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3月1日实施办公司不再需要验资报告
【14公司法最新解读】公司法解读

【14公司法最新解读】公司法解读新第九条的最新解读新公司法于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通过修订。
此次修改公司法共约12处,条文依序也作出调整相应的调整,新公司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即新新公司法修改的内容主要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二是放宽资本额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三是简化了公司注册的登记和登记文件。
公司法的修改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便利了公司准入,对于激励社会项目投资热情,鼓励创新创业,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
有助于鼓励个人创业,刺激个体经济的发展,也为工商部门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基础改革提供了司法制度和保障,也将更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我国信用体系。
核心内容:2014年上新修改的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以改为认缴登记制。
即新公司施行后,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合资企业的章程。
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公司法对注册公司资本的上新规定。
一、注册资本实缴制与注册资本实收制1、二者的相同之处:实缴制与认缴制,是模式上市公司登记时对注册资本的两种模式。
2、二者的不同之处:实缴制是实收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
实缴制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创业,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营运使用效率。
而认缴制则是工商局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须收取验资证明文件。
认缴登记制不需要占用企业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3、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的优点:一是减少投资业务项目审批,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手续、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
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
同时,为避免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强调要强化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
新《公司法》3月1日施行

这 些 企 业 也 需要 按 照现 行 做
,
债权 人 有 权 要 求 股 东 或 投 资者 承 担 连 带责 任
;
次 足 额 缴 纳 出资的
、
新
《公 司法 》
,
进
一
步 简化 了 登 记 事 项 和 登 记 文 件
、
。
根据
公 司 股 东 ( 发 起 人 ) 自主 约 定 认 缴 出资 额
出 资期 限 等
, ,
出资
法律 规 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认 缴 出资 额
。
公 司 实收 资本 不
。
方式
、
并 记 载 于 公 司 章程
投 资者 若 要 收
。
宋大 涵进
,
一
步解 释 说
、
,
劳务 派 遣 企 业 关系到 劳 动
,
《公 司 法 》
办 理 法定 的 减 资
。
者 的切 身 利 益
典 当行
小 额贷款 公 司和 保 险资 产管 理
,
同时
,
还要履行
《公 司 法 》
规 定 的债权 人保 护程 序
。
公 司 具有 准 金 融机 构性 质
。
将 从 今年 月
司法 》
规定
,
除法 律
、
行政 法 规 以 及 国务 院 决 定 对 公 司 注 册
,
日开 始 实 施。ຫໍສະໝຸດ 舆 论 普遍 认 为,
这 为 推 进 公 司注 册 资 本 登
也 对 促 进 创业
、
资 本 最 低 限 额 另 有 规 定 的外
取 消 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最 低 注 册
垫资注册公司

垫资注册公司垫资注册公司垫资注册公司的定义:为了创业和发展,没有足够的注册资金,只有跟朋友或者代办中介借钱注册,注册好了,再把钱还给朋友或代办中介,这就是所谓的垫资。
一、公司法明确规定,虚假出资与抽逃注册资金都属于违法行为。
1、虚假出资一旦被举报、被管理机关查处,将会被处以虚报注册金额2%-10%的罚款并责令补足注册资金。
此时,不但遭受了不应有的罚款处理,而且股东信誉被录入到工商管理机关的诚信系统,影响以后的经营发展。
2、虚假出资一旦被审批机关发现,被投资机构发现,公司发展再好,也难以通过审核继续融资。
因为,虚假出资就像一个人出生时的胎记一样,它会跟随公司发展的一生。
二、财务在账面的漏洞,永远存在。
1、垫资的环节通常是由市场上的投资融资公司在操作,所以垫资的资金在转移时往往了采取了非正常的手法,通常是让原本没有业务关系的两家公司,有了账务的往来,在账目上无法做到完全没有漏洞。
甚至曾经出现虚假验资报告、在验资尚未结束期间将注册资本提早抽出资本金账户的情况。
2、客户在注册公司的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并且垫资的危害在短期内不会显现,所以无法知悉垫资的风险所在。
但是不管如何弥补,在专业税务人员眼里,垫资的漏洞仍然非常明显。
三、查处即会被认定:抽逃资金1、《公司法》第201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垫资注册的营业执照,年检的时候若被查处,会处以注册资本5-15%的罚款.情节严重负担刑事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改革情况及问题

( 二) 新 《公司法》 上的注册资本认缴制度
商界论坛 经法视点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改革情况及问题
王瑞婕
摘 要: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新 《公司法》 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和验资程序, 将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这符合现在经 济发展的趋势, 对于激发市场活力, 促进经济发展方面有很重要的意义。 但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实施的过程中, 还存在一些问题, 需要 进一步讨论和解决。 本文主要针对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带来的债权人 、 交易相对人风险增加问题和企业信用体系完善问题加以讨论 。
二、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在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 一) 公司交易相对人的风险问题 《 公司法》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后, 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使 得公司设立的程序大大便捷, 极大的方便了创业者投资开公司, 可是, 不可避免的是公司交易相对人的交易风险就被提升, 因为交易相对人对 与自己交易的对象并非十分了解, 与此同时, 注册资本的认缴制度又使 得交易相对人缺乏公司真实实有资本的保障, 将致使公平交易前提要件 ( 必要信息充分获取) 的缺失② 。 ( 二) 配套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完善问题
三、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完善措施 在认缴制下, 交易相对人只能凭借会计报表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 材料了解公司的实收资本状况, 从这一层面上讲, 认缴制的便捷与低成 本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债权人利益 。 可以从以 下几方面来保护他们的利益。 ( 一) 建立保证有限公司, 以股东对公司的担保, 来增强公司的信用度
公司法修订新旧条文对比(2013年12月28日)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这其中也包括了对现行公司法作出12点修改。
修改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改文本原规定(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的出资额”。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2014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说明

【盘点】深度解读2014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2014-01-23富盈瑞吉投资咨询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对公司法所做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12处修改: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正案修订前修订后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浅谈2014年新《公司法》的利弊和应对

浅谈2014年新《公司法》的利弊和应对作者:游昭逸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2期摘要 2014年我国对公司法做出了最为彻底的革新,一共做出了12处修改,取消过去创办公司注册资金下限的规定,废除了验资程序,简化了登记制度,真正地实现了创业“零门槛”。
新公司法的施行,顺应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体现我国法治经济的立法精神,强烈激励了市场投资置业;与此同时,新法施行也相应产生一系列的消极影响,考验着市场的诚信体系,并带来不容忽视的市场风险。
本文将围绕新公司法的主要影响和作用,通过对其利弊分析,针对其对我国经济市场体系所产生的风险以及相关应对措施进行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公司法修正案认缴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230-02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正案,是公司法自颁布以来20年间突破性的重大修改,本次修改共12处,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总局声明,新《公司法》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投资者负担,便利公司准入,为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新《公司法》的主要影响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订,主要体现以下方面:第一,注册资金认缴制登台。
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第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取消公司注册的注册资金下限,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均无需验资与登记①。
2014年新《公司法》施行对公司的创办、运作所产生的影响很大且多,既有利又有弊,笔者认为,主要有三方面的影响。
影响之一是,零创业成本激励创业、提高就业率,同时带来空壳公司。
目前,鼓励投资、发展经济、调整经济结构与解决就业是我国经济的头等大事。
公司法修订前后对比及律师解读

公司法修订前后对比及律师解读【导读】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8日决定,对《公司法》作出修改,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文针对《公司法》修改进行了新法与旧法的对比,并看看律师的最新解读。
修改一新法: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旧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律师解读:实收资本不再是公司登记的记载事项。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公司的股东需要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即注册资本的大小依然从某个方面决定了这家公司的资金实力和可以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注册资本越大,股东在其认缴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的责任也越大。
所以不能因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就不切实际任意认缴。
修改二新法: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旧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律师解读:有限公司不再设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也就是说,现在可以一元钱注册一家有限公司。
修改三新法: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旧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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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深度解读2014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 2014-01-23 富盈瑞吉投资咨询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对公司法所做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12处修改: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正案修订前修订后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出资额。
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删去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 (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司。
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十七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第七十七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
(六)有公司住所。
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在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募集股份。
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本总额。
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币五百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四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第八十三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期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规定缴纳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九条。
(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十二)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首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其次,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据了解,此次修法为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基础和保障。
下一步,工商总局将研究并提出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建议,同时积极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并完善文书格式规范和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
篇二:公司法2014年3月1日实施后注册公司流程及费用公司法2014年3月1日实施后注册公司流程及费用解读最新公司法三大规定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认缴年限期限上限30年,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2、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包含一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取消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公司登记时,不需要出具验资报告。
2014年3月1日最新公司法注册公司流程第一步、公司核名(4-5个工作日)1、填写《企业名称核准登记表》工商局买表;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3、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4、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5、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