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申请书 - 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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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书

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书

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书
抵押权人全称(以下简称“申请人”):填写抵押权人全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抵押人全称:填写抵押人全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抵押物坐落:填写抵押物坐落地点
不动产权证号:填写不动产权证号
不动产单元号:填写不动产单元号
债权数额:填写债权数额
债务履行期限:填写债务履行期限
注销原因:在此填写注销原因,例如“债务已清偿”、“合同已解除”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申请注销上述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特此声明:申请人保证该不动产抵押权已依法解除,不存在未清偿的债权、债务。

如有虚假,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盖章):盖章
日期:XXXX年XX月XX日注:本申请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申请人留存,一份提交至登记机构办
理注销登记。

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97年修正)-

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97年修正)-

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97年修正)正文:---------------------------------------------------------------------------------------------------------------------------------------------------- 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1996年3月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9月3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一条为确认城市房屋所有权,加强房屋权属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城镇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及抵押他项权利设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行政主管机关。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行政辖区内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审核和权属证书的填发机关。

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投资的单位的房屋和有必要由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直接受理的房屋,其所有权登记、审核和权属证书的填发工作由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直接办理。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统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

第四条房屋所有人必须向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经审查核准,向房屋所有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共有房屋的共有人必须共同向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经审查核准,向房屋共有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由共有人中占有份额最大的持有;共有人占有份额均等的,由共有人协商议定收执人。

其他房屋共有人发给《房屋共有权证》。

第五条《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凭证,由发证机关和填发机关盖章后生效。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的通知(2013修改)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的通知(2013修改)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的通知(2013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1.08•【字号】津国土房地权[2013]325号•【施行日期】2013.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13〕325号)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滨海新区房管局),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规范〉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58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统一登记发证的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720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统一登记发证补充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846号)有效期即将届满,一并与《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权属登记网络系统使用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6〕919号)合并修改,现将合并修改后的《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1月8日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一、目的和依据二、适用范围三、登记的房地权利四、登记基本单元五、房地登记事务分工六、房地登记信息系统和房地权属登记簿七、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八、登记的法定文字第二章一般规定一、登记程序概述二、申请三、受理四、复核五、审定、记载、公示六、制证、发证七、移交房地产权属档案,立卷归档八、申请登记文件九、房地产登记申请的合并受理十、登记申请的撤回十一、更正登记十二、异议登记十三、撤销登记十四、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登记十五、换发、补发权属证书及登记证明十六、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有效期十七、建立登记疑难案件会审制度十八、文书第三章国有土地房地产登记第一节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登记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变更登记(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变更登记(二)全体业主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登记(三)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登记(四)共用宗地的土地分摊问题(五)审核内容(六)核准登记二、房地产转移登记(一)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二)新建商品房买卖的转移登记(三)存量房屋买卖的转移登记(四)房改售房的转移登记(五)房地产交换的转移登记(六)房地产赠与的转移登记(七)房屋还迁安置的转移登记(八)以房抵债的转移登记(九)以房地产作价出资的转移登记(十)因企业分立、合并的转移登记(十一)接管房屋的转移登记(十二)国有房产授权经营的转移登记(十三)房地产调拨、划拨的转移登记(十四)房地产继承、受遗赠的转移登记(十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裁决的转移登记(十六)因增减共有人的转移登记(十七)因按份共有的共有人之间发生份额转让的转移登记(十八)审核内容(十九)核准登记三、房地产变更登记(一)在建工程房地产变更登记(二)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的变更登记(三)地名改变的变更登记(四)配偶之间变更房地登记权利人的变更登记(五)房地产共有关系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六)房屋翻建、改建的变更登记(七)房屋分割的变更登记(八)房屋合并的变更登记(九)审核内容(十)核准登记四、房地产注销登记(一)房屋灭失的注销登记(二)放弃房屋所有权的注销登记(三)登记机构依职权注销登记(四)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裁定、决定致使房地权利终止的注销登记(五)审核内容(六)核准登记第二节他项权登记一、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登记(一)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设定登记(二)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转移登记(三)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变更登记(四)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注销登记二、房地产抵押权登记(一)房地产抵押权设定登记(二)房屋房地产抵押权转移登记(三)房地产抵押权变更登记(四)房地产抵押权注销登记三、审核内容四、核准登记第三节预告登记一、预售登记二、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三、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的变更登记四、注销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五、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六、以购买商品房抵押权转让的预告登记七、注销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八、审核内容九、核准登记第四节房、地两证记载不一致的问题第四章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第一节房屋所有权登记一、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二、集体土地房屋转移登记三、集体土地房屋变更登记四、集体土地房屋注销登记第二节他项权登记一、在建工程房屋抵押权登记二、以房屋设定抵押权的登记三、审核内容四、核准登记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一、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房地产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部令第40号〕、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部令第1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1.08•【字号】津国土房地权〔2013〕325号•【施行日期】2013.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13〕325号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滨海新区房管局),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规范〉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58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统一登记发证的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720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统一登记发证补充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846号)有效期即将届满,一并与《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权属登记网络系统使用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6〕919号)合并修改,现将合并修改后的《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范围表2.天津市房地产登记审核表3.天津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簿2013年11月8日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第一章总则一、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房地产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部令第40号〕、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部令第1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地产登记。

三、登记的房地权利(一)下列房地产权利的设立、转让、变更和终止,当事人应申请登记:1.建设用地使用权;2.宅基地使用权;3.农用地使用权(不包含土地承包经营权);4.房屋所有权;5.房地产抵押权;6.集体土地所有权;7.地役权等。

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一、申请人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现居住地址:
二、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编号:
•房屋地址:
•房屋类型:
•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用途:
三、房屋权属变更原因
请简要说明房屋权属变更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房屋买卖:
•房屋继承或赠与:
•房屋拆迁:
•其他原因,请具体说明:
四、申请材料清单
请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并在原件上加盖公章:
1.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书;
2.房屋继承或赠与的相关证明文件;
3.房屋拆迁的相关证明文件;
4.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人的户口簿或居住证明复印件;
6.其他相关材料,请具体列出:
五、申请人声明
本人声明以上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六、附注
在提交申请书后,需按照相关的要求缴纳相关的费用,并按照要求提供其他补充材料。

以上是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的模板,请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以上内容,并在申请书最后签名确认。

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相关部门联系。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全文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全文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全文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制定了《天津市不动产登记》,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第三条本市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简称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事务。

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不动产登记机构做好登记工作。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规范。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不动产单元应当有唯一编码。

第八条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体登记。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立的登记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当事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十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天津市不动产注销证明

天津市不动产注销证明

天津市不动产注销证明一、概述天津市不动产注销证明是天津市人民政府针对不动产注销事项颁发的合法证明文件。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天津市不动产注销证明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保护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天津市不动产注销证明的办理流程、所需材料、注意事项等内容,为广大市民提供权威、详实的参考依据。

二、办理流程1、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前往天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注销证明申请,领取并填写《天津市不动产注销证明申请表》。

2、提交材料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明原件及复印件;(2)不动产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注销原因证明材料;(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3、审核办理天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注销条件的,进行注销登记,出具注销证明;不符合注销条件的,不予出具注销证明,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出具的原因。

4、领取注销证明申请人可在审核通过后领取注销证明。

三、所需材料1、明:本人或其他有效明文件。

2、不动产权属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等能够证明不动产所有权的文件。

3、注销原因证明材料:根据注销原因不同,可能需要提交不同的证明材料,如买卖合同、继承公证书、离婚协议等。

具体所需材料可咨询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

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根据实际情况可能需要提交其他补充材料,如委托书、声明书等。

四、注意事项1、申请人应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有虚假或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天津市不动产注销证明的办理需按照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如有疑问或需进一步了解相关信息,建议咨询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或相关部门。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范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产权人权益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二、规范目标1、确保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2、提高档案管理效率,优化服务水平;3、推动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和信息化。

2005年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2005年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单位】天津市【文号】-【发布日期】05-05-25【生效日期】05-09-01【失效日期】-【类别】地方法规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05年5月25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等房屋权利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等房屋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当事人设立、转让、变更和终止房屋权利,应当依法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

未经登记的房屋不得转让。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权属登记和管理机关,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局可以委托市或者区、县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事务。

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局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权属登记簿和登记信息系统,制作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并制定房屋权属登记规范。

房屋权属登记簿实行公开查询制度。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提出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委托代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依法将房屋权属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并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八条自然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使用的姓名,应当与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一致。

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

第九条共有的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将房屋权属共有情况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并向房屋共有人分别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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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律文书
种类:□房屋所有权注销□房屋他项权注销□在建工程抵押权注销□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注销□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
房屋坐落
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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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
现据实申请房屋注销登记,如有不实,申请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对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有异议的,自知道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签章):申请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代理人(签章):
领收件收据人签章
申请日期
领证人签章
领证日期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监制
天津市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1.种类:根据申请登记的种类在相应的□内划√。

2.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或登记证明的记载填写,应填写完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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