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作业饲养动物致人受伤
动物园饲养动物侵权怎样划分责任

动物园饲养动物侵权怎样划分责任
动物园饲养动物侵权责任划分及赔偿问题。
根据《民法典》,动物园需证明尽到管理职责,否则需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的动物致他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证明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需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死亡需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分析:
一、动物园饲养动物侵权怎样划分责任?
动物园饲养动物侵权按照过错推定进行责任划分。
原告只需要证明动物园有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即可,动物园过错依法实行推定。
动物园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动物园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就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侵权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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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侵权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例]饲养动物侵权的案例1核心内容: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蒋某某、倪某某、龙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和段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某,被告倪某某,被告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2022年9月14日,刘某某将贩卖的牛放在倪某某经营的养牛场内。
当天,刘某某与蒋某某谈好价格,蒋某某购买刘某某的牛。
由于疏于管理,牛从养牛场跑出,刘某某将跑出的牛追回的过程中,牛被龙某某骑行的摩托车惊吓后又跑脱,并将原告致伤。
事故发生后,刘某某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5000元。
故起诉要求四被告赔偿:医疗费1852.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20元/天某8天)、护理费640元(80元/天某8天)、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11996.65元(20249.70元/年某10%某5年=10124.85、陈某某的生活费14974.49元/年某10%某5年÷4=1871.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700元,合计20849.25元。
被告刘某某辩称,其已经将牛卖给了蒋某某,蒋某某也当场支付了购牛款6200元,根据交易习惯,蒋某某已经是牛的所有权人,牛致伤原告,应由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蒋某某辩称,其与刘某某协商购买刘某某所有的牛,并向刘某某支付了6200元是事实,但6200元是定金,其与刘某某约定,刘某某将牛送上货车才视为交付,虽然其已支付了定金,但刘某某没有将牛送上货车,牛就跑脱伤人,由此产生的风险应由刘某某承担。
被告倪某某辩称,其经营养牛场是事实,但刘某某没有将牛放在养牛场内,而是将牛拴在养牛场外的一棵树上,事故发生时,其也不在现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宠物狗伤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某与乙某系邻居,两家居住在同一小区。
乙某家中养有一只宠物狗,该狗体型较大,曾多次在小区内追逐其他宠物及行人。
某日,甲某之子丙某在小区内玩耍时,被乙某的宠物狗咬伤,造成严重伤害。
事发后,甲某与乙某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甲某遂将乙某诉至法院,要求乙某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乙某的宠物狗是否属于危险动物?2. 乙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 如何确定赔偿数额?三、法院判决1. 乙某的宠物狗属于危险动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在本案中,乙某的宠物狗体型较大,曾多次在小区内追逐其他宠物及行人,具有潜在的危险性。
因此,法院认定乙某的宠物狗属于危险动物。
2. 乙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乙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伤害他人,导致甲某之子丙某被咬伤。
因此,法院认定乙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赔偿数额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丙某的伤情、治疗费用、误工天数等因素,判决乙某赔偿甲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XX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宠物狗伤人案件,涉及危险动物侵权责任、赔偿数额等问题。
以下是本案的几点分析:1. 动物饲养人责任承担。
本案中,乙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有义务确保其宠物狗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
然而,乙某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宠物狗伤人,导致甲某之子丙某受伤。
因此,乙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案例:2020年9月3日19时左右,刘某从农田务工回家,途经杨某家门口处,被杨某家豢养的狗咬伤。
事发后,刘某当即报警,杨营派出所派员出警到事发地点调查有关情况,杨某称:让刘某先去看病,愿意随后承担医药费。
民警遂离开。
刘某到镇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治疗,支付诊疗费1688元。
刘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杨某赔偿医疗费1688元、误工费3600元,合计5288元;2.诉讼费用由杨某承担。
审判: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1明损害是因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据此,杨某饲养的家犬致伤刘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刘某要求杨某赔偿医疗费损失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但刘某请求杨某承担其误工费损失的主张,因没有提交其致伤足以造成误工损失的证据,故对刘某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因刘某的诉讼请求部分得到支持,故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合理分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限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1688元;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杨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

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喜欢养宠物,小动物本身很可爱,但也免不了会对我们的身体造成威胁,经常会有人被宠物抓伤的情况发生,如果自己的宠物对别人造成了伤害,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那么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是什么?下面跟我一起来看看吧。
一、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二)动物致人损害责任1、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2、饲养禁止饲养(指未经批准)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3、无免责事由,指即使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能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三)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1、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动物园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四)流浪狗、流浪猫致人损害的责任1、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被他人收养,则遗弃、逃逸期间结束,该动物致人损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承担责任,原饲养人不承担责任。
3、若将饲养的野生动物放还大自然,则不存在遗弃、逃逸问题,后来该动物致人损害的,原饲养人也不承担责任。
(五)因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1、有过错的第三人与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2、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最终责任。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要件(1) 致害动物是饲养的动物,即是其所有的财产。
如果不是人工饲养的动物,或虽是人工饲养的动物,但已经逃逸很久,回复至野生状态的,则不适用此种特殊侵权责任。
(2) 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
饲养动物对他人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
需注意的是,动物的致害行为是动物基于本能的行为,无论是其自主加害还是受刺激加害均构成加害行为。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对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饲养烈性动物的危害性生活中,在人多且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常会见到狗的主人带着大型犬、烈性犬悠闲自在地在公共场地遛犬,有的甚至不拴狗链、不戴嘴套,给周围的居民尤其是对老人以及小孩带来恐惧,狗咬人、伤人事件时有发生。
动物饲养人总是认为自己的狗最听话、很是温顺,不会咬人。
据了解,即使是平时从未暴露出进攻人倾向的动物,也可能会在突然之间野性发作。
狗是否温顺只是相对而言,比如獒犬对主人很温顺,但是对生人就很凶狠。
如某镇的一居民家中,一条一米多长的藏獒破门而出,冲上街头咬伤6人。
随后,藏獒被主人用铁链拴住,一个小时后,该藏獒挣开铁链,再次冲上街头,又咬伤了二十多位居民。
饲养动物人或者管理人的过失,会对他人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
饲养动物对于周围人的人身和财产具有的危险性不仅存在,有时甚至是巨大的。
首先,许多动物在野性发作时或者发情时具有难以控制的破坏力,从而具有伤害人和损害财产的危险性。
其次,动物的流动性可能形成难以控制的破坏力。
动物的危险性不仅在于具有攻击性和难以预见性的行为,即使是温顺的奶牛或者绵羊卧倒在道路、轨道上也会引发交通事故,其动物饲养人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前不久德国的一个案例:一个动物饲养人所饲养的信鸽在飞行中,被一架喷气式飞机吸人到引擎中,导致该飞机引擎出现了损害,德国法院判该动物饲养人承担该飞机的部分损害赔偿责任。
二、有关法律的规定美国没有统一的涉及养犬的法律,但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法律。
一些州的法律规定,只要狗咬了人,狗的主人就要承担责任,具体的刑事罪名有:拥有危险狗罪、饲养凶猛动物致人死亡罪等。
如2001年1月,美国旧金山一对夫妇养的两条大狗将邻居女教练活活咬死,警方对狗实施安乐死,并勒令狗主人3年内不许养狗。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下面是店铺精心为你整理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一起来看看。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1) 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
如甲故意挑逗乙喂养的狗被咬伤,应视作是甲自己过错引起,免除乙的民事责任。
(2) 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
如甲故意挑逗乙喂养的狗,致使丙被狗咬伤,应由甲承担对丙的赔偿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规定1、78条规定,饲养动物致害侵权责任承担问题的规定动物致害责任的免责事由:如果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免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动物致害责任的减轻事由:被侵权人的重大过失应当注意到”本条的重大过失,是“可以”减轻或不承担责任。
2、法官能否依职权对加害人的责任进行减轻或者免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一旦过失相抵的构成条件具备时,法院无须当事人的主张即可依职权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因为基于过失相抵而产生的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因为基于过失相抵而产生的减轻或免除责任并非加害人需主张的抗辩事由,而是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消灭,因此在裁判上法官依职权对加害人的责任进行减轻或者免除。
3、关于对未因未采取安全措施情形下的动物致害责任的规定(79条规定)本条适用于过失相抵原则。
4、在家中或者其他特定非公共区域未采取安全措施出现动物致害,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处理;但有两个例外:(1)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未给动物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2)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
对这两条产生的动物损害,应当分别按照本条(79条)及第80条的规定处理(禁止饲养的烈性犬)。
适用本条规定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问题,即严格区分禁止饲养烈性犬的地区或重点区域。
5、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81条)6、第82条,遗弃、逃逸的动物逃逸期间的侵权责任7、第83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养宠物来陪伴自己的生活。
养宠物也会带来一些问题,比如宠物对周围环境和他人造成的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饲养动物的责任问题就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通过探讨一个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典型案例,来深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解决途径。
案例背景:小明是一名养狗人士,他家里养了一只名叫旺财的萨摩耶犬。
一天,旺财跑出家门,误伤了邻居家的小孩。
邻居家的小孩因此受伤,需前往医院救治,产生了一定的医疗费用。
邻居对此事感到愤怒,并要求小明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属于民事侵权责任的一种,即因饲养动物的行为导致他人受伤或财产受损而产生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养宠物人士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小明来说,他需要证明自己确实对旺财在案发时的行为和造成邻居小孩受伤的事实负有责任。
在这一点上,小明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旺财的确是他养的宠物,并且在案发时是在他的监管之下。
邻居家的小孩也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确实是因为旺财的攻击而受伤的。
对于小明来说,他需要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因饲养动物所造成的伤害,养宠物人士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宠物主人的过错是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那么宠物主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邻居家的小孩来说,他也有权利要求小明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的赔偿金额可以根据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进行计算。
宠物主人应当根据事实情况进行赔偿,并且不能以宠物的性格等因素作为免责的理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在处理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各种因素,包括宠物主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损失情况等。
通过本文的分析,希望能够引起养宠物人士对于责任问题的重视,加强对宠物的管理和培养,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二篇示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近年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屡屡发生,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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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号:(2009)范民初字第00522号
名称:原告郭泽元与被告晋怀江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
二、案情归纳
2009年05月06日晚8时许,原告与张××、王××等人下班后一起去被告经营的个体餐馆吃饭,席间原被告谈论被告养藏獒犬一事。
后原告利用方便之时,去被告餐厅后院观察圈养的藏獒犬,原告从上面往狗圈内观看时,被藏獒犬咬伤上嘴唇,造成原告上嘴唇缺失。
原告认为被告饲养的藏獒犬不但给原告人身造成了严重伤害,同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原告之所以被咬伤嘴部,是因为原告原告无视被告的劝阻,以一种危险的姿势,将头越过圈养狗的栅栏缝隙探到狗圈内去接近藏獒犬且嘴对藏獒犬有挑逗或刺激性动作,才导致藏獒犬对其嘴部发动攻击,其行为存在过错。
原告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其受到的损害显然是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故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产生争议。
三、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案件,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失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作为动物饲养人,对所养藏獒犬虽进行圈养,但由于狗圈上端未进行全封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故对原告被咬伤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藏獒犬高大威猛、攻击性强的特性,当其利用去厕所方便之余,擅自到狗圈处近距离探视,原告虽无过错,其主观方面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其本人对造成被犬咬伤的损害事实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最后判决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
四.笔者评析
过失成立的要件包括:1、被告应对原告负有注意义务;2、被告因疏忽违反了该义务;3、由此造成了原告的损失;4、此损失可以预见。
首先,针对本案被告晋怀江是否存在过失的问题,笔者认为被告存在重大过失。
现在全国很多城市将藏獒列为禁止私人饲养的烈性犬,藏獒力大凶猛,野性尚存,善攻击,对陌生人有强烈敌意。
依照过失成立的五个要件,本案被告作为藏獒的饲养人,应当知道藏獒是高大威猛、攻击性强的烈性犬,应当预见到如果管理稍微出现差池,就会给他人人身安全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因此被告应对其饲养的藏獒负有极其强烈的注意义务,对其圈养应为全封闭式管理,须做到万无一失。
但是本案中,被告的狗圈当时没盖顶盖,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被告可以并且应当预见到会有人因为好奇透过狗圈上端观察藏獒,由此会引起损害的发生。
原告本可以预见到损害的发生缺但是却没有采取相关措施避免悲剧的发生,被告本身存在重大的过失。
其次,针对本案原告郭泽元是否存在过失的问题,笔者认为原告也存在过失,但不构成重大过失。
正如法院判决中对原告行为的认定“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藏獒犬高大威猛、攻击性强的特性,当其利用去厕所方便之余,擅自到狗圈处近距离探视”,由此诱发了事故的发生。
被告主张“原告无视被告的劝阻,以一种危险的姿势,将头越过圈养狗的栅栏缝隙探到狗圈内去接近藏獒犬且嘴对藏獒犬有挑逗或刺激性动作,才导致藏獒犬对其嘴部发动攻击”,但是被告提供的证据中不能证明原告“将头越过圈养狗的栅栏缝隙探到狗圈内去接近藏獒犬且嘴对藏獒犬有挑逗或刺激性动作”,因此被告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不能认定原告用嘴对藏獒犬进行挑逗或刺激。
如果只是凑近狗圈,并没有做出挑逗或刺激,并不能认定原告郭泽元为重大过失。
最后,本案于2009年10月15日开庭审理,于2009年10月20日裁定中止审理,于2012年03月02日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相关规定,但是笔者认为虽然不适用《侵权法》,但是可以借鉴《侵权法》的立法精神对
案件进行裁量。
《侵权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哪些烈性犬是禁止饲养的,国家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具体是由各城市作出具体的规定。
但是绝大多数城市的禁狗令中都将藏獒犬作为禁止私人饲养的烈性犬,其中包括河南省安阳林州市(本案发生在河南安阳)。
按照《侵权法》第80条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的,无论被侵权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饲养人和管理人都应承担侵权责任,此时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只能作为减责事由,而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烈性犬对人的攻击性强,危险性更大,该条旨在保护他人的人身安全,被侵权人也可以获得更好的救济。
《民法通则》第127条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失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相较于《侵权法》第80条的规定不太严谨,对被烈性犬与其他类型的犬并没有分别规定。
笔者认为,虽然依照《民法通则》进行断案,但是可以借鉴《侵权法》的立法精神,判定被告承担90%责任,原告承担10%的责任。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中原告主观存在过失,但不是重大过失。
本案被告对藏獒的管理存在疏忽,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
笔者认为可判定被告承担90%责任,原告承担10%的责任。
法院的判决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