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及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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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及相关要求

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及相关要求

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及相关要求农用地是指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所需使用的土地。

农用地审批程序及相关要求是为了保护农用地资源,规范农用地利用行为,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农村发展水平,确保农村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一、农用地审批程序:(1)农用地调查研究:对待审批农用地的土地资源、土壤质量、水资源等进行调查研究,明确土地利用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2)农用地规划设计:根据调查研究结果,制定农用地利用规划和设计方案,确保土地的合理使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2.审批程序阶段:农用地审批包括土地供应、审批和备案等程序。

具体包括以下步骤:(1)土地供应:根据农用地规划和设计方案,确定农用地供应计划,包括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等。

(2)审批:对农用地供应计划进行审查,评估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审批决策。

(3)备案:将审批通过的农用地供应计划进行备案,并公布给社会公众,确保审批结果的透明和公正。

二、农用地审批相关要求:1.土地保护要求:农用地是宝贵的自然资源,需要加强保护。

在农用地审批过程中,需要考虑土地的生产力、生态功能和可持续利用能力,严格控制非农业用地向农业用地的转化。

2.农业发展要求:农用地审批要充分考虑农业发展的需要,确保农用地利用能够满足农业生产的需求,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产量。

3.农民权益保护要求:在农用地审批过程中,需要充分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流转权和收益权,确保农民从农地流转中获得合理的补偿和利益。

4.社会参与要求:农用地审批要注重社会公众的参与,加强农用地审批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确保审批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5.法律法规要求:农用地审批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包括土地管理法、土地增值税法、土地承包法等,确保农用地利用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通过建立完善的农用地审批程序及相关要求,可以规范农用地利用行为,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的可持续性,确保农用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155号文)文国土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55号文)文国土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农村经济)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特别是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程加快,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设施不断增加,农业生产效益得到提高。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设施农用地审批流程及费用标准

设施农用地审批流程及费用标准

设施农用地审批流程及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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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审批流程及费用标准简要概括如下:
①项目筹备:农业生产经营者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涵盖项目详情、用地规模等。

②用地协议:与土地所有者、承包者签订用地协议。

③书面申请:向所在镇街提交设施农用地申请。

④现场勘查:镇街或国土员核实土地规划符合性。

⑤层级审查:依次报区国土局、区政府审批。

⑥提交材料:包括用地申请、建设方案、营业执照等。

⑦获得审批:通过审批后,获取正式批准文件。

费用标准参考:
①补偿标准:耕地补偿平均为旱地5.3万元/亩,水田9万元/亩,菜地15万元/亩;基本农田补偿略高。

②测绘费用:根据土地使用面积,党政机关团体200元起/宗地,企业100元起/宗地,随面积递增计费。

请注意,具体费用及流程可能会随地方政策、土地类型及项目具体情况而异,建议咨询当地国土、农业等部门获取最新、最准确的信息。

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对于保障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一、设施农用地的分类及用途设施农用地主要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比如:用于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 PC 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二、设施农用地的选址要求设施农用地的选址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等,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特别是要避让永久基本农田。

对于无法避让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

同时,要符合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要求,不得在地质灾害危险区、河道行洪区等区域选址。

选址还应充分考虑周边土地利用、农业生产和村庄建设等情况,避免对周边居民的生活和农业生产造成不利影响。

三、设施农用地的规模控制不同类型的农业生产,其设施农用地的规模也有所不同。

在作物种植方面,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 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 10 亩;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 2%以内,但最多不超过 10 亩。

设施农用地政策解读

设施农用地政策解读

设施农业是农村发展新动能转换的重要手段,也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容之一。

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扩大了设施农用地范围,将农业生产的配套设施由“规模化粮食生产”延伸为“规模经营必须兴建”范畴。

通过进一步优化设施农用地范围,促进依托农业的产业融合和农业发展。

一、设施农用地的概念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设施农用地是指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经营性畜禽养殖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等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晾晒场、粮食果品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设施农用地属于农用地,在土地用途分类国标中属于一级地类“其他土地”之下,地类编码为1202。

二、设施农用地的政策依据设施农用地的概念和管理要求,伴随着设施农业和现代农业的发展而逐步完善。

1、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印发《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对规模化养殖用地政策进行了明确。

2、2009年3月6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首次明确完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和畜牧水产、温室大棚等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发展。

3、2014年9月29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进一步完善了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是目前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基本依据。

4、2017年12月7日,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进一步扩展了设施农用地的类型和范围,完善了设施农用地监管。

如何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与备案管理

如何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与备案管理

如何规范设施农⽤地审核与备案管理⼀、设施农⽤地分类、界定范围与申报标准(⼀)设施农⽤地分类和界定范围。

设施农⽤地分为⽣产设施⽤地、附属设施⽤地以及配套设施⽤地,并分别界定范围如下:1.⽣产设施⽤地。

⽣产设施⽤地是指在农业项⽬区域内,直接⽤于农产品⽣产的设施⽤地,主要包括:(1)⼯⼚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蚕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地;(3)⽔产养殖池塘、⼯⼚化养殖池和进排⽔渠道等⽔产养殖的⽣产设施⽤地;(4)菌种与菌包(菌棒)⽣产与培育、出菇场所(棚、房)等⾷⽤菌⽣产设施⽤地;(5)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产看护房(单层,⼩于15平⽅⽶)⽤地等。

2.附属设施⽤地。

附属设施⽤地是指直接⽤于农业项⽬的辅助⽣产的设施⽤地,主要包括:(1)设施农业⽣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房⽤地;(2)设施农业⽣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栽培后废料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地,⽔产养殖尾⽔⽣态化处理池和设施⽤地,⽣物质(有机)肥料⽣产设施⽤地;(3)设施农业⽣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产品分级处理场所(含⾃⽤饲料加⼯、包装、晾晒、烘⼲等)、⼩型冷库(保鲜储藏)⽤地、农资和农机具(含渔业机械)临时存放场所,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地。

3.配套设施⽤地。

配套设施⽤地是指农业专业⼤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地。

包括:晾晒场、粮⾷烘⼲设施、粮⾷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及维护保养场所等⽤地。

4.以下⽤地不能作为设施农⽤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地进⾏管理和办理⼿续:(1)经营性粮⾷存储、加⼯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2)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3)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型停车场、⼯⼚化农产品加⼯、展销等⽤地;(⼆)设施农⽤地申报标准。

设施农用地报批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

设施农用地报批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

设施农用地报批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1.重庆市九龙坡区设施农用地申报审核表。

2.关于××农业项目修建农业附属设施用地的请示(经营者向镇政府申报)。

3.设施农业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规模,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

4.设施建筑设计图,包括设施用地总平面布置图4份,设施建筑单体平面图、立面图、结构施工图及外立面设计各3份。

(总平面布置图应以实测的勘测定界图为底图,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的范围、面积、名称按比例落在图上。

勘界单位、村社、镇政府、业主单位须在平面布置图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设施建筑单体平面图、立面图、结构施工图及外立面设计须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制作,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5.农业设施用地协议。

6.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7.经营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8.设施农用地项目承诺书。

9.项目附属设施用地需占用耕地的,需按要求编制复垦方案(须经营者、村委会、镇政府分别加盖公章)。

10.1:1000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10000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须勘界单位在符合要求的图纸上标注项目总用地范围并由国土所出具审查意见)。

11.土地勘界报告、勘测定界图(须对项目总面积进行勘界,勘界报告中除总面积的土地分类面积表外,还需提供附属设施用地分类面积表)、电子数据光盘及勘测走界图(相关勘测权利人、参加人签字确认)。

12.耕地开垦费缴费发票复印件。

13.九龙坡区设施农业建设项目评审表(区农林水利局)。

14.镇政府关于××农业项目修建农业附属设施用地的请示(向区政府申报)。

设施农用地备案怎么办理

设施农用地备案怎么办理

The earth is in motion all the time, and a person will not always be in an unlucky position.(页眉可删)设施农用地备案怎么办理提供完整资料原件一套、备案申请表一式五份;涉及到合同的,申请方加盖骑缝章;其他复印件资料均需盖上红章。

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发展,政府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规范用地管理,所以生产经营者备案设施农用地是十分必要的,或许您对设施农用地怎么办理有些困惑,设施农用地与普通用地有什么区别?在本文中主要介绍什么是设施农用地,设施农用地备案怎么办理。

一、设施农用地备案怎么办理1、(一)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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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设施农用地管理文件出台的背景
1、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传统农业逐步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必然要求。

2、各地出现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等违法用地现象,发展无序,管理混乱。

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的出台,意味着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从过去的行业标准上升到国家标准。

新国标分12个一级类、56个二级类。

其中122设施农用地属于一级类其它土地。

过去《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分3个一级类、15个二级类、65个三级类,151畜禽饲养地和152设施农业用地属于一级类农用地中的二级类其他农用地。

2007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出台《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220号),可操作性不强,尤其是对附属设施用地,要求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是对2007年文件的补充,符合农村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二、设施农用地基本概念
1、设施农业的概念
设施农业属于高投入高产出,资金、技术、劳动力密集型的产业。

它是利用人工建造的设施,使传统农业逐步摆脱自然的束缚,走向现代工厂化农业、环境安全型农业生产、无毒农业的必由之路,同时也是农产品打破传统农业的季节性,实现农产品的反季节上市,进一步满足多元化、多层次消费需求的有效方法。

设施农业从种类上分,主要包括设施园艺和设施养殖两大部分。

设施养殖主要有水产养殖和畜牧养殖两大类。

2、设施农用地的概念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①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
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
离带用地;
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②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
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三、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程序
一般程序:
(一)经营者申请
(二)镇申报
(三)县级审核
(四)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工作。

具体要求:
1.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

涉及畜禽规模养殖的,向县农委提出申请,填写农业设施项目建设方案县农委依据畜禽养殖有关法律法规对畜禽养殖选址进行前期现场勘察,提出适宜性意见;达一定规模的(规模标准:肉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20000只以上,蛋禽存栏2000只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同时委托环保部门进行环境评价,编写环境评价报告书或环评报告表。

2.经营者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

3.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地股份合作组织或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4.涉及占用耕地的,经营者应出具设施农业用地复耕保证书,并按规定缴纳复垦保证金。

5.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的要求,委托如东县土地复垦整理中心补充耕地,签订委托补充协议书,并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经营者凭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如东县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等相关资料向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1.镇政府组织镇农业和国土等部门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规定进行审查。

2.镇农技部门对工厂化作物栽培和规模化种植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审查,镇畜禽养殖管理部门对规模化畜禽养殖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审查,镇水产部门对水产养殖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审查,镇农经部门对承包土地流转合同进行审查和鉴证,镇国土部门对用地协议、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在《如东县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对镇相关部门审查符合要求的,镇政府在《如东县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上签署申报意见,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政府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部门流程:
1.县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审核。

2.县农委负责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种植、规模化畜禽养殖设施建设规模的认定,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经营者经营能力进行审核。

3.县海洋渔业局负责水产养殖规模的认定,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经营者经营能力进行审核。

4.县农办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审核。

5.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农业等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复垦保证金缴纳情况,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

6.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政府审核批准。

所需材料(六书三图一证):
1.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
2.农业设施项目建设方案(较大规模畜禽养殖的须提供环评报告)
3.设施农用地用地协议书
4.设施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5.设施农用地复耕保证书
6.设施农用地附属设施委托补充耕地协议书(无附属设施的不需要)
7.设施农用地选址位置图(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局部图,需国土所签署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占基本农田意见)、土地利用现状勘测定界图(分幅现状
图)和平面规划图
8.经营者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个人的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四、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要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尤其是需要当事人签字的地方,不能代签,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图的表示。

二、关于时间问题
农业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2028年12月31日止)
2、省政府《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
对流转期限超过3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的确定,应当考虑价格变化因素和承包方的土地改造投入因素,分年段确定补偿标准。

建议一般审批使用时限掌握在三年内为宜,特殊情况也不能超过2028年底。

三、关于交费问题
1、复垦保证金
/平方米,按照设施农用地总面积计算,由镇财政所收取后,镇政府出具复垦保证金已交纳的证明
2、耕地开垦费
按照与复垦中心签订的委托补充耕地协议书上明确的附属设施的面积征收。

没有附属设施的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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