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农业用地用于修建厂房等非农建设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管理的法律规定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管理的法律规定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管理的法律规定如下:为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国家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耕地特殊保护制度和土地执法监察制度。
所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受限制的所有权。
土地是一种重要的财产,但也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因此限制是必要的。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建设”;《土地管理法》第43条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可见,农村土地可以出租用于农业建设,不能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土地出租是有条件限制的。
2022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集体土地出租的法律责任】(一)对于“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二)对于未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出让、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和个人,一旦《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在无效合同的基础上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完全没有合法保障的,其上兴建的厂房也会因认定为违章建筑而得不到应有的补偿。
我国目前正处在从农业为主导的经济向工业和服务业经济转化的过程。
伴随这一过程,城市住房和非农业用地的需求也随之增加,大量的农业土地转化为建设用地。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租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非农业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租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
事非农业建设违法行为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租赁融资外汇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11
【实施日期】2010.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租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违法行为的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近来,我市违法租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我市的土地市场秩序。
为坚决遏制和打击非法占用土地及建设的行为,维护合法有序的土地市场管理秩序和城市规划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开展清理租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违法行为的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下列租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行为列入清理范围:
(一)未经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通过承租、承包、联营、合作等以租代征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行为,以及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擅自占用农地,建设“标准厂房”和配套设施,或建成后向社会出租的;
(二)村级组织与外来投资者以“合作经营”的方式或名。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利用权出租问题的探讨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利用权出租问题的探讨案例:某村原在村集体土地上兴修了乡镇企业,后该乡镇企业再也不经营,该村委员会将该集体土地和乡镇企业的部份厂房通过协议的方式出租给A公司进行利用,A公司在该集体土地上成立厂房,进行生产,租赁期限50年。
简析:1、A公司租赁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是不是合法?相关法律:(1)《土地治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利用土地的,必需依法申请国有土地;可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人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利用权的,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利用农人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2)《土地治理法》第63条规定“农人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利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可是,符合土地利用共计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利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
(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规定“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5)《土地治理法》第81条规定:“擅自将农人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利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惩罚款。
”依据上述法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集体土地利用权的权限是受法律限制的,只有兴办“乡镇村企业”、“村民建设住宅”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人集体所有土地,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必需依法申请利用国有土地或利用依法征收的农人集体所有的土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集体土地利用权,仅限于农村土地承包行为,且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将集体土地利用权转让给第三方用于非农业建设,农人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利用权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的出租是合法的:(1)农人集体土地利用权出租用于农业建设;(2)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计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利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
以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出租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合同无效(最高检察院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以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出租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合同无效(最高检察院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审判规则】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向其租赁厂房、空地、办公楼,并约定出租人保证房屋及土地具有合法权利。
该厂房系出租人租用农用地建设而成,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经过审批,出租人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
出租人建造的办公楼占地面积超过了建设用地许可证的要求,属于未按照规划许可证建造,土地和房屋均属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故租赁合同无效,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仍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
【关键词】民事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合同强制性规定农用地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工程许可证违章建筑赔偿租金【基本案情】绿色公司(市绿色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向梁正玉、梁正兰租赁市巴南区南泉街道虎啸村五社自建厂房两幢约2200平方米、两幢厂房间空地约1400平方米、办公楼一幢约400平方米。
该厂房系梁正玉租用市巴南区南泉镇虎啸村五社位于河坝处土地12.15亩建设成的,其未办理许可手续。
双方于2009年7月17日签订了厂房出租协议。
协议载明:租期为九年;厂房、空地及办公室年租金155 000元;梁正玉、梁正兰保证土地来源合法。
协议签订后,绿色公司预支付梁正玉、梁正兰租金155 000元。
绿色公司入住后将原厂房大门改建为电动门又安装了其他设施。
另查明:梁正玉、梁正兰分别于2008年3月27日、2009年9月27日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批准修建建筑面积合计300平方米房屋,此后二人修建房屋总面积约400平方米。
绿色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租赁协议无效,梁正玉、梁正兰支付赔偿金、建设费用、返还垫支的电力设施费用共计290 593元。
梁正玉、梁正兰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绿色公司支付自2010年9月起至2011年6月27日的房屋租金及占有使用费127 875元。
【争议焦点】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
出租人出租的厂房系其租用农用地建设而成,但未办理审批手续。
国土资源部:严禁租赁农地后擅改用途进行非农建设

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水利项 目前期工 金 收回总预算 , 调整用于其他方面或作 为预算结余
作, 周密部署 , 切实加大力度推动前期工作 , 加快项 资金留待下年安排使用 。
目审批进程。今年 4 月水利部建立了前期工作月报
制度 , 有力地推动了各地各有关单位加快水利项 目 前期工作。
景良好 、现金流能够有效覆盖贷款本息、信用等级 和创新社会管理各项工作的落实 ;探索在巡 回检察
B B级及 以上的水利建设客户纳入支持类客户 。 B 站、 乡镇社区检察室派驻预防联络员制度 , 注重发挥
农业银行还将积极支持属于国家《 产业结构调 预防调查、 预防咨询、 检察建议在促进法律法规正确 整 目录》 中的水利鼓励类 , 且列入政府年度水利建设 实施、 完善社会管理服务 中的重要作用 ; 加强和完善 投资计划 ,具有健全规范的项 目法人责任制度和资 预防职务犯罪社会化工作机制 ,落实各项社会管理 本金制度 , 预期收益状况 良好 、 现金流充足 , 目承 综合治理措施 , 项 促进党委领导 、 政府负责、 社会协同、
亿元 , 中工程规划 3 、 目建议书 7 、 其 项 项 项 可行性 额、 到位 。 研究报告 2 项、 1 初步设计报告 l 项 。 1 同时 ,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加大对政府采购计 划、 信息发布、 采购进 口产品和采购方式变更以及合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相关问题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相关问题的简要探讨近年来,在农村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象屡见不鲜,很多村组以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名义擅自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给第三方,用于建设厂房或门面房等非农业建设。
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展,当政府对这些农村集体土地依法进行征收时,往往面临着解除土地租赁合同所引发的高额赔偿问题,不仅给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也严重影响了城市的建设与发展。
针对此问题,本文试就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除、合同主体资格的认定以及此类事件的处置、预防等进行相关的法律讨论和分析,以求对妥善解决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问题有所帮助。
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出租合同效力的法律分析伴随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规模的扩张、规划的变化调整以及大量的城市重点项目建设都急需大块的土地来承载,而城乡结合部的土地在历史上很多都属于农村集体土地。
政府要解决城市建设的土地供需矛盾,往往会首先考虑这部分集体土地的征收问题。
但现实中很多这样的土地以出租等各种形式被占用,大部分用于了非农建设。
加之历史遗留的诸如执法不严、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都不可否认地对政府征收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障碍。
为此,首要的问题就是确认集体土地出租合同是否有效。
(一)农村集体土地租赁的合法性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谋划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体式格局流转”。
农业设施用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农业设施用地是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各种设施用地,包括农业种植、养殖、加工、科研、教育、观光等用地。
农业设施用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基础。
为了规范农业设施用地的管理,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农业设施用地的概念、法律法规体系、用地审批程序、土地使用权益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农业设施用地的概念农业设施用地是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各种设施用地,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农业生产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用于种植、养殖等农业生产活动。
2. 农业设施用地:包括温室、大棚、仓库、饲料加工厂、养殖场等,用于农业生产配套设施。
3. 农业科研用地:包括农业科研机构、试验基地等,用于农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4. 农业教育用地:包括农业院校、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等,用于农业教育和培训。
5. 农业观光用地:包括农业观光园、农家乐等,用于农业旅游和文化活动。
三、农业设施用地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农业设施用地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其中涉及土地管理的规定对农业设施用地具有指导意义。
2.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根本法律,明确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基本制度。
3.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管理法进行具体解释和补充,明确了农业设施用地管理的具体规定。
4. 农业法:农业法是我国农业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农业设施用地在农业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
5. 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进行规定,保障农业设施用地在征收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6. 农业设施用地管理办法:针对农业设施用地管理,制定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包括用地审批、土地使用权益等。
四、农业设施用地审批程序1. 项目立项:农业设施用地项目在实施前,需进行项目立项,明确用地规模、用途、期限等。
2. 用地申请:项目单位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包括用地申请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权属证明等。
非法出租集体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有效

非法出租集体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有效篇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案情】20XX年10月黄屯村委会与连发铸造厂签订一份《厂房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黄屯村委会将其在本村辖区内的占地14亩的废旧村办铸造厂区租赁给连发铸造厂使用(合同所涉土地于20XX年取得了有关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用途为工业用地),租赁期限10年,自20XX年10月1日起至XX年10月2日止,每年租金为万元,租赁到期后,连发铸造厂在该租赁地上所新建厂房及大型设备折价变卖给黄屯村委会。
20XX年10月,黄屯村新一届村委会以《厂房租赁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处《厂房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连发铸造厂限期拆除新建厂房。
连发铸造厂则认为《厂房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要求黄屯村新一届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
【争议】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租赁合同属集体建设土地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该租赁合同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租赁合同属集体建设土地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并未违法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属有效合同。
因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立法本意是禁止农村集体农用土地的流转,目的在于防止农民所有的农用土地的不当流失,而不是禁止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法流转。
本案中,租赁合同中所涉厂房的用地属农村建设用地,该租赁合同并未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要判断本案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关键是要厘清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流转是否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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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农业用地用于修建厂房等非农建设,合同无效
作者:时间:2011-07-21来源:浏览量 1240评论000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判决土地租赁协议无效。
相关规定:
(1)《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流转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合同称农村土地用于非农建设法院判决合同无效作者:李小嘎王要勤发布时间:2014-03-03 11:34:46 打印字号:大 | 中 | 小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出租人颜某将承租人刘某告上法庭。
今日,北京二中院终审驳回刘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的判决。
2003年3月16日,颜某和某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由颜某承租该村一块土地,合同期限为20年,每年每亩土地租金为1700元。
2010年3月18日,颜某与刘某于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颜某将其承租的部分土地(面积约2642余平方米)转租给刘某,刘某可在承租的土地上建厂房、办公室等,该合同期限为13年,前五年每年租金是2.6万元,后八年每年租金为3万元。
2012年1月1日,该村合作社与颜某重新签订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合同书》,对土地使用费及合同有效期内的拆迁补偿事宜进行了重新约定,即租金采用递增的方式,自2012年1月1日起
年土地使用费每年每亩上涨为8000元,3年递增5%。
颜某诉至一审法院称,自己与某村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就增加租金事宜与刘某进行协商,但双方对增加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请求判令解除自己与刘某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刘某给付土地使用费9.7万余元。
刘某辩称,颜某和某村委会所签订的合同与自己无关,这是颜某自己的行为,不能转嫁到自己身上。
应继续履行双方于2010年3月18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请求驳回颜某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土地属于农用地,刘某在承租上述土地后,建设厂房面积约2000平方米,该建房未取得相关行政部门的批准。
一审法院判决后,刘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争议焦点是刘某与颜某2010年3月18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此案中,涉案土地系农用地,并未依法转为建设用地,而刘某与颜某2010年3月18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第1条中明确约定刘某可在承租的涉案土地上建厂房、办公室,且刘某已在涉案土地上未经相关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建设了厂房,改变了涉案土地的农业用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本案中,双方间的租赁合同所涉及的土地系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该土地的性质为一般农田。
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的土地用于堆放各类建筑材料。
该约定显然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用于非农建设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