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法考试—条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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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_(9)条约法

国际法_(9)条约法

第一节 条约法概述(3)

条约的内容结构和文字

内容结构:序言、正文和杂项 文字:国家主权原则,每个缔约国都有使用本国文字的权 利,多边条约可以约定使用的文字 条约法是调整条约的订立、效力、实施、变更和终止关系 的规范的总和 联合国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条约法编纂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国际习惯的基础上开始条约法的编纂, 1968和1969两次外交会议讨论通过《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根据 该公约规定的生效条件,1980年生效。中国1997年加入该公约 公约的内容:共八编85条,涉及条约的缔结生效、遵守适用解释、 修正、失效终止等实质性的问题,还有一些涉及有效、保留签署 批准加入、范围等问题

只有经登记的条约才能取得向联合国机构援引的效果,否则不得援引
条约缔结的一般方式(条约谈判表决制 度)

条约缔结的一般方式:条约以什么样的方式草拟、签署和生 效

全体一致同意 多数同意 全体协商一致
条约生效以全体参与谈判者的全体一致同意为基础 基于国家主权和平等的观念 优缺点 条约的生效基于参与谈判中的多数国家的同意。 国际组织的发展对这种表决方式起了重要作用 优缺点 条约在参加谈判各方的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达成协调的意见而生 效。无反对表决 尊重主权与效率需要 实施的效果(优缺点)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决定,签署由外交部长完成,手续由 外交部办理 外交部保存中国缔结的条约,并由其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加入


保存和登记

《缔结条约程序法》第五条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由外交部 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 方草案,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 (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由外 交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或者由国务院有关 部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同外交部会商后, 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属于具体业务事项的协定,经国务院同意, 协定的中方草案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决定,必要时同外交部会 商; (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谈判和签署属于本部门职 权范围内事项的协定,由本部门决定或者本部门同外交部会商后 决定;涉及重大问题或者涉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 由本部门或者本部门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会商后,报请国务院 决定。协定的中方草案由本部门审核决定,必要时同外交部会商。 经国务院审核决定的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经谈判需要作重要 改动的,重新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

2015三国法司法考试笔记

2015三国法司法考试笔记

非领土 。违反 海关、财政、移民、卫生 行使管辖,可以行使紧追权。
非领土 。 需要宣告 。 沿海国对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管辖 :有权拘捕、立即通知、有担保立即释放、原是上不得地船员进行监禁或体罚。 他国可以在海底铺设地缆等权利
1、①船旗国管辖,②无船旗视为无国籍船,登临检查。注意:方便旗的船舶:是指对外国开放登记的制度。
无需其他缔结国接受自然生效 全体接受方能有效 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 必须在条约 对自己 未生效时提出保留。对自己生效后,不得提出保留
直接适用 并优先适用
《民商事条约》、但《知产条约》除外 (平等主体)
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 (转化适用) 特殊领域 平行适用
《WTO 协议》(非民商事条约) 同时适用国内法和国际条约( 外交公约 )两个都要用
内河
河流
湖拍 内海 领海
界河制度
多国河流 国际河流
见海洋法 见海洋法
1、船舶可以在对方航道航行但不得靠泊(正常航行) 2、修设施须对方许可, 3、渔民只能在本国一侧捕鱼。 仅对沿岸国开放 ,不得改道或堵塞河, 主权归流经国 , 依条约对 所有国家开放 ,非军用船舶有无害通过权, 主权归流经国
完全主权 。外国船舶 非经许可不得进入 。我国渤海和琼州海峡属于内海。 刑事管辖:通常只对扰乱港口、受害者为沿岸国、重大案件、或船旗国领带或船长请求才管 完全主权 。外国船舶 有无害通过权 。我国不适用军舰。连续不停通过。潜艇浮出展旗,无害通过
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过境制度 :所有外国船舶、飞机享有连续不断迅速过境为目的 主权和管辖权 : 海峡沿岸国 必要时可以指定海道、分道通航,但事先须征得国际海事组织同意。
人类共同利益原则、和平目的原则、自由的科学考察原则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核心讲义】(条约法)【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核心讲义】(条约法)【圣才出品】

第七章条约法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1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国际条约的一般知识:主要考查国际条约的缔结程序特别是签署的效力,并与条约的加入、条约保留的含义及其效力等结合进行综合考查;(2)我国关于批准和加入国际条约的规定:主要考查有权代表国家谈判、签署条约的机关及其权限,并与不同主体在行使职权时是否需要出具证明文件、不同主体的行为的效力等问题进行综合考查。

一、条约缔结和成立1.条约的含义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

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

2.条约有效的条件(1)形式条件①文本;②履行签署或批准程序。

(2)实质条件①全体具有缔约能力;②自由同意。

非自由同意是指认识错误即与缔约时假定存在并构成一国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有关的错误;诈欺和贿赂;强迫。

③符合强行法规则首先,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相抵触者无效。

其次,条约缔结后如遇新的强行规则产生时,与该规则相抵触者失效并终止。

3.条约的缔结程序(1)条约的缔结一般包括约文的议定、认证、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三个环节。

(2)认证方式可以按照条约约文所规定的程序,或按照参加起草条约约文的各国所约定的程序。

一般采用的方式有革签、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签署。

理解小贴士关于签署需要注意的问题:根据条约本身的规定或有关各方的约定,签署在不同情况下可以有不同的法律意义:(1)如经条约规定或各有关方约定,签署意味着认证和签字国同意受条约的拘束的双重意义。

(2)对规定或约定需要批准的条约,签署除对约文的认证外,还含有签署者代表的国家初步同意缔结该条约的意思。

另外,签署是否代表着条约生效,关键看条约本身的约定。

通常情况下,签署表示认证,除非条约明示签署代表同意受条约约束。

4.我国关于谈判签署国际条约代表委派的规定(1)《缔结条约程序法》第6条,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代表按照下列程序委派: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委派代表。

司法三国法考点之国际法条约

司法三国法考点之国际法条约

司法三国法考点之国际法条约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国际法条约相关司法三国法考点知识。

司法三国法考点之国际法条约司法三国法考点一国际条约条约是现代国际法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当代国际法规则的主要表现形式。

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规定当事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从渊源的角度看,有人将条约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

前者一般是双边或少数国家参加,旨在规定缔约国之间的特定事项的权利义务的条约,如贸易交通等事项的条约。

后者由多国参加、目的和内容是确立或修改某些国际法原则、规则或制度。

从确立国际社会一般法律规则的角度看,多数国家参加的“造法性条约”,无疑具有更重要和普遍的意义。

但是,由于所谓“契约性”和“造法性”条约在实践中往往很难区分开,并且任何条约都为当事国创立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因此从对缔约国具有法律拘束力角度看,二者没有本质区别。

司法三国法考点二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各国前后一致地不断重复所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或制度。

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它是国际:去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

国际习惯的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它的普遍性和基础性。

虽然现在许多的国际习惯被编纂进入条约,但是从效力的普遍性上讲,条约并不能替代被其编纂的国际习惯。

同时,条约不可能包罗国家实践中所有方面的规则,新的习惯规则仍不断产生。

从这些意义上,国际习惯被认为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

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有两个:一是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它要求上述的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即存在所谓法律确信( opinio juris)。

一项国际习惯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要素,特别是心理要素。

历史上一项国际习惯的形成过程往往需要很长时间。

而现代由于技术的发展和交往的迅捷,一项国际习惯可以在较短的时间迅速形成。

条约法练习题

条约法练习题

条约法练习题标题:条约法练习题正文:作为国际法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条约法是国家之间达成协议、规范行为的重要途径。

了解和掌握条约法对于法学学习者来说至关重要。

下面将针对条约法展开一些练习题,以巩固对此领域的理解和应用。

一、选择题1.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下列哪项不属于构成国家履行条约义务的方式?A) 通过颁布和修订国内法B) 积极履行条约义务C) 在国内法中确立或确认条约义务D) 允许违反条约义务答案:D2. 以下哪一项不是解释条约的原则?A) 字面解释原则B) 相互尊重原则C) 优势解释原则D) 联邦主义原则答案:D3. 当涉及到多国条约的冲突时,以下哪种原则不适用?A) 后来的条约优先原则B) 特别会议原则C) 一般国际法原则D) 类型冲突原则答案:B二、判断题1. 条约是国际法中的一种法律文件。

答案:正确2. 条约一经缔结即产生法律约束力。

答案:正确3. 根据国内法通过并签署由各国代表签署的条约是构成国家之间订立条约的行为。

答案:错误三、案例分析某国为了保护国内环境和自然资源,与邻国签署了一项双边协议,《环境保护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然而,该国政府在实施《协议》的过程中发现,邻国并未履行协议所规定的环境保护义务,严重损害了该国公民和生态环境的利益。

该国政府希望通过国际法途径解决此争议。

请回答以下问题:1. 该国政府应如何解决与邻国之间的争议?答:该国政府可以通过双边协商、调解、仲裁等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式来解决与邻国之间的争议。

根据国际法准则,当国家之间发生争端时,应优先采取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式,并遵守该条约之中的解决争端的规定。

2. 该国政府是否可以单方面废除《协议》?答:根据国际法的原则,一方当事国不能单方面废除已经缔结并生效的条约,除非存在特殊原则或条件。

在此情况下,如果邻国未履行协议所规定的环境保护义务,该国政府可以通过双边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与邻国协商解决问题,或者根据条约中所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追求合法的、有效的解决争端的途径。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试题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试题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1、某国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出售一批设备,约定贸易术语为“FOB(Incoterms2010)”,后设备运至中国。

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负责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B.甲、乙公司的风险承担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C.如该批设备因未按照同类货物通用方式包装造成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D.如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甲公司对乙公司不承担责任【解析】本题考核贸易术语FOB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

选项A错误。

FOB术语下,货物的运输应由买方负责,即由中国的乙公司负责支付运费。

选项B错误。

FOB术语下,卖方承担装运港船上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选项C正确。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货物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包装。

选项D错误。

如果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除非其不明知,否则是要承担责任的。

【答案】C2、关于宪法实施的保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司法机关保障包括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两种模式B. 立法机关保障源自苏联,我国也实行这种模式C. 附带性审查以争讼为前提D. 美国是宪法控诉的代表国家【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综观世界各国的宪法规定和宪政实践,宪法实施保障体制主要有以下3 种:(1)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这种体制起源于美国,采取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方式,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以审查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

(2)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这种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英国,故B项错误。

(3)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这种体制起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有的国家称宪法法院、有的国家称宪法委员会等。

可知A项错误。

司法考试国际法条约法部分复习精华

司法考试国际法条约法部分复习精华第一篇:司法考试国际法条约法部分复习精华司法考试国际法条约法部分复习精华司法考试国际法条约法一章的重点在于条约的保留、条约的解释、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条约的适用、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条约的修正。

第一节概述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一)概念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的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和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也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

有关条约的国际公约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二)特征1、条约在国际法主体间缔结2、条约具有法律拘束力3、条约以国际法为准4、条约的形式主要是书面的二、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书面与否不影响条约的效力)(一)具有缔约能力(国际法主体)和缔约权(内部规则确定)1、缔约能力——主权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拥有的完整、全面的缔约能力。

国家内部的行政单位、地方政府一般不能与外国缔结条约。

2、缔约权——拥有缔约能力的主体,根据其内部的规则赋予某个机关或个人对外缔结条约的权限3、全权证书——由国家主管当局授权的全权代表代为进行谈判缔约的,必须具备全权证书。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国家向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派遣的代表(仅包括正职),在议定约文时,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4、缔约方必须具备完全的缔约权(1)缔约机关不得超越其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一般限制(2)被授权缔约的代表不得超越对其权限的特殊限制注意:(1)一国不能以本国机关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而主张其所缔结的条约无效,除非这种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规定的行为非常明显,涉及根本重要的国内法规则(2)对于被授权缔约的代表超越对其权限的特殊限制所缔结的条约,除非事先已将对这位谈判代表的权限的特殊限制通知其他谈判国,其本国不得以此作为其所缔结的条约无效的根据(二)自由同意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不能被认为是自由同意的情形:1、错误——是指与缔约时假定存在并构成一国受条件约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有关的错误。

条约法

第一节条约的定义和特征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条约,按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定义,是指“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

条约具有以下主要的特征:1、条约在国际法主体间缔结。

即缔约者必须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

自然人和法人与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无论内容或性质多么重要都不是国际条约。

一个国家的单方面行为不能构成条约,例如一国发表的声明、宣告等不是条约。

2.条约具有法律拘束力。

3.条约以国际法为准。

4.条约的形式主要是书面的。

二、条约的种类和名称(一)条约的分类1、条约有时被分为造法性和契约性的,造法性条约是指那些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当事方对某方面或某事项上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则限于特定的有两个以上缔约方的条约。

2、多边条约还可为开放性的和非开放性的。

第二节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一项书面条约,除必须具备条约文本,以及对条约的签署或批准等形式条件外,其有效性还须具备三个实质性条件:具有完全的缔约权;自由同意,符合强行法。

一、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一)缔约能力缔约能力或称为缔约资格,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拥有的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

一般地,非国际法主体没有普遍地合法缔结条约的资格。

因此,国家内部的行政单位、地方政府一般不能与外国缔结条约,除非得到国家的授权。

(二)缔约权缔约权是指拥有缔约能力的主体,根据其内部的规则赋予某个机关或个人对外缔结条约的权限。

对于国家来说就是指,国家国内法规定哪些个人和机构有权代表国家对外缔结条约,以及在对外缔约方面的权限。

(三)缔约方必须具备完全的缔约权首先,缔约机关不得超越其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一般限制。

其次,被授权缔约的代表不得超越对其权限的特殊限制。

对于缔约机关超越其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限制所缔结的条约是否有效的问题,《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一国不能以本国机关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而主张其所缔结的条约无效,除非这种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规定的行为非常明显,涉及根本重要的国内法规则。

国际法上的交往——外交、领事关系法和条约法--司法考试辅导《国际法》分论讲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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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国际法》分论讲义4
分论三 国际法上的交往——外交、领事关系法和条约法
一、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
2.★★★ 使馆职务、义务、人员等
(4)哪些人的派遣须经接受国同意(馆长、武官、派遣非派遣国国籍者担任外交官)
【例题·多选题】甲乙分别为X 国派往Y 国的大使和武官,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下列判断是正确的是?( )
A.甲、乙的派遣均应事先征得Y 国的同意
B.Y 国可以随时不解释具体的理由即通知X 国主张甲为不受欢迎的人
C.当甲被Y 国宣布为不受欢迎时,如果X 国拒绝将其调回国内,则甲将继续保持其馆长身份而Y 国不得予以终止
D.甲有权就Y 国的情况通过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调查和向本国政府报告
[答疑编号2764040101]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选项A 正确。

派遣国在派遣大使和武官时,必须征得接受国同意,方可派遣。

选项B 正确。

被派遣国即接受国可以不用作任何解释即通知派遣国的大使为不受欢迎的人。

3.★★★领馆职务、义务、人员等
(1)领事馆的职务(保护、促进、调查报告、发放护照等文件、办理公证登记等接受国不禁止的行政事务、向本国国民提供协助等)、义务(基本和使馆相同)。

第八章条约法


多边条约的生效
• 自全体缔约国批准或各缔约国明确表示接受条约 约束之日起生效; • 自一定数目的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或在 此之后若干日起生效; • 自一定数目的国家,其中包括某些特定的国家交 存批准书后生效。
• 例如:《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必须具备两 个条件:第一,经国内程序审核批准《京 都议定书》的国家必须达到55个;第二, 批准了京都议定书的附件I的缔约方总体排 放量必须占附件I全体缔约方1990年二氧化 碳排放总量的55%。
甲国倡议并一直参与某多边国际公约的制订, 甲国总统与其他各国代表一道签署了该公约的 最后文本。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只有在2/3以上 签字国经其国内程序予以批准并向公约保存国 交存批准书后,该公约才生效。但甲国议会经 过辩论,拒绝批准该公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 规则,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A.甲国议会的做法违反国际法 B.甲国政府如果不能交存批准书,将会导致其国际法 上的国家责任 C.甲国签署了该公约,所以该公约在国际法上已经对 甲国产生了条约的拘束 D.由于甲国拒绝批准该公约,即使该公约本身在国际 法上生效,其对甲国也不产生条约的拘束力
问题:简单签署是否意味着签署国接受条约义 务的约束? 2000年12月31日,美国签署了《国际刑事法 院罗马规约》。2002年5月6日,美国副国务 卿致信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明确表示美国无 意成为规约的当事国,从而不负担因签署而 产生的义务。 问题:完全签署的法律效力?
(三)批准
1. 条约的批准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 意,以批准表示之: (甲)条约规定以批准方式表示同意; (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需要批准; (丙)该国代表已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 或 (丁)该国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之意思可 见诸其代表所奉之全权证书,或已于谈判时有此 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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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试—条约法
考点四: 条约法律制度
(一)条约的构成要件
条约的构成要件主体国际法主体缔结:缔约权依国内法产生意思表

自由同意: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内容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缔约代表
的实质要
求:缔约

依据国内法产生
缔约代表的形式要求:全权证书国家元首
正职出面时(天星司考)无
需出具全权证书
政府首脑
外交部长
使馆馆长
一国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
(二)条约的缔结程序和方式
约文的议定一般首先经过谈判。

谈判可以由有缔约权的国家机关或全权代表代为进行。

全权代表进行谈判缔结条约须具备全权证书。

五类正职无需全权证书。

约文的认证(1)草签
(2)待核准的签署
(3)签署:有权签署的人将其姓名签于条约约文之下。

(4)通过
同意接受条约拘束的表示(1)签署①条约规定;②各谈判国约定;③该国在其代表的全权证书中或在谈判过程中表示该国赋
予签署这种效果。

(2)批准批准有国内法和国际法上的两种含义。

国内法上的批准是一国的权力机关依据该国国内法
对条约的认可。

国际法上批准是指一国同意受
条约的拘束。

(3)加入未对条约进行签署的国家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成为条约当事方的一种方式。

加入一般
没有期限的限制,因此加入可在条约生效之前
或生效之后进行。

(4)接受和赞同
【注意】任何会员国缔结的一切条约应尽速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未经登记的条约不得在(天星司考)联合国机关援引,但未经登记条约本身的法律效力并不受影响;我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由外交部按照《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三)条约的保留
条约保留的概念 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不论措辞如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不得提出保留的情形 条约不允许保留;
条约准许特定的保留,但保留不在条约准许的保留范围内;
保留违反条约宗旨。

保留的效果 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适用保留后的规定。

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保留所涉规定视为不存
在。

在未提出保留的(天星司考)国家之间:适用原来条
约的规定。

【例题】甲、乙、丙同为一开放性多边条约缔约国,现丁要求加入该公约。

四国均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缔约国,丁国对该条约中的一些条款提出保留,正确的是:(2009/29)
A. 对于丁国提出的保留,甲、乙、丙国必须接受保留
B. 丁国只能在该条约尚未生效时提出保留
C. 该条约对丁国生效后,丁仍然可以提出保留
D. 丁国的加入可以在该条约(天星司考)生效之前或生效之后进行
(四)条约的冲突
条约有规定 适用条约本身关于解决条约冲突的规定。

保留国
接受保留国
按保留范围
改变相应条
约条款 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
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之间视为不存
适用条约规定
条约无规定(1)先后就同一
事项签订的两个
条约的当事国完
全相同时
一般适用后约取代前约原则
(2)先后就同一
事项签订的两个
条约的当事国部
分相同,部分不
同时
在同为两条约当事国之间,适用后约优于先
约;在同为两条约当事国与仅为其中一条约
的当事国之间,适用两国均为当事国的条约。

(五)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1.为第三国创设义务时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才能对第三国产生义务。

2.为第三国创设权利时第三国没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而不必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接受。

3.权利义务取消第三国同意。

(六)条约的解释
条约的解释
★善意解释:1、原则上应作有效解释;2、若第三方解释要求中立,若缔约国解释应作有利于对方或不利于己方的解释。

★(七)条约的修订
条约的修订(1)条约修订后,凡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国家,也应有权成为修订后条约的当事国;
(2)修订条约的协定对于是条约当事国而非协定当事国的国家无拘束力;














乙丙之间:后约
甲乙、甲丙之间:先约,乙丁、丙丁之间:后约
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
一般规则:上下文和通常含义、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
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有分歧适用上述规则
(3)对于修订条约(天星司考)的协定生效后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国家,如果该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视为修订后条约的当事国——在该国与不受修订条约协定拘束的当事国之间,适用未修订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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