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损害责任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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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侵权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例

饲养动物侵权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例

饲养动物侵权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例现在饲养动物侵害他人的事件时有发生,那么如何认定饲养动物侵权行为?下面是店铺精心为你整理的饲养动物侵权的案例,一起来看看。

饲养动物侵权的案例1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例核心内容: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蒋某某、倪某某、龙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和段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某,被告倪某某,被告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2011年9月14日,刘某某将贩卖的牛放在倪某某经营的养牛场内。

当天,刘某某与蒋某某谈好价格,蒋某某购买刘某某的牛。

由于疏于管理,牛从养牛场跑出,刘某某将跑出的牛追回的过程中,牛被龙某某骑行的摩托车惊吓后又跑脱,并将原告致伤。

事故发生后,刘某某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5000元。

故起诉要求四被告赔偿:医疗费1852.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20元/天×8天)、护理费640元(80元/天×8天)、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11 996.65元(20 249.70元/年×10%×5年=10 124.85、陈某某的生活费14 974.49元/年×10%×5年÷4=1871.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700元,合计20 849.25元。

被告刘某某辩称,其已经将牛卖给了蒋某某,蒋某某也当场支付了购牛款6200元,根据交易习惯,蒋某某已经是牛的所有权人,牛致伤原告,应由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蒋某某辩称,其与刘某某协商购买刘某某所有的牛,并向刘某某支付了6200元是事实,但6200元是定金,其与刘某某约定,刘某某将牛送上货车才视为交付,虽然其已支付了定金,但刘某某没有将牛送上货车,牛就跑脱伤人,由此产生的风险应由刘某某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05•【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2024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杜军、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梁凤云出席发布会,发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不断提升,饲养宠物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生活内容的一部分。

仅就养犬看,据统计2022年中国城镇犬只数量为5119万只。

犬只为人们日常生活增添了乐趣,一定程度上也承担了精神陪伴的角色。

与此同时,由于部分犬只饲养人和管理人缺乏文明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对犬只疏于管理,导致犬只在卫生、安宁和安全等方面都影响到他人生活,由此引发了矛盾纠纷。

尤其是,随着犬只数量不断增加和犬只品种增多,近年来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

因此,协调、统一养犬快乐和养犬安全,是社会治理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也是法治建设应当关注的重要内容。

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犬只致损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一方面,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饲养人、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和责任,通过法律责任追究来培养饲养人和管理人文明养犬、依规养犬的意识和习惯。

另一方面,切实贯彻法治建设“抓前端、治未病”要求,依法支持相关行政机关就文明、安全养犬开展的执法工作,充分发挥行政执法靠前管理优势,切实避免犬只致损事件发生。

本次选取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6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

这些案例中,5个是民事诉讼案例,1个是行政诉讼案例,希望通过这些案例达到以下效果。

一是切实做到文明养犬、依规养犬。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相关地方法规规章等都对犬只饲养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了规定。

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例

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例

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例话说有这么一个动物园,里面的动物那是五花八门,可热闹了。

其中有一群猴子,那可真是猴精猴精的。

有一天,游客小李带着自己的孩子去动物园玩。

他们来到猴山的时候,孩子特别兴奋,趴在栏杆上看猴子。

这时候呢,有一只特别调皮的小猴子,不知道从哪儿捡到了一个小石子儿,突然就朝着孩子扔了过来。

这小石子儿不偏不倚,正好砸到了孩子的额头,孩子“哇”的一声就哭了。

小李那叫一个心疼啊,赶紧抱着孩子去找动物园的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一看,这事儿可不能含糊啊,就先带着孩子去医务室简单处理了一下。

但是孩子的额头还是肿起了一个大包,小李就觉得动物园得给个说法。

按照道理来说啊,动物园饲养这些动物,就有责任保证游客的安全。

这些猴子虽然调皮捣蛋是天性,但是动物园得有防范措施啊。

比如说,猴山周围的栏杆是不是足够高,能够防止猴子把东西扔出来伤到游客;再比如说,工作人员有没有对猴子的行为进行适当的管理。

小李就认为动物园在这些方面没做好,所以动物园得承担责任。

动物园呢,一开始也有点委屈,觉得猴子扔东西这事儿也不好控制啊,这就是个意外。

可是法律可不管你这些借口哦。

在这种情况下,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就很明确了。

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比如说栏杆的高度是符合安全标准的,平时也有对猴子进行一定的管理训练,那可能责任就会小一些。

但是如果动物园拿不出这些证据,那可就麻烦了,就得对孩子受伤这件事负责到底。

最后啊,动物园发现自己确实在管理上存在一些漏洞,栏杆虽然高度差不多,但是中间的缝隙有点大,让猴子能够把小物件扔出来。

而且工作人员平时对猴子这种乱抛物的行为也没有太在意。

所以,动物园就承担了孩子的医疗费用,还向小李一家赔礼道歉呢。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动物园里的动物虽然可爱,但也是有潜在危险的。

动物园可得好好照顾这些动物,同时也要保护好游客的安全,不然啊,就得为自己的疏忽买单喽。

有个挺大的动物园,里面养了一只威风凛凛的老虎。

养狗侵权责任法律案例(3篇)

养狗侵权责任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张某,男,40岁,某市居民。

双方系邻居关系。

2021年3月,被告张某购买了一只金毛犬,取名“小金”。

小金性情温顺,但在未栓绳的情况下,于2021年6月咬伤了原告李某。

事发后,原告李某花费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5000元。

原告李某认为,被告张某未尽到对金毛犬的管理义务,导致其遭受人身损害,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5000元。

二、争议焦点1. 被告张某是否尽到了对金毛犬的管理义务?2. 被告张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法院审理1. 被告张某是否尽到了对金毛犬的管理义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本案中,被告张某在购买金毛犬后,虽对金毛犬进行了基本训练,但在事发当天,未对金毛犬进行栓绳,导致金毛犬咬伤原告李某。

因此,被告张某未尽到对金毛犬的管理义务。

2. 被告张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告张某饲养的金毛犬咬伤原告李某,且被告张某未尽到对金毛犬的管理义务,故被告张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至于原告李某遭受的损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5000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5000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养狗侵权责任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养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养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2)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未尽到管理义务;(3)损害是由于动物的行为造成的。

2. 养狗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通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通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通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1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典型案例案例一楼房区内违规饲养大型犬出户遛犬致晨练人受伤基本案情甲、乙居住同一小区。

一日,甲在晨练时因被乙养的拉布拉多犬惊吓跌倒受伤,甲的右肘部皮肤挫伤,腰背部剧烈疼痛,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右肘部皮肤挫伤。

事发后,乙垫付甲相应医疗费、交通费,并给付甲现金二千元。

乙认可自己饲养的拉布拉多犬未取得相应登记。

法官说法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

本案中,乙在楼房居住区未经登记饲养拉布拉多大型犬,同时违反规定出户遛犬,导致甲遇犬受惊,跌倒摔伤,乙作为动物饲养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据此判决乙赔偿甲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共计二万余元。

法院提示与建议根据规定,在北京市,大型犬是指成年体高超过35厘米的犬种(犬只正常站立时前足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大型犬与烈性犬均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在楼房居住小区等重点管理区域内违规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尤其是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肆意遛犬,会带来许多安全隐患。

同时,饲养的动物在面对陌生人时可能会因害怕而做出攻击性动作,使人受到惊吓甚至受伤。

因此,提醒各位市民,如果您居住在重点管理区内,切记不要违规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在外出遛犬时也请做好充足的安全保护措施。

案例二监护不周幼儿被猫咬伤家长与养猫人均要负责基本案情甲、乙系某村邻居。

某日,甲抱着幼儿看见乙家饲养的黑猫,于是步行至猫停留处,抱着幼儿同猫玩耍。

后甲将幼儿放下,期间二人均有用脚踢猫的动作,猫受惊,发出疑似抓挠动作。

后经检查,幼儿的小腿红肿并有猫咬齿痕。

幼儿被带往医院检查治疗,并注射狂犬疫苗,费用由乙支付。

宠物法律事件案例分析(3篇)

宠物法律事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宠物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的重要成员。

然而,在宠物拥有量日益增多的同时,宠物相关法律事件也频繁发生,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例将以一起宠物伤害他人案件为例,分析宠物法律事件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9年5月,某市居民张某在家中饲养了一只名叫“小黑”的宠物狗。

一天,张某的儿子小明(10岁)带着小黑到小区公园玩耍。

在公园内,小黑突然扑向一名正在散步的女子(以下简称“受害者”),造成受害者腿部受伤。

受害者随即报警,并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随后,张某与小明及受害者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受害者将张某诉至法院。

三、案件焦点1. 宠物饲养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宠物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是什么?3. 宠物伤害他人案件的赔偿范围如何确定?四、案例分析1. 宠物饲养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在本案中,小黑突然扑向受害者,造成受害者受伤。

由于张某作为小黑的饲养人,未能有效管理宠物,防止其伤害他人,因此,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宠物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是什么?宠物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1)宠物饲养人具有管理宠物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动物伤害他人。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小黑的饲养人,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小黑伤害他人。

(2)宠物饲养人违反了管理义务。

在本案中,张某未能有效管理小黑,导致小黑在公园内伤害他人,违反了宠物饲养人的管理义务。

(3)宠物伤害他人具有客观事实。

在本案中,小黑确实造成了受害者的伤害,具有客观事实。

3. 宠物伤害他人案件的赔偿范围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发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6个典型案例

发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6个典型案例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当饲养动物(包括家畜、宠物等)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时,饲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是一个常见但又复杂的法律问题,因为饲养动物的损害行为可能受到不同法律条款的约束。

下面将通过六个典型案例来深入探讨和分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王某饲养的犬类攻击他人,致其受伤。

这种情况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王某应当承担因其饲养的动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动物防疫法》,王某也可能面临相关行政处罚。

案例二:张某的宠物狗在公共场所乱咬他人,造成被咬伤的人需要进行治疗。

这种情况下,张某作为狗的饲养人,应当对因其宠物犬行为所导致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对张某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案例三:李某的家畜逃逸并进入他人农田,破坏庄稼。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李某应当在其家畜损害他人的农作物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农业法》的相关规定,李某也可能面临相关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马某的养殖场的畜禽粪便污染了周围农田的土壤和水源,对周围的农业造成了污染和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马某应当为其养殖场的环境损害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可能会受到相关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案例五:刘某的宠物猫在社区内损坏了他人的花园和装饰。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刘某作为猫的饲养人,应当对因其宠物猫行为所导致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案例六:张某的家畜在公路上逃逸,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了交通拥堵和车辆损坏。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张某应当为其家畜造成的交通事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可能会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一个既涉及民事赔偿责任,也涉及行政处罚的法律问题。

在饲养动物过程中,饲养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动物的管理,并承担起相应的侵权责任。

也提醒社会公众在与动物互动时应当注意自身的安全,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人身和财产损害。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养宠物来陪伴自己的生活。

养宠物也会带来一些问题,比如宠物对周围环境和他人造成的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饲养动物的责任问题就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通过探讨一个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典型案例,来深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解决途径。

案例背景:小明是一名养狗人士,他家里养了一只名叫旺财的萨摩耶犬。

一天,旺财跑出家门,误伤了邻居家的小孩。

邻居家的小孩因此受伤,需前往医院救治,产生了一定的医疗费用。

邻居对此事感到愤怒,并要求小明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属于民事侵权责任的一种,即因饲养动物的行为导致他人受伤或财产受损而产生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养宠物人士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小明来说,他需要证明自己确实对旺财在案发时的行为和造成邻居小孩受伤的事实负有责任。

在这一点上,小明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旺财的确是他养的宠物,并且在案发时是在他的监管之下。

邻居家的小孩也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确实是因为旺财的攻击而受伤的。

对于小明来说,他需要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因饲养动物所造成的伤害,养宠物人士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宠物主人的过错是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那么宠物主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邻居家的小孩来说,他也有权利要求小明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的赔偿金额可以根据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进行计算。

宠物主人应当根据事实情况进行赔偿,并且不能以宠物的性格等因素作为免责的理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在处理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各种因素,包括宠物主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损失情况等。

通过本文的分析,希望能够引起养宠物人士对于责任问题的重视,加强对宠物的管理和培养,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二篇示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近年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屡屡发生,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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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件损害责任案例
【案情】
2014年4月24日16时许,被告张某所有的A号货车进行年检,车检前须将车厢卸下,联系被告唐某所有的B号吊车(该车于2013年6月被注销)来起吊车厢,张某雇请原告刘某驾驶A号货车与其一同去开发区卸吊车厢。

唐某将吊车停靠在货车的左侧,刘某上到货车车厢上栓吊车绳,捆绑吊车还未下车,被告唐某便开始起吊,大约吊起3米高度时尼龙绳吊带断裂,货车车厢掉落下来,车厢一角砸了刘某脚板,致其受伤,构成九级伤残。

因协商未果,原告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张某和唐某共同赔偿其损失4万余元。

【分歧】
那么,该纠纷属于何案由及如何赔偿,存在如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本案原告刘某是为被告张某提供劳务(驾驶车辆)、并为被告唐某提供劳务(捆绑吊绳)而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二被告负共同赔偿责任,故本案的案由应是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第二种意见:本案中刘某系因唐某的吊车所伤,应是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故对于原告的人身损失,不应当由二被告负共同赔偿责任,只能由被告唐某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详述如下:
首先,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堕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本案中,发生这次事故的原因系被告唐某驾驶被注销的B号吊车,在为张某有偿起吊车厢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使用不合格尼龙绳,在原告受害人刘某还未离开被起吊车厢下面的情况下,而造成刘某伤残事故的发生,属物件损害责任纠纷,进一步细分案由应属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其次,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采取的是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对于被告的过错,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由被告反证证明其没有过错。

至于被告证明其没有过错的内容,法律并未进行规定,按照物件管理的一般原则,被告应该证明自己的行为符合一般管理人的注意标准。

在本案中,被告唐某作为B号吊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预见该尼龙绳不能吊起重达6吨的货车车厢,且该尼龙绳有可能断裂造成被吊物A号货车车厢坠落,造成原告损害的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疏忽大意,被告唐某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对于原告刘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我们知道,物件损害责任属于一种特殊侵权责任,
其归责原则适用于过错推定原则,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造成了他人损害而又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后,如有证据证明还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例
(一)
【案情】:2009年2月3日,原告帮邹**修水泥路。

上午10时左右,原告上厕所时,被被告家养的黄狗咬了一口。

原告注射狂吠疫苗,花去医疗费290元。

2月5日,被告家的狗又咬死原告家三只母鸡。

原告担心被告家的狗是疯狗,在赣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就诊,花去医疗费1177元。

因被告拒不赔偿原告医疗费用,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医疗费用等共计2100元。

【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七)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计币1724元。

(二)
【案情】:2007年8月5日,家住邢台县某村的村民李某诉称在该村某胡同穿行时,被王某家一只突然窜出来的狗扑咬在地,后经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骨折,李某受伤后王某垫付了1000元医疗费,剩余损失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

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赔偿其损失。

诉讼中李某提交了王某饲养狗及经常不拴的证人证言,提交了被狗咬伤后王某亲自送其到医院治疗并垫付1000元医疗费的证人证言,并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例、医疗费票据、伤残鉴定书等证明材料,要求王某赔偿各项损失18500元。

被告王某称自己饲养狗属实,但该狗性情温顺,从未扑咬过人,李某系自己挑逗狗造成,因此该责任应由李某自己承担,王某未提交书面证据。

【分析】:在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与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应分别承担举证责任。

⑴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首先,受害人应当证明动物加害的事实和自己所受损害的事实。

动物加害,应当是动物基于本能而加害于他人,而不论其是自主加害还是在外界刺激下加害;也不论其是积极状态加害还是消极状态加害;受害人所受的损害既包括人身伤害,又包括财产损失。

其次,受害人应当证明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⑵动物的饲养人与管理人的举证责任。

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对法定的免责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其一,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的过错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法定的免责条件,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受害人的过错程度进行严格的把握。

即只有受害人的过错足以引起损害事实的发生,也就是说受害人的过错能够成为损害事实发生的全部原因或主要原因时,方可免除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如果受害人的过错只是引起损害事实发生的部分原因或次要原因时,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并不能免除,而只能适用过失相抵的原则。

如果受害人故意挑逗、击打或投喂他人饲养的动物,无视明显的警戒标
志,或不听管理人员的劝阻而跨越隔离设施接近他人饲养的动物,以及受害人盗窃他人动物而受到损害的,均可认为受害人的过错为引起损害的全部或主要原因,应当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其二,第三人的过错。

凡由第三人挑逗、击打、投喂动物或毁坏安全设施、警戒标志,导致受害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第三人过错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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