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借记卡章程和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城市商业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8*****商业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借记卡业务管理,保证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商业银行*******借记卡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记卡是*****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结算、转账汇款、存取现金和投资理财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可在境内外有银联标识的商户和自动柜员机上使用,不允许透支。
第三条开展*******借记卡业务,要坚持“布局合理、管理科学、服务周到、讲求实效”的原则,各支行必须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借记卡业务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其业务的运行需要有统一的规则和标准,因此各支行必须加强借记卡业务的领导,实行总行统一设计、统一管理、统一发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借记卡卡号由发卡行标识代码(BIN)、卡种标识码、卡序列号、校验码组成,长度为19位。
卡号左起前6位为发卡机构标识代码(BIN),由中国银联分配。
卡号第7位至第8位是卡类型代码,第9位至第11位是地区码,第12-18位为顺序号,第19位是校验位。
其中:卡类型代码、地区码、由*****商业银行统一设定,卡顺序号及校验位由系统自动生成。
第六条*******借记卡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有银联标识的单位购物消费;在*****商业银行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上办理转账汇款、存取现金;在*****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各类投资理财及代理等业务;在与银联联网的其它金融机构和境外有银联标识的自动柜员机上转账、支取现金。
第七条*******借记卡遗失或被盗,可通过营业网点或电话银行办理口头挂失手续,口头挂失5日内必须到发卡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在正式挂失7日后方可补领新卡。
第八条异地存款、取款、转账等交易应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交纳手续费。
第九条持卡人凭*******借记卡购物后,可持*******借记卡和消费凭条到特约商户办理退货。
XX农村商业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XX农村商业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或“总行”)借记卡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维护我行和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联《IC卡电子现金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记卡,是指由我行向社会公开发行,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查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支付结算工具。
借记卡是银行结算账户使用凭证之一,使用银行卡进行的各类交易需遵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各项规定,落实反洗钱工作要求,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资料和交易数据保存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卡账户为个人账户的借记卡业务,卡账户为单位结算账户的借记卡(如单位结算卡)的业务管理另文规定。
凡开办借记卡业务的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四条借记卡分类借记卡按发卡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商务卡。
借记卡按从属关系分为主卡和附属卡,附属卡根据主卡的授权使用主卡的账户。
借记卡按卡版类型分为普通卡、特色卡和VIP卡。
借记卡按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复合IC卡(磁条芯片卡)和纯芯片IC卡。
第五条磁条卡背面采用磁条,可实现借记应用的卡片。
卡面印制的卡号与卡背面磁条内的卡号信息一致。
第六条复合IC卡(磁条芯片卡)正面采用IC芯片,背面采用磁条,两者结合在一张卡上实现小额支付应用(可选)和借记应用的卡片。
卡面印制的卡号与芯片内的卡号信息及卡背面磁条内的卡号信息一致。
第七条纯芯片IC卡正面采用IC芯片,背面无磁条,完全通过芯片实现小额支付应用(可选)和借记应用的卡片。
卡面印制的卡号与芯片内的卡号信息一致。
第八条电子现金基于借记/贷记应用上实现的小额支付功能。
持卡人(指客户本人,下同)通过IC卡储存的电子现金以无密、脱机方式支付日常小额支付需求。
第九条电子现金余额概念(一)脱机余额储存在IC卡芯片,可用于电子现金脱机消费的最大可用金额。
商业银行借记卡管理制度范文

商业银行借记卡管理制度范文商业银行借记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对借记卡管理的规范,提高客户使用借记卡的安全性和便利性,维护商业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商业银行对借记卡的发行、使用和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二章借记卡的发行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根据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按照内部风险管理和合规要求,制定审批授权程序,对借记卡发行进行管理。
第四条须在持卡人的申请和同意下,商业银行方可发行借记卡。
第五条申请人需填写借记卡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有效身份证明及资料,经商业银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发行借记卡。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借记卡信用评估机制,对申请借记卡的客户进行信用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决定发行借记卡的额度和权限。
第七条商业银行发行借记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商业银行内部操作流程,进行安全可靠的卡片制作、个性化和激活,确保发行的借记卡的唯一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对每一张发行出去的借记卡进行记录和管理,并确保借记卡的使用情况和交易记录真实可靠。
第三章借记卡的使用第九条持卡人在使用借记卡进行交易前应按照商业银行的要求,选择合适的交易系统和渠道,通过正确的身份验证过程完成验证,并确保交易环节的安全。
第十条持卡人应严格按照借记卡的使用规定和商业银行的相关提示要求,保管好借记卡和密码信息,减少丢失和盗刷的风险。
第十一条持卡人如发现借记卡丢失或密码被盗用的情况,应立即通知商业银行,并根据商业银行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挂失和更换借记卡。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为持卡人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客户服务,并及时处理持卡人的投诉和异议。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识别和监测体系,对借记卡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和异常交易风险预警,确保借记卡使用的安全性。
第四章借记卡的管理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借记卡管理系统和流程,对发行的借记卡进行终身管理和监控。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定期对借记卡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和处理措施,确保借记卡管理的安全性。
银行借记卡卡片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借记卡卡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借记卡卡片的管理,防范业务风险,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银监会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借记卡卡片,是指由某银行发行的具有存取现金、转账汇款、消费等功能的金融结算工具。
目前特指金鼎借记卡。
第三条借记卡卡片按照‚统一印制、统一管理、逐级领用、分级负责、有效控制‛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借记卡卡片(以下简称‚卡片‛)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纳入表外科目核算。
卡片的定制、验收、调拨、领用、签发、收回、销毁必须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章卡片的印制第五条卡片的种类及规格由人民银行、中国银联等监管部门统一规定,其卡号编排、印刷标准和磁条信息格式须符合银联标准。
卡正面右下方指定位置印刷统一的‚银联‛标识。
第六条卡片印制必须符合中国银联设计要求,做到内容完整、要素齐全、制作精美;卡面内容、格式、图案、颜色、防伪等正确无误。
卡片应印有号码。
卡号组成方案:6位BIN号+2位卡种号(‚00‛代表个人普通借记卡、‚01‛代表单位普通借记卡、‚02‛代表公务普卡、‚11‛代表联名卡、‚03‛代表个人金卡、‚04‛代表公务金卡、‚09‛代表单位金卡)+10位顺序号+1位校验位,共十九位卡号组成。
(目第前只用到第7位‚0‛代表个人普通借记卡、‚1‛代表社保卡、‚2‛代表高中资助卡)第七条借记卡卡片主要包括:个人普卡、公务普卡、个人金卡、公务金卡、个人白金卡、公务白金卡、个人钻石卡、公务钻石卡。
第三章卡片的订购、验收第第八条总部电子银行部根据各支行提出的卡片用量需求,定期做出卡片的购置计划。
电子银行部以书面形式报行领导批准后,通过银联数据制卡平台给卡商下订单。
第九条制卡商收到我行订单和科技部门生成并采用加密方式传输的卡片个人化数据后进行制卡。
制卡完成后按照《借记卡订货通知单》约定的送货地址给我行发货。
商业银行借记卡章程

商业银行借记卡章程第一条银行借记卡(以下简称借记卡)是银行发行的实体介质金融支付工具,不提供透支服务。
个人借记卡分为Ⅰ类户借记卡和Ⅱ类户借记卡。
Ⅰ类户借记卡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缴费等全部或部分功能,Ⅱ类户借记卡具有限定金额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转账结算、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产品、消费和缴费支付等功能。
借记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其他指定的国家和地区使用。
第二条借记卡按照发行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凡在发卡行当地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凭单位相关资料申领单位卡,其持卡人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书面指定或变更。
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个人卡。
Ⅰ类户借记卡申领人可为本人或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申领附属卡(贵宾卡不设附属卡),并对其申领的附属卡产生的所有交易负责。
主卡持卡人拥有存入主卡账户合法资金的所有权,授权附属卡使用借记卡主账户资金,并有权控制附属卡的支付渠道和限额,对附属卡进行止付和销卡。
银行不向附属卡提供开立个人存款证明和投资理财服务。
第三条个人客户在银行开立借记卡(含附属卡)每人不得超过4张。
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军人保障卡、已销户的借记卡除外。
第四条委托他人代理申领借记卡的,须持卡人本人凭借记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指定网点办理激活。
第五条借记卡单位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申领单位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单位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该单位卡账户。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第六条持卡人可以申请开通电子现金应用,电子现金限额1000元,持卡人可以在此限额内通过网点或银行指定渠道修改电子现金限额和单笔交易限额。
第七条申领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
持卡人应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否则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不利后果。
凡须输入密码且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
商业银行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借记IC卡业务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发卡行、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借记卡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银行银行卡是XX银行发行的人民币金融支付工具,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等功能,联线作业,实时入账,不允许透支。
依托计算机网络和联网联合规范标准,具备安全、快捷、方便、灵活的特点。
可在境内外标有“银联”标识的自助设备和商户使用。
第三条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全面负责银行卡业务工作,负责制卡数据传递、个人化数据处理等,同时负责银行卡业务的培训、指导、监管。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银行卡号排列规则如下:我行借记卡卡号为19位,其中第1-6位为发卡银行BIN 号,第7位为卡面等级,第8-10位为地区号,第11-18位为顺序号,第19位为校验位。
第五条银行卡的卡样设计、种类、名称、定义由总行统一规定,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银行卡新种类时,由总行统一做出规定,各分支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业务需求,上报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各分支行、营业部无权擅自决定增加银行卡种类。
- 1 -第六条 XX银行银行卡是XX银行发行的卡介质支付工具,是面向社会大众推出的一种综合理财工具,卡种包含幸福普卡、幸福金卡、儿童卡、贵宾卡、联名卡等系列产品,具有存取现金、储蓄、理财、购物消费、转账结算、代收代付等功能。
(一)存取现金、转账:持卡人可在我行指定的受理网点凭卡办理存取现金、转账业务;在全国开通柜面通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存取现金、转账业务。
(二)通存通兑:银行卡加入中国银联,具有统一的银联标识。
持卡人可在国内外各地具有银联标识的ATM等自助设备进行自动存款、取款、查询和在全国特约商户POS消费。
(三)一卡多账户:银行卡具有人民币、外币币种的活期、定期等多种存款账户及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账户,实现个人银行账户的综合管理。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务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业务开办和审核第一条申请开办借记卡业务的银行应符合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1、有稳健的经营和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能够适应市场竞争和消费者需求的变化;2、在法定范围内从事金融业务,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服务质量;3、有专门的业务部门或与其他部门独立运作的专业团队,负责处理借记卡业务的申请、审批、结算、管理及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二条银行开展借记卡业务前,应报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其审查。
第三章业务流程和管理第三条银行应根据借记卡业务管理的需要,建立和健全相应的业务流程和管理规定,明确职责与义务,制定完善的操作流程和内部审查程序。
第四条银行应采用规范的信息管理和安全技术手段,确保借记卡持卡人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银行应对借记卡持卡人的身份和资质进行严格审核,对涉及身份和资质核验的业务环节应按照规定加强风险管理,不得以不合理要求推销其他金融产品。
第六条银行应根据业务的不同特点和风险等级,建立相应的授信制度和预警机制,进行风险控制和防范,做好余额不足或透支等预警工作,防范卡片盗刷等风险。
第四章维权和服务第七条银行应对持卡人的权益和利益进行保护和维护,及时解决持卡人的投诉和意见,并按照规定实施卡片挂失、安全冻结等服务,保证持卡人在使用银行借记卡时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银行应加强对借记卡业务的市场宣传,提供准确、全面、真实、明确的业务信息和数据,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合法的原则,严禁误导宣传和虚假宣传。
第九条银行应不断完善借记卡业务的服务品质和水平,使持卡人在使用借记卡时享受更加便捷、高效、安全的服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银行在开展借记卡业务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和金融监管机构的各项规定和规章制度,保证业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并对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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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借记卡业务健康发展,加强管理、规范业务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国银联《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记卡是我行发行,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使用的借记卡。
借记卡具有消费结算、转账汇款、存取现金和投资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必须先存后支,不提供透支服务。
第三条凡经办借记卡业务的我行各分支机构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借记卡业务分三级管理,即总行、分行、支行。
第五条开展借记卡业务必须有专门的借记卡业务管理部门和稳定的具有银行专业知识的队伍。
第六条各级借记卡管理部门要建立严格的请示、汇报、登记制度,对借记卡业务中发生超过权限的业务,要及时向本行有关领导或上级行请示,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行汇报,日常业务中发生的一些重要问题或事件要及时登记,遇重大情况要迅速逐级报告总行。
第一节总行管理第七条总行是全行借记卡业务的管理机构。
第八条总行零售业务部主要职责:(一)根据相关金融法规,制定、修改借记卡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借记卡发展总体战略,提出业务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审查批准各分行开办借记卡业务,组织、指导、考核各分行的借记卡业务工作,监督检查借记卡业务的发展情况,组织业务培训。
(四)制定借记卡的市场调研、营销策略,负责借记卡业务的全国性、区域性、示范性项目的组织和推广。
(五)负责全行芯片(IC)借记卡业务行业应用拓展、组织和推广,提出新产品开发需求,完善产品服务。
第九条总行信用卡中心主要职责:(一)配合零售业务部与人民银行、银监会、各商业银行及有关组织的联系及工作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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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商业银行兰花借记卡章程
xx银〔xx〕77号附件1
第一条 xx市商业银行兰花借记卡(以下简称兰花卡)是xx市商业银行发行的,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刷卡消费、网络支付、一卡通理财等功能的人民币支付结算工具。
兰花卡实时入账,不允许透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港、澳地区,以下同)及银联网络开通的其它国家和地区使用。
第二条兰花卡为个人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承认和遵守本章程的个人均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xx市商业银行所属任一营业网点申领兰花卡,申领兰花卡须签订领用合约,申领兰花卡无须提供担保。
第三条兰花卡无有效期,不设起存金额,多存不限,卡内可同时开立活期账户和整存整取定期账户。
第四条兰花卡内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由发卡行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持卡人凭兰花卡、密码、有效身份证件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银联网络开通的其它国家和地区的ATM、POS上交易,交易金额、交易次数、交易手续费以及差错处理按本行或中国银联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兰花借记卡,如被盗或遗失,应及时到发卡行办理挂失手续。
口头挂失有效期五天,持卡人在办理口头挂失后,须在五日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
挂失办妥后即时生效,持卡人不承担挂失生效后因兰花卡被冒用所发生的资金损失。
对于挂失生效前发生的资金损失发卡行不承担责任。
开通一卡通功能的兰花卡一经挂失,卡内所有定、活期账户将同时挂失。
办妥书面挂失手续后,持卡人方可在发卡行指定网点解除挂失或补领新卡。
第七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兰花卡及密码,并及时更换兰花卡密码,防止泄漏。
凡密码相符的兰花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发卡行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因密码泄密造成的经济损失,持卡人自行负责。
第八条持卡人有权向发卡行各营业网点查询卡内账户余额、交易明细或索取交易记录对账单。
如对交易记录有疑问,有权向发卡行查询核对。
第九条兰花卡及其账户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或转借。
否则,由此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条持卡人凭兰花卡和密码可在xx市商业银行认可的特约商户消费,并可在指定的受理网点或通过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按相关规定办理金融交易。
持卡人还可以根据发卡行规定的条件,选择其它多种金融服务。
第十一条发卡行在受理业务时如需验证持卡人有效证件时,经办人员仅对证件姓名和借记卡姓名是否相符进行审核,在上述要素相符的条件下即认定为持卡人本人的行为。
第十二条存款人进行无卡存款时,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准确填写持卡人的卡号和姓名,因存款人填写错误引起的资金损失由存款人承担。
第十三条持卡人单笔从账户提取现金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金额的,应提供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
持卡人单笔或单日提取现金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至少提前1天以电话等方式向银行网点预约。
第十四条持卡人凭兰花卡和密码在ATM跨行取现时,每卡每日取现次数不得超过10次、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0元。
第十五条持卡人在ATM上办理业务时,如因终端故障或本人操作原因导致兰花卡被吞没,持卡人应在吞卡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ATM打印的吞卡通知到ATM所属银行网点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回的,发卡行有权作废卡处理。
第十六条如密码遗忘的,持卡人应及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行办理密码挂失手续。
第十七条对同一张借记卡,持卡人如一日内在各种交易渠道连续三次输入交易密码不正确,发卡行有权锁定该账户,持卡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行申请解除锁定,才能重新开通账户。
第十八条兰花卡卡片出现损坏,持卡人可持原卡到发卡行指定网点申请换领新卡。
第十九条持卡人在结清全部交易款项和有关费用,交回兰花卡后,方可办理销户。
对遗失或被盗的兰花卡申请销户时,持卡人须在销户前办妥书面挂失手续。
第二十条发卡行按照公告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向持卡人收取服务费用。
持卡人未能按公告内容支付费用,发卡行可中止提供相应服务。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发生变动时,发卡行应按有关规定将变动内容在相关营业场
所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生效。
持卡人不接受该变动的,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2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
超过此期限仍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接受。
第二十一条由不可抗力或通讯原因导致兰花卡暂时无法使用,发卡行不承担相应责任;由不可抗力、通讯原因或其它原因导致的账务差错,发卡行有权进行纠正。
第二十二条对虚假挂失或伪造兰花卡、使用伪造或作废兰花卡、冒用他人兰花卡等非法诈骗行为,发卡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兰花卡所有权属于发卡行,如持卡人违反本章程或国家有关规定,发卡行可取消持卡人使用兰花卡的资格,追回所欠款项,并授权有关银行和特约商户收回兰花卡。
对造成发卡行资金损失以及对发卡行信誉造成损害的持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xx市商业银行负责制订、解释、修改和实施。
xx市商业银行保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修改本章程的权力,修改后的条款对持卡人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章程同时废止。
xx市商业银行兰花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xx]77号附件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兰花借记卡(以下简称兰花卡)业务操作,防范兰花卡业务风险,确保ATM、POS等各类设备安全可靠运行,根据《xx市商业银行兰花借记卡章程》以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包括临柜业务管理、非临柜业务管理、资金清算、凭证管理、跨行业务差错处理五个部分,适合于本行办理兰花卡业务的各分(支)行。
第二章业务管理
第三条申请和开户
(一)兰花卡为个人借记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承认和遵守兰花卡章程的个人均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xx市商业银行所属任一营业网点申领兰花卡,申领兰花卡须签订领用合约,申领兰花卡无须提供担保。
(二)申请人可委托别人代为办理开户业务,但代理人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三)兰花卡无有效期,不设起存金额,多存不限,不允许透支,卡内可同时开立活期账户和整存整取定期账户。
(四)为确保持卡人的存款安全,兰花卡开户时须由客户设置初始密码。
遇到工资入户等业务需集体开户时,应和单位签订协议,初始密码可由银行统一设置或随机产生,随后由各持卡人在柜面或ATM上进行修改。
(五)兰花卡开户时,表内科目不进行账务处理,只对表外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其账务处理:
付:7020801 兰花卡一卡通
第四条存款业务
(一)兰花卡存款业务实行全行通存。
(二)存款业务分为现金存入和转账存入。
现金存入时,实行免填单,持卡人无需填写存款凭条;进行转账存入时,临柜人员须审核记账凭证,无误后方可转入。
(三)无折、无卡续存的须提供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将身份证号摘抄在存款凭条上。
(四)现金存入账务处理:
借:1010101 库存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