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
水利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8.30•【文号】办运管〔2021〕263号•【施行日期】2021.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办运管〔2021〕2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8号)要求,我部制定了《关于健全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机制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水利部办公厅2021年8月30日关于健全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机制的意见我国小型水库量大面广,77%的小型水库建于上世纪50至70年代,建设标准总体偏低,运行时间较长,设施老化严重,除险加固不彻底,75%的小型水库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管护能力不足。
由于先天不足、后天失养,小型水库安全隐患依然突出,是“十四五”时期防汛薄弱环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8号)要求,健全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常态化机制,提高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水库大坝安全和“十四五”时期解决防汛薄弱环节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紧紧围绕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压实小型水库管理各方责任,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强化部门监管,坚持两手发力,实现“人员不伤亡、水库不垮坝、重要堤防不决口、重要基础设施不受冲击”目标,保障工程安全、效益发挥。
(二)“十四五”目标任务小型水库管护主体权责进一步明晰,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分散管理的小型水库全面推行区域集中管护、政府购买服务、“以大带小”等专业化管护模式,运行管护常态化机制基本建立。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2.05.23•【文号】水建管[2002]188号•【施行日期】2002.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8日)废止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2〕188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于2002年9月3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我部建设与管理司。
附件: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现就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一)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各项责任必须有明确的责任主体。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水库所有者(业主)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其主管部门的职责。
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要逐级、逐库签定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
(二)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每座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相应的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对水库安全负总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筹措管理经费、组织抢险和除险加固等。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水利部•【公布日期】2016.12.02•【文号】财农〔2016〕18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81号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以及《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相关要求,为规范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2016年12月2日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专项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方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_ 14 _水利部公报 2019.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充分发挥中央资金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水土保持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资金”)安排实施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以下简称“水土保持工程”)。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程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分期规划、按年度实施。
第四条 水土保持工程由地方实施,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地方应加大投入。
鼓励采取以奖代补、村民自建等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和项目区群众参与工程建设。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实施规划制定、监督检查,并配合财政部开展绩效评价。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水保〔2019〕60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青岛市水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充分发挥中央资金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水土保持工程实际,我部制定了《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19年2月21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建设管理、资金监管和检查验收。
第二章 前期工作第六条 水土保持工程前期工作一般分为实施规划和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两个阶段。
第七条 水利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及相关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实施规划。
实施规划原则上按照5年实施期编制,明确实施范围、建设任务和有关要求,作为年度中央资金和建设任务安排的依据。
第八条 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依据实施规划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按小流域或片区编制。
淤地坝(含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工程按单坝编制。
各地应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初步设计),设计深度应满足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水利部公报 2019.1施工要求。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1998.08.21•【文号】水规计[1998]330号•【施行日期】1998.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1998〕330号1998年8月21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实现经济增长目标的指标精神,切实管好用好国家新增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使其在推动水利建设和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我部制订了《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请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附件:《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最近,国家决定大幅度增加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以扩大内需,拉动国民经济增长。
为了切实管好用好该项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和《水利产业政策》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新增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是中央为确保实现今年经济增长目标而采取的重大举措,各级水利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设项目按计划全面完成。
第二章安排原则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主要安排防洪除涝、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工程等甲类续建项目,重点是中央甲类项目,适当支持中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甲类续建项目。
项目安排要充分体现水利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和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意时效性。
小II型项目和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小Ⅱ型项目)管理,规范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地负责编制省级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在此基础上,水利部、财政部组织编制《全国重点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三条各地列入《规划》的重点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重点小Ⅱ型项目)包括:1.水库完成注册登记,坝高10米及以上且总库容20万立方米及以上,水库溃坝后对下游乡镇、村庄、基础设施等防洪安全有重大影响,有明确的管理责任主体,经安全鉴定或安全评价结论为三类坝的小Ⅱ型水库。
2.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经财政部、水利部认定的可列入《规划》的其他小Ⅱ型水库。
第四条各地未列入《规划》的其余小Ⅱ型病险水库为一般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一般小Ⅱ型项目),在各地省级规划中明确具体项目。
第五条中央财政将用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对重点小Ⅱ型项目予以适当补助。
第六条小Ⅱ型项目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地方负总责、由地方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严格建设管理要求、在限期内完成建设任务的原则实施。
中央视各地年度除险加固任务完成情况对重点小Ⅱ型项目给予资金补助;一般小Ⅱ型项目由各地自筹资金组织实施,地方资金具体筹资方案如具体资金来源、各级财政配套比例、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等应在各地省级规划中明确。
第七条建立小Ⅱ型项目责任制度。
(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所属全部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负总责。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所管辖)的全部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
(三)财政部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并参与项目前期及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计投资[2002]683号)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计投资[2002]683号)](https://img.taocdn.com/s3/m/e69b6bbd050876323112129a.png)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计投资[2002]6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搞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库〔1995〕86号),通过规定程序确定病险水库。
第三条要按照轻重缓急,将各个单项工程及单位工程的施工程序进行合理排队,优先安排与防洪保安关系大的单项工程及单位工程,集中资金,加强管理,抓紧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尽可能缩短建设工期。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四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属基本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1、安全鉴定:按水利部颁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鉴定。
安全鉴定工作必须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水利部《关于公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名单的通知》(水建管〔2000〕210号)公布的一、二级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2、核查:中央补助投资的病险水库,必须将安全鉴定成果报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进行核查,由其确认并出具核查认定书。
第三章项目申报第五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要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由省级计委、水利厅(局)共同审查后,联合上报国家计委和水利部。
第六条申报项目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1、大坝安全鉴定书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的复核意见。
2、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省级和地方有关部门对建设资金的承诺文件。
第七条国家计委和水利部根据国家财力和全国水利建设任务,综合平衡后,按照量力而行和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对各省上报的项目进行研究,联合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章建设资金第八条各地要对各个渠道承诺的配套投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确保投资按时、足额到位。
今年底以前,各省要将配套资金到位,完成情况和明年的计划安排情况上报国家计委、水利部备案。
第九条凡经稽查、审计发现地方配套资金不按承诺文件到位,中央将相应停止安排补助投资,并视情况停止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其它水利工程的中央投资。
加大工作力度 强化建管责任 着力做好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型 和重 点小 型 病 险水 库 除 险加 固 目标 任 务 已 于 2 1 年 0 0年
底 如 期 完 成 。最 近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
三 是积 极筹 措 资金 , 强资金 管 理 。 加 国家发展改革
委、 财政 部 、 利 部加 强 沟通 协 调 . 极 落实 并 及 时下 达 中 水 积 央 资金 。针 对 中西 部 地 区地 方配 套 资金 困难 的 实际 情 况 .
小 () 2 型病 险水 库 除险 加 固规 划 实施 启 动 视频 会 议 暨责 任 书签 署 仪 式 , 主要 任 务 是 深 入贯 彻 落 实 党 中央 、 国务 院 决 策部 署 , 面 启动 实施 小 ( ) 病 险水 库 除 险加 固规 划 , 全 2型 签 署小() 2 型病 险水 库 除 险 加 固责任 书 , 一 步 明确 目标 任 进 务 、 实责 任措 施 , 保 如期 完 成 小 ( ) 落 确 2 型病 险水 库 除 险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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坝 史 上 前 所 未 有 的 辉 煌 壮 举 . 短 时 间 内 集 中 力 量 开 展 大 为 规 模 水 利 建 设 攻 坚 战 积 累 了 弥 足 珍 贵 的 成 功 经 验 , 要 体 主
现 在 以下几 个方 面 :
一
在 继续 巩 固大 中型 水库 除 险加 固成果 的 同时 , 快 小 型水 加 库 除险 加 同步 伐 ,到 2 1 年 底 前 全面 完 成病 险 水 库 除 0 5年 险 加 同任务 。4月 6F , t 国务 院常 务会 议 审议 通 过 了《 罔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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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财务物资
【发文字号】财建[2010]436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水利部
【发布日期】2010.07.29
【实施日期】2010.07.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0]436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水利(务)厅(局):
为加快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水利部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第一章至第七章和第九章适用于纳入新编的《全国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以下简称《新编规划》)的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第八章至第九章适用于纳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东部地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以下统称《现有规划》)的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
第四条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实行项目管
理,按照地方负总责、由地方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严格建设管理要求、在限期内完成建设任务的原则实施,中央给予定额补助并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条建立小型病险水库项目责任制度。
(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省(区、市)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负总责。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所管辖)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
(三)财政部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中央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并参与项目前期及建设等相关工作。
(四)水利部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参与项目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建设单位负责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具体实施。
第六条中央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中央专项资金补助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中央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列入国家规划且前期工作完善的小型病险水库项目。
第八条国家规划内小型病险水库项目按照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部分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除险加固任务、地方自筹资金负担其余项目的除险加固任务的原则实施。
第九条项目与资金安排控制标准。
(一)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项目总数=规划内省(区、市)项目个数×地区差别系数
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总额=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项目总数×该地区平均每座水库投资控制额
(二)地方自筹资金负担项目总数=规划内省(区、市)项目个数-中央专项资金负担总数
第十条地区差别系数区分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中央专项资金负担的项目比例分别为1/3、60%和8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特殊地区执行特殊地区差别系数。
(一)中部地区享受西部地区政策市县,比照西部地区差别系数执行。
(二)东部地区享受中、西部地区政策市县,比照中、西部地区差别系数执行。
(三)西藏和青海、甘肃、四川、云南等省藏区以及新疆南疆等,中央专项资金按平均每座水库控制投资额全额补助,即地区差别系数为1。
第十一条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项目的平均每座水库投资控制额,按450万元/座确定。
水库平均投资额较高等地区,适当提高中央专项资金补助金额。
第十二条中央专项资金按照“早建早补、晚建晚补、不建不补”的原则,分年度安排到位。
分省(区、市)分年度中央专项资金预算,将根据中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总规模和分省(区、市)分年度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项目数及应补助金额进行控制。
分省(区、市)分年度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项目数=该省(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