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宠物狗伤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某与乙某系邻居,两家居住在同一小区。
乙某家中养有一只宠物狗,该狗体型较大,曾多次在小区内追逐其他宠物及行人。
某日,甲某之子丙某在小区内玩耍时,被乙某的宠物狗咬伤,造成严重伤害。
事发后,甲某与乙某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甲某遂将乙某诉至法院,要求乙某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乙某的宠物狗是否属于危险动物?2. 乙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 如何确定赔偿数额?三、法院判决1. 乙某的宠物狗属于危险动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在本案中,乙某的宠物狗体型较大,曾多次在小区内追逐其他宠物及行人,具有潜在的危险性。
因此,法院认定乙某的宠物狗属于危险动物。
2. 乙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乙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伤害他人,导致甲某之子丙某被咬伤。
因此,法院认定乙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赔偿数额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丙某的伤情、治疗费用、误工天数等因素,判决乙某赔偿甲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XX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宠物狗伤人案件,涉及危险动物侵权责任、赔偿数额等问题。
以下是本案的几点分析:1. 动物饲养人责任承担。
本案中,乙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有义务确保其宠物狗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
然而,乙某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宠物狗伤人,导致甲某之子丙某受伤。
因此,乙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何区分过错推定侵权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如何区分过错推定侵权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两百四十八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两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过错推定侵权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是特殊侵权行为的两种情形。
它不仅是高三教学和复习中的重点和难点,也是学生难以攻克的痛点。
如何区分过错推定侵权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笔者认为一是要研读民法典相关的规定条款,理解其精神实质。
二是要熟记常见的过错推定侵权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两种情形。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条款是关于过错推定侵权责任原则的规定”简而言之:先推定有过错,行为人需要自证。
过错推定侵权责任在实质上属于过错责任,但是倾向于保护民事权利人一方的利益,即受害人无须承担关于行为人过错的举证责任,而是由行为人自己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行为人才可免于承担侵权责任。
通俗讲不能证明清白就是你的错。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这是关于无过错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
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物损害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否则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在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中,法官判断被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时,不考虑被告有无过错,不要求原告证明被告有错,也不允许被告主张自己无过错而请求免责。
只要审理查明,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研究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研究饲养动物是人类长久以来的爱好之一,人们通过养狗、养猫、养马、养鸟等方式感受着动物的陪伴和乐趣。
但是,如果饲养不当或者管理不到位,动物可能会对人造成危害。
因此,探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显得尤为重要。
案例一:犬咬伤行人2016年,成都某小区业主养犬咬伤了小区的一位居民。
经鉴定,伤势为轻伤,但业主涉嫌未履行养犬登记、养犬证、犬只遛狗、犬只口套等管理义务,社会公共安全受到了威胁。
相关职能部门对业主进行了处罚,并赔偿了被咬伤者医疗费用。
该案例表明,养犬需要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二:家禽影响健康2019年,在重庆市一所小区内,住户养了鸡和鸭,养殖养殖规模超标、产生恶臭及噪音污染,影响了周边居民的居住生态。
此外,养殖家禽时间久了,还容易致人感冒和食物中毒。
职能部门对居民责令其停止养殖家禽,并采取了行政处罚措施,追究养殖该家禽的权利人法律责任。
因此,养家禽民众应该依据当地政策制度的相关规定,养殖规模宜小,不要养的种类太多,以免影响他人的健康。
案例三:动物对道路安全的威胁2020年,贵州省贵阳市一只猴子进入了城市,一时间引来众人围观。
在尝试捕捉猴子的过程中,该猴子袭击了一名市民并导致其脸部受伤。
类似的案例还有:流浪狗攻击行人、家畜跑到公路上危及交通等等。
这些都表明,人们需要对饲养动物负起责任,尽量避免动物对自身以及他人的伤害。
综上所述,饲养动物应该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保障的同时,也不应该给他人的生活产生不良影响。
如果饲养不当导致了他人的损失,责任人应该积极承担赔偿责任。
既能保护动物权益,也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和谐共处。
此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机制,用以规范饲养动物行为,防止动物对人类的伤害。
例如,日本、英国等国家都规定了动物饲养者必须在其财产保险中包含饲养动物责任险的规定,以保障饲养动物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赔偿。
而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拟制动物防疫法》规定,养动物的行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养殖中必须加强动物免疫工作,预防动物疫病传染,避免动物造成人身伤害。
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

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喜欢养宠物,小动物本身很可爱,但也免不了会对我们的身体造成威胁,经常会有人被宠物抓伤的情况发生,如果自己的宠物对别人造成了伤害,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那么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是什么?下面跟我一起来看看吧。
一、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二)动物致人损害责任1、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2、饲养禁止饲养(指未经批准)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3、无免责事由,指即使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能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三)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1、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动物园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四)流浪狗、流浪猫致人损害的责任1、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被他人收养,则遗弃、逃逸期间结束,该动物致人损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承担责任,原饲养人不承担责任。
3、若将饲养的野生动物放还大自然,则不存在遗弃、逃逸问题,后来该动物致人损害的,原饲养人也不承担责任。
(五)因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1、有过错的第三人与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2、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最终责任。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要件(1) 致害动物是饲养的动物,即是其所有的财产。
如果不是人工饲养的动物,或虽是人工饲养的动物,但已经逃逸很久,回复至野生状态的,则不适用此种特殊侵权责任。
(2) 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
饲养动物对他人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
需注意的是,动物的致害行为是动物基于本能的行为,无论是其自主加害还是受刺激加害均构成加害行为。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对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饲养烈性动物的危害性生活中,在人多且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常会见到狗的主人带着大型犬、烈性犬悠闲自在地在公共场地遛犬,有的甚至不拴狗链、不戴嘴套,给周围的居民尤其是对老人以及小孩带来恐惧,狗咬人、伤人事件时有发生。
动物饲养人总是认为自己的狗最听话、很是温顺,不会咬人。
据了解,即使是平时从未暴露出进攻人倾向的动物,也可能会在突然之间野性发作。
狗是否温顺只是相对而言,比如獒犬对主人很温顺,但是对生人就很凶狠。
如某镇的一居民家中,一条一米多长的藏獒破门而出,冲上街头咬伤6人。
随后,藏獒被主人用铁链拴住,一个小时后,该藏獒挣开铁链,再次冲上街头,又咬伤了二十多位居民。
饲养动物人或者管理人的过失,会对他人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
饲养动物对于周围人的人身和财产具有的危险性不仅存在,有时甚至是巨大的。
首先,许多动物在野性发作时或者发情时具有难以控制的破坏力,从而具有伤害人和损害财产的危险性。
其次,动物的流动性可能形成难以控制的破坏力。
动物的危险性不仅在于具有攻击性和难以预见性的行为,即使是温顺的奶牛或者绵羊卧倒在道路、轨道上也会引发交通事故,其动物饲养人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前不久德国的一个案例:一个动物饲养人所饲养的信鸽在飞行中,被一架喷气式飞机吸人到引擎中,导致该飞机引擎出现了损害,德国法院判该动物饲养人承担该飞机的部分损害赔偿责任。
二、有关法律的规定美国没有统一的涉及养犬的法律,但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法律。
一些州的法律规定,只要狗咬了人,狗的主人就要承担责任,具体的刑事罪名有:拥有危险狗罪、饲养凶猛动物致人死亡罪等。
如2001年1月,美国旧金山一对夫妇养的两条大狗将邻居女教练活活咬死,警方对狗实施安乐死,并勒令狗主人3年内不许养狗。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规定。
三、条文释义:在各类侵权行为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形式,其特殊性在于它是一种间接侵权引发的一种直接责任,其加害行为是人的行为与动物的行为的复合。
人的行为是指人对动物的所有、占有、饲养或者管理。
动物的行为是直接的加害行为。
这两种行为相结合,才能构成侵权行为。
一、归责原则一般民法理论认为,动物致人损害的构成要件是:须为饲养的动物;须有动物的加害行为;须有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须有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国民法规定,动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使用期间,对动物所造成的损害,不问该动物是否在其管束下,或者在走失或者逃脱时所造成的损害,均应负赔偿责任。
在具体适用上,法国民法理论对动物致害责任最初倾向于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后期才逐渐改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英美法国家,法律将动物致害责任作为无过错责任对待,即无论动物的占有人有无过失,只要其产生了损害后果,那么,动物的占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要承担责任。
在我国,民法通则实施以前,司法实践中是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处理的。
例如,1981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桂英诉孙桂清鸡啄眼赔偿一案的复函》中指出:“李桂英带领自己三岁男孩外出,应认识到对小孩负有看护之责。
李桂英抛开孩子,自己与他人路旁闲聊,造成孩子被鸡啄伤右眼,这是李桂英做母亲的过失,与养鸡者(即孙桂英)无直接关系。
因此,判决孙桂英负担医药费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这一司法解释肯定了动物致害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
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又明确动物致害责任的过错责任性质:“动物因饲养人或管理人管理不善,而致他人人身或财物损害的,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养宠物来陪伴自己的生活。
养宠物也会带来一些问题,比如宠物对周围环境和他人造成的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饲养动物的责任问题就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通过探讨一个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典型案例,来深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解决途径。
案例背景:小明是一名养狗人士,他家里养了一只名叫旺财的萨摩耶犬。
一天,旺财跑出家门,误伤了邻居家的小孩。
邻居家的小孩因此受伤,需前往医院救治,产生了一定的医疗费用。
邻居对此事感到愤怒,并要求小明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属于民事侵权责任的一种,即因饲养动物的行为导致他人受伤或财产受损而产生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养宠物人士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小明来说,他需要证明自己确实对旺财在案发时的行为和造成邻居小孩受伤的事实负有责任。
在这一点上,小明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旺财的确是他养的宠物,并且在案发时是在他的监管之下。
邻居家的小孩也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确实是因为旺财的攻击而受伤的。
对于小明来说,他需要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因饲养动物所造成的伤害,养宠物人士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宠物主人的过错是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那么宠物主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邻居家的小孩来说,他也有权利要求小明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的赔偿金额可以根据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进行计算。
宠物主人应当根据事实情况进行赔偿,并且不能以宠物的性格等因素作为免责的理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在处理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各种因素,包括宠物主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损失情况等。
通过本文的分析,希望能够引起养宠物人士对于责任问题的重视,加强对宠物的管理和培养,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二篇示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近年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屡屡发生,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宠物狗伤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狗作为家庭的一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喜爱。
然而,宠物狗伤人事件也时有发生,给社会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本文将以一起宠物狗伤人案例为切入点,探讨宠物狗伤人事件的法律责任认定及赔偿处理。
二、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2022年5月,张某在自家小区内遛狗时,其宠物狗突然扑向邻居李某,造成李某身体多处受伤。
事发后,张某及时将李某送往医院救治,但李某的伤势较为严重,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李某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但张某认为狗伤人事件是意外事件,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 宠物狗伤人事件是否属于意外事件?2. 张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3.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宠物狗伤人事件是否属于意外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张某的宠物狗在未受到任何外界刺激的情况下突然攻击李某,且张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宠物狗伤人事件不属于意外事件。
(二)张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张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在宠物狗伤人事件中应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张某在事发后及时将李某送往医院救治,且在事发后与李某进行了沟通,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张某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
(三)赔偿金额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赔偿金额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本案中,李某的伤势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根据伤残等级和医疗费用等因素,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启示1. 饲养宠物狗的市民应加强宠物狗的管理,避免宠物狗伤人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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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法师 方乐睿
1.一般规定:无过错责任 2.绝对无过错责任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4.动物于遗弃,逃逸期间致人损害
1.一般规定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 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 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 责任。
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 致人损害
过错推定
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
例1: 甲边走路边玩手机,乙饲养的旺财见甲颇为怪异,
挣脱绳索,冲出将甲咬伤。
2.绝对无过错责任
①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 损害
②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
例2: 甲饲养一条眼镜王蛇,经常带它出来玩,乙十分羡
慕,请求甲借来玩玩。甲声明,如果被咬伤责任自 负,乙同意。结果乙在抚弄之时,被蛇咬伤,花了 九牛二虎之力才救活。
例5: 甲养了一条眼镜蛇,听说养眼镜蛇违法,将该蛇放
生到深山老林里,1年后,下山的眼镜蛇将路人乙 咬伤。
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常结伴回家。一日, 甲对乙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路经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
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答:“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
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该案赔偿责任应如何
承担?( )(2003年卷三单选第2题)
C
A、甲和乙明知有恶犬而不绕道,应自行承担责任
B、乙自行承担责任,乙的家长和王家共同赔偿甲的损失
C、王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甲、乙和王家均有过错,共同分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
一般规定 动物于遗弃,逃逸期间致人损害
绝对无过错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 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动物园能证 甲想了解马的生活习性,晚上偷偷翻入马厩内,被
马踢伤。
4.动物于遗弃、逃逸期间致人损害
由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例4: 甲养了一条眼镜蛇,听说养眼镜蛇违法,偷偷将其
抛弃在附近花园里,一日,这只眼镜蛇从花丛中窜 出,咬伤路人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