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侵权的法律责任
动物园饲养动物侵权怎样划分责任

动物园饲养动物侵权怎样划分责任
动物园饲养动物侵权责任划分及赔偿问题。
根据《民法典》,动物园需证明尽到管理职责,否则需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的动物致他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证明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需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死亡需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分析:
一、动物园饲养动物侵权怎样划分责任?
动物园饲养动物侵权按照过错推定进行责任划分。
原告只需要证明动物园有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即可,动物园过错依法实行推定。
动物园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动物园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就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侵权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例]
![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侵权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3d1e8885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9d.png)
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侵权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例]饲养动物侵权的案例1核心内容: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蒋某某、倪某某、龙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和段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某,被告倪某某,被告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2022年9月14日,刘某某将贩卖的牛放在倪某某经营的养牛场内。
当天,刘某某与蒋某某谈好价格,蒋某某购买刘某某的牛。
由于疏于管理,牛从养牛场跑出,刘某某将跑出的牛追回的过程中,牛被龙某某骑行的摩托车惊吓后又跑脱,并将原告致伤。
事故发生后,刘某某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5000元。
故起诉要求四被告赔偿:医疗费1852.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20元/天某8天)、护理费640元(80元/天某8天)、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11996.65元(20249.70元/年某10%某5年=10124.85、陈某某的生活费14974.49元/年某10%某5年÷4=1871.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700元,合计20849.25元。
被告刘某某辩称,其已经将牛卖给了蒋某某,蒋某某也当场支付了购牛款6200元,根据交易习惯,蒋某某已经是牛的所有权人,牛致伤原告,应由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蒋某某辩称,其与刘某某协商购买刘某某所有的牛,并向刘某某支付了6200元是事实,但6200元是定金,其与刘某某约定,刘某某将牛送上货车才视为交付,虽然其已支付了定金,但刘某某没有将牛送上货车,牛就跑脱伤人,由此产生的风险应由刘某某承担。
被告倪某某辩称,其经营养牛场是事实,但刘某某没有将牛放在养牛场内,而是将牛拴在养牛场外的一棵树上,事故发生时,其也不在现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动物侵权责任最新法律解读

十三条规定 : “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被侵权人可以向动
物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 , 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赔偿后, 有权 向第 三 人追 偿 。 可 以看 出 , 条规 定 把第 三人 侵 权排 除 在免 ” 这 责 事 由之外 , 而于 是 由动物 饲养 人 或管理 人 与第 三人 承担 不真 正连 带原 则 。
有人 或占有人 作为 动物致 人损 害的 赔偿义 务人 , 其理 由在 于饲养 动 物的所 有
人或占有人对于饲养动物具有实质上的支配与管领的能力 , 动物在其支配或
管领期 间致 人 损害 , 就应 由其 所 有人 或 占有人 承 担责任 , 体表 现 在 : 一 , 具 第
我国 《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 “ 逃逸的动物在遗弃、 逃逸期间 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主要调 ”
40530 9048. 190
其次 , 园饲 养动 物致 害 适用 无过 错原 则 更 能体 现公 平性 。 我 国 , 动物 在
28 2
中 子商务 . 21 1 国电 一 00. 1
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 Ⅸ 采用二元归责方式: . 1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 采 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 2 动物 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 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 )免 责 事 由 的 严 格 化 二
动物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如果受害人故意 , 则动物饲养
人或者 管理 人不承 担责任 。 如果是 重大过 失则 减轻动 物 饲养人 或者管 理人 的 责任 。 一 规 定就 意 味着 , 人在 饲养 动 物侵 权 中 只有 一般 过 失 的 , 不 这 受害 并 减轻动 物 饲养 人 、 理 人的 赔偿 责任 。 管 第八 十 一条 规定 : 物 园的 动物 造成 “ 动 他人 损 害的 , 园应 当 承担 侵权 责 任 , 能够 证 明尽 到管 理 职责 的 , 动物 但 不承
宠物饲养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宠物饲养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宠物是我们生活中的忠实伴侣和家庭成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饲养宠物来享受陪伴与快乐。
然而,作为宠物主人,我们不仅要享受它们带来的乐趣,更要承担宠物饲养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宠物饲养的相关法规,以及宠物主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一、宠物饲养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宠物饲养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动物防疫法》、《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从不同角度对宠物饲养提出了相关要求和义务。
首先,《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了宠物养殖和繁殖的要求,包括宠物饲养登记、注射疫苗和定期体检等。
宠物主人需要在法定的时间内将宠物带至兽医处进行疫苗注射和体检,并按照规定定期检查宠物的健康状况。
其次,《侵权责任法》对宠物主人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宠物主人对宠物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如果宠物在公共场所咬伤他人,宠物主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宠物主人应该加强对宠物的管教和训练,避免宠物对他人造成伤害。
最后,《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对宠物饲养做出了一些规定。
在公共场所遛狗时,宠物主人需要保持对宠物的有效控制,不能让宠物损害他人的安全和利益。
如果宠物主人未能履行好上述义务,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二、宠物主人的责任与义务作为宠物主人,我们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宠物的健康与幸福,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宠物主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1.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宠物主人需要给予宠物一个适宜的生活环境,包括提供足够的空间、清洁的居住空间和适宜的温度等。
此外,宠物主人还需要定期清洁宠物的食盆、饮水器等,保持宠物居住环境的卫生。
2.保障宠物的饮食与营养:宠物主人应提供符合宠物需要的饮食和营养。
不同种类的宠物对饮食要求有所差异,宠物主人需要了解并科学地给宠物提供适宜的食物,遵循合理的喂养量和喂养时间。
3.注重宠物的健康和医疗:宠物主人需要定期带宠物到兽医处进行体检、注射疫苗,并按照兽医的建议进行治疗和护理。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对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饲养烈性动物的危害性生活中,在人多且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常会见到狗的主人带着大型犬、烈性犬悠闲自在地在公共场地遛犬,有的甚至不拴狗链、不戴嘴套,给周围的居民尤其是对老人以及小孩带来恐惧,狗咬人、伤人事件时有发生。
动物饲养人总是认为自己的狗最听话、很是温顺,不会咬人。
据了解,即使是平时从未暴露出进攻人倾向的动物,也可能会在突然之间野性发作。
狗是否温顺只是相对而言,比如獒犬对主人很温顺,但是对生人就很凶狠。
如某镇的一居民家中,一条一米多长的藏獒破门而出,冲上街头咬伤6人。
随后,藏獒被主人用铁链拴住,一个小时后,该藏獒挣开铁链,再次冲上街头,又咬伤了二十多位居民。
饲养动物人或者管理人的过失,会对他人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
饲养动物对于周围人的人身和财产具有的危险性不仅存在,有时甚至是巨大的。
首先,许多动物在野性发作时或者发情时具有难以控制的破坏力,从而具有伤害人和损害财产的危险性。
其次,动物的流动性可能形成难以控制的破坏力。
动物的危险性不仅在于具有攻击性和难以预见性的行为,即使是温顺的奶牛或者绵羊卧倒在道路、轨道上也会引发交通事故,其动物饲养人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前不久德国的一个案例:一个动物饲养人所饲养的信鸽在飞行中,被一架喷气式飞机吸人到引擎中,导致该飞机引擎出现了损害,德国法院判该动物饲养人承担该飞机的部分损害赔偿责任。
二、有关法律的规定美国没有统一的涉及养犬的法律,但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法律。
一些州的法律规定,只要狗咬了人,狗的主人就要承担责任,具体的刑事罪名有:拥有危险狗罪、饲养凶猛动物致人死亡罪等。
如2001年1月,美国旧金山一对夫妇养的两条大狗将邻居女教练活活咬死,警方对狗实施安乐死,并勒令狗主人3年内不许养狗。
侵权法饲养动物责任:未采取安全措施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一部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的法律,不仅涉及产品缺陷、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动物致人损害等内容,还明确了产品召回制度、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近些年来,随着饲养宠物人群的不断增多,社会上无序养犬、违规养犬的情况日益突出,特别是狗咬伤人的事件逐年呈上升趋势。
基于此问题的严重性,为维护百姓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侵权责任法对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作了严格的规定。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条并未规定免责事由,即使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也不能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仅要对动物本身负责,还要对社会负责,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
目前,全国已有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山东、辽宁等二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石家庄、长春等近七十个城市颁布了养犬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养犬管理规定是一部协调养犬者与非养犬者、养犬者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关系的法规。
各地的养犬管理规定不仅对人们普遍关注的养犬收费、携犬乘梯、养犬遛犬范围、管理处罚等问题作了规定,最主要的对于饲养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例如:(1)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人犬袋、犬笼。
(2)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及成年体高超过35-48厘米的大型犬种,如莫犬、猎狐犬、澳洲牧羊犬、松狮犬、斑点狗等。
(3)主要区域和道路禁止遇犬。
饲养人不得携犬进人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一、候车室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将犬装人犬袋、犬笼或者怀抱……除此之外,养犬规定还对犬伤人后的救济措施作了规定:(1)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到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狗咬狗主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赔偿吗

狗咬狗主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赔偿吗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狗咬狗主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赔偿吗?在生活中出现这样子的法律问题,不知道怎么解决的时候,下面我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希望能够解答你的疑问。
狗咬狗主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赔偿吗
狗咬狗主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的总结到此为止,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欢迎来进行学习,专业法律学习服务,由专业的团队为您解答你的疑惑。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养宠物来陪伴自己的生活。
养宠物也会带来一些问题,比如宠物对周围环境和他人造成的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饲养动物的责任问题就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通过探讨一个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典型案例,来深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解决途径。
案例背景:小明是一名养狗人士,他家里养了一只名叫旺财的萨摩耶犬。
一天,旺财跑出家门,误伤了邻居家的小孩。
邻居家的小孩因此受伤,需前往医院救治,产生了一定的医疗费用。
邻居对此事感到愤怒,并要求小明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属于民事侵权责任的一种,即因饲养动物的行为导致他人受伤或财产受损而产生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养宠物人士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小明来说,他需要证明自己确实对旺财在案发时的行为和造成邻居小孩受伤的事实负有责任。
在这一点上,小明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旺财的确是他养的宠物,并且在案发时是在他的监管之下。
邻居家的小孩也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确实是因为旺财的攻击而受伤的。
对于小明来说,他需要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因饲养动物所造成的伤害,养宠物人士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宠物主人的过错是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那么宠物主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邻居家的小孩来说,他也有权利要求小明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的赔偿金额可以根据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进行计算。
宠物主人应当根据事实情况进行赔偿,并且不能以宠物的性格等因素作为免责的理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在处理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各种因素,包括宠物主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损失情况等。
通过本文的分析,希望能够引起养宠物人士对于责任问题的重视,加强对宠物的管理和培养,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二篇示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近年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屡屡发生,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饲养动物侵权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从人类诞生开始,就有了饲养动物的历史。
人类既养驯服的猫、猪、羊,也养凶猛的狗。
这就决定了必然会产生动物伤害人的事件。
在蒙昧时代,比较流行的方式是同态复仇。
即你饲养的动物伤害了我,我也要通过某种方式让你受到同等伤害。
随着人类的不断发展,人们渐渐认识到同态复仇的方式是一种既野蛮,又于事无补的方式。
因此,就逐渐过渡到对侵权对象予以经济补偿的方式。
对此,我国
和其他国家的古代立法已有规定。
早在春秋战国时代,秦国《田律》牛羊课就出现了鼓励养殖的条款。
法律的规定,进一步促进了养殖
业的发展,这在促进当时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必然会导致饲养动物
伤人事件的增加。
因此,人们很早就注意从法律角度对此予以规范。
到了汉代,在九章律的《厩律》中,就规定了关于牛马牲口管理的条款。
[2]在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为“私犯”之一种。
《十二表法》第8表“私犯”第6条规定:“牲畜使他人受损害的,由其所有人负责赔偿,或把牲畜交与被害人。
”不过,这些规定都是很零散的,不成系统的。
至近代民法法典化,中国历史上正式确立了这一侵权责任制度。
新中国民事立法确认这一特殊侵权制度,并在实践中广泛实行。
在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前,我国的司法实务和民法理论,曾经对动物致害责任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豢养的野兽引起损害,具有高度危险来源特征,属于高度危险业务,在归责上适用无过错责任;二是饲养的家畜、家禽等动物致人损害,为一般的动物致害责任,在归责上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这种主张和作法,来源于原苏联民法理论和实践。
这样做的结果,一是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二是对受害人不公平。
因为什么动物是野兽,什么动物是家畜、家禽,实际上界限并不明显。
因为家畜、家禽也是从野兽野禽驯化而来。
随着养殖业的发展,很多以前不是家畜、家禽的动物,也逐渐成为了家畜、家禽。
比如驼鸟、兔子、鸳鸯等等,很多地方都养殖了很久了,如果它们致人损害,是野兽呢还是家畜、家禽呢?
在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之前,司法实务对饲养家畜、家禽致害造成损害,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受到完备的保护。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1982年1月22日《关于李桂英诉孙桂清鸡啄眼赔偿一案的函复》认为:“李桂英带领自己三岁男孩外出,应认识到对小孩负有看护之责。
李桂英抛开孩子,自己与他人在路旁闲聊,造成孩子被鸡啄伤右眼,这是李桂英做母亲的过失,与养鸡者(即孙桂清)无直接关系。
因此,判决孙桂清负担医药费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这种做法,在我们现在看来,当然是不正确的。
因为李桂英对孩子的看护是尽到了常人应尽之责的,我们不可能苛求一个人时时刻刻对自己的孩子寸步不离。
如果说李桂英有疏忽,也是完全可以忽略不计的疏忽。
这样做,就会使动物的饲养者对自己的看管之责不予重视,就会使潜在的受害人处于一个更加危险的境地。
这样做显然是不合理的。
因此,在民法通则实施后,检讨了以前作法的利弊,认为其过于繁琐,将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适用统
一的归责原则,即适用无过错责任。
这就对动物饲养人提出更高的要求,不仅使受害人处于优越的地位,而且有利于减少社会危险因素。
当然,就目前而言,规定还有不完备之处,随着我国民法典的出炉,我想这种情况会大有改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