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用地申报及审批程序

设施农用地申报及审批程序
设施农用地申报及审批程序

设施农用地申报材料1、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设施农用地申报报告、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

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

2、申请人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3、勘测定界图(标明生产设施用地面积、附属设施用地面积、拐点坐标)、勘测技术报告、

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明设施农用地的土地类别及面积)、现场照片;

4、设施农用地使用协议书;

5、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申请人应提供与村委会和承包户签订土地承经营权流转合

6、《设施农用地审批表》

备注农用地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

1、农业生产经营者用地申请。农业生产经营者确需申请设施农用地的,经土地所在村集体

经济组织同意后,应持设施农用地申请报告、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设施农用地使用协议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设施农用地审批表》、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现场照片等材料向当地村镇国土资源所提交用地申请。乡镇国土资源所对用地申请条件、用途、规模、选址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报乡镇审核。

2、乡镇审核

3、市农业局审核

4、市国土资源局(规划测绘、监察大队、用地)用地审核。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的,报

市级人民政府审批,下达设施农用地批准通知书;审查不同意的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市级农业部门。

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之欧阳光明创编

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 欧阳光明(2021.03.07) 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用于非农建设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的;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农用地的; (三)使用国有农用地; (四)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其他土地。 二、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如何 农用地转用一般经过拟订申报、审批批准和组织实施三个环节: 1.拟订申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分批次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于这种类型用地并不涉及具体建设项目,无需拟订供地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且附具以下材料:①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②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③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④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

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⑤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2.审查批准。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3.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按照上述程序办理。注意,由于不涉及征用土地,因此不用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设施农业用地申请报告

设施农业用地申请报告 温州市泰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花卉苗木基地设施农用地申请报告 鹿城区七都街道: 本公司计划投资人民币500万元建设花卉苗木基地,准备在樟里村和上沙村承包土地35亩用于高档花卉苗木生产,因生产建设需要设施农用地35亩计23330平方米,其中生产设施农用地33亩计22000平方米,附属设施用地2亩计1330平方米。本公司承诺,按照农业生产项目用途使用土地,不破坏耕作层,不建永久性建筑物,对所建造建筑物的苗圃生产设施及苗圃生产配套设施用地自愿与村协商交纳复耕履约金,并在土地承包期满后予以复耕,退还所承包的土地,如未予复耕,地面建筑物及附着物由村统一处置,复耕履约金由村用于土地复耕。 特此申请,望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温州市泰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18日 附件:花卉苗木基地项目可行性报告 温州市泰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花卉苗木基地 项目可行性报告

第一章总论 1.1 项目提要 1、项目名称:温州市泰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花卉苗木基地 2、项目承办单位:温州市泰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3、项目法人代表:卢新明 4、项目建设主要内容: (1)建设占地35亩的高档花卉苗木生产基地一处。年供应乔木、灌木、盆栽花卉苗木共10万株(盆),辐射带动温州花卉苗木服务产业发展; (2)建设占地30亩的花卉生产大棚一座,面积19990平方米; (3)花卉展示大厅1323平方米; 以上建设项目拟定于2013年11月开工,2013年12月竣工。 5、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为温州市泰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公司专门从事城市市政园林绿化景观工程的景观设计、施工和养护管理,从事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材料花卉、苗木的生产经营和花卉租凭业务。 公司有多年从事花卉苗木生产和租赁的从业经验,管理经验丰富,管理模式先进。公司下设办公室、设计工程部、财务部。现聘请有高级园艺师从事花卉的生产和管理,设计施工专业人员30人,配备了大批先进的园林工程设计、施工、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监管,规范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的督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是指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应报国务院审批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及批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不改变、不取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审批职权。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规定抄送和提供有关材料,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支持和配合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督察工作。 第五条由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报国务院时,应将省级人民政府的请示文件和用地报批材料同时抄送有关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 第六条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建设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及办理回复文件后,在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时,应将回复文件、标注用地位置和补充耕地位置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

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备案表》同时抄送有关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将本地区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建设用地供应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时,应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备案表》同时抄送有关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 第七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向国土资源部备案时,应将批准文件、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标注用地位置和补充耕地位置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备案表》同时抄送有关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备案材料,均抄送电子文档一套。无电子文档的,抄送纸质材料一套。 第九条国家土地督察局根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工作需要,可以查阅、复制其他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相关的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予以配合。 第十条对未按规定抄送和提供有关材料的地区,由有关国家土地督察局责令改正。未按要求组织改正或者改正不力的,有关国家土地督察局应及时向国家土地总督察报告,由国家土地总督察责令改正。 第十一条国家土地督察局可以根据需要,采取日常重点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抄送备案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进行督察。 第十二条国家土地督察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

2019年(最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全流程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流程 一、预选符合规划的农用地 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规划必须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的要求。 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则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 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则在禁止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也不批准提供建设用地。 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 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

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其中,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三、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该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以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出租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合同无效(最高检察院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以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出租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合同无效(最高检察院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审判规则】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向其租赁厂房、空地、办公楼,并约定出租人保证房屋及土地具有合法权利。该厂房系出租人租用农用地建设而成,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经过审批,出租人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出租人建造的办公楼占地面积超过了建设用地许可证的要求,属于未按照规划许可证建造,土地和房屋均属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租赁合同无效,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仍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关键词】民事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合同强制性规定农用地建设用地 审批手续建设工程许可证违章建筑赔偿租金【基本案情】绿色公司(重庆市绿色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向梁正玉、梁正兰租赁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虎啸村五社自建厂房两幢约2200平方米、两幢厂房间空地约1400平方米、办公楼一幢约400平方米。该厂房系梁正玉租用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虎啸村五社位于河坝处土地12.15亩建设成的,其未办理许可手续。双方于2009年7月17日签订了厂房出租协议。协议载明:租期为九年;厂房、空地及办公室年租金155 000元;梁正玉、梁正兰保证土地来源合法。协议签订后,绿色公司预支付梁正玉、梁正兰租金155 000

元。绿色公司入住后将原厂房大门改建为电动门又安装了其他设施。另查明:梁正玉、梁正兰分别于2008年3月27日、2009年9月27日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批准修建建筑面积合计300平方米房屋,此后二人修建房屋总面积约400平方米。绿色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租赁协议无效,梁正玉、梁正兰支付赔偿金、建设费用、返还垫支的电力设施费用共计290 593元。梁正玉、梁正兰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绿色公司支付自2010年9月起至2011年6月27日的房屋租金及占有使用费127 875元。【争议焦点】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出租人出租的厂房系其租用农用地建设而成,但未办理审批手续。出租人出租的办公楼占地面积超过了建设用地许可证的要求。该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承租人是否需要支付租金。【审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一、原告绿色公司与被告梁正玉、梁正兰协议中除办公楼三百平方米外其他出租房屋的租赁协议无效;二、被告梁正玉、梁正兰赔偿原告绿色公司损失并返还垫支电力设施费用共 计117 108元;三、原告绿色公司支付被告梁正玉、梁正兰房屋租金及占有使用费127 875元;四、驳回原告绿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绿色公司与被告梁正玉、梁正兰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绿色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称:梁正玉、梁正兰与绿色公司

设施农用地申请报告..

温州市泰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花卉苗木基地设施农用地申请报告 鹿城区七都街道: 本公司计划投资人民币500万元建设花卉苗木基地,准备在樟里村和上沙村承包土地35亩用于高档花卉苗木生产,因生产建设需要设施农用地35亩计23330平方米,其中生产设施农用地33亩计22000平方米,附属设施用地2 亩计1330平方米。本公司承诺,按照农业生产项目用途使用土地,不破坏耕作层,不建永久性建筑物,对所建造建筑物的苗圃生产设施及苗圃生产配套设施用地自愿与村协商 交纳复耕履约金,并在土地承包期满后予以复耕,退还所承包的土地,如未予复耕,地面建筑物及附着物由村统一处置,复耕履约金由村用于土地复耕。 特此申请,望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温州市泰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18日

附件:花卉苗木基地项目可行性报告 温州市泰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花卉苗木基地 项目可行性报告 第一章总论 1.1项目提要 1、项目名称:温州市泰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花卉苗木基地 2、项目承办单位:温州市泰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3、项目法人代表:卢新明 4、项目建设主要内容: (1)建设占地35亩的高档花卉苗木生产基地一处。年供应乔木、灌木、盆栽花卉苗木共10万株(盆),辐射带动温州花卉苗木服务产业发展; (2)建设占地30亩的花卉生产大棚一座,面积19990平方米; (3)花卉展示大厅1323平方米; 以上建设项目拟定于2013年11月开工,2013年12月竣工。 5、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为温州市泰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公司专门从事城市市政园林绿化景观工程的景观设计、施工和养护管理,从事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材料花卉、苗木的生产经营和花卉租凭业务。 公司有多年从事花卉苗木生产和租赁的从业经验,管理经验丰富,管理模式先进。公司下设办公室、设计工程部、财务部。现聘请有高级园艺师从事花卉的生产和管理,设计施工专业人员30人,配备了大批先进的园林工程设计、施工、养护管理用的先进机械设备和工程用车。 公司坚持“以人为本,科技兴业”的指导思想,运用“现代化、规范化、人性化”管理制度,注重企业的文化建设;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诚信为根本”的经营思想;立足建设一流园林,提供一流服务的理念,创办现代企业。 6、建设地点:温州市鹿城区七都街道樟里村、上沙村。 7、投资规模:概算总投资500万元。 8、资金筹措:项目自筹资金投入500万元。 9、建设期限:2013年11月开始建设,至2013年12月完成全部投资计划并建成使用。 1.2结论与建议 一、综合评价 项目的在地属温州市鹿城区七都街道樟里村,上沙村。水电路邮畅通,建设环境优;基础设施齐全,建设条件好;当地政府支持,单位实力雄厚,建设资金有保障。实施本项目,符合国家、省、市的行

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

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 三、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熟悉) 《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两级审批的制度,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1.国务院的批准权限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3)涉及到基本农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农用地转用都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4)《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规定的国务院批准权限。 《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规定,按照建立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要求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建设项目;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的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 2.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 除上述报国务院审批之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例题1:征用( ),不需国务院批准。(2001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试题) A.基本农田10公顷以下的 B.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超过35公顷的 C.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70公顷的 D.其他土地不超过35公顷的 E.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答案:BD 解析:这里的“征用”应理解为“征收”。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审批。 例题2: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征用X省Y市Z县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60亩开发建设一综合小区。(2002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试题) 1.开发公司征用该片土地应报( )审批。 A.Z县人民政府 B.Y市人民政府 C.X省人民政府 D.国务院

设施农用地备案材料()

设施农用地 备 案 材 料 单位或个人名称: 年月

目录 1、使用设施农用地申请书(见局设计表样)及附件 2、设施农用地申请表(见局设计表样) 3、单位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4、设施农用地复耕合同书 5、复耕合同履约金收据发票 6、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 7、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规划图、土地勘测定界图 注:上述所需资料各五套

设施农用地申请书 ______________乡镇(街道): 我单位(个人)在__________________村承包土地_________亩,用于______________(见:土地流转或承包合同),因生产建设需要,使用设施农用地_____亩,折_________平方米(见:土地利用选址位置图)。我们已签订《设施农用地复耕合同书》,保证按照农业生产项目用途使用土地,不破坏耕作层,不建永久性建筑物,对所建造建筑 物的农业生产设施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自愿与村协商交纳复耕 履约金,并在土地承包期满后予以复耕,退还所承包的土地,如未予 复耕,地面建筑物及附着物由村统一处置,复耕履约金由村用于土地复耕。 特此申请,望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 年月日

附件: 1、申请用地单位(个人)注册资料(复印件) 说明:注册资料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和规模化水产养殖的确认材料。 2、申请单位法人代表(或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流转或承包合同(复印件) 设施农用地申请表(见局设计表样)

设施农用地复耕合同书(复印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户(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乡镇(街道)(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大力支持发展设施农业,确保三方合法权益,特订立以下合同: 一、使用土地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使用土地面积:_____亩,其中耕地_____亩。 三、使用土地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使用土地期限: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 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五、使用土地补偿费:按土地流转或承包合同规定支付。 六、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批准的面积/位置/用途使用土地,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坚持不破坏耕作层和临时设施原则,做到不超标,不 位移,不走样,做到不改变用途,不出租,做到不建单独宿舍,不搞 永久性建筑,建筑物限于一层。 七、自觉服从各级农业/国土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的监管;如若发生农业配套设施用地建设超标/移位/改变农业用途等违规行为,愿接受拆除/罚款等处理。 八、期满后停止生产/经营的,乙方应当退还土地,并恢复土地 原状,同时甲方全额退还乙方土地复耕履约金。如乙方期满后确需继

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

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 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用于非农建设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的;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农用地的; (三)使用国有农用地; (四)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其他土地。 二、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如何 农用地转用一般经过拟订申报、审批批准和组织实施三个环节: 1.拟订申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分批次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于这种类型用地并不涉及具体建设项目,无需拟订供地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且附具以下材料:①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②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③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④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⑤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2.审查批准。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3.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按照上述程序办理。注意,由于不涉及征用土地,因此不用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如何确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

依据我国2004年8月28日通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两级审批的制度,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对于哪些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申请需报国务院审批,主要的参考依据是国务院于1999年10月22日批准的《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办法”) 依据办法的规定,下列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 和大型基础建设项目;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 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的规 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以及 5.《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的征用下列士地的,包括: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6.1999年1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24条规定的下列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 未利用地作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2)军事设施;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

农用地转用的报批程序 一、农用地转用概述 《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地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住宅、工矿仓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未利用地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因此,农用地转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审批权限,将现状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是国家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具体实现形式。 (二)与农用地转用相关的的几个基本概念 1.批次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规划建设,在农用地转用审批中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汇总后按批次形式(而不是按照建设项目用地)分批上报审批的农用地转用。 2.单独选址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在农用地转用审批中按项目单独编制方案,单独上报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一书四方案:是农用地转用申报中的核心资料,包括建设项目用地呈报书、农转用方案、征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具体根据项目涉及的审批事项选择编写。 二、农用地转用的条件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 2.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3.保质足额补充所占耕地; 4.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明确预留的项目用地; 2.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等建设项目用地; 3.供水、供电、排污等确实无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 三、农用地转用的权限 农用地转用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根据中央确定的土地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两级审批的制度,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将乡村企业、农业公共设施和农民宅基地等需新增建设用地,且不涉及到征收的项目用地,可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一)国务院的审批权限:

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011-12-26 18:29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审批指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转变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农用地转用的基本流程: ⑴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而用地单位应首先向国土、规划、建设部门咨询该农用地是否符合上述的各项规划; ⑵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后,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⑶用地单位持《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⑷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⑸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⑹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⑺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⑻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据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农用地能否转为建设用地,首先应当看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规划用途。 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文件修改规划;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的,或虽未纳入规划,但已经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具体要求及时调整规划。

国家土地总督察关于印发《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办法》的函

国土资源部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 国土督查函[2008]1号 关于印发《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办 法》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精神,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于2008年8月25日经国土资源部第2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监管,规范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的督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是指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应报国务院审批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及批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不改变、不取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审批职权。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规定抄送和提供有关材料,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支持和配合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督察工作。 第五条由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报国务院时,应将省级人民政府的请示 文件和用地报批材料同时抄送有关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 第六条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建设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及办理回复文件后,在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时,应将回复文件、标注用地位置和补充耕地位置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备案表》同时抄送有关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省、

设施农用地申请报告

附件1: 设施农用地申请报告 ______________ 乡镇(街道): 本人在_______ 村______ 畈承包土地 _______ 亩用于___________ ,因生产建设需要,使用设施农用地 _________ 亩,折_____________ 平方米。本人承诺,按照农业生产项目用途使用土地,不破坏耕作层,不建永久性建筑物,对所建造建筑物的农业生产设施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自愿与村协商交纳复耕履约金,并在土地承包 期满后予以复耕,退还所承包的土地,如未予复耕,地面建筑物 及附着物由村统一处置,复耕履约金由村用于土地复耕。 特此申请,望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

附件2 土地流转或承包合同(复印件)

附件3: 设施农用地复耕合同书(复印件) ___________________ 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户(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乡镇(街道)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大力支持发展设施农业,确保三方合法权益,特订立以下合同: 一、使用土地座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使用土地面积:________ 亩,其中耕地_______ 亩。 三、使用土地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四、使用土地期限:自—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 五、使用土地补偿费:按土地流转或承包合同规定支付。 六、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批准的面积、位置、用途使用土地,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坚持不破坏耕作层和临时设施原则,做到不超标,不移位,不走样,做到不改变用途,不出租,做到不建单独宿舍,不搞永久性建筑,建筑物限于一层。 七、自觉服从县农业、国土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的监 管;如若发生农业配套设施用地建设超标、移位、改变农业用途 等违规行为,愿接受拆除、罚款等处理。

农用地征用转为建设用地的简明流程

农用地征用转为建设用地的简明流程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目前我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简单扼要地有以下步骤: 【第一步】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规划必须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的要求。 ▲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则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 ▲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则在禁止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也不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第二步】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其中,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三步】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该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如建设项目涉密军事项目或是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

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

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 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一: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国土资源部或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我单位负责开发建设的××项目已经完成相关前期工作,特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现就该项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主要内容:建设单位设立情况、性质(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京部队或其他性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单位现有用地情况。 二、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主要内容:该项目建设的相关背景、必要性;项目拟用地选址规划依据和具体位置,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用地性质、建筑规模以及功能布局等建设方案详细内容,项目投资总额和资金来源;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已经取得的相关批准文件;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 三、建设项目用地情况 主要内容: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及确定的有关依据、标准等;建设项目用地的现状权属情况,包括总用地中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面积,用地现状中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情况,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的面积,占用耕地的及补充方式、标准和资金落实情况;建设项目用地方式(包括征收、占用)等情况;建设项目相关用地指标情况,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或分摊土地面积)情况等。

特此报告。 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复印件); 3.地形现状图(原件加盖公章); 4.相关批准文件或其他辅助资料。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二:建设用地申请书>>(453字) 市国土资源局: 我单位负责开发建设的××项目已经完成相关前期工作,特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现就该项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农用地征用转为建设用地简明流程

农用地征用转为建设用地简明流程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目前我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简单扼要地有以下步骤: 【第一步】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规划必须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的要求。 ▲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则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 ▲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则在禁止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也不批准提供建设用地。 【第二步】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其中,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

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三步】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该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如建设项目涉密军事项目或是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国土资源局在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四步】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86)国环字

设施农用地备案材料

设施农用地备 案

材 料 单位或个人名称:月年 目录

1、使用设施农用地申请书(见局设计表样)及附件 2、设施农用地申请表(见局设计表样) 3、单位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提供身 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4、设施农用地复耕合同书 5、复耕合同履约金收据发票 6、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 7、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规划图、土

地勘测定界图 注:上述所需资料各五套 设施农用地申请书 ______________乡镇(街道): 我单位(个人)在__________________村承包土地_________ 亩,用于______________(见:土地流转或承包合同),因生产 建设需要,使用设施农用地_____亩,折_________平方米(见:

土地利用选址位置图)。我们已签订《设施农用地复耕合同书》,保证按照农业生产项目用途使用土地,不破坏耕作层,不建永久性建筑物,对所建造建筑物的农业生产设施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 用地自愿与村协商交纳复耕履约金,并在土地承包期满后予以复耕,退还所承包的土地,如未予复耕,地面建筑物及附着物由村统一处置,复耕履约金由村用于土地复耕。 特此申请,望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 年月日 附件:

1、申请用地单位(个人)注册资料(复印件) 说明: 注册资料是指农业专业大户/ 家庭农场/ 农民合作社/ 农业企业/ 规模化畜禽养殖和规模化水产养殖的确认材料。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或申请人)身份证2复印件)( 、土地流转或承包合同3复印件)( 设施农用地申请表(见局设计表样) 设施农用地复耕合同书

农用地转成建设用地的审批内容与办理流程

农用地转成建设用地的审批内容与办理流程 一,预选符合规划的农用地 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三,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四,办理手续、缴纳审批费用 五,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六,各级政府审批 1,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建设占用土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国务院批准。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3,上述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1)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 (1)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525亩)或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1050亩)由国务院批准(近期已试点下放权限至8省市),其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除此之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级批准权限的,土地征收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2)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1)其中,如占用农用地没有涉及占用耕地的,则不需拟定补充耕地方案;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本集体农用地和单位占用国有农用地的,不需拟定征地方案。七,办理征地手续 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八,领取用地批准文件 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九,缴纳出让费,获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征用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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