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乡村振兴类)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乡村振兴类)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乡村振兴类)的通知各市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省海洋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为切实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自然资源厅研究确定了《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乡村振兴类)》,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8月31日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乡村振兴类)1.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
村庄规划编制以集聚提升、城郊融合、特色保护等村庄类型为重点,把产业发展、乡村旅游、美丽村居、田园综合体以及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统一纳入村庄规划,推动各类规划在村域层面实现“多规合一”,避免脱离实际追求村庄规划全覆盖。
城郊融合类的村庄可纳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编制,搬迁撤并类的村庄原则上不单独编制。
对原有的村庄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各类规划进行综合评估,符合要求的可不再另行编制,需补充完善的调整后报批,不符合要求的重新编制村庄规划。
2.探索规划“留白”机制。
各地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可申请使用。
对一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
3.探索“点状”用地模式。
支持农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依法从事休闲、旅游经营。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9年修正)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06.19•【字号】•【施行日期】1987.02.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7年2月25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89年6月19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修正,1989年6月19日重新公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土地是宝贵的、有限的自然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认真宣传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省、市(地)、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主管所辖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与检查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工作,配备土地管理助理员。
第四条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所有证;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使用证。
依法需要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买卖、转让地上附着物而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时,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县级以上土地管理机关,应建立地籍管理制度和地籍档案。
第五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随意变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

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目录1. 引言1.1 背景1.2 目的2. 适用范围3. 定义和术语解释4. 建设用地分类与控制标准4.1 住宅用地4.2 商业用地4.3 工业用地4.4 农业用地4.5 公共设施用地4.6 生态用地4.7 交通运输用地4.8 其他用地类型5. 建设用地控制程序5.1 用地审批5.2 用地用途变更5.3 用地容积率调整5.4 其他相关手续6. 建设用地管控措施6.1 土地供应计划6.2 用地市场化配置6.3 用地指标交易6.4 用地整合管理6.5 用地监督检查7. 执行机构和责任7.1 省级建设用地管理机构 7.2 市级建设用地管理机构 7.3 建设用地申请者和开发者7.4 其他相关部门责任8. 监督与处罚8.1 监督机制8.2 违法行为处理9. 附件9.1 附件一: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表9.2 附件二:建设用地审批申请表9.3 附件三: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申请表 9.4 附件四:建设用地监督检查记录表 9.5 附件五:建设用地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 所涉及附件如下:a. 附件一: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表b. 附件二:建设用地审批申请表c. 附件三: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申请表d. 附件四:建设用地监督检查记录表e. 附件五:建设用地违法行为处罚规定2. 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a. 建设用地:指用于城乡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
b. 容积率:指建筑物在水平方向上占地面积与总建筑面积之比。
c. 监督机制:指对建设用地管控实施的检查和监测体系。
d. 违法行为处理:指对违反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理。
e. 城乡规划:指城市和农村的发展规划和布局安排。
f. 土地市场化配置:指通过市场机制进行土地供应和交易。
g. 用地指标交易:指通过交易方式调整和转让建设用地指标。
3. 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a. 困难:建设用地审批程序繁琐、用地指标供需不平衡等。
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

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一、引言本标准旨在规范山东省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确保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可持续发展。
本标准对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用地控制标准1. 建设用地总体控制标准- 根据山东省土地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环境条件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标准。
- 分区分级确定建设用地总体规模控制原则,确保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市发展需要的平衡。
2. 建设用地分区控制标准- 根据不同地域特点和功能需求,划定建设用地分区,并设定相应的建设用地控制标准。
- 按照土地的可利用性和资源开发利用的需要,确定建设用地分区的优先级和限制性措施。
3. 建设用地布局控制标准- 针对不同功能区域,制定相应的建设用地布局控制标准,并进行细化和具体规定。
- 考虑交通、环境、生态、经济等因素,合理布局建设用地,确保可持续发展和资源优化利用。
4. 建设用地性质控制标准- 根据土地利用功能区划和规划要求,制定建设用地性质的控制标准。
- 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不同用地性质的控制要求和规定。
5. 建设用地强度控制标准- 对于不同用地性质和功能需求,制定建设用地强度控制标准,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要求。
- 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确保城市建设的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6. 建设用地保护标准- 对于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建设用地,制定相应的保护标准,包括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区等。
- 保护重要的自然和人文资源,确保建设过程中不对这些资源造成破坏和损失。
7. 建设用地监管措施- 设定建设用地的监管措施和惩罚机制,加强对违规建设用地的查处和处罚。
- 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确保标准的严格执行和有效监管。
三、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山东省建设用地总体规划图2. 建设用地分区图3. 建设用地报批流程图4. 建设用地申请表格范本5. 建设用地审批文件模板6. 建设用地违规处理办法四、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基本农田:指国家确定的保护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态安全必需的耕地和相近的未利用地。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9.24•【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已于2015年9月24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9月24日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整治活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整治,是指为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理,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对未利用的宜农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开发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整治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自然与人文景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土地整治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其所属相关机构负责土地整治的技术性、服务性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林业、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工作机制,统筹整合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和资金,实行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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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做好生猪养殖贷款主体的
满足大中规模猪场新建、改扩
息程序、审核办法、资金拨
筛选、推介、尽职调查等工作。
建及流动资金贷款需求上加大
付、监管措施等要求,在确保
力度。
企业申报贷款贴息相关资料真
(2) 加大国有金融机构对
生猪生产的支持力度
充分发
(3) 加强对贷款贴息工作
实准确可信、审核结果科学合
挥政策性银行支持生猪生产的
的管理和指导
对种猪场 (含
理公正和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
先导作用,农业发展银行在三
地方猪保种场) 和年出栏 5000
效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适度
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继续执行
下放审核权限,简化操作流程
农办计财 〔2019〕 30 号等有关
和手续,缩短资金拨付时间。
规定和要求。对新纳入补助范
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准确测算
政策法规·政策法规·
地面临新的情况和需求。为改进
用地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促进
现代农业健康发展。近日,自然
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下发了 《关
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现摘编如下。
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
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
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
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
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
发展和储备调控体系建设,实
围的支持对象,省级农业农村
贴息金额,强化公开公示,保
施差别化贷款政策。农业银
部门要会同行等国有银行要在
贴息操作办法,进一步细化贴
年内要安排不少于 500 亿元的
国土资源部 国土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农村经济)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特别是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程加快,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设施不断增加,农业生产效益得到提高。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设施农业用地审批备案管理制度
设施农业用地审批备案管理制度为了适应我县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促进设施农业高质量健康发展,制定设施农业用地审批备案管理制度。
一、提交建设方案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经营者应在用地前提交拟定的设施建设方案,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预估建设周期、拟经营年限、效益分析等内容。
二、签订用地协议项目建设方案应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
公告期内无异议后,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经营者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原土地使用者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及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并与土地所有权人就建设方案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土地使用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
三、提交用地申请经营者持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公示结果向当地乡镇政府提交用地申请。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 1 -四、乡镇审核乡镇接到设施农业经营者申请后,会同当地国土所、农业服务中心等部门相关人员到实地踏勘核实,对符合法规要求的项目,按规定予以审核;如不符合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告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五、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乡镇负责落实土地复垦责任,设施农业经营者与乡镇应签订土地复垦协议,按照本地标准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由乡镇负责收取开票。
使用期限届满后,由乡镇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退还复垦保证金。
六、备案管理乡镇审核同意后,要及时将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土地复垦协议报县自然资源局和农业农村局备案。
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根据各自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对设施农业建设选址合理、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不超过规定面积、有土地复垦协议内容,项目建设符合我县设施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符合设施农业技术标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符合有关规定的,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进行登记备案;否则,不予登记备案。
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应及时通知乡镇督促纠正。
- 2 -。
山东省355号文件政策原文
山东省355号文件政策原文山东省355号文件指《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即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5号,以下是其原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5号《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周乃翔2023年12月31日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2010年8月1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公布根据2023年12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5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土地征收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兼顾公共利益与民生保障,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将土地征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以及省级新区等功能区的管理机构,承担其管理范围内土地征收的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
农业设施用地管理的问题和建议(一)
农业设施用地管理的问题和建议(一)农业设施用地管理的问题和建议问题•用地错配:农业设施用地规划不合理,导致农业设施与实际农业需求不匹配。
•建设违章:存在违规建设农业设施的情况,不按规定审批和管理,影响农业设施的质量与效能。
•基础设施不完善:缺乏必要的供水、供电、通路等基础设施,限制了农业设施用地的发展。
建议1.科学规划•根据农业发展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农业设施用地规划。
•合理划定不同农业用地的功能区域,确保设施与需求相匹配。
•优化农业设施用地的空间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农业设施用地管理制度,规范农业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使用。
•加强对农业设施用地的审批和监管,严禁违规建设行为。
•定期检查农业设施的质量和安全状况,及时整治和维护。
3.完善基础设施•加大投资力度,加快农业设施用地基础设施建设。
•优先解决农业设施用地的供水、供电、排水等基础设施问题。
•鼓励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4.加强技术支持•鼓励农业科技创新,推广先进的农业设施技术和管理经验。
•提供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提高农民的农业设施管理水平。
•加强与科研院所、高校等机构的合作,提升农业设施用地管理的科学性与前瞻性。
结论通过科学规划、加强管理、完善基础设施和加强技术支持,可以有效解决农业设施用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只有充分发挥农业设施用地的作用,才能提高农业生产效益,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问题•缺乏农业设施用地的合理使用和规划。
•农业设施用地管理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
•农业设施用地利用效率低下。
建议1.建立统一的管理标准•制定全面的农业设施用地规划和管理标准,明确各种农业设施用地的分类、用途和管理要求。
•建立农业设施用地管理的一体化平台,实现信息的共享和数据的统一管理。
2.加强农业设施用地的监管•增加对农业设施用地的巡查和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鼓励农民和农业企业自觉遵守规定,加强自律意识,遏制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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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大棚、连栋温室、日光温室、场内通道等生产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业灌溉、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积肥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养殖中畜禽舍、养殖池、饲料配制场所、活动训练场所、产品收集场所、绿化隔离带、场内通道、
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废弃物处理、检验检疫、消洗转运、冷藏存储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第三条市、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管理。
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县级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设施农业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农业发展规划。
市、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对
本区域范围内的设施农业用地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依据国
土空间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设施农业用地,确
定设施农业用地的数量、规模。
第五条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
一般耕地,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
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
地的,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经营者应当于结束使用后
一年内,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要求恢复原土地用途,并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验收。
第六条设施农业建设应当以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前提,避让永久基本农田。
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工矿废弃地以及难以复耕的灾毁地,少占或不占耕地。
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减少对耕地耕作层的破坏。
作物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养殖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可以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30%。
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应做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第七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进行认定。
直接利用耕地进行作物种植、畜禽养殖,地面不硬化、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不属于破坏耕地耕作层;硬化、挖损地面等破坏种植条件、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属于破坏耕地耕作层。
第八条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按照节约资源、规模经营的原则,确定设施用地规模。
直接用于种植、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设施农业用地标准合理确定。
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作物生产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其中,看护房单层,用地面积控制在22.5平方米以内。
(二)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三)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按养殖类型予以区分。
其中,畜类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20%以内,最多不超过50亩;禽类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
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申请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向乡镇政府提出备案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业设施建设方案。
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建设地点、设施类型、生产数量、用地规模、预估建设工期、拟经营年限、土地复垦措施及项目建设简易平面图、勘测定界图(含矢量坐标)。
(二)用地协议和土地流转经营合同。
(三)市、县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经审查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条件的,乡镇政府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备案结果
应于1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未经备案不得动工建设。
乡镇政府在完成用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乡镇政府应当将拟建设施农业用地的情况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并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以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可行性进行认定,出具意见。
未经同意的,项目不得备案、不得动工建设。
同意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补划。
补划完成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上报补划资料,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确保县域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市、县政府是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的责任主体,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
要建立制度、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同时加强信息共享与
协调配合,形成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政策宣传,科学引导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节约集约用地,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工作,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上图入库和土地变更调查登记。
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主动公开农业发展规划、农业环境保护和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负责对设施农业布局选址、用地标准的指导,做好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审查。
乡镇政府做好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备案、实施及信息上报等工作,定期对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经营和用地协议履行等情况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设施农业经营者必须按照用地协议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有下列行为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和经营性住宅;
(二)各类农业大棚、农业园区中建设的餐饮、住宅、会议、交易市场、仓储等非农设施;
(三)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场所;
(四)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等;
(五)其他类型的永久性建筑。
第十四条市、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管。
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执法动态巡查。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擅自或变相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行为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月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国土资发〔2012〕3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