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顶物件致人损害该由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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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工人做防水出意外,定作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无资质工人做防水出意外,定作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无资质工人做防水出意外,定作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基本案情居住在某市某小区顶楼的王某,因房屋楼顶漏水,便找来经营防水材料门市部的孙某以包工包料的形式进行屋顶防水维修。

2013年8月,孙某组织维修人员,自带机械设备和防水材料,到王某家楼顶做防水维修。

孙某在用吊运机吊砂的过程中,因设备发生故障,不慎坠落楼底,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2013年11月,孙某的家属陈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孙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0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期间查明,孙某经营的防水材料门市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取得防水施工资质。

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赔偿3万余元。

宣判后,王某称自己只是介绍人、联系人,且自己根本不知道要对孙某的作业资质进行审查,遂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及理由一审法院认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双方构成了承揽合同中的修理合同法律关系。

孙某在明知自己没有防水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仍承揽防水作业,操作自带的设备,在未能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导致自身损害事故的发生,本人应负主要责任。

被告王某作为定作人,在未审查孙某防水作业资质、营业执照以及高空作业安全证件的情况下,选孙某做防水,存在选任过错,故对孙某的损害应负与其过错相当的30%次要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时,王某辩称,楼顶长期漏水,找物业维修,是物业发出《通知》让其联系人员来维修房顶,另外,在选任之前要看施工资质和高空安全作业证件已超过自己的认知能力水平。

二审法院认为《通知》的主要内容是:物业准备维修楼顶,要求各住户拆除太阳能,而不是通知由住户自己维修。

原告王某认为自己是受物业所托聘请房顶维修者不成立,认为自己只是介绍人、联系人与查明事实不符。

王某存在选任上的过错,应承担与其过失相适应的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侵权责任法》第87条到《民法典》第1254条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则的进步

从《侵权责任法》第87条到《民法典》第1254条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则的进步

从《侵权责任法》第87条到《民法典》第1254条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则的进步一、本文概述自《侵权责任法》第87条首次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作出规定以来,我国法律对于这一行为的规制逐渐完善。

本文旨在探讨从《侵权责任法》第87条到《民法典》第1254条,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则的发展历程及其进步。

本文将首先概述高空抛物现象的社会背景和立法必要性,然后分析《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接着详细介绍《民法典》第1254条的具体内容,最后总结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则在立法和实践中的进步,并对未来的法律完善提出建议。

通过这一研究,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我国在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领域的法律进步,并为未来的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侵权责任法》第87条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则分析《侵权责任法》第87条首次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标志着我国法律对于这一社会问题的关注和规范。

这一条款的出现,反映了我国对于公共安全和公民权益的重视,也体现了法律对于新型社会现象的及时回应。

具体而言,《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要承担补偿责任。

这种责任形式是一种公平责任,即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由可能加害的人共同分担损失,以实现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然而,《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该规定并未明确高空抛物行为的违法性,只是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规定了补偿责任。

这可能导致公众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的认知存在误区,认为只要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就不构成违法行为。

该规定对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责任过于宽泛,可能导致一些无辜的人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规则进行了初步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这一社会问题的关注和规范。

王利明《民法学》(第三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学》(第三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圣才出品】

第四十二章侵权责任归责原则42.1复习笔记一、归责原则概述1.归责概念(1)研究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意义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统帅和灵魂,是侵权法理论的核心。

其重要意义在于:①在理论上,研究侵权法,首先必须研究归责原则,在此基础上,才能够进一步展开全面研究。

②司法实务工作者正确处理侵权纠纷案件。

③对于广大人民群众而言,掌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有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受到损害的时候,保证及时得到赔偿。

(2)归责的概念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以公平考虑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3)归责的意义①归责的根本含义:确定责任的归属②归责的核心:标准问题③归责与责任是有区别的。

2.归责原则(1)归责原则的概念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

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人对自己的行为以及他人的行为或管领的物件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

(2)归责原则与赔偿原则的区别①两种原则的作用不同归责原则的作用是为了确定侵权行为人应否负赔偿责任,解决的是侵权责任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赔偿原则的作用是为了解决侵权行为人在确定了赔偿责任以后的具体赔偿范围大小,解决的是“怎样赔”、“赔多少”的问题。

②两种原则的地位不同归责原则在侵权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在实践中对损害赔偿案件的解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赔偿原则在确定赔偿范围时是起重要作用的,但这是在确定了赔偿责任的基础上,来确定赔偿范围的。

因此,赔偿原则是受归责原则制约、决定的原则。

③两种原则的内容不同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赔偿原则的内容则是全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和衡平原则。

3.归责原则体系(1)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最早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加害原则,也叫做客观归责原则,即以损害的客观后果作为归责标准。

民法典之物权编

民法典之物权编

民法典之物权编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

今天,主要讲跟大家密切相关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合同以及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的责任承担问题。

一、关于外墙面脱落的问题随着小区投入使用年限越来越长,自然环境的侵蚀越来越严重,外墙面脱落导致的隐患也层出不穷。

1、如果发现小区的外墙面出现脱落的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如果发现小区的外墙面出现脱落的情况,应该第一时间通知物管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小区的管理人应该第一时间制作提醒牌或者做安全围挡,提醒居民进出时要避让和注意。

2、维修脱落的外墙究竟谁出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因此,小区的外墙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由该楼栋全体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因此,外墙的维修义务应当由该楼栋的全体业主履行。

由于老旧小区没有公共维修基金,那么相关维修费用应由整栋楼的业主共同承担。

具体如何承担维修费用呢?《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论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完善

论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完善

论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完善一、本文概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事件屡屡发生,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这类事件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也引发了公众对于法律责任和道德底线的深思。

本文旨在探讨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完善问题,分析现有法律制度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本文将概述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现状,包括事件发生的频率、损害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

通过案例分析,揭示高楼抛物致人损害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

本文将深入探讨现有法律制度在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认定方面的不足。

例如,法律规定过于笼统,责任主体不明确,赔偿标准不统一等。

这些问题导致在实践中,受害者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

本文将提出完善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建议。

包括明确责任主体、完善赔偿标准、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等方面。

这些建议旨在提高法律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受害者提供更加公正、有效的法律保障。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社会道德风尚的提升。

二、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法律分析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法律问题,涉及到民法、刑法以及社会公共安全等多个领域。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认定和赔偿机制已经初步建立,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高楼抛物致人损害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意味着,无论抛物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证据收集的困难,往往难以确定具体的抛物者,导致受害人难以获得赔偿。

从刑法的角度来看,高楼抛物致人损害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抛物者的行为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就可能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但是,由于刑法对于此类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和不确定性。

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还涉及到社会公共安全问题。

房屋漏水民法典1186条

房屋漏水民法典1186条

房屋漏水:民法典1186条详解房屋漏水是许多房主常常面临的问题,它不仅给生活带来困扰,还可能导致财产损失。

对于房主来说,了解相关法律条款是非常重要的,其中民法典1186条就是专门针对房屋漏水问题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详细解析民法典1186条,并介绍相关案例和应对措施,以帮助读者更好地处理房屋漏水问题。

1. 民法典1186条概述民法典1186条规定了关于房屋漏水问题的责任和赔偿。

其内容可以概括为:1.如果房屋漏水是由于建筑质量问题导致的,施工、设计、材料等责任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如果房屋漏水是由于日常使用不当导致的,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如果房屋漏水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责任方应当根据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或免责。

2. 建筑质量问题导致的漏水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施工、设计、材料等责任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责任的划分如下:•施工方:如果房屋漏水是由于施工不规范或存在严重瑕疵导致的,施工方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设计方:如果房屋漏水是由于设计问题导致的,设计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材料方:如果房屋漏水是由于材料质量问题导致的,材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这些情况下,房主可以向责任方要求进行维修、更换或补偿损失。

3. 日常使用不当导致的漏水责任当房屋漏水是由于日常使用不当导致的,使用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里的使用不当包括:•长期不进行维护保养,导致房屋结构或管道老化;•未及时修复破损的管道或设备,导致漏水问题扩大;•非法改建或扩建,导致原有水电设施失效。

对于这种情况,房主需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避免进一步扩大损失。

同时,使用人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4.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漏水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房屋漏水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例如自然灾害、地震、火灾等。

对于这种情况,责任方需要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赔偿或免责。

在一些法律法规中,会对不可抗力因素进行具体的定义和划分,以确定相应的责任。

例如,如果地震是由于地质构造问题导致,施工方可能需要承担一定责任;但如果地震是由于地震带导致的,责任方可能无需承担责任。

建筑物侵权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建筑物侵权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遇到信托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建筑物侵权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在高楼林立的城市里,我们每个人不可能仰着头走路,而法律上的充分保障才能使我们每一个人从楼前或楼下行走时,都有充分的安全感。

那么接下来,赢了网小编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建筑物侵权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坠物的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合理性《侵权责任法》将举证责任倒置给了被告人,对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具体规则。

该条规定所确立的高空抛物规则主要基于对受害人的救济,就是在受害人找不到加害人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得不到赔偿,出于公平的考虑,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人承担一个补偿责任,使受害人得到救济。

这个条文其实更大的作用在于阻吓高空抛物的违法行为,促使大家遵守公共生活规则,避免造成损害。

目的是加强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笔者认为,在高空落下物致人损害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是比较合适的。

1、这类案件符合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情形举证责任倒置的出现是由于在特殊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中,受害人往往是公民个人,如果拘泥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受害人必须对侵权行为的全部构成要件负举证责任,在受害人难以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的主张时,其遭受的损失往往就难以得到赔偿,不利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因此法律将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方承担,给予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告方一种保护。

钟和源、钟伟星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钟和源、钟伟星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钟和源、钟伟星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8【案件字号】(2020)赣07民终19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玉玲沈象筠林姗【审理法官】宋玉玲沈象筠林姗【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钟和源;钟伟星;谢佛兰;谢昌林;谢清源;谢清泉;寻乌县南桥镇人民政府【当事人】钟和源钟伟星谢佛兰谢昌林谢清源谢清泉寻乌县南桥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钟和源钟伟星谢佛兰谢昌林谢清源谢清泉【当事人-公司】寻乌县南桥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廖肇胜江西赣之南律师事务所;陈振文江西寻信律师事务所;谢珍祥江西神光律师事务所;蓝霞江西神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廖肇胜江西赣之南律师事务所陈振文江西寻信律师事务所谢珍祥江西神光律师事务所蓝霞江西神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廖肇胜陈振文谢珍祥蓝霞【代理律所】江西赣之南律师事务所江西寻信律师事务所江西神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钟和源;钟伟星;谢佛兰【被告】谢昌林;谢清源;谢清泉;寻乌县南桥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南桥镇珠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载明的已经分家的事实与钟伟星、谢佛兰与钟和源夫妇及子女目前仍共同居住生活的事实相矛盾,亦无分家协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寻办字(2019)60号通知、寻新农字(2019)3号通知仅能证明寻乌县南桥镇人民政府有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责,不能证明其有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过错建筑物勘验笔录质证证明对象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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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信托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房顶物件致人损害该由谁承担责任核心提示:每年冬天,风雪在给我们带来冬雪美景同时,也给我们的生活造成了诸多不便。

对于冰雪成灾砸伤人等问题的妥善解决,都离不开法律的适用。

今天我们就屋顶冰雪砸伤行人及财产问题进行法律解答,为老百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帮助。

问题一、小区屋顶砸伤业主、砸坏业主财物由谁承担责任?居住在某小区的李先生早晨起来,打算开车出门。

上车刚打着火,就听车顶传来一声巨响。

前挡风玻璃被从七楼顶层滑落下来的积雪砸得面目全非,自己的手部也被玻璃划伤,再下车一看,车顶也被砸凹了进去。

李先生就此事向物业进行交涉,他认为,车是在小区内出的事,物业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但物业表示只负责对小区内公共设施进行维修和养护。

同时,物业已经尽了相应的告知义务。

物业为避免发生类似事件,已经提前在每栋楼的山墙上张贴告示,以提醒住户不要把车停到墙根附近,所以,物业公司对此类事件不应承担责任。

问题二、村自建房屋冰雪滑落伤人谁担责?某周日,大雪初晴、艳阳高照,居住在某村的王某在自家院中观赏风景,在进入家门的时候,一不留神被从四楼掉下来的一块冰雪击中肩部,雪水溅了一身,肩头立刻肿了起来。

去医院检查治疗共花去400多元。

王某居住的房屋属于村自建房屋(错层),共三层居住三户人家,李先生家的房屋包括一层二层以及地下一层,楼上邻居房屋包括二层三层及楼顶一层。

目前没有物业管理。

王某向居住在楼上的朱某要求赔偿,朱某认为下雪属于天灾人祸,自己不承担责任。

法官解答: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所以,对于前面两个问题,原则上应由屋顶的管理人或者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

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其次,对于上述两个问题,承担责任的主体有所不同。

第一、对于李先生在自己所居住的小区被冰雪滑落造成车辆和人身损害问题。

一、住宅楼屋顶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共有部分”。

根据法律规定,用以居住的建筑物被分为业主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明确列举外墙面、屋顶、通道等属于共有部分。

而非业主所有的专有部分。

即顶层业主不属于楼顶的所有人,亦非法律意义上的管理人。

二、业主可以将“共有部分”管理权委托物业企业行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0条、72条的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同时,还规定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显然,李先生所居住的小区已经委托物业公司来对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

三、物业企业应对该事件承担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物业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管理人,对于小区内公共设施上的悬挂物自然坠落,给人身或者是财产造成的损害,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物业的提示行为是其应尽的管理义务,但并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

物业作为小区楼顶的管理者,其最根本的法律义务是及时清除楼顶悬挂冰雪,避免损害事件的发生。

而不仅仅是告示了事。

所以,物业应对李先生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当然,如果物业能证明对于清理屋顶冰雪没有过错,则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对于王某在村自建房屋中,被楼上邻居家屋顶积雪砸伤问题。

一、该案例楼顶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共有部分。

王某居住的村里自建房屋(错层),即楼中楼。

楼顶层作为房屋的一部分已出售给了顶层居住的房屋所有人朱某。

即楼顶已经属于朱某的购买面积的一部分,并且顶层还有部分房屋建筑。

所以,该顶层的管理权属于顶层的所有者,即户主朱某既是该顶层的所有权人同时也是管理人。

三、作为楼顶的所有权人,朱某应对王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该案例中,朱某认为王某受伤属于天灾人祸,是错误的。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屋顶冰雪属于建筑物上悬挂物。

建筑物悬挂物致人损害应有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故朱某应为王某所受损害承担责任。

若朱某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对于冰雪滑落致王某受伤没有过错,则不应承担责任。

按照常识,冰雪融化一般发生在天气较好、温度回升的时候。

所以,房屋所有人和管理人,都有一定的时间去清理房屋上的冰雪。

如果房屋管理人或所有人明知冰雪在融化,明知存在冰雪滑落伤人的危险而置之不理,不积极清除,放任不管,则可以推定房屋管理人或者所有人主管上存在过错,不能免除责任。

另外,对于农村自建房屋(宅基地),城市小区中业主专有部分的悬挂物、搁置物侵权的,一律适用《民法通则》126之规定。

由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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