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解读[1]
新《证券法》主要条文解读笔记(一)

条文解读:本条规定了《证券法》适用范围,主要变化是增加了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之所以把后两者纳入是在实践中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等具有证券属性的金融产品当前存在不同部门监管,监管标准和监管规则不完全统一问题,有委员和地方、部门建议按照功能监管的原则,明确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统一规定相关产品的管理办法,规范相关产品的发行、交易活动。
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研究,本条增加了一款“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另外为适应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需要,维护境内市场秩序,保护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次新法中明确了必要的域外适用效力,如最近发生的瑞幸咖啡事件,其经营主体在境内,上市在纳斯达克,其是否存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是否适用本条第四款进行执法或者进行司法追究责任目前媒体和学术界讨论的也比较多。
条文解读:本条是本次修改《证券法》的核心,公开发行证券由证监会核准改为了证监会注册;另外考虑到实际实施情况,授权国务院来规定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和实施步骤,但是可以明确的是IPO、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公司债券、CDR的公开发行均要实行注册制。
这里说明一下什么是注册制?2019年1月23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中提到:要稳步试点注册制,统筹推进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基础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制度。
所以注册制的基本特点就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通过要求证券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投资者可以基于所获得必要的信息,对证券的投资价值进行判断并作出是否投资的决策,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的价值好坏、价值高低不作实质性判断。
另外本条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增加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关于突破两百人的公开发行限制,立法过程中曾考虑四类豁免注册情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众筹发行、小额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可惜最终只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了豁免,这对网络众筹平台等不免感到失望。
新《证券法》解读.

场的发展经验 。
五.统一协调两法修改,对两法调整的法律边界进
行清晰界定,完善了证券法律体系 。
第三部分 《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证券发行制度与条件,创设发行保荐与预 披露制度,强化证券发行中的法律责任
(二)调整证券上市条件,改革上市审核和复核体制
一 、 关 关于 联发 人行 员人 的、 修上 改市 内公 容司 及 其
6. 修改终止上市条件
① ② ③ 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 假记载, “且拒绝纠正”; 将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修改为“在 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责任。
2. 完善禁止“市场操纵”有关规定(第77条)
新《证券法》解读
主要内容
一、《证券法》修改的基本背景 二、《证券法》修改的主要特点
三、《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四、《证券法》修改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第一部分 《证券法》修改的基本背景
两大关键词
规 范 发 展
三次审议
第一次:2005年4月24日 第二次:2005年8月23日 第三次:2005年10月27日
④
⑤
将 “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 宣告破产” 修改为“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进一步规范相关主体的市场交易行为
一 、 关 关于 联发 人行 员人 的、 修上 改市 内公 容司 及 其
1. 完善禁止“内幕交易”的有关规定
① ② 扩大了内幕交易人员的范围; 增设了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责任;
新证券法学习解读ppt

目 录
Contents
0
资本市场证券宪法规范体系的建立
1
0
股票发行注册制和员工持股计划
2
0
股票发行市场化注册条件
3
0
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法律体系
4
0
企业发行上市时间的可预见性
5
0
严格的欺诈发行股票回购机制
6
0
股票发行时间和发行失败制度7目 录Contents
0
规范的股票限售制度
8
0
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限制交易制度
股票发行市场 03
化注册条件
新证券法赋予了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市场化法律地位,五个注册发行条件与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发行条件基 本吻合,贯彻了科创板注册制试点成果。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展开】
公开、透明,制度化的公司治理必须建构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等制度建设和权力制衡 上。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核心技术和核心业务人员结构的稳定是保障组织机构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基础, 因此该条件成为判断企业是否具备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参考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在股票发行注册规 则和指引制定具体的要求,如科创板要求发行人控制权及董监高最近2年保持稳定,不能有重大变化等。
新证券法以上交所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为基础,明确了证券法规范的基本范畴,确立了注册制为核心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立了以持续 经营能力判断企业发行上市条件的基本原则;规定保荐机构、承销机构及直接责任人、证券服务机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 及直接责任人员与发行人因虚假上市对投资人承担过错连带赔偿责任并进行严惩;引入代表人诉讼制度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引入奖励举 报制度和高额惩罚机制规制和净化资本市场环境;引入长臂管辖制度规范资本市场全球化带来的证券市场失当行为;规范违法超比例举牌上市 公司行为,限制超比例部分36个月不得行使表决权,解决了恶意举牌上市公司的难题;对证券市场交易结果恒定原则做了例外规定,解决了光 大乌龙指等程序化交易事件引发的证券市场风险;严惩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资本市场注册制合规体系基本建成。
2019年新版证券法修订要点解读

* 相比201904三审稿,上述可豁免注册条款未被采纳
10
首次公开发行行新股IPO的基本条件
具备健全且运行
行 良好的组织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机督构 1
* 2014证券法及201904三审稿规定, “具有持续盈利利能力力,财务状况良
管理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5第12条 2
具好有” 持续经营能力力
人 最近三年年不不存在贪污、贿赂、 4 3 最近三年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
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无保留留意见审计报告
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 2014证券法及201904三审稿规定,
* 相比2014证券法及201904三审稿为新增
“最近三年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条款, 证监会IPO办法及实务中已执行行
, 无其他重大违法行行为”
• 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公开/非公开)的条件,授权证监会制定 • 公开发行行CDR的,应符合新股IPO条件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1
股票公开发行行的一般程序
• 按国务院及证监会规定,交易易所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行申请 • 交易易所判断发行行人是否符合发行行条件、信息披露露要求
2014.08 一审稿
• 拟取消发行行审核 • 确立股票发行行注册制
2015.12 二审稿 2018.02
三审稿 2019.12
• 注册制暂不不作规定
• 科创板注册制设专节
• 收购制度;投资者保护等 • 200人突破;众筹发行行
; 小额豁免等
05
《证券法》2019年年修订要点概览
证券法重大修订条款解析

证券法重大修订条款解析关键词:证券法修订/法律说明/金融创新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全面修订是我国资本市场法制建设的标志性事件,许多重大条款的修订为从全然上解决阻碍我国资本市场进展的深层次问题和结构性矛盾制造了条件。
笔者有幸参与了证券法修订的一些外围工作,参与了证券法修订过程中的一些重要会议,把握了证券法修订的一些背景资料。
笔者试图从法律说明学的角度,以证券法重大条款的修订历程为主线,通过对繁琐资料的收集和整理,理清证券法修订的差不多脉络,并对证券法一些重大条款的修订要义和理由进行粗浅的解读与分析,为证券业实务与研究人士提供一些参考。
新证券法共修改了146条,增加了53条新条文,删除了27条旧条文,可谓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典重纂。
其中重大的修改问题,可大别为八类:总则中证券法调整范畴的修改;证券公布发行制度修改;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修订;违法交易的认定与责任条款的修订;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完善;证券交易所自律治理职能的丰富与完善;证券公司监管与规范运作;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职责与权限的加强,等等。
本报告拟在简要介绍证券法修订历程的基础上,以上述重大修订问题为主线,对证券法重大修订条款的修订要义、修订背景和理由作说明和分析,并对该条款的应用前景作出推测。
在证券法调整范畴方面,证券法尽管仍是要紧规范股票和公司债券的法律,但也将其他一些适宜由证券法调整的投资品种在条文中作了规定。
修订要紧表达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将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纳入本法的调整范畴,但其发行与非上市交易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将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与交易纳入本法的调整范畴。
在证券发行制度方面,证券法增加了对公布发行情形的规定,修改了原公司法公布发行条件的规定,从而在差不多法律上第一次明晰了“公布发行”与“私募”的界分,为丰富和完善发行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
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修订方面,证券法为多层次市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新证券法解读》

证券公司与客户关系
• 《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 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 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 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 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 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 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 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 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 结算资金和证券。
整理课件
关于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
• 《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 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 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这样的规定,是昔日在严防金融风险的背景下制定 的。但目前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做法在实践中已经 开始被突破,实际中已经出现在集团控股下分设银 行、证券、保险机构的模式。比如中国工商银行等 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了基金公司。这确实需要法律上 给予支持。
整理课件
专栏之一:美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公 司
•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美国于1970年通过《证券 投资者保护法》(The 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Act),建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 (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Corporation, SIPC)。
• 按照现行证券法规定,股票只能采取现货方式 交易,禁止买空卖空行为。从而导致证券市场 单边性特点突出。
• 《证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 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 《证券法》第二条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 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 定。
新《证券法》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历时四年,有哪些重大变化?(下)

新《证券法》2020年3⽉1⽇正式实施,历时四年,有哪些重⼤变化?(下)七、证券交易制度1.终⽌上市制度:第四⼗⼋条上市交易的证券,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终⽌上市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终⽌其上市交易。
证券交易所决定终⽌证券上市交易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修订解读:新《证券法》第48条,删除了原《证券法》第55条关于暂停上市的情形,对于不再符合上市条件或者是其他情形的证券,可以直接终⽌上市交易,这样可以⼤幅度缩短退市周期,提⾼退市效率,强化市场优胜劣汰功能。
2.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制度:第三⼗六条:依法发⾏的证券,《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董事、监事、⾼级管理⼈员,以及其他持有发⾏⼈⾸次公开发⾏前发⾏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修订解读:新《证券法》明确了上市公司受限制主体,包括: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董事、监事、⾼级管理⼈员,Pre-IPO股东、增发特定对象。
同时将在限定期限内不得买卖变成了不得转让,转让限制为:不得违反法律、⾏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3.短线交易制度:第四⼗四条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后六个⽉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内⼜买⼊,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包销售后剩余股票⽽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新证券法十大要点解读

新证券法十大要点解读
1.投资者保护:新证券法明确规定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利益主体,要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和合法权益。
2.信息披露:新证券法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和管理,要求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等主体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3.增强监管:新证券法提高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高压态势,有效维护了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4.质押股权:新证券法引入质押股权的概念,明确规定实行质押股权权利的股东,应当履行公告告知、申报和公示等法定义务。
5.地方政府债券:新证券法规定地方政府债券是政府债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强地方政府债券的管理和监管。
6.上市公司管理:新证券法进一步规范了上市公司的内部管理,包括责任追究、职业道德建设、薪酬、风险管理等。
7.红筹企业:新证券法将红筹企业的境外上市纳入法律监管范围,要求红筹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和管理。
8.派息权登记:新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公告,确保派息权顺利登记。
9.更多投资渠道:新证券法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渠道,包括了股权众筹等多元化投资方式。
10.投资者诉讼:新证券法规定了更加完善的投资者诉讼制度,投资者可以通过集体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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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将“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 证券”修改为“禁止法 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 证券账户”;(第80条)
② 新增法律责任。(第208条)
新《证券法》解读[1]
(三)进一步规范相关主体的市场交易行为
一
、
关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其
2. 修改上市审核制度,将发行上市两个审核 过程分离。
① 发行核准与上市交易审核分离; ② 授权交易所审核证券的上市、暂停交易以及终止上市; ③ 股票、可转债的上市实行保荐制度。
3. 明确规定了证券上市复核制度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
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新《证券法》解读[1]
(二)调整证券上市条件,改革上市审核和复核体制
一
、
关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4. 增加上市前公告的必备条款
新法要求发行人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披露在上市前的公 告文件中。(第54条)
5. 修改暂停上市条件
① 明确证券交易所有权依据法定条件决定股票暂停上市交易; ② 对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
场的发展经验 。 五.统一协调两法修改,对两法调整的法律边界进
行清晰界定,完善了证券法律体系 。
新《证券法》解读[1]
第三部分 《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新《证券法》解读[1]
(一)修改证券发行制度与条件,创设发行保荐与预 披露制度,强化证券发行中的法律责任
一
、
关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① 保荐制度的适用范围; ② 保荐人的义务; ③ 保荐人的法律责任。
新《证券法》解读[1]
(一)修改证券发行制度与条件,创设发行保荐与预 披露制度,强化证券发行中的法律责任
一
、
关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4. 调整了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第13条)。
① 删除 “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② 删除“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③ 将“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更改为“
新《证券法》解读
2020/11/21
新《证券法》解读[1]
主要内容
一、《证券法》修改的基本背景 二、《证券法》修改的主要特点 三、《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四、《证券法》修改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新《证券法》解读[1]
第一部分 《证券法》修改的基本背景
新《证券法》解读[1]
两大关键词
规范 发展
新《证券法》解读[1]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5. 解除了国企炒股的法律限制(第83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 守国家有关规定。
6. 增加并修改了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规定( 行政处罚)(第204条)
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并处以违法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他合法的收购方式” 。(第85条)
2. 增加共同持有概念,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 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达到一定比例,都需履行相关义务。(第86、 88条)
其
3. 明确界定持股达到30%时的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是对所有股东,而不是所有股份。(第88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
7. 增加了交易所对信息披露的监管范围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 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新《证券法》解读[1]
(五)适应实践需要,完善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
一
、 关
1. 增加收购方式,除要约和协议收购外,增加“其
5. 增设高管人员的信息披露义务(第68条)
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 监事会; ③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新《证券法》解读[1]
(四)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上市公司管理
一
、
关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6. 增加了证监会对信息披露的监管范围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1. 首次对公开发行进行界定(第10条)
①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② 累计向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2. 公开发行证券统一实行核准制,将过去公 司债券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
3. 将保荐制度法定化,明确了保荐制度的适 用范围(第11条)
2. 增设了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虚假陈
其
述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第193条)
新《证券法》解读[1]
(四)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上市公司管理
一
、
关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3. 修改并增设以下内容为上市公司临时披露 事项(第67条)
② 新增了市场操纵的民事赔偿责任;
③ 增加操纵市场的行政法律责任。
新《证券法》解读[1]
(三)进一步规范相关主体的市场交易行为
一
、
关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3. 加强对短线交易主体及其交易行为的规制 (第199条)
① 扩大了规制主体的范围; ② 创设股东代表诉讼请求权; ③ 规定了公司董事不执行归入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④ 规定短线交易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
、
关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1. 完善禁止“内幕交易”的有关规定
① 扩大了内幕交易人员的范围; ② 增设了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责任; ③ 增加内幕交易的行政法律责任。
2. 完善禁止“市场操纵”有关规定(第77条)
① 总结对市场操纵查处的经验,扩大市场操纵的范围,增强相 关条款的操作性;
③ 新增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第194条)
新《证券法》解读[1]
(二)调整证券上市条件,改革上市审核和复核体制
一
、
关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1. 调整了公司上市条件
① 删除“开业3年以上且最近3年连续盈利”硬性规定; ② 删除“千人千股”的要求; ③ 申请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从五千万元降至人民币三千万元; ④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④ 将“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更
改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⑤ 增加了“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⑥ 增加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他条件”。
新《证券法》解读[1]
(一)修改证券发行制度与条件,创设发行保荐与预 披露制度,强化证券发行中的法律责任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
新《证券法》解读[1]
(四)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上市公司管理
一
、 关
1. 对不同的主体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第69条)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① 无过错责任原则; ② 过错推定责任; ③ 过错责任原则。
三次审议
第一次:2005年4月24日 第二次:2005年8月23日 第三次:2005年10月27日
新《证券法》解读[1]
四个不相匹配
➢ 老《证券法》与我国资本市场的地位和应发 挥的作用不相匹配
➢ 老《证券法》与我国加入WTO以及进一步对 外开放深化的形势要求不相匹配
➢ 老《证券法》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和创新的 要求不相匹配
新《证券法》解读[1]
(五)适应实践需要,完善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
一
、
关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4. 降低股东强制出售条件(第97条)
将“股东强制出售权”的条件由原来的“收购人持有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放宽为“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 件”。
一
、
关
关 联 人 员 的 修 改 内 容
于 发 行 人 、 上 市 公 司 及和债券的限制,鼓 励公司按照说明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6. 建立预披露制度。(第21条)
7. 对发行失败进行了界定(第35条)
8. 增加了相关当事人在发行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① 新增了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法定程序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任(第188条) ② 新增欺诈发行的法律责任(第189条)
➢ 老《证券法》与当前的国内外经济、金融环 境的要求不相匹配
新《证券法》解读[1]
五大焦点问题
一、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二、现货交易 三、融资融券 四、国企炒股 五、银行资金入市
新《证券法》解读[1]
六大方面
➢调整对象 ➢发行人和上市公司质量
➢证券公司综合治理
➢投资者保护
➢发行、交易、登记结算和监管制度
虚假记载,达到了可能误导投资者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