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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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下高校成本核算问题探讨

《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下高校成本核算问题探讨

YANJIU86《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下高校成本核算问题探讨*施伟南通大学江苏南通摘要:最新颁布的《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为高校成本管理工作指明了工作方向、要求和标准。

随着政府会计制度的实施,高校成本会计核算是高校预算管理、财务会计核算、绩效评估等工作实施的基础,是高校进行以绩效为导向资源配置的关键,是实现学院办大学改革的支撑。

因此高校需要认清成本核算意义、把握总体要求,抓住当前需要解决的关键环节。

关键词:高校;成本核算;绩效评价;内部资源配置;估时作业成本法一、高校成本核算的意义高校为实现发展战略、目标、规划需要充分考虑资源支撑条件,特别注意财力资源的重要性。

高校内部资源配置是以财力资源分配使用为表现特征的过程,除了千方百计筹措资金之外,还需要加理内部管理,合理有效调配财力资源,满足学校战略发展需要,发挥资金的最大使用效益,最终实现教育资源效益最优化。

高校成本信息是资源优化配置、强化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支撑管理运行具有实践意义。

高校属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存在着成本管理意识淡薄、制度缺失、管理手段落后等问题,还存在着成本归集核算困难、还原更加困难等情况,造成成本会计核算基础较弱,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成本核算规范。

由于高校会计核算长期以来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即使在2019年实行政府会计制度之后实施财务会计核算,仍缺失成本核算制度基础和核算依据,未能建立起成本核算体系。

二、高校成本核算总体要求2019年12月财政部颁布《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以下简称《基本指引》),旨在促进事业单位加强成本核算工作,提升单位内部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夯实绩效管理基础,主要作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为事业单位树立成本的基本概念和理念,明确成本核算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为事业单位开展成本核算工作提供基本遵循依据;二是确立事业单位成本核算技术层面的顶层设计,统御各类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等的制定。

根据《基本指引》要求,高校应当尽快建立成本核算制度、核算体系、核算方法、管理流程。

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公立医院》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公立医院》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公立医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11.15•【文号】财会〔2021〕26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公立医院》的通知财会〔2021〕26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为建立政府成本核算指引体系,加强公立医院成本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财会〔2019〕25号)等规定,我部制定了《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公立医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公立医院财政部2021年11月15日附件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公立医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高质量发展,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规范医院成本核算工作,提升医院内部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财会〔2019〕25号)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且开展成本核算工作的医院,含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等,不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医院进行成本核算应当满足内部管理和外部管理的特定成本信息需求。

医院的成本信息需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成本控制。

加强运营管理,促使医院合理控制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管理水平。

(二)医疗服务价格监管。

提供医院财务成本状况,为政府有关部门监管医疗服务价格、完善医保支付政策等提供数据支持。

(三)绩效评价。

夯实绩效管理基础,为衡量医院整体和内部各部门的运行效率、核心业务实施效果、政策项目预算资金使用效果等提供成本信息。

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梳理及绩效评价指标框架

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梳理及绩效评价指标框架

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梳理及绩效评价指标框架事业单位的成本核算是指对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成本计算和核算的过程。

成本核算的目的是为了掌握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成本情况,为经营决策和管理提供依据。

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事业单位还需要建立绩效评价指标框架,以衡量事业单位的经营绩效。

下面将详细介绍事业单位成本核算的具体指引和绩效评价指标框架。

一、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1.确定核算对象和核算范围:事业单位成本核算的核算对象可以是整个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事业单位的一些部门或项目。

核算范围包括确定核算期间、核算产品或服务、核算成本项目等。

2.划分成本中心:将事业单位按照不同的经济管理活动划分为成本中心,以实现成本核算的分工和分级管理。

3.成本项目的划分和定义:根据事业单位的特点和经营活动,明确各种成本项目的划分和定义,如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可变成本、固定成本等。

4.成本计算方法的选择:根据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成本计算方法,如直接成本法、全成本法等。

5.成本核算的程序和工具:制定成本核算的程序和工具,包括成本数据的收集、记录、汇总和计算等环节。

6.成本核算报表的编制和分析:根据成本核算的结果,编制各种成本核算报表,如成本测算表、成本分析表等,对成本进行分析和评价,为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1.财务绩效指标:包括营业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经济效益等,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业绩。

2.经济效益指标:包括资金利用率、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等,反映事业单位的经济效果。

3.生产效率指标:包括单位产品产值、单位产品成本、单位产能利用率等,反映事业单位的生产效率。

4.社会效益指标:包括就业人数、社会投入产出比、环境影响等,反映事业单位的社会效益。

5.员工满意度指标:包括员工福利待遇、工作环境、个人发展空间等,反映事业单位对员工的关怀程度。

6.客户满意度指标:包括产品或服务质量、交付期限、售后服务等,反映事业单位对客户的满意度。

高校成本核算从理论到实践的跨越——基于《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的出台

高校成本核算从理论到实践的跨越——基于《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的出台

一、高校成本核算的制度背景(一)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制度出台背景2019年12月17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财会〔2019〕25号)(以下简称《基本指引》),要求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事业单位成本核算正式开启的时间表。

《基本指引》的出台,基于两个重要制度背景。

一是从2019年1月1日起,所有事业单位已先行执行了2017年颁布的《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制度》不仅构建了事业单位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双核算”模式,更重要的是开启了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权责发生制核算的新时代,为事业单位成本核算构筑了重要基础。

二是2018年9月1日,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发布,将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提升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政治层面,标志着事业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将从试点和局部阶段进入“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全面阶段,而预算的绩效管理离不开绩效评价的重要环节,显然没有成本类指标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是不完整的,成本核算将弥补绩效评价当前存在的缺陷。

当然,除了以上两个最重要的制度背景外,近几年《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及指引体系的相继出台,也是催生事业单位开展成本核算的重要制度因素。

(二)高校成本核算制度和实践的背景高校成本核算的理论和实践经历了近40年的持续探索。

鉴于高校收费制度在20世纪90年代初的全面实施,由学费标准引发的高校“教育培养成本”计算的诉求一直是教育财务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不休的问题。

但在90年代,鉴于当时的历史条件,高校成本核算并没有得到制度的跟进,1997版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1998版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虽然在许多方面做出了重要创新,但都没有涉及成本核算相关的制度设计,高校会计核算的主要基础依然是收付实现制,不具备成本核算的基本条件,高校成本核算还停留在理论探讨层面。

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

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
(一)按业务活动类型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
(二)按政策、项目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
(三)按提供的公共服务或产品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三条单位按照层次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主要包括:
(一)以单位整体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二)按内部组织部门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
(三)按业务团队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四条单位为满足成本控制需求,可以以业务活动类型、项目、内部组织部门等作为成本核算对象;为满足公共服务或产品定价需求,可以以公共服务或产品作为成本核算对象;为满足内部绩效评价需求,可以以项目、内部组织部门、业务团队等作为成本核算对象;为满足外部绩效评价需求,可以以政策和项目、单位整体等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三)绩效评价。为满足该需求,单位应当设置与成本相关的绩效指标并加以准确核算,以便衡量单位整体和内部组织部门运行效率、核心业务实施效果、政策和项目资金使用效果。
第六条单位应当以权责发生制财务会计数据为基础进行成本核算,财务会计有关明细科目设置和辅助核算应当满足成本核算的需要。
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成本费用相关原始记录,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和完善成本数据的收集、记录、传递、汇总和整理等基础工作,为成本核算提供必要的数据基础。
第十八条为满足公共服务或产品定价需求开展的成本核算,应当在对相关成本进行完整核算的基础上,按规定对成本范围予以调整,如按规定调减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有财政资金补偿的费用等。
第四章 成本归集和分配
第十九条单位一般通过“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会计科目,按照成本项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种费用,据此计算确定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在本条前款规定的成本项目下设置进一步的明细项目或进行辅助核算。
第十七条不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耗费,不计入该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

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公立医院

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公立医院
分配率=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费用总额÷各科室分配参 数之和(例如人员总数、工作量总数、房屋总面积)
某科室应分配的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费用=该科室分配 参数×分配率
第二十条 医院应当选择合理的分配方法将辅助部门归 集的费用分配至业务部门。辅助部门的费用一般采用参数分 配法进行分配,参数可以选择工作量、收入、房屋面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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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的费用。 科室间接费用是指不能直接计入某科室的费用。医院应
当根据业务特点、重要性、可操作性等因素,选择合理的分 配方法将科室间接费用分配至相关科室。
间接费用分配方法一般遵循因果关系和受益原则,将资 源耗费根据资源耗费动因进行分配。
第十九条 在完全成本法下,医院应当选择合理的分配 方法将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归集的费用分配至辅助部门和 业务部门,或直接分配至业务部门。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归 集的费用一般采用参数分配法1进行分配,参数可以选择人员 数量、工作量、房屋面积等。
某临床科室实际占用床日成本某临床科室住院成本该临床科室实际占用床日数全院平均实际占用床日成本全院各科室住院成本全院实际占用总床日数节第四节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条第二十五条医院应当以某临床服务类或医疗技术类科室成本剔除药品费单独收费的卫生材料费后作为该科室医疗服务项目总成本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至该科室各医疗服务项目计算该科室单个医疗服务项目成本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执 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且开展成本核算工作的医院,含综合医 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门诊 部(所)、疗养院等,不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医院进行成本核算应当满足内部管理和外部管 理的特定成本信息需求。医院的成本信息需求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方面:

行政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将出台

行政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将出台

《商业会计》2019年第16期1财政部明确11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问题最近,财政部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主要明确了3个方面共11个问题。

一是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企业集团中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适用问题,单位售房款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处理,产权与占有使用权相分离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等4个问题。

二是对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关规定做进一步解释说明的问题,包括业务活动费用与单位管理费用的划分问题、保障性住房科目的核算范围、无偿划拨资产的账务处理、有关往来科目和收入费用科目明细信息的披露等4个问题。

三是对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补充和完善的问题,包括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问题、年末暂收暂付非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问题、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资金的适用科目等3个问题。

动态PPP 项目相关会计处理将获规范最近,财政部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安排》及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安排中由政府方控制的资产及不同付费方式下相应净资产或负债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进行了规范。

该征求意见稿采用了“准则正文+应用指南”的体例。

准则正文主要规范授予方对PPP 安排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应用指南主要规定本准则的适用范围、有关会计科目设置和有关报表项目。

该征求意见稿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服务特许协议》的“镜像互补”原则,即政府方的会计处理应当与运营方的会计处理保持对称,但在准则名称、有关术语界定和具体业务处理等方面,充分考虑了我国情况。

行政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将出台最近,财政部印发《行政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征求意见稿)》,对行政事业单位成本核算的定义、信息需求、对象、项目和范围、归集和分配等方面做出规范。

据介绍,该基本指引的制定借鉴了企业会计成本经验,并充分考虑了行政事业单位业务特点,紧密结合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从多样化中提炼出共性需求,为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成本核算工作提供通用的指引。

基于《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的公立医院成本核算解构

基于《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的公立医院成本核算解构

素例今祈基于《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的公立医院成本核算解构夏萍摘要:20丨9年12月17曰财政部印发《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财办〔2019〕25号,以下简称“基衣指引”),自2021年1月丨曰起施行。

下一步财政部将进一步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深入开展研究,制定医院、高等学校、科学事业单位等行业事业单位的成本核算具体指引,以提高成本核算指引的指导性和操作性。

我国公立医院成本核算开始比较早,目前在全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医院成本核算,但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标准化、权成性、规范化核算体系,以“基本指引”为顶层设计,可以促进医院加强成本核算工作,提升单位内部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

关键词:基本指引;公立医院;成本核算;流程我国公立医院成本核算起步比较早,1979年4月,当时的卫生部、财政部和国家劳动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医院经济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7月卫生部确定了医院实行“定额补助、经济核算、考核奖惩”制度;11月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发布了《关于医院经济管理试点的补充通知》。

这些文件的密集出台,可视为公立医院加强成本管理和成本核算的起始。

一、公立医院成本核算现状2009年以“四梁八柱”为基础的新医改系列文件出台,较为明确地提出要规范公立医院收费项0和标准,研究探索按病种付费医保费用支付方式的改革,从而从政府层面提出要通过付费途径进行成本核算方向的指引要求。

2010年底,财政部、卫生部联合发布新的《医院财务制度》,首次将成本核算相关内容明确以专门的章节和条款写人制度当中。

对成本管理中成本核算的对象、成本范围、成本分析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并细化、规范了医疗成本归集、分摊等核算口径,使得医院成本核算有了较为权威的标准模式。

此后公立医院成本核算探索和实践进人快车道。

(一)成本核算方法上。

运用了完全成本法、标准成本法、作业成本法、逐步分项结转分步法等成本核算的理论方法,其中不乏较为先进的管理会计工具。

(二)成本核算对象选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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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2020)
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事业单位加强成本核算工作,提升单位内部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夯实绩效管
理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且开展成本核算工作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成本,是指单位特定的成本核算对象所发生的资源耗费,包括人力资源耗费,房屋及建筑物、设备、材料、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耗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耗费,
以及其他耗费。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成本核算,是指单位对实现其职能目标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各种耗费按照确
定的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分配,计算确定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总成本、单位
成本等,并向有关使用者提供成本信息的活动。

第五条
单位进行成本核算应当满足内部管理和外部管理的特定成本信息需求。

单位的成本信
息需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成本控制。

为满足该需求,单位应当完整、准确核算特定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揭示成本发生和形成过程,以便对影响成本的各种因素、条件施加影响或管控,将实际
成本控制在预期目标内。

(二)公共服务或产品定价。

为满足该需求,单位应当准确核算公共服务或产品的成本,以便为政府定价机构、有关单位制定相关价格或收费标准提供依据和参考。

(三)绩效评价。

为满足该需求,单位应当设置与成本相关的绩效指标并加以准确核算,以便衡量单位整体和内部组织部门运行效率、核心业务实施效果、政策和项目资金使
用效果。

第六条
单位应当以权责发生制财务会计数据为基础进行成本核算,财务会计有关明细科目设置和辅助核算应当满足成本核算的需要。

第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成本费用相关原始记录,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和完善成本数据的收集、记录、传递、汇总和整理等基础工作,为成本核算提供必要的数据基础。

第八条
单位进行成本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

单位选择成本核算对象、归集分配成本、提供成本信息应当与满足成本信息需求相关,有助于成本信息使用者依据成本信息作出评价或决策。

(二)可靠性原则。

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为依据进行成本核算,保证成本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三)适应性原则。

单位进行成本核算,应当与单位行业特点、特定的成本信息需求相适应。

(四)及时性原则。

单位应当及时收集、传递、处理、报告成本信息,便于信息使用者及时作出评价或决策。

(五)可比性原则。

同一单位不同期间、相同行业不同单位,对相同或相似的成本核算对象进行成本核算所采用的方法和依据等应当保持一致,确保成本信息相互可比。

(六)重要性原则。

单位选择成本核算对象、进行成本核算应当区分重要程度,对于重要的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应当力求成本信息的精确,对于非重要的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可以适当简化核算。

第九条
单位可以根据成本信息需求、成本核算对象等确定成本核算周期,并按照成本核算周期等编制成本报告,全面反映单位成本核算情况。

第二章
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条
单位应当根据其职能目标、所处行业特点,以及不同的成本信息需求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一条
单位可以多维度、多层次地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二条
单位按照维度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主要包括:
(一)按业务活动类型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

(二)按政策、项目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

(三)按提供的公共服务或产品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三条
单位按照层次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主要包括:
(一)以单位整体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二)按内部组织部门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

(三)按业务团队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四条
单位为满足成本控制需求,可以以业务活动类型、项目、内部组织部门等作为成本核算对象;为满足公共服务或产品定价需求,可以以公共服务或产品作为成本核算对象;为满足内部绩效评价需求,可以以项目、内部组织部门、业务团队等作为成本核算对象;为满足外部绩效评价需求,可以以政策和项目、单位整体等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第三章
成本项目和范围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成本信息需求设置成本项目,并对每个成本核算对象按照其成本项目进行数据归集。

成本项目是指将归集到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按照一定标准划分的反映成本构成的具体项目。

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成本信息需求,按照成本经济用途、成本要素等设置成本项目。

第十六条
单位成本项目的设置,应当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中“加工物品”“业务活动费
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
目的明细科目保持协调。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在本条前款规定的成本项目下设置进一步的明细项目或进行辅助核算。

第十七条
不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耗费,不计入该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

成本核算对象为业务活动类型的,与单位开展业务活动耗费无关的费用,如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等,一般不计入成本。

成本核算对象为单位整体的,单位负有管理维护职责但并非为满足其自身开展业务活动需要所控制资产的折旧(摊销)费用,如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摊销)费、保障性住房折旧费等,一般不计入成本。

第十八条
为满足公共服务或产品定价需求开展的成本核算,应当在对相关成本进行完整核算的基础上,按规定对成本范围予以调整,如按规定调减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有财政资金补偿的费用等。

第四章
成本归集和分配
第十九条
单位一般通过“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会计科目,按照成本项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种费用,据此计算确定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

当成本核算对象为自制或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品、
建设工程项目、自行研究开发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规定分别通过“加工物品”“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会计科目,按照成本项目归集并结转实际发生的各种费用。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根据成本信息需求,对具体的成本核算对象分别选择完全成本法或制造成本法进行成本核算。

完全成本法,是指将单位所发生的全部耗费按照成本核算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计算出总成本和单位成本的方法。

成本核算对象为单位整体、主要业务活动的,可以采用完全成本法。

制造成本法,是指只将与产品制造或业务活动有联系的费用计入成本核算对象,不将单位管理费用等向成本核算对象分配的方法。

成本核算对象为公共服务或产品、项目、内部组织部门、业务团队的,可以采用制造成本法。

第二十一条
单位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方式不同,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能确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费用,应当按照所对应的成本项目类别,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

间接费用是指不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费用,应当选择合理的分配标准或方法分配计入各个成本核算对象。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根据业务特点,按照资源耗费方式确定合理的间接费用分配标准或方法。

间接费用分配标准或方法一般遵循因果关系和受益原
则,将资源耗费根据资源耗费动因分项目追溯或分配至相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如根据工作量占比、耗用资源占比、收入占比等。

同一成本核算对象的间接费用分配标准或方法一旦确定,各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其职能目标确定主要的专业业务活动,作为基本的成本归集和分配的对象。

第二十四条
单位内直接开展专业业务活动的业务部门所发生的业务活动费用,如直接开展专业业务活动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用、开展专业业务活动领用的库存物品成本、业务部门所使用资产的折旧(摊销)费用等,应当区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归集、分配计入各类业务活动等成本核算对象。

第二十五条
单位内为业务部门提供服务或产品的辅助部门所发生的业务活动费用,应当采用合理的标准或方法分配计入各类业务活动等成本核算对象。

辅助部门之间互相提供的服务、产品成本,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交互分配。

互相提供服务、产品的成本较少的,可以不进行交互分配,直接分配计入各类业务活动等成本核算对象。

第二十六条
单位本级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开展管理活动发生的单位管理费用,如单位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资产折旧(摊销)等费用,以及由单
位统一负担的费用,可以根据成本信息需求,采用合理的标准或方法分配计入相关成本核算对象。

第二十七条
成本核算对象为公共服务或产品的,可以合理选择品种法、分批法、分步法等方法进行成本核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行业事业单位(如医院、高等学校、科学事业单位)的成本核算具体指引等,应当由财政部遵循本指引制定。

第二十九条
行政单位、参照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非行政事业单位主体开展成本核算工作,可以参照执行本指引。

生的制造费用在开工月份第三十条
本指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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