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网络游戏侵犯作品改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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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行业的游戏侵权演讲稿

游戏行业的游戏侵权演讲稿

游戏行业的游戏侵权演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嘉宾和游戏行业的各位朋友: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向大家演讲有关游戏行业的游戏侵权问题。

作为一名游戏从业者,我深切关注和思考着游戏侵权问题对整个行业的影响和挑战。

在演讲中,我将从侵权的定义、原因和应对措施三个方面,与大家分享我的见解和思考。

首先,我们来明确什么是游戏侵权。

游戏侵权是指未经授权,非法使用他人的游戏作品、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或者在游戏中盗用他人的创意、形象、音乐等内容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创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游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亟待解决。

那么,为什么游戏侵权问题会屡禁不止?首先,游戏行业的快速发展和盛行,使得市场上的游戏作品层出不穷,竞争激烈。

一些公司或个人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择手段地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其次,游戏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还不完善,原创作品的保护难度较大,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高。

此外,一些玩家对知识产权意识不足,侵权行为得以继续。

面对游戏侵权问题,我们应该采取哪些应对措施呢?首先,加强行业内部的沟通与合作。

游戏开发者、发行商、平台方等各方应该共同加强合作,形成联防联控的局面,提高对侵权问题的警觉性。

其次,完善游戏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加大对游戏作品的版权保护力度,提高知识产权的维权效率。

此外,在游戏开发阶段,要严格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杜绝侵权行为的产生。

最后,加强玩家的知识产权意识教育。

通过游戏宣传、平台推广等方式,提高玩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反对盗版、盗用他人创意等不法行为。

游戏侵权问题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挑战,但我们相信,在全行业的共同努力下,必定能够找到解决的办法。

作为游戏从业者和游戏爱好者,我们要坚守法律底线,积极参与游戏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只有共同守护游戏行业的创造力和创新力,才能够让游戏行业更加繁荣、健康发展。

感谢大家的聆听!谢谢!。

论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

论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

论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
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属于游戏制作者。

根据著作权法第八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

在网络游戏中,游戏规则通常由游戏制作者或者开发者所制定。

游戏制作者通过设计游戏的规则和机制,创造出一个具有特定世界观和游戏体验的游戏环境。

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属于游戏制作者。

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受到著作权法的限制。

虽然网络游戏规则可以享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也受到著作权法的限制。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等权利。

而网络游戏规则的保护更多的是针对与其相伴的具体的游戏软件,而非独立于游戏软件的规则本身。

在保护网络游戏规则的过程中,需要将其与具体的游戏软件相结合进行考虑。

第四,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存在一定的困难。

由于网络游戏规则的特殊性,其著作权保护存在一些困难。

网络游戏规则往往是动态的,会随着游戏的进行进行调整和修改。

这就导致了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比较复杂,需要考虑到规则的动态变化。

网络游戏规则往往包含了大量的奖励机制、游戏道具等内容,这些内容可能涉及到其他法律法规的保护,如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在进行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时,还需要兼顾其他法律法规的保护。

论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

论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

论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是当前互联网时代下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网络游戏规则是游戏设计者在游戏开发过程中设定的游戏规则和玩法,其内容通常包括游戏角色的能力设定、游戏地图设计、游戏任务设置等方面。

这些游戏规则对于游戏的顺利进行和玩家的游戏体验都至关重要,因此保护这些游戏规则的著作权就显得非常必要。

我们需要明确网络游戏规则是否具有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保护对象包括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科学作品等,而游戏规则作为游戏设计者所创作的作品,也应当享有著作权的保护。

网络游戏规则涵盖了大量的游戏设计和创意,其中蕴含着游戏设计者的智慧和劳动成果,因此理应受到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对于游戏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游戏设计者投入到游戏规则的创作和设计中,这些游戏规则对于游戏的整体体验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如果这些游戏规则缺乏著作权的保护,就很容易被他人抄袭和盗用,这不仅伤害了游戏设计者的创作权益,也会严重影响到整个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

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对于保护游戏玩家的权益也是非常重要的。

网络游戏规则直接关系到游戏玩家的游戏体验和权益,一个好的游戏规则可以为玩家带来愉快的游戏体验,而一旦游戏规则受到侵权,将严重影响到玩家的游戏体验和权益。

保护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不仅是对游戏设计者的尊重和保护,也是对游戏玩家权益的维护。

当前我国在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网络游戏规则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标准尚未明确规定。

由于网络游戏规则属于新兴的著作权保护对象,法律对其保护范围和标准并没有明确规定,这给游戏设计者和游戏企业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侵权行为难以界定。

在互联网环境下,游戏规则的抄袭和盗用行为比较隐蔽,很难被发现和打击,这给侵权行为带来了一定的便利。

当前我国在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和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论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

论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

论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游戏已经成为了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

而网络游戏规则作为游戏的核心要素,对于游戏的平衡性和公平性起着重要的作用。

那么,网络游戏规则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呢?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网络游戏规则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需要从著作权法的角度进行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是对作品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等领域的成果的精神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

而网络游戏规则作为游戏设计者的创作成果,完全符合著作权法的定义。

网络游戏规则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网络游戏规则受到著作权保护,主要是因为它具有原创性和独创性。

网络游戏规则往往是游戏开发者以自己的创造和想象,根据游戏的玩法、设定和目标等因素,创作出来的独一无二的规则。

这些规则可能涉及到游戏的角色设定、技能系统、升级装备机制等等,而这些都属于创作者的独创性表达。

网络游戏规则作为创作者的精神劳动成果,应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网络游戏规则著作权的保护还有助于维护游戏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

网络游戏规则的制定往往考虑到游戏的平衡性和公平性,以确保玩家在游戏中能够公平竞争和享受游戏的乐趣。

如果没有著作权保护,游戏规则可能会被恶意复制、修改或者盗用,这将破坏游戏的平衡性和公平竞争,对游戏市场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有助于维护游戏市场的秩序和健康发展。

要注意的是,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仅限于其独创性的表达,而不包括游戏中的普遍规则或者功能。

某些常见的游戏玩法、操作方式、任务设计等,并不属于特定游戏的独创性表达,因此不能受到著作权保护。

网络游戏规则涉及到法律法规或者道德伦理等方面的内容,也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

网络游戏规则作为游戏设计者的创作成果,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其独创性的表达以及为维护游戏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所起的作用,都是网络游戏规则著作权保护的合理依据。

论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

论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

论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网络游戏规则是指在网络游戏中,游戏开发方或运营方为了实现游戏的平衡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而设立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

这些规则包括游戏的玩法、操作方式、建立游戏角色的条件、获得游戏物品的途径以及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等内容。

网络游戏规则对于游戏的顺利进行和玩家间的公平竞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创作等领域的作品。

网络游戏规则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文学、音乐、美术等作品形式,因此是否能够享受著作权保护一直是一个争议的问题。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和相关司法实践,可以认为网络游戏规则是可以享受著作权保护的。

网络游戏规则是由游戏开发方或运营方根据自身创新和努力而制定的,具备创作性。

网络游戏规则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不同的游戏规则在设计上存在差异,不同的游戏规则之间也存在一定的独特性和创造性。

网络游戏规则在游戏的进行中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实用性创作。

网络游戏规则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范围之一,即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表达的作品。

网络游戏规则享有著作权保护意味着对于其他游戏开发方或运营方进行侵权行为,可以通过起诉、索赔等形式进行维权。

著作权保护也意味着游戏开发方或运营方可以对其他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维护游戏的秩序和健康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并不包括游戏本身具有的核心代码、功能和程序等技术要素,这些内容属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

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并不意味着对玩家的游戏成果、虚拟财产等享有著作权保护,这些权益需要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进行保护。

网络游戏规则作为游戏开发方或运营方的创作成果,具备创作性、独创性和实用性,可以享受著作权保护。

这种保护不仅有助于促进游戏开发创新,还可以保护游戏的公平性和秩序。

论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

论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

论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随着网络游戏的不断发展和普及,对于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网络游戏规则作为游戏设计师在游戏中设定的规则和制约,也是游戏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应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本文将从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定义、保护条件、保护方式以及保护的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定义网络游戏规则是指游戏设计师根据游戏内容和玩法所设定的游戏规则和约束。

这些规则可以包括游戏的玩法、角色的属性、任务设定、游戏内物品的获取和使用、游戏对战的规则等等。

网络游戏规则经过游戏设计师的创作和设计,展现了其独特的创意和思想,因此具有著作权的保护。

网络游戏规则著作权的保护可以通过著作权登记和合同方式来实现。

游戏设计师可以通过向国家版权局进行著作权登记,来取得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证书,从而获得著作权的保护。

游戏设计师还可以通过和游戏开发商签订合同,在合同中确立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归属和权利义务,以确保自己的著作权不受侵犯。

网络游戏规则属于游戏设计师的创作成果,是其知识产权的一部分,保护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对游戏设计师、游戏企业和整个游戏产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1. 保护游戏设计师的创作成果。

网络游戏规则作为游戏设计师的创作成果,其著作权的保护可以激励设计师进行更多创新和设计,促进游戏产业的发展。

2. 保护游戏企业的合法权益。

游戏企业在投入大量人力和财力进行游戏研发和运营时,需要保护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以确保其在游戏市场的竞争优势和合法权益。

3. 促进游戏产业的繁荣发展。

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可以促进游戏产业的繁荣发展,吸引更多的创作者和企业投入到游戏领域,推动游戏产业的发展。

网络游戏规则作为游戏设计师的创作成果,应当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保护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对游戏设计师、游戏企业和整个游戏产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促进游戏产业的繁荣发展,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激励创新创作。

希望有关部门和游戏产业能够加大著作权保护力度,为游戏设计师和企业营造一个更加良好的创作环境。

网络游戏改编权的行使与侵权判定

网络游戏改编权的行使与侵权判定

网络游戏改编权的行使与侵权判定作者:刘佳欣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6年第09期涉及游戏改编权的法律问题之解决,需要游戏行业与司法实务界共同努力,促成游戏改编权的正当行使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

同时,就实践中判定侵权的具体方法,还应当遵循三步检验法,在个案中考量利益平衡原则,并就所涉及的侵权问题进行整体和逐一的比对。

随着泛娱乐化产业的发展,影游联动成为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大方向,热门小说、影视剧改编成游戏或者热门游戏改编成小说、影视剧不仅可以使原作最大程度上发挥作品的价值,还能够提升收益。

畅游公司、完美公司取得金庸武侠小说改编权,《花千骨》游戏借同名电视剧热播之际改编上市,《魔兽世界》游戏改编成电影获得巨大成功等,都是典型例证。

因游戏改编权引发的案件逐年增多,这与改编权的不当行使密切相关,而判定侵犯改编权也成为此类案件中的难点问题。

一、改编权的内涵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人有权自行改编作品或授权他人改编作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改编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

(一)改编权与改编行为改编权在本质上是演绎权的一种,控制的是在保留原有作品基本表达的情况下,在原作品基础上进行创作并取得新作品加以利用的行为。

因此,仅仅根据原作品的思想创作出新作品的行为并非受改编权控制的行为,只有在保留原作品基本表达的情况下通过改变原作品创作出新作品,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行为。

【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3月第4版】改编权控制改编行为,但权利人无法控制改编行为的发生,实际上,权利人只能控制改编行为产生后新作品的发表和使用,即改编权赋予了权利人控制改编作品发表和使用的权利。

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改编行为,不仅要从数量上判断改动的部分占原作的比例,更重要的是应从实质上将原作改为一部全新的作品,即只有满足了改编权的内涵,其行为才能称之为改编行为。

浅谈网络游戏中的侵权问题

浅谈网络游戏中的侵权问题

( ) 三 外挂
外挂 是指 某 些人 利用 自己 的电脑 技术 专 门针对 一 个或 多个 侵权 行 为和 主观 过错 这两 个 要件 为关 键 。对 侵权 行 为 的认定 是 网络游 戏, 过 改变 网络游戏 软件 的部分 程序 , 通 制作而 成 的作弊程 首要 解 决 的问题 。由于 网游 的制 作者 在独 立 制作 过程 中主要 是 序 。从技 术上 来 说就 是一 种游戏 外 辅程 序, 一种 模拟 键盘 和 鼠 依靠 自 己 自身 的学识 和见 识 完成 工 作的 。 因此不 同的制 作者 制 是 标 运 动 的程序 , 它可 以协 助玩 家 自动产 生游 戏动 作 、 改游 戏 网 修
关键 词 网络 游 戏 侵 权行 为 法律 保 护
中图 分类 号 : 9 05 D 2.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 909 (09 1.0 —1 10 —522 0 )1150 适用 上 , 由于 没有 明确 的 、 直接 的 网络游 戏 法律 条 文可供 参考 因 目前 我 国对 网络 游戏 的私服 和外 挂侵权 行为 的处 理只 是援 引《 著

网络 游戏 侵权 主要 形式
网络游 戏是 一种 复杂 的作 品, 一方面 从科 技角度 看是计 算机 此都 只能援 引其 他法律 规 范中与 网络游 戏相 关 的法 律条 文 , 如 例 软件 作 品 , 一方 面从 视觉 角度 上是 视听 作 品 。 为一 种复 杂 的 另 作
作 品, 制 作远 比普通 计 算机 程序 复杂 得 多, 游戏 程序 , 其 从 音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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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网络游戏侵犯作品改编权
自2006年搜狐畅游获得金庸先生授权开发网游《天龙八部》以来,越来越多的游戏公司都以热门IP为基础改编网络游戏。

随着网络游戏市场愈发火爆,未经授权的游戏改编行为也越来越多,原著作权人常常以侵权作品改编权为由进行法律维权。

但是将热门IP,例如金庸小说改编为游戏,和将其改编为电影、电视剧、动漫等有着极大的区别,网络游戏通常用的仅仅是原作品的人名、人物关系、特定物品等作品元素,这些元素在著作权法内受到何种程度的保护尚无定论,这也给作品改编为网络游戏的法律保护,在理论上造成了较大的障碍。

本文试图通过对既往案例进行探讨,结合2019年全国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武侠Q传游戏”侵害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判决思路,对网络游戏侵犯作品改编权的本质及界限进行分析。

一、作品“改编权”包括什么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改编权的核心有两点要素,一是改编以原作品为基础,这表示新作品同原作品必然在某些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实质相同;二是改编出的新作品具有独创性,尽管存在部分相同,但新作品产生了有别于原作品的独创性,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另一作品。

典型的侵犯作品改编权的案例就是几年前吵的热火朝天的“琼瑶诉于正案”,北京高院在该案中认定,《宫锁连城》剧本同琼瑶的《梅花烙》剧本有21处在内容上基本一致,覆盖了《梅花烙》的大多数情节,故认定剧本《宫锁连城》与《梅花烙》在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剧本《宫锁连城》是在《梅花烙》的基础上进行改编及再创作。

而在金庸诉江南案中,江南创作的网络小说《此间的少年》,使用了金庸《射雕英雄传》《笑傲江湖》《天龙八部》《神雕侠侣》四部小说中65个人物,主要讲述了在汴京大学,郭靖、欧阳克、杨康、王语嫣等大“侠”们的校园故事,尽管沿用了金庸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人物性格和人物关系,但创造了全新的故事。

思想不受保护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实质性相似”的前提是作品表达达到一定量的相似。

而作品中的人物角色、物品名称、武功秘籍等独立元素,其本身只是有限的表达,只有在依托于原作品情节才能体现出其独创性,因此作品元素很难单独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广东市天河人民法院认为,《此间的少年》虽然使用了金庸四部作品中的大部分人物名称、部分人物的简单性格特征、简单人物关系以及部分抽象的故事情节,但情节所展开的具体内容和表达的意义并不相同,不侵犯原作改编权等著作权。

而在《鬼吹灯》、《摸金校尉》作品改编权纠纷一案中,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也认为,文字作品中的人物形象等要素往往只是作品情节展开的媒介和作者叙述故事的工具,从而难以构成表达。

二、网络游戏改编权的矛盾
温瑞安诉《大掌门》网游一案的案情实际上同金庸诉江南案与《鬼吹灯》案极为相似,但结果却大相径庭。

温瑞安同金庸、古龙、梁羽生并列为新武侠四大宗师,其创作的《四大名捕》系列小说有较高的文学价值及社会影响力,“无情”、“铁手”、“追命”、“冷血”“诸葛先生”五个形象以其独特的性格特征而深入人心。

玩蟹公司则开发了卡牌游戏《大掌门》,以“无情”、“铁手”、“追命”、“冷血”、“诸葛先生”这五个人物及对应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面貌特征、身世背景、性格特点、武功套路等为模板,构建了整个游戏的背景故事。

在该案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无情”、“铁手”、“追命”、“冷血”及“诸葛先生”五人本身就构成了作品独创性程度较高的组成部分,《大掌门》游戏中使用涉案五个人物属于对温瑞安作品中独创性人物表达的改编,侵害了温瑞安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改编权。

这一判决似乎得出了与“金庸诉江南案”截然相反的结论,人物角色作为作品元素的一种,似乎得以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被著作权法保护。

但也有法院在类似的网络游戏改编案中做出了相反判决。

在“武侠Q传游戏”案一审中,被告使用《射雕英雄传》《神雕侠侣》《倚天屠龙记》《笑傲江湖》小说中的人物形象、人物关系、武功名称、地名等多种元素,构建《武侠Q传》故事背景,但北京一中院认为,游戏软件对于涉案作品相关元素的使用主要体现为人物名称及性
格特征、兵器、武功招式、阵法、场景设置等内容,并没有在故事情节及脉络发展上同原著构成实质性相似,涉案游戏软件不构成对涉案作品中任意一部作品的改编。

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似乎都有道理,从传统的作品形式及其改编权来看,小说的独创性主要在其故事情节的安排及文字的具体表达。

但当由小说或影视作品改编为游戏时,这些独创性要素似乎是难以体现的,那么这里的改编是否还在改编权的范畴内,是否还应当由著作权法进行规制就成了一个问题。

三、网络游戏改编的特殊性
作品直接改编为网络游戏,同一般的“改编”有着明显的区别。

小说改编为影视作品时,有一个过程往往被人忽视,小说通常是先被改编为剧本,然后再被摄制为影视作品,小说、电影、电视剧、漫画的共性就在于,作品独创性主要体现在作品的情节安排上,这也是吸引读者或观众的核心竞争力。

一部热门小说改编为影视剧,IP带来的不仅是流量,更是读者对新作品的期待,如果改编剧本失当,情节安排出现问题,那新的影视剧也难因热门IP获益。

但网络游戏则不同,网络游戏的“剧本”是游戏策划,这里包括了剧情策划与数值策划。

剧情策划的核心在于游戏玩法的构建,数值策划在于通过调整游戏内各项参数保证游戏的节奏与平衡。

通常情况下,除剧情类游戏外,热门IP带来的剧本仅仅是改编游戏的一张“皮”,以此来吸引原著粉丝、提高营销热度。

换一个NPC名称、装备名称、技
能名称或者主线剧情描述,并不会使游戏有任何本质的改变。

原著的剧情安排在网络游戏了无法进行表达,也不能体现其吸引用户的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从小说或影视作品到网络游戏的著作权实质相似是否应该有新的解释呢?
四、网络游戏改编权与合理借鉴的边界
最高院发布的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武侠Q传游戏”侵害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回答。

北京高院认为,一般来讲,对于一部由主题、故事脉络、情节设计、人物关系等要素组成的作品而言,故事的主题、单纯的人物关系应归于“思想”的范畴;但围绕故事主题展开的特定情节、人物关系的具体化,则可能因其具体到一定程度而应归为“表达”。

在本案中,涉案游戏对人物角色、人物特征、人物关系、武功招式以及武器、阵法、场景等创作要素进行了截取式、组合式的使用,导致了各要素间的组合关系与原作品中的选择、安排、设计“不存在实质性差别”。

另一方面,北京高院认为,若对涉案游戏的改编行为不予制止,将导致涉案作品的移动终端游戏改编权及相关权益难以实现。

作品的财产性利益最终需要通过市场交易来实现。

最终北京高院认为,涉案游戏构成对涉案作品的改编权侵权。

从网络游戏改编的方式可以看出,通常来讲,网络游戏在改编过程中所使用的就是原著人物名称、人物关系、场景、武功名称等要素,如
果不认定这些元素的结合在游戏改编的情形下构成了“表达”,那么作品的游戏改编权就无从谈起,作者就难以实现作品在游戏改编上的利益,这显然是违背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的,也不利于实现著作权法的创作激励。

当然网络游戏改编权但也有界限的,这一边界体现在“不存在实质性差别”一词上,这代表着游戏所使用作品要素不是简单的使用了“六脉神剑”“九阳神功”等早已公共化的内容,而是使用的要素达到了较大的数量和比例,足以和某一或某几个作品存在对应关系,使游戏实际上攀附了原作品知名度,相关用户被原作品吸引而来或一经接触就马上联想到原作品。

尽管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看,似乎没有著作权的保护,作者的利益也能实现。

但通常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著作权法仅起到兜底和补充的作用,以实现个案的公平为主。

游戏改编作为游戏创作行业的普遍现象,如果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作者赋权并进行统一保护,是不适当的,也违背了凡专门法已作穷尽规定的,原则上不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扩展保护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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