受害人的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造成残疾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四条故意侵害他人人格权、身份权,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五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约定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支付。
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适当担保。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二十六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对不应有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对不应有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三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二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品等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要求删除、屏蔽侵权内容的通知。
网络服务提供者得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失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旅馆、饭店、商店、银行、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管理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三十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产品责任第三十九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生产者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第四十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二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消除危险、排除妨碍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四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五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惩罚性赔偿。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四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先由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四十八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买卖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买卖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买卖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一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医疗费用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三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因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由所属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一般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简要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难以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未尽到该项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判断医务人员注意义务时,应当适当考虑地区、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务人员有过错:(一)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诊疗规范的;(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三)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