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松刑事政策之程序体现——兼及对短期自由刑的影响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公诉讼工作中的适用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公诉工作中的适用刑事政策是国家针对犯罪而采取的防治方略,是人类在刑事领域不断发展的产物,是社会法制文明程度的体现。
刑事政策对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具有重大的影响。
一个国家的刑事政策是否适时适度,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着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整体效果,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政策,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要做好刑事诉讼工作,必须要正确掌握和运用党和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
从和谐社会理念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出发,认真研究并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有效预防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渊源宽严相济在中国法律文化上可谓源远流长。
《周礼〃秋官〃大司寇》谈到掌建邦国之三典时说:‚一曰刑新国用新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
‛意思是各种刑罚的轻重可以有所变通,刑罚根据社会情况的不同(新国、平国、乱国)或者从轻或者从重。
这里虽然没有宽严相济的文字,但内容却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精神。
清代雍正帝曾遗诏说:‚然宽严之用,又必因乎其时。
‛强调刑罚在运用上的宽与严,又必须依据不同形势而灵活掌握,再次说明刑罚的宽严相济,由于社会情况的不同而不相同。
从上述引文可以看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思想在我国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
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主席在《论政策》一文中曾提出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思想,以之指导当时革命根据地对坚决的反共分子、坚决的汉奸分子和反动派中动摇分子、胁从分子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根据当时的形势,毛泽东主席在肃反问题上曾经提出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
他说:‚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实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即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不可偏废。
‛随后这一政策也适用于其他犯罪分子。
1956年9月,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中指出:‚我们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一贯地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
“宽”政策在刑法修正案八中的体现-5页word资料

“宽”政策在刑法修正案八中的体现一、我国“宽”政策在刑法修正案八中的体现1、“宽” 的刑事政策,要求对不同犯罪行为要区别对待,是达到“保障人权”目标的重要体现,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推进刑事法治的完善和发展,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上升为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制度。
对实现人权的保障产生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2、从“宽”的视角来看此次修正案(八),完善了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两类特殊群体人员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
首先,对年老的人犯罪新法规定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进而凸显法律精神中的人文关怀;其次,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规定该类人不适用累犯的制度,进一步彰显“教育为主、刑罚为辅”的刑法理念,给未成年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再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人民法院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对于不满十八周岁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应当宣告缓刑。
进一步凸显我国“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最后,建立社区矫正制度来完善刑罚的执行方式。
修正案(八)的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中分别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以此使犯罪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率,进而节约了刑罚执行的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八)的第八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该规定扩大了传统刑法关于“坦白”规定,改变了以往对于“坦白”过于“死板”的规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和“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两种情况,成为更好落实该政策的供具体的法律依据。
二、刑法修正案“宽”政策的意义刑法修正案(八)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大幅削减死刑罪名,仅此一项就足以证明刑法立法对宽和的刑事政策精神理念的积极贯彻。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我国非监禁刑种立法完善论要

法中的 2 8个增 至 6 8个 . 中非 暴力 犯 罪为 4 其 4种 . 占
到全 部死 刑 犯 罪 的 6 .%。 47 其二 . 自由刑 的设 置来 从 看 . 国刑 法分 则规 定 的全部 罪 名均 配 置 自由刑 , 我 且3 年 以上 为代表 的重 刑在 刑罚 结构 中 占绝 大多 数 。 虽然
矫 正制度 , 在实践 中一直是 闲置不 用 , 同虚设 。 但 形 据 最 高人 民法 院统计 。9 9年 、0 0年 、0 1年 全 国法 19 20 20
院 判 处 刑 罚 的 总 数 分 别 为 68 5 0 2 9人 、4 4 1人 、 6 63
7 14 5 16人 . 中判处 管制 的分别 有 7 1 人 、 8 2人 、 其 55 72 98 人 。 4 1 分别 占判处刑罚总数 的 1 3 1 1 1 6 ① . %、. %、. %。 2 2 2 其 三 . 现刑 罚 的非监禁 性及 其 人道 性 、 体 轻缓 性 、 开放
究 所 . 国政 法 大 学 法 学 博 士后 研究 人 员 。 中
“ 宽严 相 济” 事政 策与 我 国非监 禁刑 种 立法 完善 论要 刑
用 剥夺 政治 权利 3年 的仅有 1人 由上 可见 。 从立 法 上 看 . 国刑 罚 体 系仍 以死 刑 我
和 自由刑 为 中 心 . 于典 型 的重 刑结 构 。 法上 的重 属 立 刑 化倾 向在一 定程 度 上催生 了司法 上 的重 刑化 . 主要 体 现在 : 彰显 行刑社 会 化 、 道 化 、 人 开放 化 和体 现宽 松 刑事 政策 的管 制 、 金 以及资 格 刑等 刑 罚方 法 和刑 种 罚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中的适用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中的适用摘要:目前,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是我国历来倡导”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新继承和新发展。
宽严相济是基本的刑事政策,是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执行全过程的系统刑事政策。
监狱行刑社会化,就是该政策在对罪犯执行自由刑时的一个体现,事实也证明这样做是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的必由之路,具有刑事政策方法上的重大意义。
但目前我国的行刑社会化与国外的一些先进做法还有很大差距,需要在认清国情的基础上继续将之加以完善,逐步与国际接轨,促进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发展。
关键词:宽严相济;行刑社会化。
一、宽严相济政策的基本内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和国家在同敌对势力和罪犯的长期斗争中形成并逐步发展完善的,是刑事对策中的一种,主要体现的是对犯罪的惩治政策。
宽严相济之”宽”的确切含义应当是轻缓。
”严”是指严格或者严厉,严厉主要是指判处较重刑罚,当然是指该重则重,而不是指不该重而重,当然也不是刑罚过重。
”济”是指救济、协调与结合之意。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是指对于犯罪应当有宽有严,而且在宽与严之间还应当有一定的平衡,互相衔接,形成良性互动[1]。
宽严相济政策的形成和发展在我国是有其思想来源的,即我国悠久的统治历史。
”宽严相济”一词,最初来源于春秋时期。
到了近代,从抗日战争时期到延安整风期间,毛泽东同志提出了”九条方针”,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初步形成。
建国初期,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政策进一步具体化。
1956年召开的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政治报告》中指出:”我们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一贯地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
”这标志着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治斗争策略向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转化。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刑法”依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制定。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在刑事立法、司法中得到了贯彻。
论短期自由刑-精选资料

在现有的司法体系中,对犯罪论的重视程度远远高于刑罚论,特别是短期自由刑为了使对短期自由刑的研究更加深刻彻底,分为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来进行研究。
理论上,短期自由刑是现代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罚目的、刑罚价值的具体体现。
现代刑法更倾向于尊重人权,着重强调轻缓和人道,短期自由刑无疑是个很好地体现。
实践中,本文通过对短期自由刑在司法部门的应用情况的分析来了解其在实际运用中的弊端,从而让短期自由刑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最佳的刑罚效用。
、短期自由刑的概念字面意义上的短期自由刑就是指刑期较短的自由刑。
我国的自由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从自由程度上,可以把其分为限制自由刑和剥夺自由刑。
根据国内的刑罚体系结构和司法实践,我国多数学者认为短期自由刑是指 3 年以下的自由刑。
二、短期自由刑的主要问题1. 短期自由刑时间太短,惩罚功能较弱,威慑力不强。
并且短时间内行刑机关没有足够的时间来了解每个罪犯的特点,不能根据个体差异进行矫正教育。
2_由于监狱大环境的影响,有些罪犯入狱后不但没有改过自新,反而受其他服刑人员思想的侵蚀,强化了犯罪意志,学到新的犯罪技术:3. 短期自由刑执行中和执行后有很多“后遗症”。
罪犯被执行短期自由刑后回到社会会因为此前的犯罪记录受到社会歧视,在家庭、就业、生活方面面对种种不公,从而对前途失去信心,复归社会困难:4. 处于社会上层犯罪人往往只被处以罚金,真正被处以短期自由刑的受刑人大多属于社会的下层,这就加深了不公正:5. 短期自由刑的受刑人过多地占用了监狱设施,给相应的行刑机关造成了过重的负担。
三、短期自由刑的完善1.设立短期自由刑易科非监禁刑制度易科非监禁刑是指用罚金、不剥夺自由的强制劳动、禁止从事―定的职业或者活动来代替短期自由刑的―种刑罚制度。
首先是易科罚金制度。
这一做法确实具有贫富不平等性等弊端,在使用上要有所限制,比如可以限制只适用于拘役。
其次是易科社区服务制度。
是指不将受刑人拘禁在监狱或一定的场所,而只是强制其向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的公益团体提供一定时间的无报酬劳务的刑罚替代手段。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

V O . 3 No. 13 4
J1 2 1 u. 0 0
宽 严 相 济 的 刑 事 政 策 对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的影 响
夏 红 肖 鹏 。 ,
( 宁 师范 大学 法 学 院 , 宁 大 连 l6 2 ; 连 市 甘 井 子 区人 民检 察 院 , 宁 大 连 1 63 ) 辽 辽 10 9 大 辽 10 3
第 3 3卷 第 4期
2 1 年 7月 OO
辽 宁 师 范 大 学 学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j u n l fL a n n r l o r a i o i g No ma ie st ( o il ce c i o ) o Un v r i y S ca in e Ed t n S i
T mp rn u tc ih M e c n Crmi a r c d r e e i gJ sie W t r y o i n lP o e u e
XI Ho g 。 XI A n AO n Pe g
( . c o l f L w , a nn r lUn v ri Da in 1 6 2 1 S h o a Li o i gNoma ie st o y, la 1 0 9,Chn ia;
p to o t o rh n ieye a n n eiet ec oc n a d tc f t ea dme c c o dn odfee t a e n u nh w o c mp e e sv l x miea dd cd h h iea dy r siko si n r ya c r ig t i rn s sa d j c u f c
g ne aie ou sde prs nihm e . e r lz t i - ion pu s nt
刑法论文短期自由刑研究
刑法论文短期自由刑研究短期自由刑是刑法中的一种常见刑罚形式,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平衡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与对个体自由权利的保护。
本文将从短期自由刑的定义、目的、适用条件以及实施方式等多个角度进行探讨,旨在深入研究该刑罚形式的意义和效果。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短期自由刑的定义。
短期自由刑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自由,使其暂时失去人身自由的刑罚形式。
与长期监禁相比,短期自由刑的时间较短,通常为数天至数月不等。
这种刑罚形式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使其对自己的行为产生反思,并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同时也为社会提供了一段时间的安全保障。
其次,我们要探讨短期自由刑的目的。
短期自由刑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限制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自由,迫使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反思,认识到其行为的错误性和危害性。
同时,短期自由刑还可以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使其他潜在的犯罪分子意识到犯罪行为的后果,从而起到威慑作用。
此外,短期自由刑还可以为社会提供一段时间的安全保障,减少犯罪分子对社会的危害。
然后,我们需要明确短期自由刑的适用条件。
首先,短期自由刑适用于犯罪行为相对较轻的情况,如轻微盗窃、故意伤害等。
对于严重犯罪行为,如杀人、强奸等,则不适合采用短期自由刑,应该选择更为严厉的刑罚形式。
其次,短期自由刑适用于具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即他们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认罪和悔过,并有可能改正错误。
最后,短期自由刑适用于具备社会适应能力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即他们在刑罚期满后能够重新融入社会,不再危害社会安全。
最后,我们要讨论短期自由刑的实施方式。
短期自由刑可以通过拘留、监视居住等方式进行实施。
拘留是指将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关押在特定场所,限制其自由活动;监视居住是指将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安置在特定的居住地点,并由相关部门进行监视和管理。
这些实施方式既可以保证对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有效控制,又可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总之,短期自由刑作为刑法中的一种刑罚形式,具有一定的意义和效果。
刑罚目的、刑事一体化与短期自由刑——价值基础与现实反思
是 由立法 ( 制刑 )审 判 ( 刑 )执行 ( 、 量 、 行刑 ) 三个 步 骤 完 成 的。刑 罚 目的应 当在 刑罚 制度适 用 的各个 阶段 都 能有所 体 现 。然而 这毕 竟只是 个理 想状 态 ,事 实 上 。在 各个 阶段都 得 到 同样的 体现 和贯彻 是不 可 能
的。那 么各 阶段如 何侧 重 ?
为法 定 刑 、 断 刑 、 行 刑 三个 阶段 , 见刑 事 程 序 处 执 显
开 始 了持 续一 个多 世纪 的利弊存 废 之争 。 否定论 从 交 叉感 染 、 签效 应 、 标 国家行 刑 现 实 、 罚 目的与 效 刑 用等 多个层 面 上反对 短期 自由刑 的存 在 ;而肯定论 则从 刑 事政 策 、 法基 本原 则 、 刑 刑罚 报 应 功 能 、 自由
运 作 的不 同阶 段 各 有侧 重 。 正 是 短 期 自由刑 存 在 的价 值 基 础 。刑 事一 体 化 必 须 创 造 结 构 合 理 、 制 顺 畅 的 刑法 这 机 实 践 。 期 自由 刑 的构 造 与 运 作模 式正 与 之 契合 。 短 关键 词 : 罚 目的 ; 事一 体 化 ; 期 自由刑 刑 刑 短 中 田分 类 号 : 9 41 D 2.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7 3 5 (0 6 0 - 0 1 0 10 - 5 8 2 0 )6 0 2 - 5 -
“ 配理 论 ” 方 法 论上 具 有 重 大 意 义 ( 2 , 分 在 注 )
但对于这些具体问题 。 却出现了不同的回答。“ 分配
理论 ”的著 名 代 表人 物 迈 耶 即认 为 刑罚 的确定 、 量 定、 执行 三个 阶段 , 罚 指 导理 念 分 别是 报 应 、 的 刑 法 确 证 与 目的 刑 : 间 不存在 一 以贯之 的刑 罚理 念 。① 其
短期自由刑利弊分析
短期自由刑利弊分析法学院2011级刑法硕士 253 秦昕短期自由刑,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是刑罚轻缓化的重要内容。
自1872 年在伦敦举行第一届国际监狱会议将其列入议题以来,其利弊和存废问题就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不下的焦点。
在世界范围内,自由刑中受到批判最多的就是短期自由刑,尽管它面临诸多的非难,但是各国刑法都没有废除短期自由刑,短期自由刑仍有其存在空间。
一、短期自由刑之界定短期自由刑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是一种短期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式。
研究短期自由刑,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短期”的含义,即关短期自由刑的期限。
这个问题已经争论了一个多世纪,国外研究主要存在三个月说、六个月说和一年说,此外还有一周说、二周说、六周说、四个月说、九个月说等,最极端的主张是短期自由刑的下限应为六小时或十二小时。
短期应以多长刑期以下对受刑者的改善、教育不起作用而定,也就是说,短期自由刑的最下限应以改善受刑者所必需的最低期限为依据。
根据我国刑罚体系以及刑罚轻重分布,结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况,短期自由刑的“短期”应该是刑期在一年以下的自由刑,具体包括拘役刑和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有学者基于罪行轻重与刑罚的框架推论出,三年是轻罪和重罪的分水岭,进而认为短期自由刑是指三年以下的自由刑。
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使用轻罪、重罪的措词,三年作为分界线也只是学者根据一些法律条文推论出来,并没有有力的阵脚。
纵使三年是轻罪、重罪的分界线,也不意味着三年以下的就是短期自由刑。
从我国刑法体系来看,拘役作为一种典型的短期自由刑,它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也不得超过一年。
有期徒刑作为一种比拘役更严厉的自由刑,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对犯罪人权益的剥夺更为广泛。
在界定短期自由刑时,如果将更为严厉的有期徒刑的中“短期自由刑”期限界定的过长,将明显与同为短期自由刑的拘役不相称,轻重程度以及剥夺犯罪权益的程度相差太大,不具有协调性。
轻缓刑事政策适用浅析
轻缓刑事政策适用浅析郑圣果对轻微犯罪适用轻缓刑事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司法手段。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刑事和解、相对不起诉、社区矫正是轻缓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
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相对不起诉、社区矫正制度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应加以改进。
一、引文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质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即“轻轻重重,轻重结合” ,具体而言,“轻轻就是对于轻微犯罪、主观恶性不重的犯罪的非犯罪化处理或进行开放性的处遇政策;重重就是对严重的犯罪和犯罪人作为刑事规制的重点并更多地使用长期的监禁刑”(1),“轻轻”与“重重”两方面相结合,轻重合宜,良性互动。
如何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现实而庞大的课题。
有学者在论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现方式时谈到,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当代我国刑法领域应提倡的非犯罪化、轻刑化、非监禁化实现的途径。
这些目标的实现主要分两个层面,一个是立法层面,一个是司法层面,司法层面又分为实体法方面和程序法方面(2)。
本文旨在刑事诉讼程序的范畴内,论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轻轻”方面(轻缓刑事政策)在检察环节的具体应用,兼议检察机关可在其中发挥的作用。
二、轻缓刑事政策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为“刑事法律制度的灵魂”,以刑法谦抑为其理念基础,对于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都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是一个刑法问题,而且也是一个刑事诉讼法问题(3)。
刑事诉讼程序从广义上来讲,不仅包括由法律规定的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所采用的具体方法、步骤、方式,也包括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遵循的原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正确适用轻缓刑事政策构成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
此外,对轻微犯罪采取以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为指导方向的轻缓刑事政策,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犯轻罪者,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缓和负面情绪和社会冲突,这既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司法手段,同时也符合世界范围内“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两极化发展的趋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程中采取替代措施 , 于犯罪案件不 以正常程序处理 . 对 而改 用 都属 于不被 主流社 会所欢 迎 的偏 差者或 犯罪 者, 在法 治社 但 其他方式处理 。它可以将犯罪人从整个刑事司法 系统 中转移 会里 。 他们也是需要被修正 、 被保护 的人 。所以在普通刑 法之 出去 。 脱离刑事司法部 门的处 理范 围, 这就避 免了某砦不必要 外 , 大多 国家有针对少年行为而单独 规定的刑事法律 , 以处 用 的对犯罪人 的逮捕 、 起诉 、 判刑和监禁活动。
、
一
社 会 大 环 境 与 生 活 环 境 在 各 种 危 险 因 子 充 斥 的 环 境 中 , 个
转 向 处 分 人天 生的模仿 习性加剧 了其走上犯罪道路 的可能性 。犯罪 少 所 谓转 向处分 , 又称转处( ies n , 指在刑事 司法过 年不 只是加害人 , dvri ) 是 o 其实也是受 害人 。也许 在社会标 签下 , 他们
一
在原 因的 共 性 。 定 了 当 今 各 国 多 将 “ 松 ” “ 厉 ” 极 化 中 精 力 处 理严 重 的 犯 罪 行 为 和 确 实 需 要 进 入 司 法 系 统 的犯 罪 决 宽 与 严 两 刑事政策作为治国方 略 本文将重点研究宽松刑事政 策。刑 人 。 接 受 亚 文 化 与 习 得 犯 罪 技 术 都 是 监 禁 刑 严 重 的 负 面 效
一
定弊病 , 行刑社会化下的诸多替代措施 , 也是 良药 。
较 为 典 型 的适 用 形 式 是 对 初 犯 或 者 青 少 年 犯 较 轻 之 罪 , 当然 , 刑事政策作为刑事法律活动总的指导原则 , 不仅 不予审判 、 不予处罚 , 并 更 而代之 以教育性辅 助措 施。 以少 年犯
● 周 娅
( 深圳 大 学 法 学 院 , 广 东 深圳 58 6) 1 0 0
摘
要: 宽松刑事政策是现代两极 化刑事政 策之 一端 , 其在程序上 的典型体现 是转 向处分与修 复性 司法。这 些程 序 变
革对短期 自由刑 有积极 影响和借鉴作 用。它们为刑罚的发展 拓 宽了道路 . 动 了刑 事程序之 于轻微 案件 的简化 , 促 节约
法谦抑思想的兴 盛无 疑是其 坚实的理 论基础 , 同时也 是刑法 应 , 转处 的更重要 的意义在 于 , 犯罪人 免于 进入 司法程 序 , 使 经济性的必然要求 , 更是对 犯罪 原因深化认 识 的结果 。宽 松 免受 监禁 刑 的 烙 印 化 效 果 的 消 极 影 响 。转 处 计 划 在 目前 发 达
止于具体的刑罚 制度 。其在 现代刑事程 序 的运作过 程 中, 亦 罪 为 例 , 年 对 自己 的行 为 后 果 缺 乏 清 楚 认 识 的能 力 。 此 法 少 因 有较大影响。在宽松 刑事政策 的指引下 , 现代 刑事诉 讼各 阶 律的反应手段更应小心谨慎 . 以免“ 年越早进 入刑事司法体 少 段也正力图尽 可能早 地化解 矛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与纷 争 , 为重大刑 事案件 留 系, 将来再犯率越 高” 语成谶 。另一方 面 . 管少年 犯罪 率 一 尽 以司法资源。笔者此处研究 的重点是与短期 自由刑有较大关 的数 字一直在增加 , 在这 背后 , 但 更值得反思 的是他 们所处 的 联的转向处分与修复性 司法 。
了 司法 资 源 。
关键词 : 宽松刑事政 策; 短期 自由刑 f 转向处分; 修复性司法
中 图 分类 号 : 94 文 献 标 识 码 : D2 A 文 章 编 号 :0 8 75 2 0 ) 1 0 7 3 10 —6 6 ( 0 60 —0 4 一O
国刑 事 政 策 的 选 择 取 决 于 其 自身 的 社 会 发 展 程 度 、 具 转 处 的 刑 事 政 策 意 义 在 于缩 小 传 统 的 案 件 处 理 范 围— — 体犯罪现状 、 法律制度 与文化传 统等诸 多因 素。尽 管各 国国 对不需要复杂处理 的轻微案件 . 谋求转 向处分 。 由此改善 了刑 情相异 , 但犯罪作为一种必然存在的社会历史现象 , 其某些 存 事司法系统履行职能活动的速度 和质量 。节省 资源有利 于集
维普资讯
第l l卷 第 1 期 2 0 年 2月 06
新
余
高
专 学
报
J OURNAL OF XI NYU COL LEGE
Vo _ 1 NO. l1 , 1 F b 2 0 e.06
宽松刑事政策之程序体现
兼及 对短期 自由刑 的影响
念界定尤其是“ 短期” 的期限界定存在一定的争议 。笔者将 短 毒 、 庭 咨 询 。 这 些 计 划 都 是 有 改 造 效 果 的 , 在 看 守所 或 监 家 而 期 自由刑定位为短期剥夺犯罪人 自由的刑罚方法 。短期 的期 狱 一 类 的监 禁 机 关 难 觅 其踪 。 限界定 , 从我国现行法 律制度 、 化传统 与立法 背景来 看, 文 笔 尽管没有统一 的转处标 准 . 但具体 运作 中. 所需考 虑的 因 者认为以 3年 以下的有期徒刑及拘役为宜。短期 自由刑是现 素还是有一定 的代表性 。比如犯 罪人的年龄 、 住所 、 职业 和家 代刑事政策 的题 中应有 之义 。刑罚走 向轻缓 , 期 自由刑 的 短 庭 状 况 , 否 前 科 , 罪 行 为 本 身 的严 重 性 , 罪 相 关 情 节 等 有 犯 犯 适 用率则必然上升 ; 行刑社会化理念与制度的发达并完 善, 将 等 。通过综合考虑这些 因素 , 司法 机关衡 量并 预测 犯罪 人重 为短期 自由刑开辟 良好的发展道路。纵然其 在实现 过程中有 新犯罪 的危险性 . 从而决定是否适宜对其施 用转处措 施。
刑 事 政 策 在 刑罚 实 践 中 的典 型 表 现 是 刑 罚 轻 缓 化 与 行 刑 社 会 国家的刑事司法过程 中普遍存 在 . 发展也 较为 完备 。比如它 化, 这直接契合着现代短期 自由刑 的发展 短期 自由刑的概 可以提供 能够 真 正解决 犯 罪人 问题 的 社会 服 务, 像戒 酒 、 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