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认定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界定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界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界定是一个涉及法律、生态与文化等众多领域的问题。
饲养动物是人们生产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而饲养动物损害却也不容忽视。
因此,对于饲养动物造成的损害责任该如何界定,是一道需要深思熟虑的法律难题。
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理论界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法律和社会对饲养动物及其所引起损害的规制和制约。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污染环境的责任”,从而推及到饲养动物造成的环境损害,谓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其中,跨越领域的复杂因素多种多样,包括饲养动物的品种、数量、管理、区域和季节等,并且涉及到经济、商业、法律、生态、社会等各个方面。
因此,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界定需要权衡各方面的利益,考虑到尽可能地保持企业和个人的经济利益,并在此基础上协调保护生态和人类健康的利益。
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实践应用在实践中,饲养动物造成的损害责任的界定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饲养动物的品种和数量畜禽产业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在我国,饲养猪、鸡鸭鹅这类大型家畜家禽动物是广泛存在的。
但是,在实践中饲养动物数量的多少以及品种的不同都会对当地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甚至会导致生态堵塞、水体污染等问题。
2. 饲养动物的管理饲养动物的管理方式同样会影响其对环境的影响。
对于严格管理的大型养殖场,其饲养动物数量多,管理标准高,而对于家里只养几只母鸡的民间养殖,其影响范围和程度都极为有限。
3. 饲养动物的区域和季节饲养动物还需要根据其所处的区域和季节进行不同的考虑。
不同的区域和季节都有不同的气候和地理环境,从而会对饲养动物的数量和管理带来不同的影响。
4. 饲养设施的建设饲养设施的建设同样会影响其对环境的影响。
在养殖动物时,尽可能地利用先进的养殖技术和设备,采取用新型环保材料,用三合一的技术去治理家禽、家畜的粪污等先进科技,从而减少养殖业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在实践中,对于饲养动物造成的损害责任,关键点在于责任的界定。
动物致害责任

浅析动物致害责任摘要:动物致害责任是典型的特殊侵权责任类型,各国都基于自身的社会背景、文化制度、历史传统和法律环境等诸多因素,对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作出了不同的法律规范和司法判例。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与动物之间均关系也愈加密切和频繁.所以动物致入损害这一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现象更是无法控制和避免。
本文结合我国的立法规定,旨在对动物致害责任做进一步的梳理和探讨。
关键词:饲养动物;饲养人;归责原则。
致害责任1.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涵义饲养动物致害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具体是指饲养的动物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时,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此特殊侵权责任的特点体现在致人损害的结果不是民事主体的侵权行为,而是动物所致。
如果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或第三人故意利用动物致人损害,那么这时就不是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而是饲养人、管理人或第三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动物只是饲养入、管理人或第三人致人损害的工具而已。
2.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主体《侵权责任法》上的动物致害责任主体是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包括公法人)。
但是,如何理解饲养人和管理人,学界对此存在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可以借鉴德国法上动物保有人的概念,将饲养人解释为作为所有人的保有人,管理人解释为所有人以外的保有人。
借鉴德国主流观点,动物保有人的认定,应当综合如下两项标准来认定:第一,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使用动物。
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使用动物的形式有很多,例如,让动物来工作(如让狗看门)、从动物处获得产品(如获得鸡蛋、羊毛)等。
第二,对动物的决定权。
对于动物的指示、使用、生存等有决定性影响,并有权支配动物和动物危险的人,通常就是动物的保有人。
另外,在饲养人或管理人身份认定方面,还有如下问题需要探讨:第一,如何确定饲养人或管理人身份的开始与结束?我认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身份的开始与结束,要依”保有人”要素的实现来确定。
如何看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

如何看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因养动物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律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例屡见不鲜,这些案例在一定
程度上反映了饲养动物对社会的影响和责任。
如何看待这些典型案例,对于我们合理饲养动物、保护他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提醒我们要加强对动物的管
理和监管。
养动物是一项责任重大的行为,饲主应该对自己的动物
负起相应的责任。
无论是狗咬人、牛伤人还是其他动物造成的损害,都需要饲主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饲主在饲养动物时,要加强对
动物的管理,保证动物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
其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也提醒我们要加强对动物的
训练和社会化。
动物的行为往往受到饲主的教育和训练的影响,因此,饲主需要对动物进行科学的训练和社会化,使其具备良好的行
为习惯和社会适应能力。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减少动物对他人造
成的损害。
最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也提醒我们要加强对动物保
护的法律意识。
在处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例时,法律应该给予受
害人应有的保护和赔偿。
同时,也需要对饲主进行相应的法律教育
和引导,使其充分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总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
要我们从多个方面加以关注和解决。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他
人的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侵权责任怎么划分?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侵权责任怎么划分?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参考法律与政策:
第1246条、第1247条、第1248条、第1249条、第1250条。
#关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详解

关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详解第一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概述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是一项古老的法律规则。
在古罗马《十二表法》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为“私犯”之一种。
《十二表法》第8表“私犯”第6条规定:“牲畜使他人受损害的,由其所有人负责赔偿,或把牲畜交与被害人。
” 而在古代日耳曼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法国民法典第1385条规定:“动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使用期间,对动物所造成的损害,不问该动物是否在其管束下,或在走失或逃脱时所造成的损害,均应负赔偿的责任。
”德国民法典第833条(动物占有人的责任)规定:“1在动物杀害人或伤害人的身体或健康,或损坏财物时,动物的占有人有义务对受害人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害。
2如果损害系由于维持动物占有人的职业、营业或生计的动物所造成的,而动物占有人已为相当注意的管束,或纵然已为相当注意的管束也难免发生损害者,不负赔偿的责任。
”意大利民法典第2052条(动物导致的损害)规定:“动物的所有人或在利用动物期间对其进行管理之人,无论动物是在其保管下,或是遗失或逃走,都要对动物所致损害承担责任,除非证明损害是意外事件所致。
”日本民法第718条与德国民法典第833条的规定相仿。
在美国侵权行为法中,动物致人损害与高度危险作业一样,是“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侵权行为的重要构成部分。
在《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第504条中,使用的是“放牧牲畜”(livestock)的术语,并解释为家畜、家禽,但不包括野兽和狗、猫等宠物。
美国学者认为,尽管野兽不属于“放牧牲畜”,但野兽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应对其损害承担严格责任,包括野兽逃跑而对他人的人身损害。
在美国判例法中,狗一类的宠物致人损害是应承担赔偿责任的。
在《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第509条中,使用“家养动物”(domestic animal)的术语来概括狗一类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问题。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有关饲养动物致人伤害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两个,一是《民法通则》第127 条规定。
二是2022 年颁布的,2022 年 7 月 1 日正式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 10 章第 78 条至第 84 条共七条的规定。
饲养动物致人伤害的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时有出现,近年来,饲养动物致人伤害的侵权案件数量逐年增多,且案情越来越复杂,研读饲养动物伤害责任,对及时、快捷、正确审理这种案件具有重要意义,有必要系统学习和讨论。
现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对饲养动物伤害责任的理解与合用。
一、饲养动物伤害责任的概念《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对饲养动物伤害责任的概念均没有界定,侵权责任法专家杨立新对饲养动物伤害责任作了如下概念:饲养动物伤害责任是指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伤害时,根据致害动物的种类和性质,合用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原则,应当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从上述概念分析,饲养动物伤害责任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致害动物是饲养的动物。
从《侵权责任法》第 10 章的相关条文看,把饲养的动物分为饲养的普通动物,违法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动物,禁止饲养的动物,动物园的动物,遗弃、逃逸的动物。
如何界定饲养的动物,可从以下四个分析: (1)它为特定的人所有或者占有,即为特定的人所饲养或者管理;(2)饲养或者管理者对动物具有适当程度的控制力 ;(3)该动物依其自身的特性,有可能对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伤害;(4)该动物为家畜、家禽、宠物或者驯养的野兽、爬行类动物。
野生动物管理区的野生动物、实验室的细菌和病毒等不能认定为饲养的动物。
2、责任形态为物的替代责任《侵权责任法》第 10 章第 78 条规定饲养动物伤害责任主体是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这是典型的对管领的物造成伤害承担赔偿责任替代行为。
3、普通条款下的特殊规定的立法体例《侵权责任法》第 10 章第 78 条是饲养动物责任的普通条款,第 79-82 条是饲养动物责任的特殊规定。
浅谈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认定

浅谈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认定浅谈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认定摘要:随着人们饲养宠物的增多,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也逐年增长.动物损害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越来越得到人们的关注。
本文就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认定,进行了简要的探讨,主要讨论了关于责任的构成要件,特殊情况下的责任认定以及免责事由等问题.关键词: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构成要件免责事由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饲养宠物,特别是在城市,几乎形成了一种风潮,饲养动物的比例也开始逐年上涨.与此同时,由于饲养动物所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也愈发突出。
本文就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主体的认定,特殊情况的责任认定和损害责任的免责条件等方面进行了简要的探析,以供大家共同探讨。
一、“饲养动物"范围界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指人工饲养的,具有一般社会危险性的动物给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行为,由动物保有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
然而,何谓“饲养动物”?对于“饲养动物”的范围的理解,学者们的观点并不一致.本文中探讨的主要是指人工饲养的动物,例如:饲养的家禽家畜、饲养的野生动物,公园里饲养的猴子、老虎、猛兽等。
不包括天然的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或野生动物保护区的动物。
因为人们对其的控制程度较低,所以不属于饲养动物的范畴;动物园里的动物,主要依靠人工饲养,属于饲养动物.人们家养的牛,马,狗,猫或驯养的野生动物(如猛兽、毒蛇、鳄鱼等),也应认定为“饲养的动物"。
但是那些本身不具有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危险的可能的动物,例如家养的乌龟,金鱼等,则不构成本文中探讨的“饲养动物”.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本文中所探讨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必须是饲养的动物首先,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与其他侵权责任的不同之处在于,致害行为的主体与责任承担的主体是分离的;其次,只有饲养的动物才构成本文讨论的主体,野生动物,家养的不具有人身危险性的动物等都不属于这个范畴。
浅谈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成功)

中共内蒙古党校研究生毕业论文论文题目浅谈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所学专业:法律学员证号:310520110300044学员姓名:马宇涛工作单位: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师:***2013年10月浅谈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摘要】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已成为一种潮流。
一方面,饲养宠物可以给人带来快乐及精神满足,另一方面,如果管理不当,则容易造成许多问题。
比如动物粪便带来的卫生问题,遗弃、逃逸的动物带来的动物管理问题,以及由于管理不当导致动物伤人的问题等,都属于饲养动物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是社会中客观存在的一种侵权责任。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管领动物的范围日趋多样并复杂化,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害也接踵而至。
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地位日益突出,成为侵权责任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新制定的《侵权责任法》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作出了比《民法通则》更为详细的规定,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也使司法实践中的不少问题得到了解决。
但《侵权责任法》关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规定只具有原则性,欠缺具体操作性,并且在责任承担主体、损害赔偿机制等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免责事由;举证责任分配目录一、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1)(一)加害行为 (2)(二)损害事实的存在 (3)(三)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3)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4)(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7)(二)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 (9)(三)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13)三、动物致人损害的举证责任及分配 (15)(一)关于举证责任倒置 (16)(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19)四、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 (21)(一)被侵权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特别免责事由(21)(二)无免责事由的动物致害责任 (23)(三)第三人的过错 (23)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 (24)(一)饲养一般动物致人损害 (24)(二)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 (25)(三)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 (26)(四)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 (27)(五)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 (28)参考文献 (29)致辞 (31)动物致人损害一种比较特殊的民事侵权形式,其特殊性在于这是一种因侵权而引发的一种责任,在理论和实践上,对于这种行为的性质、责任构成、赔偿标准等方面,应该说都存在诸多争议,因此,在理论上做进一步的探讨,对于侵权理论的研究、对于法律实践活动,应该说都颇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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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认定
浅谈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认定
摘要:随着人们饲养宠物的增多,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也逐年增长。
动物损害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越来越得到人们的关注。
本文就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认定,进行了简要的探讨,主要讨论了关于责任的构成要件,特殊情况下的责任认定以及免责事由等问题。
关键词: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构成要件免责事由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饲养宠物,特别是在城市,几乎形成了一种风潮,饲养动物的比例也开始逐年上涨。
与此同时,由于饲养动物所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也愈发突出。
本文就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主体的认定,特殊情况的责任认定和损害责任的免责条件等方面进行了简要的探析,以供大家共同探讨。
一、“饲养动物”范围界定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指人工饲养的,具有一般社会危险性的动物给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行为,由动物保有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
然而,何谓“饲养动物”?对于“饲养动物”的范围的理解,学者们的观点并不一致。
本文中探讨的主要是指人工饲养的动物,例如:饲养的家禽家畜、饲养的野生动物,公园里饲养的猴子、老虎、猛兽等。
不包括天然的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或野生动物保护区的动物。
因为人们对其的控制程度较低,所以不属于饲养动物的范畴;动物园里的动物,主要依靠人工饲养,属于饲养动物。
人们家养的牛,马,狗,猫或驯养的野生动物(如猛兽、毒蛇、鳄鱼等),也应认定为“饲养的动物”。
但是那些本身不具有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危险的可能的动物,例如家养的乌龟,金鱼等,则不构成本文中探讨的“饲养动物”。
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本文中所探讨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主
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必须是饲养的动物
首先,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与其他侵权责任的不同之处在于,致害行为的主体与责任承担的主体是分离的;其次,只有饲养的动物才构成本文讨论的主体,野生动物,家养的不具有人身危险性的动物等都不属于这个范畴。
(二)须有动物的侵害行为
动物的侵害行为应当是动物的行为和人的行为的复合体。
动物的行为是指,是指动物的独立动作造成的损害,不管该动作是自发的,还是受到外界因素的刺激,都属于动物自身有意的动作。
动物的侵害行为既包括直接的侵害,也包括间接的侵害。
而人的行为是指人对动物的所有、占有、饲养或者管理。
正是由于人为的管理不善等其他原因,才导致了动物致人损害的可能,因此,二者是不可分割的,应当共同认定为动物的侵害行为。
(三)损害事实确实存在
动物基于自身的独立动作加害于他人,必须有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才能产生动物损害的赔偿责任。
这里的损害不仅包括动物的侵害行为对人的人身造成的伤害,也包括对人财产的损害,例如耕牛踩坏他人农田等。
只有造成了确实的损害,才会产生赔偿责任。
(三)损害事实与动物侵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应以相当因果关系为依据,不仅包括直接因果关系还包括间接因果关系。
例如,马受惊而撞翻车辆,因车辆倒翻而砸坏他人货物;动物咬伤他人,致感染而患败血症而死,都属于存在因果关系。
三、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认定
(一)责任主体的认定
1、一般说来,承担责任的主体就是动物的保有人。
只要动物实施了侵害行为,并造成了他人损害,被侵权人有权向动物保有人主张损害赔偿。
对于动物园里的动物,笔者认为,动物园里负责饲养、驯化动物的管理员既不是饲养人也不是管理人,而应当认定动物园为动物的保
有人,一旦动物园里的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主体应当为动物园。
2、特殊情况下,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的认定:
(1)动物保有人基于自己的意思使饲养动物脱离其控制。
例如通过委托、赠与、借用、保管或者遗赠等方法转移该饲养动物的占有。
由于此时致害动物已经脱离了原保有人的控制,处于新保有人的实际控制和支配下,因此损害责任的主体应当认定为新保有人。
但如果该动物具有潜在危险原保有人必须向新保有人说明,否则造成他人损害的,原保有人仍承担相应责任。
(2)饲养动物脱离控制不以原保有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情况。
例如逃逸、走失的动物。
在主观上,保有人并不积极希望动物脱离其控制;但是,在客观上由于动物保有人疏于管理,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原保有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笔者认为,与主动遗弃动物相比,逃逸、走失动物的保有人的主观过错较小,应该适当予以减轻其责任。
(二)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条件
1、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的过错是法定的免责事由,包括故意和重大过失。
只有在受害人的过错是引起损害的全部抑或主要原因时,动物保有人才能免责;如果受害人的过错只是引起损害的部分或者次要原因,那么就不能免除保有人的赔偿责任。
受害人因疏于防范、疏于监护等原因而被动物损害的,不能认定其有过错而免除动物保有人的责任。
2、第三人的过错
第三人的过错包括挑逗、殴打、投喂饲养动物或者毁坏安全设施、警戒标志等而引起该饲养动物的侵害行为。
对此,第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的过错还应包括其他动物的独立行为,例如狗咬牛,牛惊,伤人,那么狗的主人就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事实,应由动物保有人举证责任;如果能证明是第三人的过错,则动物保有人不承担责任。
3、约定免责
约定免责一般是指动物保有人与驯兽员、兽医、服务人员因雇佣或者劳务关系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免责约定,即免除动物保有人致上述
人员损害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免责的内容和范围。
在没有明示约定的情况下,也可以认定他们之间具有某种默示的免责约定。
但是无论有无明示的免责约定,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提供恰当的劳动保护条件和安全措施,对于该动物的危险,应事先告知。
4、不可抗力
对于不可抗力能否作为动物致人损害的抗辩事由,笔者认为可以从两方面来考虑:(1)如果该饲养动物为生活所必须,例如农田里的耕牛等,那么造成损害后果,动物保有人不承担责任;(2)如果该饲养动物不为生活所必须,是毒蛇、猛兽等,致人损害,那么动物保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为毒蛇、猛兽本身就具有危险性,完全可以不饲养,如果要饲养,就应承担更严格的损害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杨立新著:《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3月
[2]梅夏英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2月
[3]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阐释侵权法疑难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1月
[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1月
[5]杨彪著:《动物损害与物件损害》,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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