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令第39号)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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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卫监督发[2005]76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5.03.03【实施日期】2005.03.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将《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参照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三日附件: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精神,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社会卫生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目的,以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依法行政、强化政府卫生监管、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为目标,以整合资源、加大投入、改善条件为手段,以基础设施建设和执法装备建设为重点,全面加强卫生监督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综合执法能力,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卫生监督体系,确保完成中央提出的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卫生监督体系的目标。

二、建设原则(一)总体规划、统筹兼顾。

按照区域规划的总体要求,遵循国家确定的基本标准,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加大投入,合理配置,避免重复建设。

(二)分级负责、加强管理。

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的具体领导,分级负责。

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按期完成建设目标。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要与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相协调,根据本地区卫生监督机构的实际情况和监督工作的重点,明确建设规划的重点,切实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

关于卫生监督体制建设的调研报告

关于卫生监督体制建设的调研报告

关于卫生监督体制建设的调研报告卫生监督体制建设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卫生监督体系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一环,是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

卫生监督是国家管理卫生事务的重要形式,经过新中国建立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的发展,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社会公共卫生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机构和专业人员监督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卫生法律法规体系。

各级卫生防疫、防治机构和其他卫生机构承担着大量的卫生监督工作,在保障人民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现行的卫生监督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逐步形成的,目前尚存在卫生监督与有偿技术服务行为不分,卫生监督队伍分散,难以形成监管合力,行政效率低下等情况。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现行的卫生监督体制已不适应当前形势的要求,迫切需要进行改革。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卫生行业的整治力度,经过一段时期的努力,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建立.但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还不能适应卫生法制建设的需要,执法落后于立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因此,加强和改善卫生执法工作,显得越来越迫切. 随着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各地通过改革,不同程度地解决了卫生监督力量分散、执法力度不够、监督监测一体、重收费轻管理等问题,卫生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形象也得到了较大改善。

通过不断理顺和明确卫生监督的政策及任务,完善了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和机制,开展了综合执法,卫生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效果明显提高。

但随着改革进程的深化,也逐步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深层次问题。

本文就新形势下卫生监督体制建设中的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一些浅表性的探讨,旨在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体制建设,推动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健康发展,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

县卫生监督所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县卫生监督所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县卫生监督所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此文档为word格式,下载后您可任意修改编辑!)目录第一章总论 (4)1.1项目概况 (4)1.2可行性研究工作依据和工作范围 (5)1.3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原则 (6)1.4可行性研究结论 (7)1.5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7)第二章项目背景及必要性 (8)2.1项目背景 (8)2.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14)第三章建设条件和项目选址 (18)3.1建设条件 (18)3.2项目选址方案 (21)第四章工程建设方案 (23)4.1项目建设指导思想 (23)4.1设计依据及建设标准 (23)4.2总平面布置 (24)4.3建筑方案 (25)4.4给排水设计 (27)4.5电气设计 (29)4.6消防设计 (30)第五章环境保护 (32)5.1环境保护依据 (32)5.2施工期间的环境影响与治理 (32)5.3运营期间的环境影响与治理 (37)第六章节约能源 (39)6.1节能的相关法律及设计规范 (40)6.2节约资源措施 (40)第七章劳动保护与安全卫生 (44)7.1编制依据 (44)7.2劳动安全 (45)第八章消防 (47)8.1指导思想 (47)8.2设计依据 (47)8.3消防系统 (47)第九章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49)9.1项目建设期 (49)9.2项目运营期 (50)第十章项目实施进度 (52)10.1项目建设实施阶段 (52)10.2项目实施安排 (53)10.3工期目标与保证措施 (53)10.4质量目标与保证体系 (55)第十一章工程招标 (58)11.1招标依据及原则 (58)11.2项目招标范围及内容 (59)11.3招标组织管理与方式 (59)11.4招标基本情况表 (60)11.5招标方案 (60)第十二章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63)12.1投资估算 (63)12.2资金筹措 (66)第十三章国民经济评价 (67)13.1 国民经济评价计算参数 (67)13.2 国民经济费用和效益范围 (68)13.3 国民经济评价费用 (68)13.4 国民经济效益计算 (69)13.5 经济评价结果 (69)13.6社会效益 (70)第十四章结论与建议 (71)14.1结论 (71)14.2建议 (71)第一章总论1.1项目概况1.1.1项目名称某某县卫生监督所建设项目1.1.2项目建设单位某某县卫生监督所1.1.3项目负责人1.1.4项目建设地点某某县某某路1.1.5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本项目总投资为470.00万元,其中申请财政专项资金370.00万元,地方配套100.00万元。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指导手册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指导手册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指导手册一、基本概念(一)概述卫生监督是国家管理卫生事务的重要形式,以“卫生监督功能下沉,执法监督关口前移,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为目标,按照统一规划、整合资源的原则,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覆盖城乡的卫生监督网络体系,是加强卫生监督基层网络建设,夯实卫生监督工作基础,增强工作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需要。

卫生监督协管是卫生监督网络体系建设的重要补充,是指协助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巡查、信息收集、信息报告、协助违法行为调查,接受基层卫生监督机构的指导。

(二)相关法律和制度1.相关法律法规(1)食品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

(2)职业卫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等。

(3)饮用水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

(4)学校卫生:《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等。

(5)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站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

2. 相关政策制度(1)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出的目标要求。

1997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了“服务、医疗保障、”三大体系的概念。

2003 年“非典”之后,国家高度重视公共体系建设,2003年7月,胡锦涛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做好经济工作和公共建设工作时强调要“进一步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体系建设和医疗救治体系建设” ,明确了“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体系”为公共体系的主要内容。

应急法律法规清单-最新

应急法律法规清单-最新
部门规章
卫生部令第39号
46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
部门规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7号
47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
部门规章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55号
48
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1号
49
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管理细则
60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部门规章
安监总厅应急[2013]1号
6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科学施救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水平的指导意见
部门规章
安监总应急[2012]147号
6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意见
部门规章
安监总应急[2012]114号
6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国家和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的意见
部门规章
安监总应急[2012]50号
6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
部门规章
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
65
中国矿山救援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安监总应急[2011]140号
6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通知
部门规章
应指综合[2015]27号
100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公布第一届国家安全生产应急专家组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
部门规章
应指技装[2015]21号
101
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训练与考核大纲(试行)
部门规章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

捍卫生活品质 推动产业升级法 规14《轻工标准与质量》2021年第3期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一条 为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报告)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等规定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其他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综合协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第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

第七条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检验检测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或者授权签字人的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卫生监督行政管理制度

卫生监督行政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卫生监督行政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体制1.卫生监督行政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国家、省、市、县(市、区)四级设置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监督工作。

2.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卫生监督工作。

3.卫生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卫生监督工作的规范、高效、公正。

三、监督职责1.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1)传染病防治、食品安全、公共场所卫生等公共卫生领域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2)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检验检测机构等卫生机构的执业行为;(3)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等领域的卫生标准和规范执行情况;(4)医疗卫生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5)卫生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2.卫生监督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组织开展以下工作:(1)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3)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4)对违法行为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监督程序1.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举报、投诉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事项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2.卫生监督机构在调查过程中,应依法采取下列措施:(1)询问当事人、证人;(2)查阅、复制有关资料;(3)采集、检验样品;(4)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

3.卫生监督机构在调查结束后,应根据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下列处理:(1)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2)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3)对违法行为进行宣传教育。

五、保障措施1.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保障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几点思考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几点思考

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包括健康教育 、 传染病 、慢性病防 医保报 销 比例在 各级 医院并 无 大 区别 ,医保部 门在 费用 治、 计划免疫 、 妇幼保健 、 老年保健 、 康复 、 计划生育技术 控 制 上力 度 较弱 ,导致 参保 者 无论 大 病小 病 都爱 往大 医 指导等。也就是说 , 社区卫生服务应定位在 “ 小病” 和诊 院扎 堆 ,向二 级 医 院 和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分 流 病 人 困 断明确 的慢性病治疗上 ,不能像大型医院那样追求 “ 高 难 。应运用医保政策,加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保报 精尖” 盲 目配备昂贵的医疗仪器设备 ; , 应以发展预防功 销 额 度 , 政 策上 引导 病 人 向社 区分 流 。 从 能为主,服务健康和亚健康人群 ,重点做好住 院前 和住 院后的服务; 发挥大 医院难 以做到的康复 、 预防 、 保健 、 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指导等功能 , 开展家庭病床 、 保健 、
文 章编 号 :04 7820 )3 03 —0 10 —77(080 — 06 2
卫 生部 于 20 年 1 5日发 布 了第 3 号令 《 于 05 月 9 关
算安排” 但一直 以来各地执行情况不尽相 同, , 特别是经
济欠 发 达地 区 ,由于地 方财 政 困难 ,加 上地 方领 导 不重 视 ,卫生 监督 经 费不 到 位 ,影响 了卫 生 监督 工 作 的正 常 开展 , 广西 1 个 地级市 中 , 如 4 由财政 足 额拨 款 的市 卫 生 监督 所 只有 5 。 同时 , 市 、 个 在 区财政 拨 款都 不 足 的情况
3 卫 生监 督 机业补助政策的意见》 规定 , 由同级政府预算 根据需要合理安排 , 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必要经费。” 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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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9号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已于2004年12月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
过, 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吴仪
二00五年一月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依法行政,强化政府卫生监管职能,建立健全卫
生监督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卫生监督体系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
护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包括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明确卫生监督的任务
和职责、健全卫生监督工作的运行机制和完善卫生监督工作的保障措施。
第四条 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
求,通过进一步转变职能,严格行政执法,不断提高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 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应当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政事分开、综合执法、
依法行政的要求,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解决职能交叉、
权责脱节和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卫生监督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在整合现有卫
生资源基础上,加大投入,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卫生监督体系。
第七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规划与指导,负责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的
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管理
第八条 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内设卫生监督机构并下设卫生监督执行机构(以下统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
监督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在乡镇派驻卫生监督人员。
第九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编制,应当根据辖区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
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
第十条 卫生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卫生监督相关的专业和法律知识;
(三)经过卫生监督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
(四)新录用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卫生监督人员资格考试的具体规定由卫生部制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
施。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任务聘任相应的专业人员,不断优化卫生监督队伍的专
业结构。
第十二条 国家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定期培训和考核制度。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卫生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政治思想素质。
第十三条 国家和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专门人员监督下级卫生监督工作,其主要
任务是:
1、大案要案的督察督办;
2、各种专项整治、执法检查的督察督导;
3、监督检查卫生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4、检查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的执法行为。
第十四条 卫生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着装。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条件,承担卫
生监督的现场检测、执法取证等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责任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到任务明确、
责任到人、各司其职,保证卫生监督的公正和效率。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卫生监督行为;
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建立关键岗位轮换制度和执法回避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接
受社会监督;强化服务意识,保护和尊重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制定相关
政策;负责卫生监督工作的宏观管理、组织协调和信息发布。
第十九条 卫生监督的主要职责是: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
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依
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
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全国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全国卫生监督政策和工作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
(二)组织实施全国卫生监督工作,对地方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开展执法稽查,对地方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督察;
(四)组织协调、督察督办有关大案要案的查处;
(五)组织全国卫生监督抽检;
(六)依法承办职责范围内的卫生行政许可和资质认定;
(七)负责全国卫生监督信息的汇总分析;
(八)组织全国卫生监督人员培训;
(九)组织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十)承担卫生部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第二十一条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主要
职责为:
(一)拟定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
(二)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卫生监督工作,对下级的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依法承办职责范围内的卫生行政许可、资质认定和日常卫生监督;
(四)查处辖区内大案要案,参与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
(五)承担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任务,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卫生监督抽检;
(六)开展执法稽查,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督察;
(七)组织协调辖区内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分级管理,落实执法责任制;
(八)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人员的资格审定工作,组织开展资格考试;
(九)组织辖区内卫生监督人员培训;
(十)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汇总、核实、分析、上报,并按照规定进行发布;
(十一)组织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十二)协调和指导辖区内铁路、交通、民航部门的卫生监督工作;
(十三)承担上级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卫生行政许可
1、承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业及集体食堂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
2、承办公共场所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
3、承办供水单位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
4、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行政许可事项。
(二)公共卫生监督
1、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业及集体食堂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设施、生产经营活
动及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2、对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其他健康相关产品
的卫生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3、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及其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4、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5、对建设项目执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医疗卫生监督
1、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
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
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2、对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监督检查,打击非法
采供血行为;
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
违法行为;
3、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预防控制措施和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四)其 他
1、负责派出机构的管理;设区的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县级的卫生监督工作进行监
督检查;
2、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和上报;
3、负责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4、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5、承担上级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直接调查处理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有关
案件,也可以把管辖范围内有关案件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管辖范围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调查
处理的,可以提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履行卫生监督管理职责所需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务
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支出,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
见》(财社[2000]17号)规定,由同级政府预算根据需要合理安排,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必
要经费。
第二十六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实施卫生监督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给予
适当补助。
第二十七条 在建立和完善卫生监督体系的同时,卫生部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公共财政的
要求,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机构财政补助有关政策和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
施方案。
第二十九条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府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规定,继续深化改
革。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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