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与证券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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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公司法

证券法、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六条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第九条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证券发行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经济法复习要点 专题三 公司法+证券法

经济法复习要点 专题三 公司法+证券法

专题三公司法+证券法律制度●【考点1】股东出资●【考点2】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考点3】股东权利●1.查阅权●2.股利分配请求权●3.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相关链接1】股份回购●【相关链接2】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无论是否到期)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临时提案权●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股东代表诉讼●【提示1】股东依据公司法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

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依据公司法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提示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违反该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3】如果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怠于提起上述损害赔偿之诉的,股东有权提起代表诉讼。

●上述损害利益的关联交易合同,如果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而公司又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股东有权提起代表诉讼。

(2020年新增)●【相关链接1】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公司法与证券法

公司法与证券法

公司法与证券法一、引言在当今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公司法和证券法成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体系。

本文将深入探讨公司法和证券法在现代商业运作中的关系与作用,以及它们对经济发展和市场运行的重要性。

二、公司法的重要性公司法是为了合理组织和规范公司行为而制定的法律体系。

它确立了公司的法人地位和公司成员之间的关系,旨在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公司法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确立法人地位:公司法为公司赋予了独立的法人地位,使其拥有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这种法人地位有利于实现公司与外部机构之间的独立性和独立责任,为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2. 规范公司行为: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股东权益等内容,为公司的运作提供了一系列明确的制度框架和规范。

这有助于维护公司内部秩序,减少内部矛盾和冲突,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

3. 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法对投资者权益保护有着重要意义。

它规定了公司和股东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明确了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等规范,使投资者能够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并依法行使自己的权益。

三、证券法的重要性证券法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而制定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调整和管理证券市场的运作,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证券法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投资者权益:证券法通过规定证券市场的运行规则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制度,提高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

它要求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必须向投资者及时、真实、全面地披露信息,防止公司内幕交易等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维护市场秩序:证券市场的良好秩序对于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信息披露制度和市场监管措施,加强了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有效防止了虚假广告、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维护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浅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本质区别

浅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本质区别

公司法与证券法的本质区别
(1)从资本组织过程来看:形式上,公司法规制的是私募,证券法规制的是公募;阶段上,公司法规制的是证券发行的内部程序,本质上是资本组织的内部议决,证券法规制的是证券发行的外部程序,本质上是资本组织的对外实施,前者旨在维护既存股东的权益,后者旨在维护潜在股东的权益。

(2)从资本运行过程来看: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安排,在资本市场形成之后,其导向就是让实体市场和资本市场两个市场并行不悖。

公司的资本资金由公司占有支配,在实体市场上运行,证券发行后,证券上所代表的权利由持券人占有支配,在证券市场上流通——特定公司的资本资金的运行与资本权利的运行是相分离的,公司法规制资本资金的运行,证券法则规制资本权利的运行,前者强调证券价值归属的公正,后者则强调证券价格形成的公正。

证券市场价格的变化,并不影响股东依据公司法行使和实现股东权。

(3)从法律关系的处理来看,公司法与证券法均要调整自身与股东的关系以及股东之间的相互关系,但在公司法上,股东是作为“特定人”来看待,这种关系往往被视为一种内部关系,如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是否发行股票,这履行的是公司的内部程序;而证券法上,股东是作为“不特定人”来看待的,证券法调整的可视为公司的外部关系,如二级市场上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和公司本身并无直接联系。

(4)从法律的实现机制(治理机制)来看,公司法主要是通过公司及其成员的自治活动(主要依靠公司章程)来实现治理,并没有一个专门的执法机构来负责实施公司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是作为公司的登记机关而非全面监管机关,违反公司法的行为,本质上要靠民事诉讼的司法救济;而对于证券法,一般有一个专门的执法机构来负责对其进行全面实施,全面监管证券市场活动(如中国证监会),违反证券法的行为,证券监管机构拥有一个最广泛的行政处罚权。

论证券法与公司法协调

论证券法与公司法协调

论证券法与公司法协调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解散以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规范的总和,[1]证券法是调整因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管理而产生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市场法律体系中,恐怕没有哪两个法律象公司法与证券法那样,相互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在《公司法》中存在着证券法律规范,在《证券法》中存在着公司法律规范,已经是一个令人习以为常的法律现象。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首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密切联系,即公司的经营活动与投资者的投资活动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经济联系,以致事实上不能把公司经营活动和证券市场活动截然分开,由此决定了公司法与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之间也没有截然的分界线。

公司法与证券法在规制对象上的交叉性。

股票、公司债券、新股认购权证等,既是公司法的规制对象,也是证券法的规制对象。

股票发行使公司得以筹资增加资本,信息公开与公司的财务管理有关,上市公司收购引起公司资本结构、组织结构的变化,在这些活动的不同阶段或者不同方面,分别要受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的规制。

作为证券市场主体的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等,既要受公司法的规制,也要受证券法的规制。

公司法与证券法在调整范围上的结合性。

证券法与公司法各自有不同的调整范围,然而其调整范围的结合性是非常密切的。

公司法所调整的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关系,证券法则作为证券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来调整。

股票发行如果不公开进行,由公司法调整;如果是股票公开发行,则该活动还要由证券法调整。

对于股票或公司债券发行,有关证券发行事项的公司内部议决的与程序,由公司法调整;而证券发行中公司向投资者公开信息所产生的关系,则由证券法调整。

公司法与证券法在调整目的上的互补性。

公司法之宗旨,是为了适应建立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2]证券法之宗旨,是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07讲_公司法与证券法(3)

第07讲_公司法与证券法(3)

新考点专训1.股东代表诉讼【习题·多选题】甲公司、乙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甲公司经理张某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公司业务发包给不知情的乙公司,致使甲公司遭受损失。

股东李某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无果,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应当以甲公司为原告B.应当以乙公司为被告C.胜诉利益归李某D.诉讼费用由李某承担【答案】ABCD【解析】(1)选项A:股东代表诉讼由股东以自己名义提起,本题以李某为原告;(2)选项B:应以侵权人张某为被告,乙公司为“不知情”的第三人,不应承担责任;(3)选项C:股东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4)选项D:股东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2.不开会直接作出决定【习题·判断题】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5%、15%、36%和44%。

经李某和赵某同意甲公司可以不召开股东会,直接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定,但李某和赵某应当在决定文件上签名。

()【答案】×【解析】对股东会行使职权的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公司决议的效力【习题·单选题】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有9名董事,该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甲、乙、丙、丁、戊5名董事出席,其余4名董事缺席。

会议表决前,丁因故提前退席,亦未委托他人代为表决。

会议最终由4名董事一致作出一项决议。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决议法律效力为()。

A.有效B.无效C.可撤销D.不成立【答案】D【解析】(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应当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全体董事人数为9人,仅4人同意,未达到法定的通过比例;(2)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决议不成立。

论公司法与证券法的立法协调

论公司法与证券法的立法协调

论公司法与证券法的立法协调论公司法与证券法的立法协调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解散以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 证券法是调整因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管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恐怕没有哪两个法律象公司法与证券法那样,相互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在《公司法》中存在着证券法律规范,在《证券法》中存在着公司法律规范,已经是一个令人习以为常的法律现象。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首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密切联系,即公司的经营活动与投资者的投资活动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经济联系,以致事实上不能把公司经营活动和证券市场活动截然分开,由此决定了公司法与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之间也没有截然的分界线。

( 1 )公司法与证券法在规制对象上的交叉性。

股票、公司债券、新股认购权证等,既是公司法的规制对象,也是证券法的规制对象。

股票发行使公司得以筹资增加资本,信息公开与公司的财务管理有关,上市公司收购引起公司资本结构、组织结构的变化,在这些活动的不同阶段或者不同方面,分别要受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的规制。

作为证券市场主体的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等,既要受公司法的规制,也要受证券法的规制。

( 2 )公司法与证券法在调整范围上的结合性。

证券法与公司法各自有不同的调整范围,然而其调整范围的结合性是非常密切的。

公司法所调整的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关系,证券法则作为证券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来调整。

股票发行如果不公开进行,由公司法调整;如果是股票公开发行,则该活动还要由证券法调整。

对于股票或公司债券发行,有关证券发行事项的公司内部议决的内容与程序,由公司法调整;而证券发行中公司向投资者公开信息所产生的关系,则由证券法调整。

( 3 )公司法与证券法在调整目的上的互补性。

公司法之宗旨,是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区别

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区别

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区别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

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将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公司法》和《证券法》是规范证券市场运行的基本法律,新两法的出台是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为完善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促进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同时,对全面提升市场发展质量,对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将产生深远影响。

修订后的两法吸收了证券市场发展的经验和成果,本着市场化原则对有关公司设立、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制度等内容作了全面修改,取消了制约市场发展与创新的许多限制性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公司董监事及高管人员的诚信义务,完善了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了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的监管,健全了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机制,更加注重对市场风险的防范和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新法无论在内容上还是篇幅上,都做了相当大的变动。

全面学习、宣传和贯彻新两法意义重大。

上海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部门,对学习宣传贯彻两法十分重视,相继开展了一系列宣传贯彻活动,如开展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对本所业务规则进行修订完善等。

我所举办此次题为"喜迎两法实施,开创证券市场新时代"的两法网上宣传活动,一方面是为了帮助各界人士、市场投资者进一步熟悉、了解两法,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迎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到来。

为办好此次活动,我们组织所内相关业务部门的专家来到网上交流现场,将与各界人士进行充分交流。

我们真诚地欢迎各界人士积极参与交流。

谢谢!证券法篇问:新证券法在交易制度上有那些突破?答:新法在交易制度上的突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对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突破。

现行《证券法》规定证券在交易所挂牌交易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交易方式过于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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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代表诉讼
【习题·多选题】甲公司、乙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甲公司经理张某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公司业务发包给不知情的乙公司,致使甲公司遭受损失。

股东李某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无果,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应当以甲公司为原告
B.应当以乙公司为被告
C.胜诉利益归李某
D.诉讼费用由李某承担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股东代表诉讼由股东以自己名义提起,本题以李某为原告;(2)选项B:应以侵权人张某为被告,乙公司为“不知情”的第三人,不应承担责任;(3)选项C:股东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4)选项D:股东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2.不开会直接作出决定
【习题·判断题】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5%、15%、36%和44%。

经李某和赵某同意甲公司可以不召开股东会,直接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定,但李某和赵某应当在决定文件上签名。

()
【答案】×
【解析】对股东会行使职权的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公司决议的效力
【习题·单选题】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有9名董事,该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甲、乙、丙、丁、戊5名董事出席,其余4名董事缺席。

会议表决前,丁因故提前退席,亦未委托他人代为表决。

会议最终由4名董事一致作出一项决议。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决议法律效力为()。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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