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涛诉林某凤等财产损害纠纷案 ——宠物高空坠落致人损害,饲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宠物法律事件案例分析(3篇)

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的重要成员。
然而,宠物在给我们带来欢乐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宠物伤害他人事件为例,分析宠物法律事件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概述2019年5月,某市发生了一起宠物狗咬伤人的事件。
受害者小王(化名)在小区散步时,被邻居家的宠物狗咬伤。
事发后,小王立即就医,并要求狗主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然而,狗主人认为狗是自己的财产,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宠物伤害他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狗主人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宠物伤害他人的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本案中,小王因宠物狗咬伤而遭受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狗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宠物饲养人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动物饲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动物进行定期防疫;(二)不得让动物伤害他人;(三)不得放任动物乱跑;(四)不得饲养禁养动物。
本案中,狗主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宠物狗咬伤他人,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宠物伤害他人的免责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小王在事发时正在散步,并未对宠物狗进行挑衅,因此狗主人不能以小王故意或重大过失为由免除责任。
本案中,宠物狗咬伤他人,狗主人作为饲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狗主人赔偿小王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这起宠物法律事件提醒我们,宠物饲养人应当加强宠物管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他人的人身安全。
浅析《侵权责任法》第80条

浅析《侵权责任法》第80条作者:徐丹来源:《经营管理者·中旬刊》2016年第08期摘要:《侵权责任法》对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规则原则,尤其在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时适用更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80条被理解为无免责事由的侵权责任条款,这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和自己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80条存在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适用,且在饲养人责任的减轻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关键词:动物致人损害公平原则限制责任减轻制度《民法通则》第127条确定了我国动物致人损害适用特殊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8条也重申这一归责原则。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0条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法律规定确立了《侵权责任法》第78条——饲养普通动物致人损害更为严格的无过错归责原则。
问题是,如果受害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否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呢?该条款是绝对无免责事由吗?一、《侵权责任法》第80条存在免责事由王利明教授认为,从《侵权责任法》第80条条文的表述来看,即使受害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考虑到饲养动物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也不能免责。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违反了公平原则和自己责任原则。
如果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尽到了比饲养普通动物更高的注意义务,是由于受害者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故意挑逗烈性犬受致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数额应当适量减少。
肯定会有人提出这样的说法,禁止饲养的动物具有极高的危险性,尤其是法律规范性文件已经禁止明文禁止,在这样的前提下饲养人仍要饲养烈性动物,那么饲养人就应当承担更重的责任。
笔者承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确实存在一个违法的行为,并且这样的先行行为与损害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但这并不影响禁止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适用减轻或者免除责任事由,只影响责任减轻程度。
宠物狗伤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某与乙某系邻居,两家居住在同一小区。
乙某家中养有一只宠物狗,该狗体型较大,曾多次在小区内追逐其他宠物及行人。
某日,甲某之子丙某在小区内玩耍时,被乙某的宠物狗咬伤,造成严重伤害。
事发后,甲某与乙某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甲某遂将乙某诉至法院,要求乙某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乙某的宠物狗是否属于危险动物?2. 乙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 如何确定赔偿数额?三、法院判决1. 乙某的宠物狗属于危险动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在本案中,乙某的宠物狗体型较大,曾多次在小区内追逐其他宠物及行人,具有潜在的危险性。
因此,法院认定乙某的宠物狗属于危险动物。
2. 乙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乙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伤害他人,导致甲某之子丙某被咬伤。
因此,法院认定乙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赔偿数额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丙某的伤情、治疗费用、误工天数等因素,判决乙某赔偿甲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XX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宠物狗伤人案件,涉及危险动物侵权责任、赔偿数额等问题。
以下是本案的几点分析:1. 动物饲养人责任承担。
本案中,乙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有义务确保其宠物狗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
然而,乙某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宠物狗伤人,导致甲某之子丙某受伤。
因此,乙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坠狗案例分析如果不从安全措施考虑

坠狗案例分析如果不从安全措施考虑简单来看,动物从空中坠下,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权利,在可以找到责任主体的情况下,侵权责任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方面是动物侵权,被侵权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1]向狗主人追究侵权责任,要求狗主人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另一方面是狗从高层建筑物坠落,被侵权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2]向该建筑物所涉及的需要承担责任的责任主体追究责任,这栋建筑物的使用人、管理人和所有人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在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情况下,则被侵权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3]要求建筑物的相关责任人承担无过错的补偿责任。
但是在“高空坠狗”的情况下,如何适用上述条款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高空坠狗”中狗的归属,狗作为一种有生命的生物,并不能完全被认定为是抛掷物,它也可能会是自主坠落物,所以还需要根据“狗”的归属来进行侵权责任的认定。
抛掷物是指人为从高空中抛出或抛向高空的物品,是在人为控制下对该物品实施了积极的作为行为后从高空坠落的物体。
自主坠落物是指没有人为因素控制的从高空坠落的物品,一般多是有生命的物体,是坠落物体自身实施积极行为后才从高空坠落。
结合本文第一部分所举的第一个案例来说,在本案中找不到狗主人,无法确认责任主体,此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从高空落下的狗只能被认定为“抛掷物”。
对于被侵权的女子来说,只能基于《侵权责任法》第87条将该楼的其他所有住户当做侵权人进行追偿,法院也只能根据“公平责任”原则酌情认定侵权责任。
对于该楼的住户来说,被起诉的住户则需要自证清白才能不为“高空坠狗”的主人“背锅”,例如:证明自己不养狗、案发当天家里没有人或窗户安装有非常密实的铁栅栏等证据,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这些住户们可能不得不需要向被侵权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人摔狗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发生一起人摔狗事件。
当事人甲某饲养了一只宠物狗,某日,甲某带着宠物狗在小区内散步。
在散步过程中,宠物狗突然冲向正在散步的乙某,将乙某撞倒在地。
乙某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右腿骨折,住院治疗花费数万元。
乙某认为甲某饲养的宠物狗对其实施了攻击行为,给其造成了损害,于是将甲某告上法庭,要求甲某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宠物狗的饲养人甲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分析宠物狗攻击乙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饲养人甲某的过错,以及乙某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三、案例分析1. 宠物狗攻击乙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饲养人甲某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甲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对宠物狗有管理义务。
宠物狗在甲某的监护下突然冲向乙某,将乙某撞倒,造成了乙某的损害。
因此,宠物狗攻击乙某的行为属于饲养人甲某的过错。
2. 乙某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本案中,乙某在散步过程中被宠物狗撞倒,造成了损害。
从现场监控录像可以看出,乙某在宠物狗冲向其时并未做出故意挑逗或激怒宠物狗的行为。
因此,乙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3. 饲养人甲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宠物狗攻击乙某的行为属于饲养人甲某的过错,且乙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因此,饲养人甲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对宠物狗有管理义务。
宠物狗在甲某的监护下攻击乙某,给乙某造成了损害。
甲某未能尽到管理义务,存在过错。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12法师 方乐睿
1.一般规定:无过错责任 2.绝对无过错责任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4.动物于遗弃,逃逸期间致人损害
1.一般规定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 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 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 责任。
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 致人损害
过错推定
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
例1: 甲边走路边玩手机,乙饲养的旺财见甲颇为怪异,
挣脱绳索,冲出将甲咬伤。
2.绝对无过错责任
①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 损害
②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
例2: 甲饲养一条眼镜王蛇,经常带它出来玩,乙十分羡
慕,请求甲借来玩玩。甲声明,如果被咬伤责任自 负,乙同意。结果乙在抚弄之时,被蛇咬伤,花了 九牛二虎之力才救活。
例5: 甲养了一条眼镜蛇,听说养眼镜蛇违法,将该蛇放
生到深山老林里,1年后,下山的眼镜蛇将路人乙 咬伤。
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常结伴回家。一日, 甲对乙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路经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
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答:“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
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该案赔偿责任应如何
承担?( )(2003年卷三单选第2题)
C
A、甲和乙明知有恶犬而不绕道,应自行承担责任
B、乙自行承担责任,乙的家长和王家共同赔偿甲的损失
C、王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甲、乙和王家均有过错,共同分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
一般规定 动物于遗弃,逃逸期间致人损害
绝对无过错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 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课件

国家补偿
国家补偿是指国家对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在特定情况下给予一定的经济 补偿。
国家补偿的具体条件和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而定,通常适用于受害人生活 困难等情况。
国家补偿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的相关规定,具体补偿标 准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04
法律责任与制裁
民事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课件
目录
•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概述 • 动物饲养人的责任 • 受害人的救济途径 • 法律责任与制裁 • 案例分析
01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概述
定义与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 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 任。
特征
具有特定性、不可转移性、责任 主体特定性、责任形态的无过错 性。
直接责任
动物饲养人应对其饲养的 动物致人损害承担直接责 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连带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动物饲养 人与其他责任人共同承担 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受害 人的损失。
替代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动物饲养 人作为动物的监护人,承 担替代责任,为动物的致 害行为承担责任。
动物饲养人的责任限制
免责事由
在某些情况下,动物饲养人可以 提出免责事由,证明其已尽到必 要的注意和保护义务,不应承担
责任构成要件
存在饲养动物造成损 害的事实。
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 具有过错。
损害事实与饲养动物 的加害行为之间存在 因果关系。
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存在过 错,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平补偿原则
在特定情况下,如果无法确定加害人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受益人 给予受害人适当的经济补偿。
案例二:动物园动物伤人事件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养宠物来陪伴自己的生活。
养宠物也会带来一些问题,比如宠物对周围环境和他人造成的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饲养动物的责任问题就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通过探讨一个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典型案例,来深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解决途径。
案例背景:小明是一名养狗人士,他家里养了一只名叫旺财的萨摩耶犬。
一天,旺财跑出家门,误伤了邻居家的小孩。
邻居家的小孩因此受伤,需前往医院救治,产生了一定的医疗费用。
邻居对此事感到愤怒,并要求小明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属于民事侵权责任的一种,即因饲养动物的行为导致他人受伤或财产受损而产生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养宠物人士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小明来说,他需要证明自己确实对旺财在案发时的行为和造成邻居小孩受伤的事实负有责任。
在这一点上,小明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旺财的确是他养的宠物,并且在案发时是在他的监管之下。
邻居家的小孩也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确实是因为旺财的攻击而受伤的。
对于小明来说,他需要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因饲养动物所造成的伤害,养宠物人士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宠物主人的过错是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那么宠物主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邻居家的小孩来说,他也有权利要求小明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的赔偿金额可以根据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进行计算。
宠物主人应当根据事实情况进行赔偿,并且不能以宠物的性格等因素作为免责的理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在处理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各种因素,包括宠物主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损失情况等。
通过本文的分析,希望能够引起养宠物人士对于责任问题的重视,加强对宠物的管理和培养,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二篇示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近年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屡屡发生,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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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涛诉林某凤等财产损害纠纷案
——宠物高空坠落致人损害,饲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19年8月6日上午10时许,彭某涛将其名下粤G76Z19号车辆停放在珠海市香洲区吉大嘉年华国际公寓楼下划定的地面停车位上,该停车位处于嘉年华国际公寓2124号房阳台外对应的地面位置。
当日上午11时许,嘉年华国际公寓的保安于巡逻时发现一白色犬只从公寓楼高层坠落并砸中彭某涛的车辆,导致彭某涛车辆受损。
彭某涛到达现场后立即报警处理,经调查,坠楼小狗系居住在坠落现场上方21楼的住户即林某凤与何某央所饲养。
彭某涛诉至法院,要求林某凤与何某央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裁判结果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林某凤与何某央作为案涉坠楼犬只的管理人,未依法履行管理义务,对饲养的宠物犬疏于管理,以致宠物犬在活动过程中从阳台坠落砸中彭某涛的车辆,给彭某涛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彭某涛将车辆停放于小区物业公司划定的地面停车位上,林某凤与何某央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彭某涛对于车辆的损失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此不能减轻二人的侵权责任。
2020年1月9日,判决林某凤、何某央赔偿彭某涛损失1万元。
该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
本案犬只饲养人疏于管理,以致犬只坠落砸损他人财物,饲养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该案判决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保护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同时,警醒动物饲养人要严格饲养动物管理,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发生类似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