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1.11•【字号】沪农委〔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市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农业设施的财政性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护机制,推进农业设施资产有效使用和长效运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2年1月11日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为规范和加强农业设施长效管理,保障财政投入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农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对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业生产能力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护机制,实现农业资源合理配置,促进上海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提升。
(二)工作要求加强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以下简称“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是落实农业设施完整利用和长效运行的重要措施。
要坚持问题导向,探索有效管理方式,推进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按照聚焦重点、分类推进的工作要求,将建后农业财政性资产有序纳入管理范围,做到应管尽管。
(三)基本原则开展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齐抓共管原则。
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是市、区、镇等各级相关部门的共同责任。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05.09•【字号】沪规划资源乡〔20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规划资源乡〔2020〕206 号局机关各处室、各涉农区规划资源局、各派出机构、各涉农镇(乡、街道)政府、局属各单位:现将《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0年5月9日上海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落实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促进乡村振兴,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沪规划资源建〔2020〕17号),结合本市乡村规划资源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一)目标路径立足乡村实际情况与发展需求,依托在线审批平台,深化“放管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合并审批事项,精简审批条件,统一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搭建绿色通道,实现乡村地区“郊野单元村庄规划+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模式。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户建房、设施农业等乡村建设项目的规划资源全流程审批。
(三)基本原则全域管控原则。
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引领,以郊野单元村庄规划全覆盖为基础,推动国土空间全域、全类型、全过程用途管制,强化监督监管。
统一规范原则。
统一审批制度、管理规范和操作路径,依托在线审批平台建设,规范建立各类乡村建设项目管理事项的申报、审批、发件、归档程序。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使用分类及编码》的通知-沪土[1989]地籍字第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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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使用分类及编码》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89.10.19施行日期1989.10.19文号沪土[1989]地籍字第145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使用分类及编码》的通知(沪土[1989]地籍字第145号)各区、县土地管理局:现将《上海市土地使用分类及编码》印发给你们。
在土地申报登记、发证工作中,土地用途请一律按实际用途填写。
只在土地卡及以后土地统计时使用编码。
凡已在土地卡上加盖土地使用分类章的,在分类章旁注上土地使用分类编码。
若尚未加盖土地使用分类章的,可在原盖印位置"土地用途"栏下面直接注上土地使用分类编码。
编码一律按三级类填写。
地籍图上用途盖印,另行规定。
此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沪土87市管字第52号文同时废止。
一九八九年十月十九日上海市土地使用分类及编码编码一级类名称编码二级类名称编码三级类名称100商业服务用地110商业饮食用地111 商业用地112 饮食服务用地113 物资供销用地114 对外贸易用地120旅游用地121 旅宾馆用地122旅行社用地130 金融保险用地200工业、仓储用地210 工业用地(集团)211 基础工业用地212 制造工业用地213 轻纺工业用地214 食品工业用地215 建筑业用地216 其他工业用地220仓储用地221地方普通仓库用地222 储备仓库用地223 中转仓库用地224 危险品仓库用地300 市政公用设施及绿化用地310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311 供应设施用地312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313 养护维修设施用地314 邮电通讯用地315 殡葬用地316 防灾设施用地317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320绿化用地321 公园用地322 陵园用地400公共建筑用地410文化体育娱乐用地411 影剧院用地412 图书展览用地413 文物保护用地414 体育用地415 游乐用地416 文化、体育、娱乐团体用地417 其他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场所用地420机关用地421 本市办公用地422 非本市办公用地430宣传用地431 广播电视用地432新闻出版用地440教育用地441 高等院校用地442 中等学校用地443 初等学校用地444 学前教育用地445 其他教育用地450 卫生、福利用地451 医院用地452 疗养用地453 社会福利用地454 其他卫生福利用地460科研、设计用地461研究、设计用地462 综合技术服务用地500 住宅用地510 新村住宅用地520 花园公寓住宅用地530 新式里弄住宅用地540旧式里弄及简棚住宅用地550农民住宅用地600交通用地610 对外交通用地611 铁路场站用地612 铁路线路用地613 机场用地614 港口、码头用地615 公路用地616 农村道路用地617 其他对外交通设施用地620 对内交通用地621 城镇道路用地622 城镇广场用地623 公共停车场用地624 市内公共客运交通用地625 客货运交通用地626 其他对内交通设施用地700 特种用地710 军事用地720 涉外用地721 国外官方机构用地722国外非官方机构用地730宗教用地740保安用地800水域810河流811 河滩812 河流水面820湖泊821湖滩822湖泊水面830水库840 坑塘850 苇地860 滩涂870 沟渠880 水工建筑物900农业用地910耕地911 水田912 菜地913 自留地914 旱地915低洼地920园地921 果园922 桑园923 茶园924 其他园地930 林地931 用材林932 竹林933 防护林934苗圃940副业、畜牧业用地941 养殖用地942 菌种场用地943 其他副业、畜牧业用地950 渔业用地951 精养渔塘952捕捞单位用地960农业服务用地000其他用地010 未利用荒地020 临时用地030带征地040 其他空隙地上海市土地使用分类及编码说明编码名称说明111 商业用地指综合百货商店、超级市场;及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用品、工艺美术品、煤炭、石油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附属小型工场库场商业办公楼等用地。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05.20
•【字号】沪规土资法[2011]370号
•【施行日期】2011.05.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继续有效的局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沪规土资法〔2011〕370号)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6月1日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第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第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11•【字号】沪农委〔2016〕329号•【施行日期】2016.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农委,市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农发〔2015〕5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细化实施方案,加大工作力度,强化责任落实,有力有序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2016年12月11日上海市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最宝贵的农业资源、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根本。
本市耕地质量还存在着局部土壤酸化、土壤次生盐渍化、耕作层变浅、补充耕地地力水平较低和小部分低产田等问题,是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短板。
为了推进本市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工作,着力提高耕地内在质量,实现“藏粮于地”,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农发〔2015〕5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保障农业生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要农产品供给为目标,落实最严格的耕地质量保护制度,按照量质并重、用养结合、因地制宜、综合施策、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基本原则,依靠科技进步,加大资金投入,推进工程、农艺、农机措施相结合,依托新型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构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长效机制,守住耕地质量红线,奠定农业生态和生产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上海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上海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6.12•【字号】沪农委〔2024〕156号•【施行日期】202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上海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的通知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17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4〕4号文件附件4)、《关于做好2024年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经综)函〔2024〕55号)等要求,现将2024年本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任务目标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强基增能,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夯实组织基础、提升运营质量、强化服务带动能力,培育一批经营规模适度、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效、生产服务优质、联农带农紧密、社会声誉良好的规范主体,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效益稳步提升、服务带动效应显著增强。
全市安排中央转移支付资金1677万元,支持农民合作社不少于60个、家庭农场不少于20个,服务中心不少于6个。
二、支持内容和方式(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生产经营能力。
支持农民合作社实行标准化生产,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提高生产经营发展水平;开展区域性、行业性联合与合作,组建产业化联合体,打造品牌,拓展营销渠道,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提升联农带农服务能力。
支持家庭农场利用信息化工具提升组织运行规范化水平,使用信息化记账工具实现生产经营独立核算。
鼓励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组建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
(二)支持试点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5.07•【字号】沪规土资执规〔2015〕339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规土资执规〔2015〕339号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现将《上海市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5年5月7日上海市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加快政府管理创新、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试行方案》要求,进一步发挥规划和土地管理职能整合的优势,实施规划土地综合验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规划土地综合验收(以下简称综合验收),是指建设单位(个人)按照规划许可、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等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完成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编制后,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一口受理,并联开展竣工规划验收、土地核验、地名核查并协同开展档案验收、地质资料汇交核查等五项监督检查的工作。
竣工规划验收,是指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对建设单位(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施建设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土地核验,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等规定,对建设单位(个人)履行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进行的检查核验。
地名核查,是指根据《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建设单位(个人)设置地名标志的情况进行的核查。
档案验收,是指根据《上海市档案条例》等规定,对建设单位(个人)编制的建设工程档案进行的验收。
地质资料汇交核查,是指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上海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建设单位(个人)汇交建设工程地质资料情况进行的核查。
转发市计委等三部门关于上海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试点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计委等三部门关于上海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试点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1】 54号各区、县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计委、市农委、市房地资源局《关于上海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试点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一年十一月一日关于上海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试点意见实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可以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带动农村土地升值,更好地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村城镇化。
土地流转为加快实现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提供了巨大的空间,有利于探索一条郊区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新路。
为了进一步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要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按照“土地确权、三权分离、价值显化、市场运作、利益共享”的方针,加快建立土地流转机制。
现结合实际,提出本市土地流转的试点意见如下:一、土地流转的主要原则(一)土地政策连续性与开创性相一致。
在土地流转中,既要贯彻《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办事,保证农村土地政策的连续性,又要坚持求实的态度,在贯彻的办法上锐意创新,有所突破。
(二)加快郊区建设发展与保护耕地相一致。
在土地流转中,既要满足郊区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又要严格保护耕地,确保郊区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实现土地流转成为土地市场化和法制化。
(三)鼓励土地流转与尊重农民意愿相一致。
在土地流转中,既要降低农村土地开发的初始成本,利用土地级差效益,促进郊区经济发展,又要坚持土地流转建立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四)土地流转方向与土地利用规划相一致。
土地流转要符合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海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流转的方向要与土地利用分区用途管制相一致,使流转成为土地合理利用和规划实施的重要途径之一。
二、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式(一)实行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有偿、有期限流转,农民宅基地有偿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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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28•【字号】沪规土资综[2011]305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规土资综〔2011〕305号)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和崇明县规土局、农委:为加强本市设施农用地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保障和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委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的要求,编制了《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农委2011年3月28日第9次主任办公会议、市规划国土资源局2011年4月1日第18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2、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1: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加强本市设施农用地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保障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设施农用地实行分类管理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依据《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并结合《上海市农村建设有关设施用地标准(试行)》(沪规土资综〔2010〕270号)的相关规定,对设施农用地具体分类如下:(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畜禽养殖中的生产设施用地和绿化隔离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以及用于水处理的湿地等占用的地面或水面;4、育种育苗相关场所用地;5、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包括设施粮田(高水平粮田)、设施菜田所必须的生产人员生产看护用房和粗加工场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农田生产辅助设施;2、畜禽养殖设施中的附属设施用地;3、标准化水产养殖设施中的管理服务用地和其它用地;4、农机具库房及其附属设施场地;5、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在农地农用、符合规划、符合用地规模要求的前提条件下,农业生产设施和农业附属设施不需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按照农用地进行审核和管理。
农业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应尽量保护耕作层,并在生产结束后由用地单位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农业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必须由用地单位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二、设施农用地的总体管理要求(一)农地农用。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
设施农用地使用应立足于促进现代设施化、规模化、集约化农业发展,提升产业效益,严禁在设施农用地范围内进行与农业生产用途无关的建设。
(二)符合规划。
设施农用地应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布局规划。
各区(县)农委应会同规土局对本区域范围内的设施农用地进行调查摸底,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布局规划确定本区域范围内可新增和可盘活的设施农用地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制定设施农用地年度用地计划,报区(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将相关审核结果提交市农委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三)符合用地规模要求。
设施农用地的用地规模应符合《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和《上海市农村建设有关设施用地标准(试行)》(沪规土资综〔2010〕270号)关于设施农用地用地规模的要求,集约节约用地。
两者界定的用地规模不一致时,按照相对较小的用地规模标准实施。
(四)不占或少占耕地。
农业设施建设应以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为前提,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农业附属设施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五)先行消化存量设施用地。
设施农用地的用地规模是指整个农业项目区域内的存量设施农用地和新增设施农用地规模的总和。
各区(县)应以镇(乡)为单位,以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为基础,对现有的设施农用地进行调查核实。
农业设施建设应优先考虑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等方式整合优化布局,盘活利用现有的存量设施用地,实现设施用地的集约集中使用。
三、设施农用地的审核要求农业项目涉及设施农用地建设的,在对整个农业项目进行审批前,先进行设施农用地的审核。
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区(县)政府组织区(县)农委和规土部门审核后予以批复同意。
市农委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做好业务指导与监管工作。
涉及到水务的项目,乡镇政府应事先征询水务部门的意见。
国有农场、上海实业集团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国有农场和上海实业集团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农委和规土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县)政府批复同意。
具体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一)用地申请。
用地单位拟定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包括标注拟建设设施农用地位置的地籍图原件两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拟建设施类型、功能、用地规模、预估建设周期、拟经营年限、效益分析等内容。
农业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应在设施建设方案中明确复垦还耕方案;农业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应在设施建设方案中明确补充耕地方案。
用地单位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使用协议,明确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用地单位持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协议等资料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相关文件格式可从区(县)农委领取或从区(县)农业网公告栏中下载。
“设施农用地申报及审核表”参见附1-1、“农业生产设施复垦还耕承诺书”参见附1-2、“农业附属设施补充耕地方案”参见附1-3)。
(二)乡镇申报。
“乡镇政府对用地单位提交的设施农用地申报及审核表”等有关材料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时限为15个工作日。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乡镇政府向区(县)政府申报;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通知用地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区(县)审核。
乡镇政府向区(县)农委提交“设施农用地申报及审核表”等有关材料。
区(县)农委重点就设施性质(是农业生产设施还是农业附属设施)、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审核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区(县)农委审核完成后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送区(县)规土局,规土局重点就设施用地的规划符合度、用地规模和复垦还耕或补充耕地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审核,审核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区(县)规土局委托乡镇规土所负责进行现场拍照和踏勘(在1∶2000地籍图中标示设施用地的四至范围,由用地单位、村委会和乡镇规土所盖章)。
区(县)农委、规土局审核同意后,由区(县)政府批复同意,形成“设施农用地审核批复通知书”(参见附1-4),并将审核结果抄告乡镇政府。
设施农用地用地时限视农业项目性质而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设施农用地审核未通过的,视其审核环节由区(县)农委或区(县)规土局将审核结果抄告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负责通知用地单位。
农业生产设施或附属设施用地规模超过15亩的,由区(县)农委会同区(县)规土局形成初审意见,报送市农委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进行联合复审。
初审和复审时限均为15个工作日。
审核结果由区(县)规土局负责报送区(县)政府批复并抄告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负责通知用地单位。
设施农用地在获得区(县)政府批复同意后、实施建设前,区(县)政府和乡镇政府需明确农业生产设施的复垦还耕责任,涉及农业附属设施用地的,必须按照经审核的补充耕地方案落实补充耕地责任。
四、设施农用地的后期监管(一)项目用地核验。
用地单位应在办好设施农用地审核手续后进行项目建设。
项目完成建设后,由用地单位委托土地调查部门提供土地权属报告书,并向区(县)规土局申请用地核验(“设施农用地用地核验申报表”参见附1-5)。
由区(县)规土局会同区(县)农委开展用地核验,区(县)规土局同时组织完成设施农用地的图斑外业核查比对工作(包括踏勘记录、现场照片,并在标示该项目四至范围的地籍图和土地权属报告书上加盖区(县)规土局公章)。
项目通过用地核验的,由区(县)规土局负责抄告乡镇政府和用地单位。
项目未通过核验的,应在2个月内完成整改,未完成整改的,按非法占地处理。
设施农用地未经区县政府审核同意就建设使用、或违反规定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或超过用地规模要求的,按非法占地处理。
对此类违法案例严重的乡镇,应严肃查处。
(二)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
区(县)规土局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等相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建立全市设施农用地动态管理台帐,并对通过项目核验的设施农用地进行合法图斑层和现状图斑层的地类变更,对未通过项目核验的设施农用地只进行现状图斑层的地类变更。
(三)日常监管。
设施农用地的监管责任主体是区(县)政府。
区(县)农委、规土局和乡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禁止设施农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用地单位按照有关管理要求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复垦还耕或补充耕地责任;区(县)农委负责监管农业设施的性质与用途,区(县)规土局负责监管农业设施的用地规模、复垦还耕或补充耕地义务的落实。
市农委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根据设施农用地审核批复情况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指导和督促区(县)政府切实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
区(县)规土局加强设施农用地土地用途的跟踪巡查;市执法监察总队予以配合和监督,将设施农用地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市土地整理中心对到期的设施农用地复垦还耕工作进行跟踪监管。
各区(县)农业部门和规土部门要高度重视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规定为准。
对于历史遗留的、尚未办理用地手续的设施农用地,各地应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要求予以妥善处理。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