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缺陷致人损害诉讼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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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

司法实践中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

司法实践中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失之虞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责任。

司法实践中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分为受害人的举证责任、生产者的举证责任和销售者的免责举证责任。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失之虞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责任。

司法实践中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的分配是:1、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受害人举证的事项包括受到的伤害、产品缺陷存在、使用了缺陷产品、伤害是使用缺陷产品造成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

2、生产者的举证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产品责任纠纷生产者应当对免责事项负有举证责任。

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但不是绝对责任。

生产者的责任是否免除还要看其他法律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者不承担产品责任的情形主要有:(1)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上不存在的;(3)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需要指出的是,评断产品缺陷是否为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的,应当以当时整个社会所具有的科学技术水平来认定,而不能以产品生产者自身所掌握的科学技术水平来认定。

在司法实践特别是汽车产品责任纠纷中,生产者通常希望通过鉴定机构的鉴定或者技术分析来证明缺陷是不存在的,或者损害的发生不是有缺陷引起的。

生产者的这种方式给受害人带来了一定的压力,但如果详细分析这些鉴定报告的结论、鉴定的方式的都是存在重大缺陷的。

比如,受害人主张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紧急制动时车后轮抱死造成车辆甩尾发生事故。

路面留下的轮胎刹车痕迹能够表明两后轮胎在事故发生前处在抱死滑动状态。

客户对产品质量不认可由谁举证

客户对产品质量不认可由谁举证

客户对产品质量不认可由谁举证如果一件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话,那么轻者可能会导致使用者财产受到损害,严重的话甚至还会直接导致使用者的重伤或死亡。

而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要想追究责任,要求赔偿的话就要进行举证。

那么,客户对产品质量不认可由谁举证?下面由我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一、客户对产品质量不认可由谁举证关于客户对产品质量不认可由谁举证的问题,因视具体情况而定,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具体如下:(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二、因产品质量致害四个类型(一)人身伤害。

例如,人肢体的损伤、残废、灭失等以及身心的疾病、死亡人身伤害。

人身伤害是指因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了受害人人体和健康的损害等。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受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的途径和先行赔偿人具有追偿权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本条所讲受害人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之后,有权要求获得赔偿的人。

包括直接买受缺陷产品的人,也包括非直接买受缺陷产品但受到缺陷产品损害的其他人。

二、本条从方便消费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作出了关于受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的两个途径:一个是可以要求产品的生产者赔偿;另一个是也可要求产品的销售者赔偿。

也就是说,只要是缺陷产品引起的损害赔偿,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和销售者中的任何一方提出赔偿请求。

如果二者不予赔偿,受害人可以生产者和销售者中的任何一方或者双方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三、根据本条规定,先行赔偿的一方有权向应承担责任的一方追偿自己已经向受害人垫付的赔偿费用。

也就是说,没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对因缺陷产品而引起的赔偿请求时,预先替对方垫付了赔偿费用。

一方有权要求有责任的一方支付自己已经垫付的赔偿费用。

如果一方拒绝支付,另一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对方支付。

四、在产品责任的诉讼中,除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举证责任外,受害人也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出相应的证据,比如受到损害的证据、损害是由缺陷产品引起的证据、自己完全按照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的证据等。

注意! 释义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

因产品缺陷导致事故发生怎么赔偿

因产品缺陷导致事故发生怎么赔偿

因产品缺陷导致事故发⽣怎么赔偿我们都知道⼚家⽣产⼀个商品是需要经过质量检查的,没有达标的产品是不能流⼊市场的,特别是对于⼀些电器要是产⽣质量不过关,很容易引起⼀些安全事故的发⽣,那要是真的发⽣了这样的事情消费者应该怎么维权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因产品缺陷导致事故发⽣怎么赔偿【案情经过】2013年9⽉7⽇凌晨2时许,焦某某⼊住李某某经营的“欣诚宾馆”305房间,2时50分左右,焦某某在该房间使⽤某电⼦有限公司⽣产的电⽔器(2003年7⽉出⼚)洗澡过程中,被电击突然倒地昏迷,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

经鉴定,焦某某属因电击死亡。

某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该次热⽔器触电事故测试认为,导致本次触电事故的原因为:“①热⽔器在使⽤过程中容器的电极进⼊⼝有铜盐溶液渗出;②热⽔器使⽤的电源插座接地线未有效连接”。

后焦某某的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热⽔器的⽣产⼚家某电⼦有限公司及宾馆经营者李某某连带赔偿因焦某某死亡所产⽣的各项损失。

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损害的,⽣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焦某某因热⽔器漏电⽽导致死亡,属因产品存在缺陷受到损害,故热⽔器⽣产者某电⼦有限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李某某系宾馆的经营者,⾮产品的⽣产者、销售者,则其应承担的是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产⽣的相应责任,⾮产品责任,由于受害⼈家属选择的是产品责任,故李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若该热⽔器的⽣产者某电⼦有限公司要免除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45条之规定,需举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未将产品投⼊流通;产品投⼊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将产品投⼊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涉案热⽔器交付最初消费者⾄本次触电事故发⽣之⽇时已满10年。

但该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其不能免责。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电⼦有限责任公司向焦某某的亲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18354.88元。

产品责任相关法条

产品责任相关法条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销售者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缺陷纠纷案件法院分配举证责任的裁判规则

产品缺陷纠纷案件法院分配举证责任的裁判规则

产品缺陷纠纷案件法院分配举证责任的裁判规则在产品缺陷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重要的裁判规则。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以及国际惯例,举证责任的分配可能存在差异,但通常会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首先,厂商的举证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生产商、销售商或者提供者有义务为其产品的质量问题负有举证责任。

在产品缺陷纠纷案件中,如果消费者主张该产品存在缺陷,厂商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的要求,证明其产品不存在缺陷。

如果厂商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则在举证责任上负有不利地位。

其次,消费者的举证责任。

虽然厂商负有较重的举证责任,但消费者作为产品使用者,也有义务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产品存在缺陷。

消费者可以通过提供产品的照片、视频、购买凭证、消费合同等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消费者还可以提供专家鉴定报告、相关证人证词等来支持其主张。

在消费者提供初步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有义务对这些证据进行评估,并要求厂商提供相关证据以反驳消费者的主张。

第三,裁判机关的举证义务。

在一些司法制度中,法院也承担着一定的举证责任。

法院在审理产品缺陷纠纷案件时,应当发挥举证的主导作用,通过整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寻找证据中的真相,确保公正裁决。

法院可以要求双方提供更多的证据,如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技术检验、听证会、鉴定等,以弥补双方证据不足或存在争议的情况。

最后,证据推定和举证负担的转移。

在一些情况下,法律可能规定了一些证据的推定规则,即其中一方当事人可以不提供证据,而由法院根据事实推定该方当事人的主张成立。

例如,在一些国家的消费者保护法中,产品在购买后六个月内发生质量问题,可以推定该产品存在缺陷,消费者可以较少承担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

另外,有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了在一方当事人无法获得关键证据时,该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证据。

总之,在产品缺陷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考虑到厂商、消费者和法院的各方利益和权益。

举证责任法律规定(3篇)

举证责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

在我国,举证责任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举证责任的概念、原则、适用范围、承担方式等方面对举证责任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举证责任的概念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收集、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之一,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三、举证责任原则1. 优势证据原则: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但并非要求提供确凿无疑的证据,只要提供证据达到优势程度即可。

2. 疑难利益归原告原则:在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3. 责任倒置原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以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

四、举证责任适用范围1. 诉讼案件: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等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2. 非诉讼案件:在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同样负有举证责任。

3. 民事法律行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五、举证责任承担方式1. 当事人自行举证: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自行收集、提供证据。

2. 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在当事人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调查取证。

3. 证人证言:证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出庭作证,提供相关证据。

4.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对于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获取相关证据。

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1. 一般原则: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2. 特殊原则:在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3. 疑难利益归原告原则:在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产品缺陷责任的举证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的举证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的举证责任一、产品缺陷责任的法律基础产品缺陷责任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根据这两部法律,当消费者因购买或使用产品遭受损害时,可以要求生产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产品缺陷的定义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制造、销售等环节中存在的缺陷,使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对人身安全或财产造成损害的风险。

产品缺陷可以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缺陷等多个方面。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在产品缺陷责任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重要的法律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消费者主张产品存在缺陷时,消费者需要首先提供证据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即承担举证责任。

一旦消费者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则需要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缺陷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

四、消费者的举证责任消费者作为产品的使用者和受损害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产品存在缺陷。

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提供证据:一是提供产品的购买凭证、合同、发票等相关文件;二是提供产品的照片、视频、样品等物证;三是提供相关的专家鉴定报告或权威机构的检测报告。

消费者提供的证据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分性。

五、生产者的举证责任一旦消费者提供了证据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缺陷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

生产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提供证据:一是提供产品的设计、制造、检测等相关文件;二是提供产品的质量控制记录、证书等证据;三是提供相关的专家鉴定报告或权威机构的检测报告。

生产者提供的证据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分性。

六、法院的裁判原则当产品缺陷责任纠纷进入法院诉讼程序时,法院将根据相关证据来判断缺陷责任的归属。

在举证责任方面,法院会依据合理推定原则,即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按照常理和经验推定某事存在或不存在。

当消费者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产品存在缺陷时,法院会要求生产者提供相反的证据,否则可能对生产者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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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诉讼
的举证责任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诉讼的举证责任
许多法律工作者在办理质量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都会存在这样一种观点:只要受害人证明了自己购买了某生产者的产品,并且因使用该产品受到了伤害,受害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诉讼属于举证责任倒置,即:由生产者证明自己的产品不存在缺陷和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而产品的合格证因是生产者自己的检验合格并不能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格;至于国家权威部门的监督抽查合格结果亦不能证明涉案的单一产品的合格。

生产者若想证明自己的产品合格,必须重新对涉案产品申请检验。

上述观点是对举证责任倒置的误解,是错误的。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四部分:1、行为违法;2、有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

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责任,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等角度出发,将产品责任归责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以生产者存在主观过错为必备要件,只要求具备以下为三部分必备要件:1、产品存在缺陷;
2、因产品缺陷造成了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3、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根据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也就归纳出了产品质量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黄松有主编的《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进行了解释:
一、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首先,受害人应当对其所受到的伤害承担主张和证明责任。

其次,受害人应当对其损害事实与使用了有缺陷产品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证明。

以上法律规定及解释强调受害人要证明自己使用了缺陷产品,而不仅仅是证明自己使用了产品,由此可见,受害人能否证明自己使用的产品是缺陷产品,是受害人向生产者主张损害赔偿的关键证据。

如果说让生产者自己证明自己的产品不存在缺陷,并要求对单个产品重新检验,这既不符合日常情理,也是生产者自己对自己的合格证及国家检验合格报告的先予否定。

是否因为受害人受到伤害就当然推定使用的产品就是缺陷产品呢这种观点当然是错误的。

众所周知,引起人身伤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包括:受害人自身过错、第三人的过错、意外事故等等。

更何况,《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已经对缺陷给予了准确的定义(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二、生产者的举证责任。

法律规定了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适用无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只要受害者证明自己使用了缺陷产品,并证明了使用缺陷产品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就推定为生产者存在过错,如果生产者不能证明自己的免责事由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免责事由这一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依据规范说确立的基本分配规则,原本就应当由生产者承担。

因此,该项规定反映的并不是举证责任的倒置,而是“正置”。

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有哪些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生产者的免责事由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4、受害人有过错;
5、第三人的过错;
6、意外事故;
7、法律规定的其他免责事由。

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免责事由的成立,则证明原告受到损害与被告的产品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提出索赔的关键依据是证明所使用的产品存在缺陷,以及因此造成了损害。

如果受害人证明了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应当证明法定的免责事由。

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就不能归责于生产者,因此,生产者亦不存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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