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致讲义人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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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释(2003)20号文废止

最高院法释(2003)20号文废止

最高院法释(2003)20号文废止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二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无偿提供劳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

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

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作者:来源:《消防界》2018年第07期《侵权责任法》明确高空抛物责任分担。

一直以来高空抛物行为倍受关注,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制约,此类事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而且处理此类事件的结果也不同。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伤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可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给予补偿。

此外,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依照《民法通则》规则原则的规定,如果责任人不明确的,整栋楼或整个单元业主均会被列为责任人。

"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相关的法规。

其中,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民法典517条解析

民法典517条解析

民法典517条解析
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517条涉及着人身损害赔偿的
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民法典517条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其内容。

民法典517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原则,其核心思想是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他人的非法行为导致了他人的人身损害,施害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人身损害可以包括生命损害、身体损害以及健康损害等。

对于因此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损害赔偿应该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

民法典517条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例如,在公共交
通工具上发生的人身损害,运输工具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运输工具本身没有过错。

此外,如果人身损害是因为他人的过错造成的,但受害人的过失也存在一定的责任,那么施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来分担赔偿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517条还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时效性。

根据该条规定,人身损害的赔偿请求应当在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超过时效期限的请求将被法院拒绝。

因此,受害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并寻求法律援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民法典517条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赔偿的范围以及赔
偿的时效性。

通过这一条规定,我国法律体系为个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并为受害人提供了救济途径。

对于社会公众而言,理解和遵守这一条款对于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注意:本回答基于对任务的理解,不包含实时更新的法律信息,如有需要,请
以最新的法律规定为准。

物件致人损害

物件致人损害

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 构成要件: 1.造成损害的物件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 施;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须为施工单位建 造; 3.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设置有缺陷, 设计不良、位置不当、基础不牢、施工低劣等; 事后举证 4.设置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二者因 果关系。例:“上海楼脆脆”。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 损害责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 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 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 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物件损害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概述
物件损害责任的概念:物件损害责任是指为自己 管领下的物件造成他人的损害,应当由物件的所 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的特征: 1.对自己有控制力的物件致他人损害承担的特殊侵 权责任; 2.为物的损害负责,典型的对物的替代责任; 3.物件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责任。法彦: “物件是人的手臂的延长”。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 置物、悬挂物损害责任的特点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是致人损 害的物件; 建筑物范围很广,房屋、楼梯、电梯、窗户、天花板、桥 梁、涵洞、纪念碑、水塔、电视塔等; 悬挂物、搁置物包括人工悬挂物、搁置物和自然悬挂物、 搁置物; 责任主体,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如 果是悬挂物、搁置物致人损害,而物体的所有人、管理人、 使用人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非同 一人时由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先承担责任, 再向悬挂物所有人、管理人追偿。

责任承担

物件损害赔偿责任

物件损害赔偿责任

物件损害赔偿责任引言: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物件损坏或丢失的情况。

无论是因为我们自身的过失还是他人的不当行为,都可能导致物件损坏,给我们带来经济损失和不便之处。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对于物件损害赔偿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受损害一方的权益。

本文将就物件损坏的赔偿责任进行详细阐述。

一、物件损坏的法律定义在法律上,物件损坏指的是物体的完整性受到破坏、减损或毁坏,无法继续使用或者价值贬低的状态。

物件损坏可以发生在任何物品上,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车辆、器具等。

法律对于物件损坏的赔偿责任有明确定义和规定。

二、物件损坏的赔偿责任原则1. 过失责任原则:物件损坏赔偿一般基于过失责任原则,即只有当损害发生时,行为人存在过失或过失行为的可能,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确定赔偿责任时,需要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过失,并确定其过失行为与物件损坏之间的因果关系。

2. 赔偿损失的原则:根据法律规定,物件损坏赔偿责任包括实际损失和合理预期利益的损失。

实际损失指的是物品的修复费用或者市场价值,而合理预期利益的损失则包括间接损失、利润损失等其他经济损失。

3. 赔偿限额的原则:法律规定了物件损坏赔偿的限额,即赔偿金额不得超过物件自身的价值。

如果物件价值已被合理评估,则赔偿责任将以物品的评估价值为上限。

4. 赔偿义务的原则:依据法律规定,物件损坏赔偿责任应由犯过失的行为人承担。

如果无法确定过失责任的具体归属,那么根据损害发生地的不同,可能由事故现场负责人或者共同参与造成损害的各方分担赔偿责任。

三、物件损坏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物件损坏赔偿责任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 人为过失:当行为人因错误操作、疏忽大意等原因导致物件损坏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故意破坏:当行为人故意毁坏他人的物件时,将根据法律规定承担更严重的责任。

3. 自然灾害:在自然灾害引发的情况下,损坏的物件一般由损失方自行承担,除非存在他人过失或保险责任。

4. 子女赔偿义务:未成年人因不慎破坏他人财物时,其法定监护人负有相应的赔偿义务,但赔偿金额不得超过监护人的经济能力限度。

玩具安全问题个人损害索赔案例分析

玩具安全问题个人损害索赔案例分析

玩具安全问题个人损害索赔案例分析在现代社会中,玩具作为儿童的重要伴侣之一,不仅可以带给他们欢乐和乐趣,还能促进他们的成长与发展。

然而,随着社会进步和科技的发展,玩具的种类越来越丰富多样,与此同时,玩具安全问题也日益引人关注。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起玩具安全问题个人损害索赔案例,探讨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解决办法。

案例描述:小王是一位刚满5岁的男孩,某日,家人为他购买了一款热门的玩具积木。

然而,该积木存在安全隐患,其内部含有有毒物质,未经消费者知情和警告就被销售出去。

小王在使用积木的过程中,不小心将一块含有有毒物质的积木吞入肚中,引发了严重的胃痛和呕吐症状。

经检查,小王被诊断出中毒,并需要住院治疗。

此时,小王的家人决定对玩具生产商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等。

法律责任分析: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生产者对销售的产品要承担依法履行的义务,保证产品在合理使用范围内不存在危险。

而在本案中,玩具积木含有有毒物质,直接导致了小王的中毒事件发生,因此,生产商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方面,生产商未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中提醒用户关于有毒物质的存在,也未提供警告和使用的正确方法,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产品质量缺陷。

另一方面,积木生产商在制造过程中可能存在质量控制不严的问题,导致有毒物质被混入产品中。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生产者在发现产品存在危险时,应立即采取停止销售、下架等措施,并及时向消费者告知危险情况。

而在该案例中,生产商未能及时采取措施来防止有毒物质的流入市场,也未积极履行应尽的通知义务,这是一种严重的失职行为。

解决办法:在面临此类个人损害索赔案例时,受害人和家属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合法权益:1. 寻求法律援助:受害人和家属可以咨询律师,寻求法律援助,以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维护。

律师将能够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并代表受害人与生产商进行交涉和协商。

2. 提起索赔诉讼:如果协商无果,受害人和家属可以选择提起索赔诉讼,要求生产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高空抛物侵权是指行为人在高空抛掷物品,造成他人财物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行为。

该行为的发生不仅危及他人安全,也与公共秩序和道德相悖。

因此,对于高空抛物侵权的归责原则和责任主体应做出明确规定,以维护社会安全与公平正义。

1. 归责原则高空抛物侵权的归责原则应当遵循民法中的原则,即“因果关系原则”。

行为人对于高空抛物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并且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高空抛物侵权的归责也应当遵循“举证责任原则”。

被侵权人应当证明其财物损失或人身损害是由于行为人高空抛物所导致的,而行为人应当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没有造成被侵权人的损失。

2. 责任主体高空抛物侵权的责任主体应当包括直接施行抛物行为的人和雇主、业主等背后的责任主体。

直接施行抛物行为的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公安机关也应当对其依法予以处理。

雇主、业主等背后责任主体应当在落实监管责任方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们应当采取适当和必要的措施,防止和制止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

例如,雇主应当对其员工的行为负起相应的管教义务,业主应当对其住户的行为负起相应的监管义务。

如果发生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他们也应当承担相对应的赔偿责任。

3. 建议在高空抛物问题的治理中,应当注重的是预防而不是后置补救。

因此,建议政府加强立法和培训教育,增加市民的行为规范和安全知识。

同时,对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检举和处理也需要加强力度,让行为人感受到法律的严厉和公正。

加强社会监督和宣传教育,形成全社会共同推动治理高空抛物的氛围和合力。

只有全社会共同发力,才能切实有效地维护社会安全与公平正义。

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__政法大学出版社,____年版,第56页.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国家赔偿法》草案中作出如下说明:桥梁、道路等公共营造物,因设置管理欠缺发生的赔偿问题不属于违法行使职权的问题,不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受害人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向负责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请求赔偿。

《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杨垠红.侵权法上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之研究[M].法律出版社,____年版,第40页.王俊英.论安全保障义务及其限度[J].河北法学,____,26(10),第199页.《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摘要:以案例引入的方法提出公共设施致害问题,通过对公有公共设施致害概念,构成要件,以及结合案情的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理想方案。

___年5月甘肃省省道306线岷县县城以北500米处的北门洮河大桥突然垮塌,桥上数名行人和两辆农用三轮车掉入河中,四人受伤。

经调查核实,一辆超载的大货车是此次坍塌发生的直接原因,公路管理部门称自己并无执法权,而交管部门长期以罚代管处理超载车辆;另据调查发现,该大桥年久失修,有关部门并未尽到妥善管理的职责。

而在甘肃境内,类似的桥梁有很多。

此类公有公共设施致害问题及由此引发的赔偿问题,引起了我的思考。

一、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界定所谓公有公共设施致害是指由于公有公共设施在设置(如设计、建造、安装等)或管理(如维护、修缮、保管、巡查等)方面存在瑕疵,缺乏通常应具有的安全性,致使使用者(利用者)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

二、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构成要件(一)需为公有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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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概念界定

①建筑物,指人工建造的、固定在土地上,
其空间用于居住、生产或者存放物品的设施,如
住宅、写字楼、车间、仓库等。

②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指人工建造的,固定
在土地上、建筑物以外的某些设施,如道路、桥
梁、隧道、涵洞、城墙、堤坝、纪念碑、雕像等。

③悬挂物、搁置物,指搁置、悬挂在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非建筑物、构筑物或者
其他设施本身组成部分的物品。例如,搁置在阳
台上的花盆、悬挂在天花板上的吊扇、脚手架上
悬挂的建筑工具、冬天屋檐上悬挂的冰凌(自然悬
挂物)等。
• ④管理人,指对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 悬挂物负有管理、维护义务的人。我国国 有资产一般由特定的机关或者单位进行管 理。一般来说,如果有管理人,所有人就 无须承担责任。
物件致人损害
精品
•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 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 建筑物、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
坠落致人损害的责任
• 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致人 • 其他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 一、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一款规定了地面施
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该责任采过错推定责任,
• 窨井是指上下水道或者其他地下管线 工程中,为了方便检查或者疏通而设置的 井状构筑物。其他地下设施包括地窖、水 井、下水道以及其他地下坑道。
• 〖真题(2007-3-18)〗甲公司铺设管道,在 路中挖一深坑,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 乙驾车撞倒全部标志,致丙骑摩托车路经 该地时避让不及而驶向人行道,造成丁轻 伤。对丁的损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B.应由甲和乙 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 C.应由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应 由甲、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 答案:A
• 三、建筑物、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 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责任
•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 改变了《民法通则》126条的规定,将建筑 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一分为二:
• ⑤使用人,指因租赁、借用等使用建筑物等设施 的人。一般来说,使用人在两种情况下应承担责 任:
• (a)使用人依法或者依照约定对其使用的建筑物或 者其他设施负有管理、维护义务时,因其管理、 维护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例如:如果租赁合同 约定,房屋承租人对房屋承担管理、维护义务, 则因房屋上的物件致人损害是,承租人如果不能 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需要承担责任。
• ②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谁对于管理、维护具有过错,就有谁承担责任(当 然这可能需要在诉讼中查明,因此从道理上讲,
受害人有权将其一并起诉,法院查明事实后,再 确定具体的责任承担者)。
• (2)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责任后, 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侵权责任法》 在这里没有采用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责任分 担模式,而是要求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 用人先承担责任,然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人不直接对被侵权人承担责任。
• ①建筑物脱落或者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 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依照《侵权 责任法》第85条的规定,采用过错推定责 任。
• ②建筑倒塌致人损害的,则依照《侵权责 任法》第86条的规定,采用无过错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 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 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 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 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b)使用人对建筑物等实施管理、维护不当,造成 他人损害的,承租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应承担侵权责任。
• 2. 责任承担

(1)建筑物、构筑物的组成部分脱落或者建筑
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
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责任:
• ①采用过错推定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 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
• 〖例一〗房屋所有人甲与承揽人乙签订合 同,由乙给自己安装防盗网。由于乙的过 错,安装不牢,不久防盗网坠落将丙砸伤。 此例中:①丙不能直接要求乙对自己承担 责任,丙只能要求甲对自己承担责任;②甲 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乙追偿。
• 〖例二〗甲在自家阳台上放置了多盆花草, 一日乙家的猫将甲放在阳台上的一盆花撞 翻,花盆掉到楼下将丙的汽车损坏。此例 中:①甲没有对花盆采用足够牢固的放置 方式,应当预见到猫这一类动物可以轻易 到达开放的阳台并撞翻花盆,甲应对丙承 担责任;②甲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乙追偿。
显标志,也采取了安全措施,但如果不足以保证
他人安全的,仍然应当承担责任。②施工人设置
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以后,因为第三人的行
为或者自然原因导致标志和安全措施被破坏或失
灵,施工人明知而不重新采取措施的,仍应对损
害承担责任。
• 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二款规定窨 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由管理人承担 侵权责任。该责任采过错推定责任,管理 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施工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1的场所进行。
• ②施工人既没有设置明显标志,也没有采取安全 措施。即不作为。
• ③因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 “施工人员以外”的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如 果是参加施工的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遭受损害, 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 〖真题(2008-3-16)〗大华商场委托飞达广告公司 制作了一块宣传企业形象的广告牌,并由飞达公 司负责安装在商场外墙。某日风大,广告牌被吹
• ④施工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 2. 责任承担

(1)责任主体:由施工人承担责任。所谓施工
人,指接受施工任务并组织施工作业的单位或者
个人,一般情况下是承包他人工程的承包人或者
加工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

(2)免责事由:施工人证明自己已经设置明显
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并足以保证他人安全的,
不承担责任。因此:①施工人即使已经设置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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