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与证券法重点摘要
自考公司法章节考试重点

自考公司法章节考试重点第一章公司法概述第一节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一.公司法的定义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有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之分.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律.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包括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等.公司法理论研究的对象通常是广义的公司法.二.公司法的性质公司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一)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二)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三)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四)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三.公司法的精髓公司法最具有价值也是最核心的内容是:(一)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二)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三)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这种独立的人格表现为: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作为人格的独立性,公司还表现为独立于自己的股东和其他(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表现为独立于政府.第二节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一.公司的定义: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二.公司的法律特征由主述定义分析,公司应具有以下三个重要的法律特征:(一)合法性: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设立;在公司成立后,公司也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从事经营活动.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1.资本:公司的资本是投资者即股东投入公司作为经营基础的资金.公司章程上必须明确记载全部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2.章程:公司的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及行动的基本原则的文件.它向社会公众公开申明公司的宗旨.资本数额.权利以及一系列为公众了解所必需的内容.3.机关:公司的机关是能就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法人管理机构.它代表公公司行使职权,承担义务.参加诉讼.在大多数情况下,董事会是公司的机关.公司机关还须对内执行业务.它的职权是由法律或公司章程授予的.(二)营利性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应当通过自己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取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并将这种利益依法分配给公司的投资者.强调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并不否定公司的社会责任.(三)独立性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就是说,法律赋予公司完全独立的人格,公司就像自然人一样,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公司不仅独立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而且还独立于自己的投资者股东.第三节公司的分类一、现行法律上的分类公司依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种类.从我国《公司法》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 (一)按公司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可将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公司.(二)按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控制依附关系,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1.分公司与公司相比具有以下特征:a.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要资格b.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营业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受c.分公司并无董事会等公司机关,只设分公司经理,其地位相当于业务部门负责人d.分公司无自己独立的财产,其占有的财产归总公司所有,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e.分公司的经营收益纳入总公司的收益中,由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f. 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2.分公司与子公司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a.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的财产.名称和章程,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而子公司则完全相反.b.分公司与子公司虽然都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但是由于分公司不具有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因此凡是以分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必须以本公司为共同被告;而以子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则无须以母公司为共同被告.(三)按公司除受《公司法》调整外是否还受其他法律调整,可将公司分为一般法上的公司和特别法上的公司.(四)按公司的股票是否上市流通,将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五)按公司的国籍,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二、理论上的分类除了被立法所采纳的分类,主要还有以下几种理论分类:(一)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依据股东对公司责任形式而定)(二)公开公司与封闭公司;(公司股东构成和股份的转让方式作为划分标准)(三)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劳合公司;(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作出划分标准)第四节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一、公司自治原则:公司自治的约束:1.外部约束,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一整套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2.内部约束,以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为核心的动作机制二、股权保护原则股权的体现:1.投票权2.分红权3.转让股份的权利4.认股权5.知情权三、管理科学原则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具体表现为公司的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组织制度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自的分工与职责,建立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管理制度包括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是保证公司法人财产始终处于高效有序运营状态的主要手段;也是保证公司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基础.四、交易安全原则公司参与市场竞争,从事商品交易活动,法律自然要求公司遵循“游戏规则”.公司的营利活动不能以损害他人.社会的利益为代价,必须对他人.对社会负责.我国《公司法》上关于资本金的规定.发行债券的条件等都体现了保障交易安全的原则.另外,公司法还要求交易者积极地提供与交易有关的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准确性,以确保交易能在双方充分享有信息权的情况下进行.五、利益分享原则公司的利益是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三方的共同利益,有时也包括了其他主体的利益.这种理论反映的是公司的社会责任.这种社会责任更加强调的是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护, 以纠正立法上对股东们利益的过度保护,从而体现出法律的公平性第五节公司法的体例与结构(一)民法:由于我国没有商法典,公司法实现上成了民法上的特别法.民法的一般原则均适用于公司法.当然,公司法具有更多的国家干预色彩,体现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的原则,这点又与民法有所区别.因此,在适用公司法时,既要注意符合民法原则,又要注重其自身的特殊性.(二)证券法:是关于资本证券的募集.发行.交易.服务及证券市场进行管理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公司法与证券法是姐妹法,性质有许多相似之处.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都应当适当分工,注意协调,即使同样涉及股票.债券的内容,公司法重心是市场要素的界定和规范,证券法重心在市场交易的关系调整.(三)破产法:是调整基于破产事件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破产法适用的对象是企业法人.就这个意义上说.破产法所规范的主体与公司法基本上是一致的.(四)企业法:要正确处理公司法与企业法的关系,有两个概念必须首先区分,一个是“理论上的企业法”,一个是“现实中的企业法”.理论上的企业法与公司法是种属关系.企业包括自然人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和集团企业.公司企业仅是企业的一种,可以说公司法仅是企业法的一种,但它是最重要的一种,其他种类的企业由其他专门法律规范.现实中的企业法,由于受传统体现及观念的影响,形成了“部门树立”错综复杂的局面.公司改制后,应以我国《公司法》为依据.第二章公司法简史第一节英美法系公司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公司法的早期立法发展发端于英国.荷兰.北欧等海上贸易发达的国家二.近代英国公司法从1825年开始,英国议会颁发了一系列法令,逐渐放松了对公司在设立方面的限制.1834年颁布了《商事公司法》(The Trading Company Act of 1834),接着在1837年颁发了《特许公司法》(Letter Patent Act).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颁行.该法采用了三个主要原则;(1)规定了成员的最低限额25名以上,1856年调低至20人;划清了合股公司与个人合伙的界限,规定了合股公司的股份可以不经全体成员同意而转让.(2)确立了以登记方法成立法人的程序;(3)确定了公司完全公开的原则.这三项原则构成了公司法最基础性的内容.三.现代英国公司法四.美国的早期公司立法五.现代美国公司法的发展美国规范上市公司的规则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独立审计;二是信息披露;三是公司治理结构第二节大陆法系公司法的发展一.法国法兰西国王路易十四于1673年颁发了《商事条例》,对公司进行了规范,开创了公司立法的先河,学者们普遍认为这是世界上最早进行的公司立法.公司的组织形式有普通公司和两合公司两种.二.德国1892年,德国制订《有限责任公司法》.三.欧盟欧盟公司法方面的第一号指令是在1968年生效的.第二号.第三号.第四号.第六号.第七号和第八号指令都是公司法方面的重要指令.第三节我国公司发展史一.旧中国早期公司立法1903年,清朝政府颁发了《奖励公司章程》,鼓励集股创办公司,该章程于1907年又进行了修订.1904年1月21日,清朝政府颁布《公司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该法规定公司分为四种:合资公司.合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二.中化民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立法北洋政府对清《商律草案》的公司律略加修订,定名为《公司条例》,规定公司分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三.改革开放前新中国的公司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政务院于1950年12月29日通过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条例规定了私营企业的三种组织方式:独资.合伙.公司,公司的五种组织方式: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新《公司法》《证券法》:资本市场大发展的法律基础

l
新 的 公 司法 》和 证 券 法》修
2 将保荐 制度法 定化 , 定发 行 织机 构” . 规 。
2 具有持 续盈利能 力 , . 财务 状况
订 完 成并 在 2 0 0 6年 年 初正 式 实施 。 人 申请 公开发 行证 券的 , 当按 照规 应
本 次 修 改进 一 步 完善 了公 司 法律 和 定聘请 证券 公司担任保 荐机 构 。
1 取 消 了股 份公 司 的设立 、合 .
露 制度 1对公开发行进行了界定, . 即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 业发行、 上市的最低条件, 取消了两 设立 门槛 ,拓宽股 东出资形式
定对象销 售证券 {向 2 0 以上的特 次 发行需 间隔一年 、 0人 要求连 续三年 盈 定对象销售证券 ; 他涉及社 会公众 利 、预期 利润率 有要 求 等硬性 规 定 , 并 、 其 分立需 要 国务 院授权 的部门和 省 利 益的发 行行为 。
E 一 目 t _ ■ l l
要求 “ 公司具 备健全 且运行 良好的组 级人 民政府批 准的规 定 , 有利 于缩短
维普资讯
资
本
市
场
企业改制 时 间。
3 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 股 份 。 . 4 取消 了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 .
四 .鼓励建立股权激励制度
允 许 公 司 收 购 不 超 过 5 的 股 份 %
但股 份有限 公司的首次 出资 用于奖励本 公 司职工 , 有利于企业建 于 注册资本 的3 % , 有限责 任公司 可成 立 。 0 原
0 在缴 立 股 权 激 励 制 度 , 留住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出资中技 术出资和 资金 出资的限制 比 数额 不得 低于 注册资本 的 2 %, 例 被取消 了。
新证券法和新公司法对注册会计师的影响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各行各业都在向规范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而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确立,给我过的市场带来了不小的冲击。
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推进和深化,在市场上活动的越来越频繁的证券和公司。
因此,原来的《证券法》和《公司法》已经不相适应。
为了保证市场经济活动的有效进行,促进公司和证券在市场活动中价值的体现,也为了规范市场经济活动,我国推出新《证券法》和新《公司法》,两部法律的颁布强化了市场活动的规范性,但是给注册会计师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关键词新证券法;新公司法;注册会计师《证券法》和《公司法》的实行,都是为了更好的对证券交易和公司的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其根本目的是要确保市场经济的平稳有效发展,同时杜绝经济犯罪现象。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企业改革的进行,原本的《证券法》和《公司法》渐渐地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此,国家以事实为依据,在参考原来法律条文的基础上对《证券法》和《经济法》内容进行了修订和调整,形成了目前运行的新《证券法》和新《经济法》。
新法律的颁布施行,一方面可以更加有效的帮助规范社会经济活动,但是另一方面又会影响一些原有制度的运行。
一、新《证券法》修订的内容在新《证券法》的修订中,相比于原法律,做个几个重大的调整,首先是更加突出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加大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这也意味着过去重刑轻民的倾向得到了纠正。
其次,原法与《注册会计师法》的不衔接之处也进行了纠正,这将意味着注册会计师和而且注册会计师在证券活动中的地位证券交易的关系被进一步拉近,将更加显著。
除此之外,新法对于法律责任主体以及连带责任方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在过去原法中被模糊处理的虚假陈述和违法所得等内容,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这些规定意味着注册会计师在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责任范围得到进一步明确,为注册会计师的实务提供了更多的保障。
二、新《企业法》修订的内容新《企业法》的修订,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扩大自主创业,加剧市场化竞争,也是为了解决越来越严重的就业难问题。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证券法》总结

____经济法重要知识点《证券法》总结____经济法重要知识点《证券法》总结导语:《证券法》是中国股市的一部法律。
是____成立以来第一部按国际惯例、由国家最高立法机构组织而非由政府某个部门组织起草的经济法。
(一)对证券公司的监管:(1)证券公司设立、收买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买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批准。
(2)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
(3)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效劳,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承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承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4)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5)证券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其提取的详细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规定。
(6)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7)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公司法考试重点

公司法考试重点
公司法考试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公司是指法人、合伙或其他组织,通过出资设立,由国家法
律认可并取得法人地位的经济组织。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法律地位,公司的债权债务归公司承担,与公司的成员无关。
2.公司的设立和登记:公司的设立需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包括选择公司名称、确定
出资方式和比例、制定公司章程、召集股东会、确保股东的出席权利等步骤。
3.公司的分类:公司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封闭公司和公开公司、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等。
4.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公司的内部管理和运作的基本框架,包括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以及各机构的职责和运作方式。
5.公司的股权保护原则:公司的股权保护原则是指公司应当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
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对股东的出资、股份转让、股息分配等事项进行规范和管理。
6.公司的管理原则:公司的管理原则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包
括合法性原则、科学性原则、责任制原则等。
7.公司的合并、分立和清算: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合并、分立或清算,这些事项需
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并遵循相应的规定和程序。
证券法重点

证券法重点名词解释:1 、证券:是指以特定的专用纸单或电子记录,借助于文字、图形或电子技术,记载并代表特定权利的书面凭证。
2 、证券上市:是指某种证券获准成为证券交易所交易对象的过程。
证券一旦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即为上市证券。
3 、信息披露制度:又称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在证券发行与交易诸环节中,依法取得有关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全、及时地披露,以供证券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的法律制度。
4、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5 、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设立的,为证券的集中竞价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规则的特殊法人。
6 、证券保荐业务:证券保荐业务是指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负责证券发行人的辅导、发行与上市推荐,对发行文件和上市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责任的业务活动。
7 、证券信用交易:信用交易是投资者凭借自己提供的保证金和信誉,取得经纪人信用,在买进证券时由经纪人提供贷款,在卖出证券时由经纪人贷给证券而进行的交易。
8 、探纵市场行为: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早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简答题:1 、债券与股票的区别不同情况:(1)法律属性不同。
债券实质上是筹资人和投资人确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而股票则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股分享有股权的凭证。
(2)法定的权利义务不同。
债券持有者有权按期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股票的持有者具有股东资格,有权参与股份公司的经营管理,有权分享股份公司利益和剩余财产分配,但同时在自己股份的范围内承担风险责任。
(3)期限性要求不同。
债券有长期债券、中期债券和短期债券之分,在到期时,必须还本付息。
浅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本质区别

公司法与证券法的本质区别
(1)从资本组织过程来看:形式上,公司法规制的是私募,证券法规制的是公募;阶段上,公司法规制的是证券发行的内部程序,本质上是资本组织的内部议决,证券法规制的是证券发行的外部程序,本质上是资本组织的对外实施,前者旨在维护既存股东的权益,后者旨在维护潜在股东的权益。
(2)从资本运行过程来看: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安排,在资本市场形成之后,其导向就是让实体市场和资本市场两个市场并行不悖。
公司的资本资金由公司占有支配,在实体市场上运行,证券发行后,证券上所代表的权利由持券人占有支配,在证券市场上流通——特定公司的资本资金的运行与资本权利的运行是相分离的,公司法规制资本资金的运行,证券法则规制资本权利的运行,前者强调证券价值归属的公正,后者则强调证券价格形成的公正。
证券市场价格的变化,并不影响股东依据公司法行使和实现股东权。
(3)从法律关系的处理来看,公司法与证券法均要调整自身与股东的关系以及股东之间的相互关系,但在公司法上,股东是作为“特定人”来看待,这种关系往往被视为一种内部关系,如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是否发行股票,这履行的是公司的内部程序;而证券法上,股东是作为“不特定人”来看待的,证券法调整的可视为公司的外部关系,如二级市场上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和公司本身并无直接联系。
(4)从法律的实现机制(治理机制)来看,公司法主要是通过公司及其成员的自治活动(主要依靠公司章程)来实现治理,并没有一个专门的执法机构来负责实施公司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是作为公司的登记机关而非全面监管机关,违反公司法的行为,本质上要靠民事诉讼的司法救济;而对于证券法,一般有一个专门的执法机构来负责对其进行全面实施,全面监管证券市场活动(如中国证监会),违反证券法的行为,证券监管机构拥有一个最广泛的行政处罚权。
论证券法与公司法协调

论证券法与公司法协调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解散以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规范的总和,[1]证券法是调整因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管理而产生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市场法律体系中,恐怕没有哪两个法律象公司法与证券法那样,相互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在《公司法》中存在着证券法律规范,在《证券法》中存在着公司法律规范,已经是一个令人习以为常的法律现象。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首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密切联系,即公司的经营活动与投资者的投资活动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经济联系,以致事实上不能把公司经营活动和证券市场活动截然分开,由此决定了公司法与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之间也没有截然的分界线。
公司法与证券法在规制对象上的交叉性。
股票、公司债券、新股认购权证等,既是公司法的规制对象,也是证券法的规制对象。
股票发行使公司得以筹资增加资本,信息公开与公司的财务管理有关,上市公司收购引起公司资本结构、组织结构的变化,在这些活动的不同阶段或者不同方面,分别要受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的规制。
作为证券市场主体的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等,既要受公司法的规制,也要受证券法的规制。
公司法与证券法在调整范围上的结合性。
证券法与公司法各自有不同的调整范围,然而其调整范围的结合性是非常密切的。
公司法所调整的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关系,证券法则作为证券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来调整。
股票发行如果不公开进行,由公司法调整;如果是股票公开发行,则该活动还要由证券法调整。
对于股票或公司债券发行,有关证券发行事项的公司内部议决的与程序,由公司法调整;而证券发行中公司向投资者公开信息所产生的关系,则由证券法调整。
公司法与证券法在调整目的上的互补性。
公司法之宗旨,是为了适应建立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2]证券法之宗旨,是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司法与证券法重点摘要1、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1、是以营利为目的企业组织。
1)营利性是其与生俱来的本性;2)营利性非仅指其自身简单的盈利,而是包括向其成员分配盈利的特殊内容;3)营利性非指简单的赚钱,而是通过经营或营业而取得盈利。
所谓营业,首先是以营利为目的。
其次是必须有内容的确定性。
再次还必须具有连续性或稳定性。
最后公司的营业还具有行业性的特点。
2、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低位。
1)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2)设有独立的组织机构。
3)独立承担财产责任。
3、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
4、公司是以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
2、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美国称“揭开公司的面纱”,德国称“直索责任”,英国称“刺破公司面纱”,日本称“透视理论”,指为组织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的产生主要源于公司法人人格的异化或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
特征:1、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发人人格。
2、只对特定个案中的公司独立人格予以否认,而不是对该公司法人热格的全面、彻底、永久的否认。
其效力不影响该公司的其他法律关系,并且不影响该公司作为一个独立实体合法的继续存在。
3、该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它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责任,是私法上的责任。
适用要件:1、主体要件:一是公司人格的滥用者,即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二是因而受到侵害,并有权提起诉讼的相对人。
必须使实际受害的债权人,包括自愿债权人和非自愿债权人。
有主体要件所决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应根据受害当事人的请求作出,而不是人民法院作出。
2、行为要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事实和行为。
3、结果要件: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适用的情形: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其判断的依据是经营的需求而非法律的具体规定。
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1)为逃避契约上的特定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公司从事相关活动;2)通过成立新的公司逃避债务;3)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
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4、公司法人格的形骸化:实质是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公司仅仅是股东的另一形象,是股东行为的工具,因而失却独立存在的价值。
具体表现在:1)股东对公司的不当控制;2)财产混同:3)业务混同;4)组织机构混同。
适用后果:1、对公司的适用后果:不是从根本上彻底、永久的取消公司的法人资格,而仅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从而追究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股东的责任,实现利益补偿。
2、对股东的适用后果:仅限于实施滥用行为的股东。
追究公司和其股东的共同责任。
3、公司与独资企业:亦称个人企业,是由单独一人出资设立、由一人拥有和控制、并由艺人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其法律地位的集中表现是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不具有法人地位,是典型的非法人企业。
实质上是自然人从事商业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
1)设立的主体不同:独资企业的设立人是自然人,法人组织不能设立独立企业;公司的设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成员人数不同:独资企业是一个成员或投资者设立。
公司除了一人公司的特殊情况外,都具有多数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内容。
3)法律地位不同:独资企业无独立法律人格,不具有法人地位。
公司是典型的法人组织。
4)财产关系不同:独资企业的财产由独资企业主所有,企业本身不享有所有权;公司的财产不归股东所有,公司就是其财产的所有者。
5)经营管理不同:独资企业的经营权和所有权合二为一。
公司的经营管理是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等法定组织机构实施的,股东可能担任管理职务,也可能不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的对外代表权则有法定代表人行使。
6)责任承担不同:独资企业的负债在追及效力上等于企业主个人的负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公司对其债务以其拥有的资产独立承担责任,其股东只承担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
4、合伙企业与公司:合伙,是指两人以上按合伙协议,各自出资,共同经营组成的营利性组织。
其法律地位实质上也是自然人从事商业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
1)成立基础不同:合伙的成立基于合同,而公司的成立基于章程。
2)法律地位不同:合伙企业无独立的法律人格,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和法人地位。
3)财产关系不同:合伙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
4)人身关系不同:合伙是典型的人合企业,主要基于人的联合,依赖于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合伙的对外信用基础主要在于合伙人的构成和各个合伙人的信用。
公司主要基于资本的联合,公司的对外信用基础在于公司本身的财产和经营状况。
公司的存续不受个别股东变动的影响。
5)管理权利不同:合伙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其决议方式由合伙协议加以规定。
公司由法定公司组织机构统一行使,每个股东不享有直接管理权,而是通过股东会上的表决权参与重大决策以及享有股东的知情权和质询权。
6)盈亏分配不同:合伙通常按出资比例。
其分配完全可由合伙合同约定。
公司由公司法统一规定,基本的法律原则是按股东出资比例或按股东持有的股份分配。
7)承担责任不同:合伙对外承担无限连带。
5、公司的作用:1)获取投资收益2)限制投资风险3)募集经营资金4)实行科学管理6、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活动、结算以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首先,公司法属于私法。
其次,公司法属于私法中的商事法。
最后,公司法属于商事法中的商事主体法。
7、公司法的特点:1)公司法是主体法和行为法的结合。
2)公司法是强制性和任意性的结合。
强制性是指必须依照法律、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的性质。
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和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原因在于为了保障外部主体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同时公司是社会经济的主要力量,如果不进行严格的法律指导和管理,将会对社会经济构成潜在的威胁。
任意性是指法律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改变或变通,公司章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排除法律的适用。
由民商法的基本性质决定公司法是体现投资者意志并为实现投资收益而服务的法,没有理由完全排除公司当事人就公司经营管理事项等所作的自愿协商和安排。
公司法中既有强制性规范,也有任意性规范,是由二者有机构成,合理布局。
就条文数目而言,绝大多数是强制性,少数是任意性,但是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3)公司法表现为成文法。
4)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国际性。
8、公司法的基本原则:1)鼓励投资原则2)公司自治原则3)公司及利益相关者保护原则4)股东平等原则5)权力制衡原则6)股东有限责任原则7)公司社会责任原则9、公司发的立法目标:1)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2)保障股东合法权益3)保障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4)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10、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个人条件作为公司信用基础而组成的公司,具有家族性的特点。
资合公司是指以公司资本和资产条件为其信用基础的公司。
具有公众化的特点。
这种分类揭示了公司法的立法意旨,公司法具体规定中对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所作的不同规定,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这三种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
因而这种分类对于理解公司法的许多规定和原理具有重要的作用。
11、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的经营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
也称为控股公司。
关系特点: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
对重大事项有决定权,尤其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
2、之间的控制关系是基于股权的占有,而不是直接依靠行政权力控制公司。
3、二者各为独立的法人。
在财产上互不连带。
12、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点:1、股东人数有法定限制:50人以下2、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公司设立程序简便,组织机构简单,只有发起设立。
4、公司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的特点人合性表现在:1)股东人数有一定限制;2、资本只能全体股东认缴,不能公开募集;3)股东的出资证明书不能流通转让;4)股权转让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5)其经营事项和财产帐目无须向社会公开。
资合性表现在:1)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2)在资本制度上,实行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及资本不变原则,公司设立有最低资本额的要求;3)股东出资形式受法律限制,只能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股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信用及劳务不能出资;4)分配实行无盈不分原则,其盈余首先弥补亏损和提留公积金后才能用于股东分配。
13、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股份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1、股东人数具有广泛性2、股东的出资具有股份性3、股东责任具有有限性4、股份发行和转让的公开性、自由性5、公司经营状况的公开性6、公司信用基础的资合性优越性:1、利于集资2、分散风险3、公众性强4、股东变更容易5、管理科学不足:1、设立程序复杂,设立责任也较重,公司管理机关复杂、庞大,不灵活。
2、易于少数股东对公司的操纵、控制和垄断的形成。
3、股东流动性大,不易控制掌握,股东对于公司缺乏责任感。
4、股票的自由流通,使得股票交易市场成为不法者的投机场所。
14、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股东(包括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公司。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特征在于股东的唯一性。
15、一人公司与独资企业的区别:1)一人公司可以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使得一人股东与一人公司分别为不同的主体;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身份,该企业主仍然以自然人身份从事经济活动。
2)一人公司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同时也要求一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必须严格分开;而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要承担连带的无限责任。
3)一人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组织机构进行运营,采用董事会、监事、经理的科学组织模式,并要接受公司法的规范;独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完全听企业主的自由安排,一般仅设以经理为首的经营管理机构。
16、一人公司的特别法律规则:1)规定了一人公司比普通有限公司更高的最低资本额标准和更严格的出资交纳要求。
最低为十万,且要一次足额缴纳。
2)规定了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公司不能投资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规定了特别的公示和透明要求。
在公司登记中注明独资,且在营业执照中载明。
4)规定了更简易的管理模式。
章程由股东制定,不设股东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