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的相关规定

合集下载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

三、产品质量法的概念、性质和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于1993年2月22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审 议通过,1993年9月1日实施。2000年7月8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定。 《产品质量法》调整两类社会关系:(1)产品质 量监督与管理关系;(2)产品交换过程中的横向 社会关系。
绿色食品标志
绿色饮品企业环境质量合格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标志
保健食品标志:在广播 广告中,应以清晰的语 言表明其为保健食品。
原产地域产品标志: 以此区别同等类型, 但品质不同的非原产 地域产品。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包括安全认证标志、 消防安全标志、电磁 兼容标志、安全与电 磁兼容标志。
中国名牌标志: 中国名牌产品是指 实物质量达到国际 同类产品先进水平、 在国内同类产品中 处于领先地位、市 场占有率和知名度 居行业前列、用户 满意程 度高、具有 较强市场竞争力的 产品,其有效期为3 年。
二、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二)采取措施,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 (三)有关产品标识的义务 (四)不得违反禁止性规范
第三节 产品质量责任

一、产品缺陷责任
(一)含义
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人身、 财产损害时,应承担的特殊的侵权责任。 责任承担前提:缺陷+造成实际损害


(一)产品内在质量符合法定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 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 合该标准(针对“缺陷”产品)。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 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针对“瑕疵”产品)。 3、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 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针对“瑕疵”产 品)。

质量法律法规清单

质量法律法规清单

质量法律法规清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这是质量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损害赔偿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该法强调了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此法律侧重于保护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的权利。

其中包括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等。

当消费者因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质量不合格而受到损害时,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是关系到公众生命健康的重大问题,这部法律对食品生产、经营、安全标准、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范。

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该法律规定了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等环节的要求,以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工作对于保证产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该法规定了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等方面的内容,确保计量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为质量控制提供可靠的计量基础。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标准化是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

本法明确了标准的制定、实施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促进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推动技术进步。

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规定了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程序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以确保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

八、《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当汽车产品存在缺陷时,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实施召回。

经济法-第八章-产品质量法

经济法-第八章-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产品质量法含义 产品质量法调整对象 产品质量法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地域范围
产品质量法概念
• 产品质量法(products quality law): 规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以及生产经营者对 其生产经营的缺陷产品所致他人人身伤害 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产生的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地域范围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 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 这一关系是发生在行政机关在履行产品监督
管理职能的过程中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是管理、监督与被管理、被监督的关系 2.产品质量责任关系
这一关系是发生在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用 户及其相关第三人之间的,因产品质量问题 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关系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的客体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1.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2.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 3. 用户 4. 消费者 5. 受害者 6. 产品责任主体
产品质量法的客体适用范围
1. 产品的含义 2. 产品质量的含义及分类
产品的含义
• 《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指经 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不包括服务)
者与销售者的责任与义务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
第三节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
产品责任 产品质量争议处理
产品责任
1.产品责任的含义 2.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3.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4.产品责任的免除 5.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下面是CN人才网特地为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1.本条是对产品质量立法宗旨的。

2.制定产品质量法的主要目的:一是,为了加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促使生产者、销售者保证产品质量;二是,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严厉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三是,为了切实地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民事赔偿;四是,为了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3. 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是指国家对产品质量采取必要的宏观管理和激励引导的措施,促使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并且通过加强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建立运用市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制约假冒伪劣产品的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4.本法所称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5.本法所称用户,是指将产品用于社会集团消费和生产消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6.本法所称消费者,是指将产品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的公民。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1.本条是关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2.本法适用的地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3.本法主要调整在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中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

4.本法调整的产品范围包括: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

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等;以及初级农产品,如农、林、牧、渔等产品,不适用本法规定。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是指建筑物、工程等不动产不适用本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2.22•【文号】主席令第71号•【施行日期】1993.09.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7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四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五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八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九条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

判决:
一、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应赔偿受害 人李志华家属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2,600元,于判决生 效后十天内一次付给原告何荣。 二、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不能履行第 一项时,由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代为履行。 三、准许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补偿受害人李志 华家属人民币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一次付 给原告何荣。 四、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应接受原告何 荣退还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一台,并当即 退还原告何荣货款人民币341.33元,在判决生效后十天 内履行完毕。 五、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述各项判决, 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因此,让原告对被害人死亡事故承担相应 的民事责任,是没有道理的。 此外,本案 还应当判决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接受原告 退回不合格漏电保护器并返还货款。对原 告提出的赔偿数额,应当在判决书中说明 具体指向,并且应当说明该某项请求是否 成立,以确定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然后 才是根据当事人的责任问题确定其应承担 的赔偿数额。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 因生产、销售有缺陷的产品知识他 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所应承 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归责原则 (二)产品责任的构成 《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都有规定,生产者、销 售者承担产品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产品存 在缺陷。2、存在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的事实。3、产品缺陷 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1、生产者的损害赔偿责任。2、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3、 受害人的求偿权与现行赔偿人的追偿权。 (四)损害赔偿范围 (五)诉讼时效和争议的解决
案例: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990年3月1日,何荣在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购买了一台被告 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生产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价 格341.33元。同月3日,何荣又购买了一台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生产的 双三牌GCB-1型多功能漏电保护器,价格34.10元。 该月中旬,何荣在家中安装了这两件电器。4月1日晚9月30分左右, 何荣之妻李志华用该淋浴器洗澡时被电击死亡。 为此,何荣向上海市长 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被告生产、销售的淋浴器及漏电保护器质量 有问题,致使其妻在使用中被电击死亡,被告应当赔偿经济损失25, 800元,两台电器退回,被告按退货处理。 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辩称:淋浴器是本公司代销的,赔偿责 任应由产品制造者承担,本公司没有责任。 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 电器厂辩称:其生产的淋浴器部分产品确有质量问题,但上海无线电三 十三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失灵,以及原告安装不当,亦是李志华触电死 亡的原因,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和原告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辩称:淋浴器质量不合格,是原告之妻触 电死亡的主要原因,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对此应负主要责任; 原告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安装大功率电热淋浴器,致本厂生产的漏电保 护器失效酿成事故,亦应负担一定责任;本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无质量 问题,不应负赔偿责任,可酌情予以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四十二条

第四⼗⼆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销售者对因产品的缺陷造成他⼈的损害的赔偿责任的规定。

⼀、按照本法第四⼗⼀条的规定,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是产品的⽣产者,⽣产者对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损害的,除证明有法定免责条件外,应承担⽆过错责任。

⽽依本条规定,销售者在⼀定条件下,也要承担产品责任。

⼆、本条规定的销售者承担的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条件是: 1.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项规定的销售者承担责任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是销售者须存在过错。

销售者的过错包括两个⽅⾯:⼀个⽅⾯是由于销售者积极的⾏为(即作为)⽽使产品存在缺陷;另⼀个⽅⾯是由于销售者不积极的⾏为(即不作为)⽽使产品存在缺陷,⽐如不在适宜的条件下保存产品,结果造成产品缺陷。

⼆是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即已经造成了⼈⾝、他⼈财产损害。

三是损害事实是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引起的。

2.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的这⼀规定,避免了发⽣因不能准确确定缺陷产品的⽣产者⽽使受害⼈求偿⽆着的情况,体现了对受害⼈利益的充分保护,也有利于促使销售者谨慎进货,选择可靠的⽣产者、供应商,不经销隐匿、伪造⽣产⼚名的产品。

根据本法有关规定,“销售者应当执⾏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如果销售者执⾏了这⼀规定,完全有可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产者”和“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

3.对因产品存在缺陷⽽引起损害赔偿诉讼中,受害⼈要求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承担证明销售者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这⼀点与要求⽣产者承担产品责任是不同的。

对消费者来讲,因销售者的原因造成产品存在缺陷并致消费者⼈⾝、财产损害⽽引起的责任,既有损害赔偿责任⼜有合同责任,也就是两个责任存在竞合。

产品缺陷的法律界定

产品缺陷的法律界定
(3)警示缺陷。这里的警示可分为指示和警告。指示是指有关产品的主要性能、正确的使用方法及错误使用可能招致的危险等事项的文字表述。通过指示,使用者获得必要的相关知识,避免不当使用产品造成的伤害,指示体现了对使用者知情权的保护。警告是要求生产者告知使用者产品存在的危险,使使用者对产品的危险有明确的了解,这样使用者就可以自主地选择是接受该产品承受这一危险,还是放弃该产品避免这一危险,警告体现了对使用者选择权的保护。生产者必须根据产品的不同性质,以适当的方式提供指示和警告两种信息给使用者。生产者未以适当方式向使用者说明产品在使用方法及危险防止方面应予注意的事项,导致产品发生危险的,即警示缺陷。警示缺陷是指由于产品提供者对产品的危险没有作出必要的说明与警告,对使用者造成的不合理危险。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赋予了生产者警示义务。设计缺陷的归责原则是过失责任原则,即生产者有义务在为产品设计时尽合理注意,以防止可预见的、不合理的危险和可预见的超出通常使用用途所造成的危险。如果生产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而采用设计而给消费者造成伤害的,生产者就必须承担过失责任。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产品缺陷的认定有极度的复杂性和困难性,而认定标准的不统一,必将加剧缺陷认定的不确定性和混乱,但目前尚没有更好的解决方法。
二、我国产品缺陷法律界定及其评析
我国《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缺陷认定存在两个标准,即: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的一般标准和是否符合有关国家、行业标准的安全标准。
随着工业革命的进行,商品的生产和销售方式逐步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种产品要经历生产、运输、仓储、批发、零售等许多环节才能最终到达消费者手中,把产品责任的主体仅限于有直接契约关系的当事人间,实际上大大限制了那些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消费者获得损害赔偿的可能性。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在认定产品缺陷时,并没有明确的标准,主要根据产品缺陷的定义木身来认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即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标准和生产标准二者的结合,且以不符合生产标准为优先适用。即产品是否存在缺陷首先要考虑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符合则无缺陷,不符合则有缺陷。但如何衡量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没有标准,主要由法官白由裁量对于这一认定标准,我国立法借鉴了国外立法的经验,避免了因具体罗列缺陷种类而可能导致的法律疏漏。值得商榷的是这样的规定不利于保护消费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的相关规定生产者或销售者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造成了消费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且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责任按以下方式承担:
一.生产者的严格责任。

生产者的严格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无论生产者处于什么样的主观心里状态,生产者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严格责任不同于绝对责任,它仍然是一种有条件的责任。

产品质量法同时规定了法定免责条件,即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虽已将产品投入流通,但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二.销售者的过错责任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销售者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过错是一种推定过错,销售者负有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三.损害赔偿
1.求偿对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其次,对于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赔偿。

2.赔偿范围
(1)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分为三种情况:第一,产品缺陷造成受害者人身伤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第二,造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者的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第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
(2)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