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依法管理设施农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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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包括设施农业用地的划拨、使用、流转、维护和监督等。

第三条设施农业用地是指为设施农业建设而划拨或专门提供的土地,包括温室、大棚、塑料大棚、日光温室等。

第四条设施农业用地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并纳入城乡规划体系。

使用设施农业用地应当符合农业产业发展方向和城乡统筹发展要求。

第五条征收、划拨设施农业用地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符合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要求。

第二章设施农业用地的划拨第六条设施农业用地的划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有关部门审批并公示后进行。

第七条设施农业用地划拨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个人或单位提供特殊待遇。

第八条设施农业用地划拨时,应当明确用地用途、用地期限、用地条件等,并签订土地划拨合同。

第九条设施农业用地划拨应当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农业主体对农业用地的稳定使用权。

第三章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第十条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证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划拨合同约定的用途进行,不得转让、转包或者以其他方式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根据设备投入、劳动力成本、产品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安排种植或养殖规模和品种结构,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第三十三条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用地保护和环境治理工作,确保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设施农业用地的流转第十四条设施农业用地的流转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设施农业用地的流转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其他农业主体合法流转权益。

第十六条设施农业用地的流转应当尊重土地权益,保证限制性农业权益的顺利实施。

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

第三条设施农业用地是指为农业生产而特设的、有限使用期的土地,包括温室、大棚、园艺设施等。

第二章设施农业用地规划管理第四条地方人民应根据农业发展需要和农业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制定设施农业用地规划,确保设施农业用地合理布局和使用。

第五条设施农业用地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⒈设施农业用地的总体布局。

⒉设施农业发展的重点区域和方向。

⒊设施农业用地的目标用途和开发强度。

⒋设施农业用地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第六条设施农业用地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规划相衔接,确保农业用地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三章设施农业用地供应与保障第七条地方人民应当根据设施农业发展需要,合理安排设施农业用地供应。

第八条设施农业用地供应方式包括调配、征用、划拨、出让等。

具体供应方式由地方人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设施农业用地供应计划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地方人民应当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和保护,采取措施确保设施农业用地的质量和稳定供应。

第四章设施农业用地使用与管理第十一条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用途和规定条件合理利用设施农业用地,确保农业生产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二条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农业生产相关法规,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三条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确保设施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用地行为及时处理,防止设施农业用地的滥用和破坏。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⒈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管理法的简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土地管理专门立法。

⒉设施农业:指利用温室、大棚、园艺设施等人为控制条件的农业生产方式。

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附件: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大棚、连栋温室、日光温室、场内通道等生产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业灌溉、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积肥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养殖中畜禽舍、养殖池、饲料配制场所、活动训练场所、产品收集场所、绿化隔离带、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废弃物处理、检验检疫、消洗转运、冷藏存储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第三条市、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管理。

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县级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设施农业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农业发展规划。

市、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对本区域范围内的设施农业用地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设施农业用地,确定设施农业用地的数量、规模。

第五条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经营者应当于结束使用后一年内,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要求恢复原土地用途,并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

第六条设施农业建设应当以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前提,避让永久基本农田。

《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大棚、连栋温室、日光温室、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业灌溉、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积肥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养殖中畜禽舍、养殖池、饲料配制场所、活动训练场所、产品收集场所、绿化隔离带、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废弃物处理、检验检疫、消洗转运、冷藏存储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第三条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管理。

- 2 -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县级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设施农业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农业发展规划。

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对本区域范围内的设施农业用地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合理布局设施农业用地,确定设施农业用地的数量和规模。

第五条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业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经营者应当于结束使用后1年内恢复原土地用途,相关恢复要求在用地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设施农业建设应当按照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

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减少对耕地耕作层的破坏。

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明确了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政策措施,对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大力开展土地整治、明晰土地产权、规范集体土地流转、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落实中发〔2009〕1号文件作为当前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各项工作。

现就围绕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目标,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保护耕地,为农业稳定发展奠定物质基础(一)严格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和审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各地要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下称《纲要》)确立的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作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

国土资源部已将省级政府目标考核结果,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实施计划奖惩的重要依据。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协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尽快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今年3月至4月份,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继续组织开展耕地保护目标履行情况的自查工作,国土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

(二)稳定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实行永久保护。

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好基本农田布局,对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实行永久保护。

永久基本农田要设立统一保护标志,建立公开查询系统,接受社会监督。

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实施意见

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实施意见

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支持发展设施农业,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和《关于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的通知》(土资房字〔2015〕23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一)设施农用地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项目用地应尽量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

(二)用地选址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布局符合城乡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不得侵占基本农田,不得破坏耕地。

用地选址不得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旅游度假区、海岸线保护带、文物保护区等禁止区域。

(三)用地规模符合设施农用地政策规定标准,项目布局科学合理,体现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四)遇国家重点工程、城市建设、村镇基础设施、公共建筑等建设需要征收设施农用地时,项目单位须无条件服从。

二、规范使用(一)签订协议。

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满无异议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应签订设施农用地用地协议书。

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名称;2.建设地点;3.设施类型和用途;4.数量、地类和规模;5.经营年限;6.土地复垦要求、完成时限及履约保证措施;7.土地交还时间;8.土地违法责任等。

(二)协议备案。

用地协议签订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区国土、农业、畜牧、海渔等相关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开工建设。

(三)年度变更。

区国土部门将年内审批并备案的设施农用地,纳入年度变更,未纳入备案的不得变更。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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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准确可信、审核结果科学合
挥政策性银行支持生猪生产的
的管理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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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公正和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
先导作用,农业发展银行在三
地方猪保种场) 和年出栏 5000
效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适度
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继续执行
下放审核权限,简化操作流程
农办计财 〔2019〕 30 号等有关
和手续,缩短资金拨付时间。
规定和要求。对新纳入补助范
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准确测算
政策法规·政策法规·
地面临新的情况和需求。为改进
用地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促进
现代农业健康发展。近日,自然
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下发了 《关
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现摘编如下。
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
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
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
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
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
发展和储备调控体系建设,实
围的支持对象,省级农业农村
贴息金额,强化公开公示,保
施差别化贷款政策。农业银
部门要会同行等国有银行要在
贴息操作办法,进一步细化贴
年内要安排不少于 500 亿元的

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对于保障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一、设施农用地的分类及用途设施农用地主要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比如:用于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 PC 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二、设施农用地的选址要求设施农用地的选址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等,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特别是要避让永久基本农田。

对于无法避让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

同时,要符合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要求,不得在地质灾害危险区、河道行洪区等区域选址。

选址还应充分考虑周边土地利用、农业生产和村庄建设等情况,避免对周边居民的生活和农业生产造成不利影响。

三、设施农用地的规模控制不同类型的农业生产,其设施农用地的规模也有所不同。

在作物种植方面,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 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 10 亩;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 2%以内,但最多不超过 10 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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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依法管理设施农业用地设施农业用地包括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种植大棚或水产养殖舍、农科试验基地、排灌渠、机耕路和畜禽养殖场内的道路等。

而农业产业化配套设施用地是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相关附属设施的用地,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未将地面硬化可恢复为农用地的农产品加工、临时交易的用地,例如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晒场、堆场、绿化隔离带、简易的农资仓库和农具棚舍等配套设施,不属于永久性建筑物,土地非永久性固化,对耕作层不造成破坏,可视为农业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由农业部门审核,国土部门备案。

第二类是将土地永久固化的附属设施,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厂房、疾病防控设施、仓储用房、农产品质量检测用房、科普培训场地等,其用地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可不征收为国有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布置,经农业部门审核后,到国土部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近年来,我旗各乡苏木镇在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生产同时,有些精明的经营者在农村发展了“自摘品尝菜园”、“农家乐庄园”等名目繁多的经营项目,这种刚刚兴起的介于传统农业、现代农业、畜牧业服中间地带的新产业,其用地如何定性和管理,值得认真研究。

按照法律规定,无论是何种用途,只要是永久性建设,包括修建房屋、车间等建筑物和围墙、水池、道路等构筑物,都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否则应当依法查处。

因此,是否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对耕地造成永久性毁坏而难以复耕,是按农用地管理和建设用地管理的标准和界限。

目前在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面比较常见的违法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以发展畜禽养殖建设畜禽舍为名,圈占农用地包括耕地建住宅用房;二是以发展畜禽养殖为名,圈占农用地包括耕地,先建设畜禽舍院,然后改建成住宅用于居住或者转让、出租,从事其他产业经营活动;三是以发展观光农业名义,圈占农用地包括耕地,建设旅游休闲度假村,从事餐饮住宿娱乐等服务经营项目;四是以发展水产养殖为名,圈占农用地包括耕地,挖塘养鱼,供游人垂钓,休闲娱乐等。

设施农业用地方面出现的违法问题,其最根本的原因是利益驱动。

实施农业项目一般都需要建设一定比例的附属设施,对部分项目来说,这些附属设施产生的直接经济价值要远远超过所经营农产品的价值,如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获得这部分土地,将大大增加企业成本。

所以不少企业在投产建设时,往往多占用土地,特别是多占土地搞生活类、管理类设施建设,以寻求更多的增值空间。

最为典型的就是打着“生态园艺”、“生态农业”等旗号,从事餐饮和其他等非农业生产的商业服务业生产,规避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制度。

在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和执法实践中,目前还存在一些具体操作层面的难题。

比如,在某设施农业具体用地项目中,设施用地、生活用房占地、管理用房占地、内部基础设施用地等规模究竟多大,由谁来认定,或者说国土部门根据哪个部门核定的占地范围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在具体实施中还存在一定的困难。

目前,设施农业的统一技术标准,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涉及的用地规模、建设布局、集约节约、空间结构是否合理等方面,都缺乏明确的制度、标准或规范。

另外,设施农业管理涉及农办、园艺、畜牧、生产、农林、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多头管理也对现行土地管理制度造成一定影响。

例如,农林部门在发展设施农业时往往只考虑其技术层面问题,而对是否占用破坏耕地则考虑不多,但国土部门在耕地保护方面就必须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设施农业用地方面出现的违法问题,除了利益驱动、多头管理等原因之外,还与对违法行为查处乏力有关。

由于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原因,一些地方对土地管理的高压态势和良好执法环境始终难以建立和保持,从而使土地执法监察部门不敢动真碰硬,特别是国土资源执法在体制上受地方政府领导,执法手段上没有强制执行权,导致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时干扰多、阻力大。

国土部门在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方面应当充分发挥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如何解决当前设施农业用地中出现的问题?发展设施农业与占地建设之间看似矛盾,实际上正确处理好这个矛盾是完全可能的。

国土部门在这方面应当充分发挥规范、引导和保障三个作用。

一是要发挥规范作用。

设施农业与土地管理存在密切联系。

在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上,如何分类,如何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均有章可循。

近几年,国土资源部曾经陆续印发过《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源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我旗应结合上述文件精神和地方实际,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程序。

二是要发挥引导作用。

设施农业建设由农业主管部门规划部署。

多数情况下,农业部门在操作中并没有充分考虑国土部门对耕地保护的特殊要求。

一些地方政府倡导设施农业建设为口实,搭车进行与设施农业无关的非农建设,故意造成违法用地的事实。

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通过扩大宣传、提早介入、调整规划等方式,对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分类指导,科学配置建设用地,把现代农业与观光旅游产业有机结合起来,做到相辅相承、共同发展。

三是要发挥保障作用。

对于以发展现代农业为目标的设施农业建设,国土部门要从规划、用地指标和供地审批上给予优先保障;相反,对于假借设施农业建设名义,进行违法占地建设的行为,要坚决给予打击。

在设施农业用地问题上,要让守法者得实惠,让违法者付出高额成本。

对于已经形成的历史性违法用地,应当区别情况分类治理。

建议,对于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建设,可以在进行处罚后补办相关手续;对于涉及面较宽、人数较多并且可以进行规划调整的,有计划、有步骤安排部分用地指标,在作出行政处罚后补办手续;对于违反两个规划并且也没有调整规划可能的,应当坚决拆除,不留后患。

保障支持设施农业发展,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首先应将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有关政策上升到法律层次。

其次应明确设施农业管理组织机构,建立设施农业协调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制定稳定、统一的设施农业发展规划及设施农业建设标准;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当地发展的产业政策,确定各类设施农业占地规模,特别是其中各类设施建设的占地比例。

再其次,结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明确细化土地取得的过程、步骤,包括与土地规划协调等问题,对以设施农业建设为名开发的农村房地产项目等,必须依法予以查处。

建议在现有各种种粮直补政策的基础上,财政再列出一笔专项资金,对种粮的龙头企业、专业协会、种粮大户和农民给予更多的种粮补贴和奖励;同时建议尽快启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金”制度,给予种粮者和耕地保护者更多的实惠,以缩小种粮与种其他经济作物以及搞商业、工业、养殖业、生态农业等产业的效益差距,从而调动种粮和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在舆论宣传方面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教育引导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知法懂法,在设施农业建设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坚持耕地用途不变的原则。

在耕地上建设农业设施,尽量不要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在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方面,怎样依法依规建设设施农业用房?设施农业用地应从土地来源、投资强度、规模效益、用地标准、土地用途限制、设施房占地比例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加以规范,使国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有更直接、更管用、更易于操作的规定和规程。

要依法建设设施农业用房需要把握三点:一是在选址时尽量不占用耕地,注重保护生态环境。

用地单位和个人在选址时,要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获得批准后再依法建设农业设施。

二是在耕地上建设农业设施,尽量不要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无论是种植业还是养殖业,都会受市场的影响,规模和效益都有一定周期性,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投资大,且土地难以恢复耕种,最终容易造成耕地和建设资金的浪费,侵害农民自身的长久利益。

因此,在建设农业设施时,要尽量使用易于恢复地貌又能满足农业生产需要的围栏、板房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是要及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凡是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都超出了按农用地管理的范畴,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申请兴办农业产业化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须提交项目地址和面积、四至范围图、土地权属、项目类型、生产品种、配套设施用地布局等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旗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农业产业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旗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旗国土部门备案或报批农地转用手续。

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对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配套设施用地,应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农用地转用和供地报批,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业产业化项目生产用地要依据《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旗国土部门在农业产业化配套设施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

执法人员要定期跟踪检查,对照现场建设情况及时核实其真实用途如何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执法监察,及时发现和正确查处农业设施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的规范管理。

首先,要有针对性地进行依法用地的法律法规宣传,提供优质服务。

旗国土局、国土所按照区域包村责任制,走进农家院落,深入田间地头,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尽快服务到位,完善用地手续;对不符合政策的要明确告知,及时警示,并指出应该如何规范办理用地手续。

其次,要把握标准,跟踪检查。

在实践中,有的设施农业用地刚开始建设,监管人员一时还难以搞清楚到底在建设什么,只能由用地者申请自报,但在建设中要定期到现场跟踪检查,对照现场建设情况及时核实其真实用途。

再其次,要依照规定,严格管理。

在办理农业结构调整用地的备案与审批手续时,就应该依据初期规划设计对用地进行区别鉴定,根据用地类型办理相关手续。

最后,执法监察人员要按照执法责任制,强化动态巡查,及时掌握管辖区域各种建设动工苗头,要在第一时间及时发现,及时处置违法用地。

在执法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识别真假设施农用地。

一是注意当事人的主体特征。

一般来说,当事人为农民、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业企业的,发展设施农业的可能性较大。

当事人为与农业不相关企业、个人的,发展设施农业的可能性不大。

二是查看现场区位的特征。

地处交通便利的城乡接合部或主干公路两侧的,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可能性较大。

这样的位置土地取得成本较高,对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也不利,一般适合发展工商业,真正发展设施农业的可能性较小。

三是查看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特点。

现场只圈大院,迟迟不建设畜禽舍,不对土地进行平整、不建设灌溉等设施的,或建筑物明显为车间、住宅结构特点的,大量硬化路面、地面的,基本上可判断为虚假的农业设施建设。

四是查看项目前期准备情况。

当事人表示要进行农业设施建设的,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发展什么项目、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农产品产销合同、设施农业项目设计方案、平面布置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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