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书
郇伟与王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 / 7 郇伟与王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6 【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211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妮白云李春华 【审理法官】李妮白云李春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郇伟;王伟 【当事人】郇伟王伟 【当事人-个人】郇伟王伟 【代理律师/律所】沈健北京市晨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沈健北京市晨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沈健 【代理律所】北京市晨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郇伟 2 / 7
【被告】王伟 【本院观点】王伟未依照《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第九条第四款约定的期限内迁出其与相关人员户口,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郇伟要求王伟依约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管辖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伟未依照《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第九条第四款约定的期限内迁出其与相关人员户口,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郇伟要求王伟依约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金额,郇伟未举证证明王伟逾期迁户的违约行为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王伟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本着公平原则酌情判定王伟向郇伟支付违约金8万元。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处理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郇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810元,由郇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22:20:4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2月18日,王伟(出售方、甲方)与郇伟(买受方、乙方)就北京市海淀区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约定该房屋成交价格为341.5万元,其中5万元于户口迁出当日支付,通过资金存管方式划转。第九条第四款约定:“甲方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10 3 / 7
陈玉香、赵学敏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玉香、赵学敏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7【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120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闫振华亓雪飞尹逊航【审理法官】闫振华亓雪飞尹逊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玉香;赵学敏;高翔;董婉霞;济南金泰龙经贸有限公司【当事人】陈玉香赵学敏高翔董婉霞济南金泰龙经贸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玉香赵学敏高翔董婉霞【当事人-公司】济南金泰龙经贸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程守法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解卓飞山东林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程守法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解卓飞山东林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程守法解卓飞【代理律所】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山东林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陈玉香【被告】赵学敏;高翔;董婉霞;济南金泰龙经贸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赵学敏要求陈玉香、高翔等人协助办理涉案房产过户的主张能否支持;二、一审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权责关键词】无效无权处分撤销代理善意取得合同合同约定管辖第三人新证据关联性财产保全拘留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执行仲裁协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赵学敏要求陈玉香、高翔等人协助办理涉案房产过户的主张能否支持;二、一审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关于焦点问题一,赵学敏与高广延、陈玉香于2010年10月12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经(2019)鲁01民终10156号生效判决确认有效,且赵学敏已支付购房款数额得到确定。
陈玉香抗辩涉案合同中“陈玉香”签字系仿冒,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其抗辩理由无法采信。
邓安宇、鹿振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邓安宇、鹿振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11【案件字号】(2019)冀10民终61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欣史纪红李成佳【审理法官】张欣史纪红李成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邓安宇;鹿振华【当事人】邓安宇鹿振华【当事人-个人】邓安宇鹿振华【代理律师/律所】刘洪斌河北京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洪斌河北京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洪斌【代理律所】河北京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邓安宇【被告】鹿振华【本院观点】上述证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的财产状况,被上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即应明知自身的财产状况,可见,以经济能力为由拒绝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不能成立。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邓安宇提出的房款履行方式,并未加重鹿振华的义务,且鹿振华的付款总额有所减少,在此情况下,鹿振华仍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系在房屋买卖合同具备履行条件的情况下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其已构成违约。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书证自认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守约方当事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邓安宇与鹿振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鹿振华以限购政策为由起诉解除合同,本院以“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早于限购政策的出台,原审法院认定因限购政策必然导致被上诉人不具有购房资格进而解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理据不足,且结合涉案房屋合同的签订、定金交付、首付款的履行来看,双方均对合同积极的予以了履行,此时再解除涉案房屋合同不利于保护交易秩序安全,此亦不是限购政策出台目的之所在,且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亦具备继续履行的基础,故双方均应按照合同之依约继续予以履行"为由驳回鹿振华的诉讼请求。
张某某2;张某某;张某某1;王某某2;王某某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2;张某某;张某某1;王某某2;王某某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28【案件字号】(2022)京02民终57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猛刘丽杰杨志东【审理法官】宋猛刘丽杰杨志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东成;张东星;张东利;王法珣;王跃红【当事人】张东成张东星张东利王法珣王跃红【当事人-个人】张东成张东星张东利王法珣王跃红【代理律师/律所】单文豪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蔡明勤北京景淳亦弛律师事务所;于飞北京景淳亦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单文豪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蔡明勤北京景淳亦弛律师事务所于飞北京景淳亦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单文豪蔡明勤于飞【代理律所】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北京景淳亦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东成;张东星;张东利【被告】王法珣;王跃红【本院观点】601房和1049号车位系王法珣从博润豪公司处以买卖方式取得,并于2010年8月21日过户登记至王法珣名下。
【权责关键词】胁迫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王跃红称其不是王x的女儿,双方是亲戚,户口落在王x家是其父母与王x商量好的,现其父母与王x均已去世,无法找到相关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601房和1049号车位系王法珣从博润豪公司处以买卖方式取得,并于2010年8月21日过户登记至王法珣名下。
博润豪公司的股东王x、x军系王法珣的父母,博润豪公司与王法珣就601房和1049号车位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房屋、车位价款支付的期限、方式及相关违约责任均未作约定,并在王法珣未支付价款的情况下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同时,并无证据显示博润豪公司注销前后,博润豪公司或股东王x、x军向王法珣主张过房屋和车位价款。
邵长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鲁01民终12948号程伟青民事判决书

邵长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鲁01民终12948号程伟青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6【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129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褚飞【审理法官】褚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邵长娟;程伟青【当事人】邵长娟程伟青【当事人-个人】邵长娟程伟青【代理律师/律所】韩超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李磊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侯婷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韩超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李磊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侯婷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韩超李磊侯婷【代理律所】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邵长娟;程伟青【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对于程伟青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如何确定、是否承担律师费损失。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过错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反证证据交换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迟延履行金【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另查明,邵长娟于二审中明确违约金按可得利益的1.3倍,即75万元的1.3倍为97.5万元,放弃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对于程伟青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如何确定、是否承担律师费损失。
关于违约责任,《存量房买卖合同》既约定了根本违约情况下违约金,又约定了迟延履行义务情况下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邵长娟基于程伟青对《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履行构成根本违约而行使合同解除权,程伟青应当承担根本违约情况下的违约金而非迟延履行违约金,一审法院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仍以程伟青迟延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判决其承担迟延付款违约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程伟青关于违约金承担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李劲松、沈颖与李停、杨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劲松、沈颖与李停、杨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7【案件字号】(2020)苏03民终1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娟胡元静张伟【审理法官】李娟胡元静张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劲松;沈颖;李停;杨晴【当事人】李劲松沈颖李停杨晴【当事人-个人】李劲松沈颖李停杨晴【代理律师/律所】张相虎江苏领信律师事务所;李东航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相虎江苏领信律师事务所李东航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相虎李东航【代理律所】江苏领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劲松;沈颖【被告】李停;杨晴【本院观点】第一、关于涉案155000元房款应当何时支付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催告撤销实际履行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人证言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第一、关于涉案155000元房款应当何时支付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本案中,首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就涉案房屋签订了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即《房屋买卖合同书》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合同无效等情形,故应当合法有效。
而《存量房买卖合同》虽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但该合同的房款总价为76万元,低于《房屋买卖合同书》中约定的总房款93.5万元,而且双方均认可房款总价为93.5万元,双方实际履行的亦是《房屋买卖合同书》,被上诉人在二审庭审时陈述,《房屋买卖合同书》有效,《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原因在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时就已经知道以后要签订一份虚假的合同应付网签备案,所以《房屋买卖合同书》最后手写部分表明了以此合同为准。
郭涵、刘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郭涵、刘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8【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35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濛杨帆单立【审理法官】周濛杨帆单立【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郭涵;刘宇【当事人】郭涵刘宇【当事人-个人】郭涵刘宇【代理律师/律所】李云海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张晓濛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云海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张晓濛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云海张晓濛【代理律所】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郭涵【被告】刘宇【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管辖第三人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变更诉讼请求中止诉讼(诉讼中止)驳回起诉解冻折价当事人适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该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对被告的要求仅以明确为限。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并无充分法律依据。
即使从当事人适格的角度,郭涵与刘宇为本案诉争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且刘宇取得案涉房屋的不动产登记,对于郭涵提出的退还房产的诉讼请求,刘宇是该义务的承受者。
无产权房屋声明书
无产权房屋声明书无产权房屋声明书兹因本人张三与原房屋所有人李四之间就位于XX市XX区XX街XX号XX单元XX层XX室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达成一致共识,特此制作本《无产权房屋声明书》。
一、本声明书的背景及目的为了明确房屋的归属权,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张三与李四特此制定本声明书,以阐述双方之间的权益关系,为确保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性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二、房屋的背景信息1. 房屋详细信息:- 地址:XX市XX区XX街XX号XX单元XX层XX室- 建筑面积:XXX平方米- 房屋现状:存量房屋,早期建设项目- 使用权归属:张三- 房屋现有使用情况:张三持有并居住于该房屋,没有第三方递交抵押权、租赁权等。
2. 房屋来源:- 所有权来源:该房屋所有权曾由李四所有,并在YYYY年通过买卖合同转让给了张三。
- 房屋转让合同编号:XXXXXX三、关于无产权房屋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办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无产权房屋是指所有权归他人所有,但房屋权属尚未办理过不动产登记的房屋,即此房屋的产权不在张三名下。
四、双方权益与义务1. 张三的权益:- 居住权:张三拥有该房屋的居住权,具备合法居住房屋的必要条件。
- 使用权:张三享有对该房屋的合法使用权,包括房屋的装修、改造、出租、出售等权益。
2. 李四的权益:- 所有权:李四作为该房屋的前所有人,拥有房屋的所有权。
但由于该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故无法体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
3. 李四的义务:- 确保李四不存在其他任何以该房屋为抵押物的债务。
- 不影响张三对该房屋的合法权益。
- 如有需要,李四应积极配合张三完成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五、补充约定1. 双方一致同意,该房屋应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李四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及支持文件,积极配合张三按照法律程序完成不动产登记手续。
2. 若因双方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将由违约方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祝君与夏玉标、杨玉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祝君与夏玉标、杨玉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2【案件字号】(2020)苏13民终46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淮成杨晓玲吴军良【审理法官】徐淮成杨晓玲吴军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祝君;夏玉标;杨玉春【当事人】祝君夏玉标杨玉春【当事人-个人】祝君夏玉标杨玉春【代理律师/律所】吉峰、谈文君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许静江苏力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吉峰、谈文君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许静江苏力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吉峰、谈文君许静【代理律所】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江苏力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祝君【被告】夏玉标;杨玉春【本院观点】根据祝君于2009年3月2日出具的委托书,能够认定祝君委托杨玉春代为出售案涉房屋的事实,委托书并未载明委托出售的价款等相关事项,故祝君主张杨玉春以140000元出售房屋系越权代理无事实依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民事权利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1.杨玉春是否存在越权代理,夏玉标对此是否知情?2.祝君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应承担一审判决违约金15000元是否过高?关于杨玉春是否存在越权代理,夏玉标对此是否知情问题。
祝君主张其委托杨玉春以45000元价格出售案涉房屋,杨玉春超越代理权限以140000元价格出售。
本院认为,根据祝君于2009年3月2日出具的委托书,能够认定祝君委托杨玉春代为出售案涉房屋的事实,委托书并未载明委托出售的价款等相关事项,故祝君主张杨玉春以140000元出售房屋系越权代理无事实依据。
毛阿馨二审民事判决书
毛阿馨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30【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148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江恒孟龙刘苑薇【审理法官】何江恒孟龙刘苑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毛阿馨;包阿华【当事人】毛阿馨包阿华【当事人-个人】毛阿馨包阿华【代理律师/律所】王健勇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健勇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健勇【代理律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毛阿馨【被告】包阿华【本院观点】2017年7月20日包阿华(出售人)与毛阿馨(买受人)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以及同日包阿华、毛阿馨与万家惠好经纪公司作为居间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的房屋成交价均为5000000元。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证据不足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3100000元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法院认定涉案房屋的交易价格为5000000元,毛阿馨已经支付3100000元,尚有【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7年7月20日包阿华(出售人)与毛阿馨(买受人)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以及同日包阿华、毛阿馨与万家惠好经纪公司作为居间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的房屋成交价均为5000000元。
在此后的2017年10月27日双方网签合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3100000元,前后约定的房屋成交价格降幅较大,且在先约定的5000000元价格并未超出市场价格。
即使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和长期共同居住生活的情节,根据2017年7月20日5000000元合同签署后一个多月内涉案房屋在中介公司处仍有对外出售、客户看房、接受议价记录,2017年10月27日双方网签当天签署纸质版合同并对户口迁出等做出约定,双方沟通中2018年11月包阿华有关“悟认为你只给卖房300万其他200万是你孝顺我的钱……”等陈述,对于毛阿馨“三月直接做110万的房子二次抵押贷款,然后剩余那二百万给你的养老钱,今年年底分红能给一些,明年还能用提成给一些”等表述,包阿华回应为“上面你给我算的房款计划付给时间很明确”,以及双方当面对话情况等本案现有证据,亦难以认定在先约定的5000000元价格不是房屋出卖人包阿华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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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 2019年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方受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卖方转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就房屋买卖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具体情况1位置:
区2房屋套型,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楼层,用途3该房屋的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计房价拾万千百拾元整。
二、乙方销售该房屋应具备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如买卖该房屋引发产权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
《房屋所有权证》书证号:
三、房屋四界东:
西:
南:
北:
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交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后,由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计元的定金或元的预付款,其余,计元价款则交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代存,代办完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乙方将房屋腾空并连同该房
屋有关图纸、资料、房屋钥匙等交给甲方后,甲、乙双方同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由乙方凭甲方出具的书面证明领取售房余款。
五、甲、乙双方互相监督,不得隐瞒买卖成交价额。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其税费按规定各自交纳。
六、本合同甲、乙双方签章并由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
双方均不得违约。
如甲签章违约,乙方不退还定金;乙方违约,则双倍退还甲方定金;违约方还应承担产权转回已缴和应缴纳的税费和造成的经济损失。
七、乙方卖给甲方的房屋,在办理过户手续期间,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进行交易的,甲方提出撤消合同时,乙方应当同意,并如数退还甲方定金。
八、其他决定事项1234九、本协议一式份,甲方执存份,乙方执存份,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执存份。
十、买卖双方情况买方:
姓名签章:
现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电话号码:登记人:共有人:代理人:卖方:
登记人:共有人:代理人:甲方签字:乙方签字:签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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