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6.09•【文号】卫监督发[2005]233号•【施行日期】2005.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将《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九日附件: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各项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以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高效为基本要求,以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为保障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卫生行政执法的内容应当包括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及卫生行政处罚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实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建立卫生行政执法激励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并组织实施;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职能调整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明确执法范围和工作任务;(二)划分执法责任,具体内容有:1、明确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2、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3、执法的目标和要求;4、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根据卫生行政执法范围和工作任务建立卫生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分别落实到各级负责人、各处室(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
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2012版)

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2012版)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2012版)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2〕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现将《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2012版)》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卫生部2012年10月17日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2012版)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精神的要求,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卫办发〔2012〕38号),规范指导全国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适应卫生监督事业发展需要,现就加强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卫生监督事业经过十余年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及其权益、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秩序和社会稳定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我国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开展,社会利益格局和人们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卫生监督信息化为创新完善社会管理、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升社会管理效能和服务质量提供了新的途径。
尤其是2009年医改工作全面启动以来,卫生监督信息化对于推进医改任务顺利实施、及时掌握医改工作动态、辅助科学决策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总体框架、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总体框架。
通过“十二五”期间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构建“两级平台为核心,覆盖四个层级的业务应用”的卫生监督信息体系架构,即以国家级和省级卫生监督信息平台建设为核心,覆盖国家、省、地市、县级的卫生监督业务应用。
到2015年,建立全国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为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提供高效、安全、可及的现代公共卫生服务,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提供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新模式,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管理者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基本原则。
1.总体规划,分步实施。
结合“十二五”时期卫生信息化建设总体思路,规划全国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工作,充分利用现有基础网络、设备和人员,强化顶层设计。
11[6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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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版)》的通知第一篇:11[6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版)》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版)》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高信息报告质量和效率,做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实施工作,我部对2007年公布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本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提高信息报告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监督信息报告是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卫生行政部门的基本职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认真组织落实,按照本规定要求做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条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应当遵循依法报告、统一标准规范、准确及时、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卫生部负责统筹规划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建设,规定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范围、内容、信息标准和方式,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信息报告系统建设,协调落实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卫生监督数据资源中心的建设。
第五条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负责建立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网络平台及数据资源中心;负责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业务管理和培训指导;负责全国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报告、汇总、分析和反馈;负责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数据安全。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具体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落实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建设的实施意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制建设要求的卫生监督体制,特制定以下具体实施实施意见。
一、卫生监督体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遵循依法行政、政事分开和综合管理的原则,调整卫生资源配置,理顺和完善现行卫生监督体制,加强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建设,规范人员编制,改善监督条件,提高技术手段,强化执法力度,建立结构合理、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程序明晰、执法有力、办事高效的卫生监督新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依法监督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活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机构设置及名称。
1.县卫生监督机构是行政执法机构,机构级别为正科级。
2.县卫生监督机构的名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3.县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划片设置、垂直管理的原则,在清水、芦草沟、萨尔布拉克三镇设置卫生监督派出机构。
4.内设机构。
县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承担的职责应设置综合管理、卫生许可、监督检查与执法稽查等内设机构三、落实卫生监督所人员编制县编委对县卫生监督机构应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综合考虑辖区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因素测算所需行政执法编制,按程序报上级编制主管部门审批。
四、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的职责卫生监督所在卫生局的领导下,依法开展综合性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主要职责为:(一)卫生行政许可1、承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业及集体食堂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2、承办公共场所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3、承办供水单位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4、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行政许可事项。
(二)公共卫生监督1、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业及集体食堂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设施、生产经营活动及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2、对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其他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3、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及其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4、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5、对建设项目执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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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将《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九日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强化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卫生监督稽查是指卫生监督机构对其内部及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活动。
第三条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第四条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主管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专门部门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为卫生监督稽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五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本机构执法行为开展稽查。
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执法行为进行稽查。
第二章稽查职责和人员第六条卫生监督稽查的职责是:(一)制订稽查工作制度、计划;(二)检查卫生监督机构和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三)检查卫生监督员执法行为、文书制作、着装、证件证章使用等是否规范;(四)对卫生监督机构内部管理工作作出评价,提出建议;(五)调查处理有关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执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六)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15•【文号】卫监督发[2006]223号•【施行日期】2006.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我部组织制定了《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本实施意见,商同级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意见,切实加强卫生监督工作。
附件: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卫生监督体系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高卫生行政执法监督能力和水平,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一)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监督职能,实行综合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依法监督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活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工作思路。
加强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建设,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卫生法制和标准体系。
加强卫生监督监测信息网络建设,重视群众关注热点和投诉举报,明确监督工作重点。
总结经验,开拓创新,建立卫生执法监管长效机制。
加强卫生监督队伍管理,改善卫生执法工作条件,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
二、规范卫生监督机构设置(三)机构设置及名称。
1.卫生监督机构是行政执法机构,机构级别应不低于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名称统一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卫生厅(局)卫生监督局、××县(区、旗)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1.19•【文号】•【施行日期】2000.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经国务院同意,现将由卫生部主持起草并商中编办、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同意的《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遵照政事分开和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建立起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卫生监督体制,适应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育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保障人民健康。
附件: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二000年一月十九日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卫生监督是国家管理卫生事务的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新中国建立5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20年来的发展,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社会公共卫生、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机构和专业人员监督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卫生法律、法规体系。
各级卫生防疫、防治机构和其他卫生机构承担着大量的卫生监督工作,在保障人民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现行的卫生监督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逐步形成的,目前尚存在卫生监督与有偿技术服务行为不分,卫生监督队伍分散,难以形成监管合力,行政效率低下等情况。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现行的卫生监督体制已不适应当前形势的要求,迫切需要进行改革。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制建设要求的卫生监督体制,现提出以下改革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是卫生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为指导,增强法制观念,促进依法行政,强化职能转变,使卫生行政管理从“办卫生”转变为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等手段“管卫生”。
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1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的精神,进一步落实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37号)的要求,努力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目标,有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现就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重要意义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作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是国家关爱民生、彰显政府责任的重要体现。
各地要高度重视,紧紧围绕群众关心、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职业病危害、饮用水卫生安全等突出问题,借助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契机,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职能作用,通过深入推进项目实施,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享受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成果。
二、进一步明确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主要任务和目标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是政府免费提供的公共卫生产品,主要任务是由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食品安全、职业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等方面的巡查、信息收集、信息报告并协助调查。
目标是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充分利用三级公共卫生网络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前哨作用,解决基层卫生监督相对薄弱的问题,从而进一步建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卫生监督网络体系,及时发现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保障广大群众公共卫生安全。
同时,通过对广大居民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城乡基层群众健康知识和卫生法律政策的知晓率,提升人民群众食品安全风险和疾病防控意识,切实为广大群众提供卫生健康保障。
我国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机构建设情况分析
我国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的机构建设情况分析【摘要】目的探讨我国省级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方法根据31个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官方网站公开的信息分析机构名称、成立时间、内设机构机构编制情况。
结果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有六种命名方式,成立时间主要集中在2001年和2000年,内设机构平均为(12.8±3.3)个,人员编制平均为(95.0±33.1)个。
结论机构名称不统一,体制改革步伐不统一,内设机构数量差距悬殊,人员编制不足且类型多样。
建议出台改革细则,选用突出卫生监督行政执法特性的名称,出台机构建设具体标准。
【关键词】省级;卫生监督;机构;体制2000年1月卫生部印发了《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这一文件的印发拉开了我国卫生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序幕;随后,多个配套文件相继引发。
我国传统的卫生防疫站同时承担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技术服务功能的局面迅速得以改变,具有中国特色的卫生监督体系逐步在我国建立起来[1]。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作为我国卫生监督体系的第二个层级,作用十分关键,既承担着卫生监督执法职能,也承担着指导下一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能,其运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省的卫生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因此,研究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管理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资料和方法1.1资料来源所有资料均来源于我国除香港、澳门、台湾外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机构官方网站公开的信息,截止时间为2012年11月30日。
1.2观察指标观察指标包括机构名称、成立时间、内设机构和机构编制情况。
1.3统计分析方法所有数据资料的分析均通过spss13.0进行,计量指标计算其最大值、最小值和平均数;计数指标计算其频数和频率。
2结果和分析2.1机构名称从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机构的名称来看,最主要的三种命名方式为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卫生监督所、省(市、自治区)卫生监督所、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卫生监督局,另外分别有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机构采用省(市、自治区)卫生监督局、省(市、自治区)卫生监督总队和省(市、自治区)卫生执法监督总队这三种命名方式,见表1。
卫生监督机构装备标准(2011版)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装备标准(2011版)》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我部组织对《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76号)中有关内容进行修订,制定了《卫生监督机构装备标准(2011版)》。
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和实际工作需要参照执行.(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装备标准(2011版)》.doc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表1.3。
1 县(区)级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表1。
3.2 县(区)级传染病、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表1.3。
3 县(区)级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表1。
3.4 县(区)级放射防护快速检测设备表1.3。
5 县(区)级职业健康监护快速检测设备表1。
3。
6 县(区)级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表2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执法取证工具及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3.3 县(区)级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县级单位仅作为省级或市级业务系统接入服务单位,信息化建设标准如下(至少包含下列设备及系统).名称规格及说明参考配置数量备注网络设备交换机国、内外知名品牌模块化交换机端口:≥24个10/100/1000Base—T以太网端口≥1台病毒防范防病毒软件按照系统及使用人员配置一定比例的授权许可1套通讯线路通信线路互联网线路,带宽不小于2M要配备多人共享上网设备1条按年租用无线上网与通讯无线网线路,带宽不小于1M,主要用于现场执法按需按年租用系统运维支撑专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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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卫监督发[2005]76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5.03.03
【实施日期】2005.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参照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三日
附件: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精神,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社会卫生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目的,以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依法行政、强化政府卫生监管、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为目标,以整合资源、加大投入、改善条件为手段,以基础设施建设和执法装备建设为重点,全面加强卫生监督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综合执法能力,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卫生监督体系,确保完成中央提出的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卫生监督体系的目标。
二、建设原则
(一)总体规划、统筹兼顾。
按照区域规划的总体要求,遵循国家确定的基本标准,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加大投入,合理配置,避免重复建设。
(二)分级负责、加强管理。
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的具体领导,分级负责。
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按期完成建设目标。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要与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相协调,根据本地区卫生监督机构的实际情况和监督工作的重点,明确建设规划的重点,切实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
三、建设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政府要把卫生监督机构的房屋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执法装备资金列入基本建设和专项资金投资计划,明确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标准;
(二)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保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基础建设和执法装备建设达到标准
要求;新、改、扩建的卫生监督机构的基础建设,由地方政府统一安排;
(三)经济发达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工作需要和经济条件,适当提高基础建设和执法装备建设标准;
(四)加强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使其具备组织协调、宏观管理和培训指导的能力,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机构及人员的综合协调和组织管理;
(五)重点加强市(地)、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使其具备承担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等一线监督执法任务的能力。
四、建设标准
(一)房屋建设。
1、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房屋建设,应满足日常卫生监督执法调查取证、办理发证、投诉接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的需要。
2、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所需各类用房,人均建筑面积应在40平方米以上。
对于人员编制较少的机构,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建筑规模应不少于4800平方米,设区的市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建筑规模应不少于2400平方米,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建筑规模应不少于1200平方米。
3、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房屋建设包括办公用房和辅助用房。
办公用房根据工作用途,包括个人办公及办公环境、会议室、办理发证大厅、投诉接待室、询问调查听证室、陈述告知室、快速检测分析室、计算机房、档案室、文印室和应急处置室等;辅助用房根据工作用途,包括值班室、罚没物品暂存室、图书资料室、库房、司机值班室、更衣室、消毒室、车库和卫生间等。
4、房屋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包括供暖设施、洗衣房、职工食堂等,不包括在卫生监督机构房屋面积标准之内。
(二)车辆配备。
1、监督工作用车辆应包括卫生监督执法车和现场快速检测车;
2、卫生监督执法车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和社会经济条件,按监督执法人员每4-8人配备1辆的标准进行配置,用于日常卫生监督现场检查、违法案件查办、重大活动卫生保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3、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应配置现场快速检测车1-2辆,用于现场快速检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和重大活动卫生保障。
(三)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和防护设备。
根据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承担的任务,为满足日常卫生监督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和重大活动卫生保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和防护设备。
省、设区的市和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和防护设备装备标准分别详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
(四)取证工具及办公设备。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执法工作任务需要,配备照相机、摄像机、采访机、录音笔等执法取证工具,配备电脑、复印机、速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碎纸机、扫描仪、投影仪等办公设备。
省、设区的市和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取证工具及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详见附件4。
(五)信息建设。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信息建设应当适应政府信息化建设的发展要求,加强信息网络硬件和软件建设,努力提高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信息化水平。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重点加强网络平台建设,成为辖区内卫生监督执法信息数据处理交换中心,设区的市和县级卫生监督
机构重点加强基础信息化建设,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信息的收集、处理和报告能力。
省、设区的市和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信息建设标准详见附件5。
附件1:
1、食品卫生安全现场快速检测设备
备注:*指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调整装备数量。
2、职业健康监护现场快速检测设备
3、放射防护现场快速检测设备
4、公共场所、学校、环境卫生现场检测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