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公司法律师解读公司法修改对企业的影响与风险防范
公司法的新修订及其影响【分享】

公司法的新修订及其影响一、新公司法修订的背景(一)国内背景我国在1992年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规范主要市场竞争主体的组织和行为,1993年12月19日我国出台了《公司法》。
这一部法律,起到了指导我国经济体制转轨初期的国企改革、按资本运作形式划分企业性质以及规范民营企业及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组织架构等作用,初步培育起了国内企业及经理人的公司治理文化。
但《公司法》实施12年来,由于其浓郁的计划经济时代痕迹和为国有企业改制量身定做的制度框架,再加上研究的不彻底,使其成为一部“管制法”、一部“身份法”。
《公司法》与现实生活的掣肘与不足已为世人所共知,近年来中国一些公司接二连三涌现的丑闻,都与《公司法》的调整失效有多多少少的关系。
1999年和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虽然对《公司法》进行了两次“微改”,但都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反映理论研究的成果,对《公司法》进行全面、深刻、系统的检讨,大规模的修改势在必行。
(二)国际背景上世纪末,公司法学研究在国际范围内取得了重大的理论突破,“董事会中心主义”、和“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大行其道,公司治理结构成为全世界讨论的话题。
公司法基于其商法的性质,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其继承性和移植性很强,各国研究的重心逐渐趋同,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掀起了风起云涌的《公司法》修改活动:英国多次对《公司法》进行修改;美国于1991年制定了《示范公司法》蓝本,对各州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日本公司立法的修订更为频繁,在90年代短短的十年间,就经历了1990年、1993 年、1994年、1997年、1998年、1999年和2000年7次修改。
基于上述背景,经过各界人士的广泛努力,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正式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新公司法修订的八大内容(一)明确规定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公司在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要不要承担社会责任,这是从上世纪30年代起一直争论到今天的话题。
新公司法实施后对企业经营活动带来的影响和不利因素及应对方案

新公司法实施后对企业经营活动带来的影响和不利因素及应对方案新《公司法》全面修订后,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公司法》的颁布,无疑将会对公司经营活动带来巨大的影响。
一:股东会开会和表决可以采取线上方式。
根据这一规定,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时可以采取线上方式,这将大大提高公司经营效率。
二:股东认缴、实缴出资额要在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公示。
之前,对于公司是否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股东的认缴和实缴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并没有强制要求,所以有很多公司选择不公开具体的认缴和实缴出资情况。
新《公司法》实施后,上述信息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公司基础信息将更加透明。
三:股东认缴出资应当自公司成立起五年内缴足。
这是新《公司法》修订中最受关注的内容,这是一条强制性规定,即公司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对认缴出资期限的约定不得超过该条规定五年期限。
这一规定对部分股东滥用出资期限利益的情况做出了强力限制,皮包公司损害市场公平环境的情况将得到遏制。
规定股东在五年内缴足出资,既给了股东一定的缓冲时间,避免限制投资者的热情,鼓励创业,又遏制了许多“空手套白狼”的投机者。
四:股权、债权也可以用以出资。
相比起旧版的《公司法》,新《公司法》新增规定股权、债权等财产性权益可以用以出资,这对鼓励投资,扩大投资主体有积极意义。
五: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股东需提前出资。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这条规定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六: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无需其他股东同意,书面通知即可。
根据新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不再需要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只需要将出售方案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如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
七:转让未实际出资的股权需要对受让人出资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新《公司法》实施后,那些眼见公司经营不善,面临亏损,将手中认缴的股权转让给缺乏履行能力的亲属或者其他“冤大头”,以逃避债务的套路将被限制。
公司法修订解读对财务影响

公司法修订对财务影响公司法的修订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产生了重要影响。
以下是对公司法修订对财务影响的解读:1. 资本结构调整:公司法修订允许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等方式进行资本结构调整。
这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财务结构产生了积极影响。
通过发行优先股,公司可以增加股东权益,提高公司的净资产和负债比率,从而增强公司的偿债能力和信用等级。
2. 股权激励制度:公司法修订允许公司设立股权激励制度,以吸引和激励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
这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财务绩效产生了积极影响。
通过股权激励,公司可以降低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离职率,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从而提高公司的财务绩效和市场竞争力。
3. 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法修订加强了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管和要求。
这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财务透明度产生了积极影响。
通过加强公司治理,公司可以提高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减少内部腐败和财务舞弊的风险,从而提高公司的财务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4. 信息披露要求:公司法修订加强了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
这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财务透明度产生了积极影响。
通过加强信息披露,公司可以提高投资者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了解程度,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和信任,从而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5. 公司合并重组:公司法修订对公司合并重组进行了规范和监管。
这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财务风险产生了积极影响。
通过规范和监管公司合并重组,可以减少合并重组过程中的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提高合并重组的效率和成功率,从而提高公司的财务绩效和市场竞争力。
总之,公司法的修订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产生了重要影响。
通过资本结构调整、股权激励制度、公司治理结构、信息披露要求和公司合并重组等方面的改革,公司可以提高财务状况和财务绩效,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然而,公司法修订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和风险,公司需要及时调整和适应,以确保财务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三十年风华正茂——《公司法》修改亮点简析

三十年风华正茂——《公司法》修改亮点简析全文共四篇示例,供您参考第一篇示例:作为中国公司治理的重要法律框架,《公司法》自颁布以来已经经历了数次修改和完善。
今年,《公司法》再度迎来了一次全面修改,涉及内容涵盖了公司设立、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治理结构等多个方面。
这次修改将对中国的企业环境和法治建设产生深远影响。
以下将从几个亮点方面对修改后的《公司法》进行简要分析。
修改后的《公司法》在公司设立和登记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调整。
新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有效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鼓励更多的创业者和小微企业家投身市场经济。
修改后的《公司法》还对公司登记制度做出了改革,引入了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简化了公司登记程序,缩短了公司设立的时间。
这些改革将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加便利和高效的登记服务。
修改后的《公司法》在加强股东权益保护方面做出了一系列创新。
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可以设立员工代表大会的制度,这有利于促进员工参与企业的决策,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修改后的《公司法》还对关联交易进行了限制,要求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流程,加强了对公司内部交易的监管。
这些规定有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本次修改的《公司法》还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一系列修订。
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可以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或者设立独立董事制度,鼓励公司建立更加完善的内部治理机制。
新修订的《公司法》还对公司高管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增加了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加强了对高管人员的监管和约束。
这些规定有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修改后的《公司法》在促进企业创新创业、加强股东权益保护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等方面都做出了一系列积极的调整。
这些修改必将为中国的企业环境和法治建设注入新的活力,为中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支持。
相信随着这些新规定的贯彻实施,中国的企业将迎来更加风清气正的良好发展局面。
新公司法对公司的意义

新公司法对公司的意义
新公司法对公司具有重大意义,它涉及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公司内部管理等多个方面,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首先,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调了公司董
事会的职责和作用,要求董事会更加注重公司长期发展、股东利益
和社会责任,这有助于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和透明度,加强公司内
部监督和管理。
其次,新公司法加强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规定了股东权益的
行使和保护机制,包括股东会议的召开、表决程序、股东信息披露等,这有助于增强股东的参与意识和监督能力,促进公司与股东之
间的良性互动。
此外,新公司法对公司内部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包括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的建立和落实等,这有助于
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减少公司内部腐败和违法行为的发生,提高
公司的经营风险管理水平。
另外,新公司法还对公司的设立、变更、合并、分立等方面做
出了新的规定,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更加规范的法律依据和程序指引,有利于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竞争。
总的来说,新公司法对公司意义重大,它有助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规范公司内部管理,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加健康和稳定的法律环境,有利于促进企业的长期发展和社会的经济稳定。
解析新公司法对企业治理的影响

解析新公司法对企业治理的影响近年来,企业治理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治理,中国于20XX年颁布实施了新公司法。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解析新公司法对企业治理的影响。
一、加强企业董事会的监督和责任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企业董事会的职责,要求董事会要加强对公司决策的监督和决策程序的规范。
此举有助于提高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和合规性,减少内部腐败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同时,新公司法要求董事会成员要承担个人责任,对不履行职责的董事会成员进行追责,这将促使企业董事会更加注重履行其监督职责,提高公司决策的质量和效益。
二、强调股东的权益保护新公司法进一步加强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
一方面,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确保股东在公司事务中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另一方面,新公司法对公司的分红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公司按照合法程序和合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确保股东合理分享企业发展成果。
这些举措将进一步增强股东的信心,促进股东积极参与企业治理。
三、加强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新公司法对独立董事的选举和职责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独立董事具有相对独立性,独立董事的存在可以有效地防止公司内部权力的滥用和利益的损害。
新公司法要求上市公司必须配备一定比例的独立董事,并规定独立董事必须行使独立决策和提供独立意见。
这将使企业决策更加科学和公正,有效预防内部腐败和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对高管薪酬的监管新公司法要求企业必须制定高管薪酬制度,并设立合理的薪酬政策和激励机制。
这将有助于避免高管薪酬过高或不合理,减少高管薪酬带来的公司风险。
同时,新公司法还要求上市公司要披露高管薪酬情况,使薪酬体系更加透明,增加对高管薪酬的监管力度,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加强对非法关联交易的限制新公司法明确禁止公司与关联方进行无法解释或者无正当理由的关联交易,遏制非法关联交易行为。
同时,新公司法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审批和披露程序,加强了对关联交易的监管。
《公司法》对我国企业经济发展的影响

《公司法》对我国企业经济发展的影响
《公司法》对我国企业经济发展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
1. 促进企业发展:《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结构、运作方式和股权交易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范,为企业提供了法律保障和规范化的经营环境,促进了企业的稳定发展和壮大。
2. 加强企业治理:《公司法》明确了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强调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力,并要求加强企业信息公开、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增强了企业的透明度和市场竞争力。
3. 保护股东权益:《公司法》对股东权益保护做出了具体规定,包括提高股东的信息获得权、表决权和监督权,规定了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决议等,有效保障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4. 促进创新创业:《公司法》鼓励并规范了公司的创新和创业活动,为合格的创新型企业提供了更加灵活和便利的注册制度,降低了创业的门槛,推动了创新创业的发展。
5. 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法》规定了对公司中小股东和非控制股东的保护措施,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公司法》为我国企业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规范,促进了企业的稳定发展、加强了企业治理、保护了股东权益、促进了创新创业,同时也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为企业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市场秩序。
公司法修改内容最新解读

公司法修改内容最新解读2014年新公司法共修改了12处,修改的内容于2014年3⽉1⽇起施⾏。
解读公司法新修改的内容共包括三⽅⾯: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件。
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最新公司法修改内容的解读: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律、⾏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应⾃公司成⽴之⽇起两年内缴⾜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出资的规定;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次⾜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转⽽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式。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时股东(发起⼈)的⾸次出资⽐例以及货币出资⽐例。
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2014年公司法的修改内容:1、删去第七条第⼆款中的“实收资本”。
第七条依法设⽴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期为公司成⽴⽇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删)、经营范围、法定代表⼈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2、将第⼆⼗三条第⼆项修改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三条设⽴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股东符合法定⼈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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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公司法》对企业的影响与风险防范•公司法‣2014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媒体非常关注,多方报道,都谈到设立公司的门槛降低了,对于投资者而言,设立一元钱公司也已经是现实可行的。
可是此次修改,对投资者真的有利吗?商事领域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变化究竟会对企业产生怎样的风险,又该如何预防呢?一、公司法修改对企业的影响1、我国目前仍然奉行法定资本制。
我国•公司法‣在2013年修改前,公司资本制度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法定资本制强调对公司资本的严格法律规制来达到对债权人的信用担保作用,是债权人主导的公司资本模式。
2、此次•公司法‣修改只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简化了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须一次性缴纳,2005年•公司法‣放宽了公司资本的缴付条件,允许股东分期缴付所认购的股份。
而本次•公司法‣修改,则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除保险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的公司类型以外,股东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内容,只需记载于公司章程即可,在公司的营业执照上不再显示认缴和实缴的注册资本数额,不再要求股东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或五年内(投资公司)缴足出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也无需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
设立公司去工商局登记时,也不再需要提交会计师的验资报告。
2014年新版商事营业执照版式,顺应法律调整也相应变化,融入新科技,执照上方加入二维码,微信扫一扫,即可立刻在线查询该公司的全部登记信息;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不显示在执照上;原来的年检框框也不见了,企业只需要在每年3-6月向工商局上报年报即可不用去加盖年检章了。
3、•公司法‣修改对设立公司的实质性影响。
•公司法‣虽然取消了最低资本制度,不再要求投资者按照最低3万元注册资本设立公司,媒体对此评价说,设立1元钱公司成为可能。
但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是企业对外承担责任的最低责任范围。
作为设立公司的股东而言,投资设立公司从事某些经营活动通常都会有较为确定的运营成本预算,极低的注册资本与其运营成本之间的差距在设立后的财务会计会以股东借款等方式呈现,会增加财务方面的风险,同时在运营中处理不当也会增加被认定为抽逃出资的可能性,反而增加了法律风险。
与此同时,在商事活动中,理性的交易双方会对交易相对方的履约能力和偿债能力进行基本的考察,显著偏低的注册资本金会减少有限公司的商业机会,减少了企业盈利的机会和可能。
二、投资人股东和企业应对公司法修改的风险防范措施(一)如果你是创业者,该如何应对风险1、投资者想要设立公司,成为新设公司的股东。
首先会考虑是注册资本金如何安排。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那么投资者是否设立一元公司?还是根据拟投资项目、经营内容的具体投资预算设定注册资本金总额?作为投资者需要考虑的是,未来的目标客户愿意接受一个资金实力雄厚的交易相对方,还是接受一个掌握一定专门技术或者服务,甚至资源的企业,而不在乎其是否具有怎样的注册资本金的交易相对方。
投资者可以根据目标客户的具体需求来安排注册资本金。
2、成立公司的时候注册资本金的到位或者分期到位,以及现金流的占比,与公司经营成功有着密切的关系。
修改后的•公司法‣不再要求强制要求股东2年或者5年(对投资公司)内缴付出资,也不再要求现金流占比不低于30%。
但是,新设立公司的章程中仍然需要确定注册资本金的数额,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期限。
公司经营中必须有适当的现金流,也需要有必要的运营资金,30%现金流的法定强制性规定被取消,公司仍然可以自行设定必要的现金流比例,创业者可以根据创设公司的实际情况,在章程中进行约定。
公司章程对于公司、公司股东、公司高管是有约束力的,创业者作为公司股东在订立章程的时候,应当考虑如何规定章程中关于注册资本认缴的具体内容,既可以确保公司经营中有适当的现金流,确保公司经营中资本保持充盈,必要时在股东之间存在矛盾的时候,适当的必要的约定也是创业者、投资人控制公司制胜的法宝。
3、工商登记不再要求验资报告,股东出资以后如何证明已经出资呢?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该法律条文表明,股东可以以实物(包括不动产、机动车、机器设备、物料、自产或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等)、知识产权(版权、商标、地理标识、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等)、土地使用权,甚至是股权、债权等非货币出资方式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进行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
同时,非货币财产该出资方式必须同时履行如下出资手续:第一,该用于出资的财产必须经过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第二,将该财产必须交付公司使用,在公司财务有相应的入账手续;第三,如果用于出资的财产是不动产、知识产权或运输工具等需要办理登记的,必须及时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在完成上述手续后,无论是以货币方式出资,还是非货币方式出资,股东都应当要求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出具•出资证明书‣,在•出资证明书‣上注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同时,股东还应当关注公司臵备股东名册,该股东名册中也应当已经证明股东出资的方式、期限和出资额。
如果是受让或继承取得股权,取得股东股权后,股东应当要求公司出具变更后的上述•出资证明书‣和对原•股东名册‣进行相应修改和变更。
所以,如果要证明已经完成出资,投资者应持有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原件,还应当有公司收到出资财产的收据等证明文件。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公司法对于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仍然需要验资报告。
国务院2014年2月7日公布了新近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其中规定,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最近出台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与新•公司法‣同时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第十四条,将原来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调整为注册资本备案制度。
注册资本不需要登记,可进行备案,也能起到相应的证明效力。
4、股东出资问题关乎股东权利,不容小视。
公司股东基于出资取得完全的股东权利,但是如果有的股东完全出资了,有的股东未完全出资,根据•公司法‣可以限制股东权利,但实际受到限制的股东权利主要是与股东财产权利有关的利润分配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而其他股东权利,例如表决权、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知情权,甚至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权并不一定受到限制,需要章程进行明确同时,如果股东没有按照章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其他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未出资股东除名,吸收有能力履行出资义务且与其他投资人有着共同创业意愿的股东补缴出资,也可以有效解决股东之间的矛盾和纷争。
但是,这些限制和除名的罚则,有赖于创业者在制订章程的时候认真对待:在选择合作伙伴共同设立公司时,投资人股东需慎重考虑,在公司设立之初确定了良好的游戏规则,只有在章程中对于公司出资股东和未完全出资的股东所享有的权利给予必要的限制,对于未出资股东设定了除名罚则,才能有效的避免未来的纷争,或者在未来纷争时实现止损和减损的目的。
(二)作为市场交易主体,作为商家,避免雾里看花的有效办法是知己知彼因公司营业执照不再显示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在商事活动中,交易方不能依靠营业执照了解对方的资金实力,甚至交易对方可能存在注册资本远不能满足交易条件的时候,更要设法了解交易对方的资信情况,积极搜集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必要时应进行尽职调查。
就此问题,国务院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同时,也要求“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现有的体系目前仍在规范、调整过程中。
2014年3月1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正式上线,向公众开放免费查询服务。
各地企业的注册资金、地址、法人、经营范围、投资人信息、企业变更情况、有无违法纪录都可查。
在公示的信息中也许仍不能减少和防范风险,那么企业应考虑在交易合同中进行必要的条款设计,甚至安排担保和反担保,以确保履行合同一方的履约能力和偿债能力,确保合同的正常履行。
(三)市场交易主体常常也就是一些债权债务的当事人,如果作为债务人,向债务人公司追偿债务的时候,向未出资股东索赔也不失为一剂良方。
设立有限公司股东没有缴纳出资,债权人对有限公司追责追债的时候,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对未出资股东发起索赔,有些案件甚至可以在执行阶段以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方式实现债权。
届时未出资的股东须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
公司对于未出资股东也可以行使这样的索赔权利。
股东可以向其他未出资股东提出索赔,要求其补齐出资并赔偿利息损失。
(四)关于出资,已出资股东还可能面临的索赔或者连带出资风险,需要提高警惕如果是正常经营的公司因某种原因,甚至是正当理由未向合同相对方履行付款义务时,交易相对方索赔甚至恶意追加公司股东作为被告时,公司股东可以•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一条作为抗辩,要求对方提供证据,以证明对该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存在合理怀疑。
但是不排除司法实践中,无论有无此类怀疑,股东都须尽到最基本的举证义务以证明其履行出资义务。
实践中,我们还常常碰到,本人已经出资,其他股东没有出资,而债权人要求本人连带赔偿出资本金和利息损失。
此类案件中,往往债权人的索赔是有理有据的,而本人仅仅是因为没有敦促其他股东及时出资,衍生了不必要的法律风险、甚至是损失。
(五)原先代垫验资款的会计师事务所、代办注册公司的中介机构,被追索连带责任的风险减小了。
随着•公司法‣修改,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14年2月24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