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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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法律法规

土地登记法律法规

土地登记法律法规土地登记法律法规介绍土地登记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将土地及其权属关系等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记录的一项法律行为。

土地登记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土地资源的合法权益,确保土地所有权的明确,促进土地的有效管理和利用。

土地登记的法律法规是土地登记工作的重要依据,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

该法律于1986年颁布施行,后经多次修订。

该法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租赁权、抵押权等基本权益,明确了土地登记的程序和要求,保障了土地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我国土地登记工作的核心法规。

该条例于2019年颁布施行,对土地登记的内容、方式、程序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该条例强调了土地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加强了土地登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不动产登记法》《不动产登记法》是我国土地登记工作的基础法规。

该法于2007年颁布实施,对不动产的登记、认定、变更等进行了规定。

不动产登记包括土地的登记,确保土地的权属关系的明确和稳定。

《土地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是我国土地登记具体实施的法规,于1992年颁布施行。

该办法对土地登记的具体内容、程序、要求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该办法强调了土地登记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加强了土地登记的管理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除了上述国家级的土地登记法律法规外,各地还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地方性的土地登记法规。

地方性法规往往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对土地登记的细节进行了具体规定,补充了国家级法规的不足。

土地登记的意义维护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性。

土地登记可以明确土地的权属关系,避免土地所有权纠纷的发生。

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土地登记可以为土地的买卖、租赁等交易提供明确的依据,促进土地的流转和有效利用。

保障土地权益的安全性。

土地登记可以保障土地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减少土地权益的侵害和损失。

(完整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清单

(完整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清单

(完整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清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清单
1. 《土地管理法》(2011年修订)
-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使用的基本原则、土地使用权的获取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和收回等内容,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2. 《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2019年修订)
- 该条例规定了土地征收的程序及相关补偿规定,旨在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3. 《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修订)
-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4.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订)
- 该法规定了城市房地产的开发、销售、租赁等管理措施,保障购房者和租房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修订)
- 该办法规定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环境保护的可行性。

6. 《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土地使用者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保护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7. 《国土资源管理法》(2018年修订)
- 该法规定了国土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原则,保障国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8. 《国家标准土地使用分类和编码》(2007年修订)
- 该标准规定了土地使用的分类和编码方法,便于统计和管理各类土地资源。

请注意,以上为部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清单,如需了解更多相关法规,请查询相关官方发布的文件或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土地法律法规大全(2023年土地管理法全文解读)

土地法律法规大全(2023年土地管理法全文解读)

土地法律法规大全(2023年土地管理法全文解读)土地法律法规大全(2023年土地管理法全文解读)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口的不断增长,土地管理问题日益凸显。

为解决土地资源稀缺和利益分配不均的难题,2023年土地管理法全文经历了一系列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时代的需求。

本文将对该法进行全面解读,深入探讨其中重要条款的内涵与影响,并提出一些建议和反思。

在土地管理法的总则中,明确指出了土地资源的公有制性质,强调土地资源的合理、有序利用,并将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融入其中。

这一总则体现了国家对土地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也为后续条款的立法奠定了基础。

其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章涉及了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定、调整和实施,从而保障了土地利用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持续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必须充分考虑区域协调发展、农村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以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此外,土地利用规划的调整也要遵循公众参与和生态优先的原则,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另一方面,《土地征收与补偿》一章明确了土地征收的程序和补偿的标准,保障了农民合法权益。

土地征收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并进行公告、听证等公众参与环节,确保农民合法权益的平等和公正。

同时,土地征收后的补偿金额也必须进行合理计算,不能简单以征收地的现状价格作为补偿标准,还要考虑农民的实际损失和土地的潜在价值。

此外,《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一章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作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出让方式的选择必须依法进行,并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

同时,国家对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也进行了监管,减少土地的投机行为,维护了土地市场的稳定。

这一章节的设定有效地促进了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

此外,《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农民权益保护》一章强调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维护和农民权益的保护。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土地利用的基石,其维护至关重要。

该章节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和继承性,使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得到维护和保障。

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3篇)

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土地管理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工程建设中,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严格保护耕地,维护土地的权属和利用上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土地利用政策,在综合考虑人口、资源、环境、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整治、储备和管理的总体部署。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土地政策和发展战略;(二)符合区域发展总体布局;(三)符合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要求;(四)符合土地权属和利用现状;(五)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四条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一、法律规定现在还能买卖土地吗一、法律规定现在还能买卖土地吗1,土地不可以买卖,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买卖,可以将该土地进行转让取得收益。

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村民或者农村集体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对土地进行流转,变更土地使用权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二、土地流转和土地转租,土地转包有什么区别1,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

2,转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3,流转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三、土地转让纠纷怎么处理1、解决方法如下:(1)协商。

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2)调解。

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纠纷;(3)仲裁。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辖区仲裁机构申请仲裁;(4)诉讼。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土地资源是国家重要的生产要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农业生产、维护农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

第一,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领域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等基本制度,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农民依法依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他组织和个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还规定了土地的保护、开发、整理、利用和管理的具体措施,为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二,土地承包法。

土地承包法是关于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规,规定了农民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限、承包权的流转等相关事项。

根据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可分割的经济利益,承包期限为30年,承包权流转需经承包方同意并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土地承包法的出台,保障了农民的承包权益,促进了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发展。

第三,土地使用管理法。

土地使用管理法是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法规,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获取、变更、转让、注销等程序和要求。

根据土地使用管理法,土地使用权需要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未经批准不得变更用途以及转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管理法的实施,保障了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维护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第四,土地保护法。

土地保护法是关于土地资源保护与管理的法规,规定了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土地保护法,国家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推动可持续利用。

土地保护法的实施,促进了生态文明建设,维护了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了解,我们可以看到土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重要性,以及法规的约束和保障作用。

作为公民,我们应当增强法律意识,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共同保护好我们的土地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土地法律法规大全(2023年土地管理法全文解读)

土地法律法规大全(2023年土地管理法全文解读)

土地法律法规大全(2023年土地管理法全文解读)一、【总论】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23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23年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23年修正)4.土地复垦条例(2023年施行)5.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23年修正)6.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23年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3年修正)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订)10.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施行)11.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2023施行)12.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23〕17号,2023年施行)1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综合性实施方案》(2023年)14.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23修正)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3]15号)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法[2023]148号)17.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23〕11号)二、【土地征地与补偿】(一)用地审批1.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的批复(国函〔1999〕131号)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4.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国土资发[1998]145号)(二)征地费用管理1.财政部、国家发展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性质的批复(财综[2004]19号)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8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3〕100号)(三)征地补偿安置与监管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23修订)2.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23年修正)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4.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23]14号)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23]31号)7.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3号)8.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3]96号)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土资电发〔2023〕28号)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3]15号)11.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23]8号)12.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1992施行)13.国务院关于深化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节录)(国发[2004]28号)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节录)(国办发〔2023〕100号)1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922号)16.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23]35号)17.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土资电发〔2023〕28号)三、【拆迁与补偿】(一)一般规定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23年执行)2.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答记者问(2023年)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3〕4号)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2023]97号)(二)房屋估价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23〕77号)2.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3.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三)补偿安置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2年)2.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关于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请示》的复函(2002年)四、【权属与登记】(一)一般规定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3年修正)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修正)3.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23〕177号)4.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23〕25号)5.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23〕50号)(二)土地权属与登记1.土地调查条例(2023年修订)2.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23年修正)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4.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23年修正)5.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三)房屋权属与登记1.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23〕8号)3.关于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的意见(司发通〔2023〕132号)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5.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6.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关于房屋权属登记中如何界定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公共通道的请示》的复函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3〕15号)8.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五、【纠纷处理】(一)一般规定1.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23年施行)2.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23年施行)3.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适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发〔2023〕5号)4.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土地问题实地核查办法》的通知(国土督办发〔2023〕16号)5.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31号)6.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1月9日国土资源部第22号令)7.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23年修订)8.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施行)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3〕28号)10.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国土资发〔2023〕117号)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23年修订)(二)行政复议土地法律法规大全(2022年土地管理法全文解读)土地法律法规大全(2022年土地管理法全文解读)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23年实施)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23]35号)4.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23年施行)(三)行政诉讼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23年修正)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3〕1号)3.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23年施行)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51号)5.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116号)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3〕20号)(四)民事诉讼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3修正)(上,1-22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3修正)(下,226-552)六、【典型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十大案例(第一批)(2023年)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2023年)七、【其他专题】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2.招标投标法律体系。

土地管理法全文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全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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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土地承包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土地承包关系是财产性的法律关系,建立在农民和国家有效合
法的承诺和互动作用之下。

第三条国家保障土地承包关系的大体稳定,维护承包地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建立土地承包制度权利,以保证多层次的安全保障。

第五条承包地户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宪法和
颁布的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第六条承包地归个人所有,应当按照规定依法办理土地承包权的注册
和变更登记程序,取得土地承包权的有效法律凭证。

第二章承包管理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由农村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建立和完善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组织架构和制度,保障土地承包权的实施。

第八条农村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制定合理的农村土
地承包规定,指导和调节土地承包关系。

第九条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实行土地承包注册登记制度,建立土地
承包关系登记表、登记簿和其他记录,登记实施土地承包权的有关情况,
并保护登记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条承包地是行使土地承包权的基本条件,农民可在符合法律法规
的规定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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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目录》简析一、土地权属1.国家土地所有权《物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相关规定:a.《宪法》第十条第一款;b.《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一款;c.《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d.《物权法》第四十七条;e.《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三条至第十八条。

2.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相关规定:a.《宪法》第十条第二款;b.《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c.《物权法》第五十八条;d.《确定土地使用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十九条至二十五条。

3.临时用地包括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使用土地、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的土地相关规定:a.《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b.《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c.《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三条;d.《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4.国有土地租赁《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相关规定:a.《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第一条至第八条;b.《四川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1)国务院对农村集体土地流转问题的第一次明确界定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二(十)条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即,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的集体用地经审批后可以依法流转。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原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号)明确了农用地流转的基本原则,即,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依法经过批准改变土地用途都是违法行为;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既加强土地征收或征用管理,更重点加强土地用途管制。

相关规定:a.2006年03月27日,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52号文);b.2007年8月《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c.《成都市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规则(试行)》;d.2008年07月《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1.编制原则《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二)提高土地利用率;(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2.土地规划权限及分级审批《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第规定:“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3.土地用途《土地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4.计划管理及修改规划的程序《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统计调查方案,依法进行土地统计,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

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相关规定:a.《土地利用现状分类》;b.《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二条;c.《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d.《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0]144号)。

三、土地管制(一)土地规划《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中明确了城乡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在编制城乡规划市要充分考虑土地利用总体划中确定的建设预留用地指标,将城市规划区分为中短期建设的建设预留地和长期远景的发展备用地,划定的建设预留地的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减少两个规划实施时的矛盾。

1.城乡规划法(1)制定、实施规划的总体要求《城乡规划法》第四条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2)城乡规划的主管部门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3)对划拨土地的规划管理《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4)对出让土地的规划管理《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5)规划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效力的影响《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6)建设施工规划许可证的申请程序《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7)在乡、村规划区进行建设的行政许可《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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