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9.18•【字号】沪人社规〔2023〕25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就业促进中心:为做好《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5号)实施后灵活就业人员相关就业政策的调整完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补充通知:一、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采取个人承诺制、推行集成化办理。
在本市从事灵活就业的年满16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人员,可以通过“随申办”等线上平台,或者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登记。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取得在华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按照本规定执行。
灵活就业状态发生变更后,本人应及时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和非本市户籍上海高校毕业生)在本市初次就业为灵活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可向户籍地或在沪居住地所在区就业促进中心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其中非本市户籍上海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
补贴标准为按照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50%。
补贴期限为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实际月数,累计不超过24个月。
补贴所需资金从各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或不足3年、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可申请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直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

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评选表彰上海市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法规类别】档案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沪公局发[2011]7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发布日期】2011.08.10【实施日期】2011.08.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评选表彰上海市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沪公局发[2011]73号)各区县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人事(档案)部门,各市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人事(档案)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本市档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鼓励本市档案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评选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 183号)精神,市档案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将联合开展本市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活动。
现将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各区县档案局馆、各类档案馆及各级档案室(包括中央直属在沪单位)、市档案局馆内设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
已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参加评选活动。
二、表彰名额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1名,先进工作者1名(仅限于区县档案局、馆);上海市档案系统先进集体60名,先进工作者100名。
三、评选条件(一)先进集体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为本市档案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2、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围绕新时期档案工作发展目标,能及时研究档案行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档案工作水平,开创档案工作新局面,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本市公务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务员
【发文字号】沪公局发[2013]2号
【发布部门】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
【发布日期】2013.01.11
【实施日期】2013.0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2年
度本市公务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沪公局发[2013]2号)
各区县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各部、委、办、局干部(人事)部门:
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的规定,现就做好2012年本市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
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建设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的要求,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促进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要结合机关绩效管理目标以及岗
位职责,按照本市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要求,把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成效和人民满意的程度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上海机构改革方案-上海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上海机构改革方案:上海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央办公厅、国家国务院办公厅最近正式批复中国上海市机构改革方案,这是中央、国务院批准的第一个地方机构改革方案。
经过调整,上海市政府将设置工作部门44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3个,直属机构21个;另设部门管理机构6个,符合中央对地方政府机构设置的要求。
新一轮机构改革凸现出新的特征,这就是通过改革,进一步调整优化上海政府部门的组织结构——1、组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将市经济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职责、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的职责、市信息化委员会的职责,整合划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不再保留市经济委员会、市信息化委员会。
2、组建市商务委员会。
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职责、市经济委员会的内贸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商务委员会。
市粮食局由市商务委员会管理。
不再保留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3、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由合署办公改为分别设置。
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由合署办公调整为分别设置。
市地方税务局与市国家税务局继续实行合署办公。
4、组建市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局。
将市人事局的职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市医疗保险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局。
挂市外国专家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牌子。
组建市公务员局,由市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不再保留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改革后,与市人事局合署办公的市编办单独设置。
5、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市卫生局管理。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市政府直属机构调整为部门管理机构,由市卫生局管理,其现有的垂直管理体制保持不变。
市卫生局增挂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牌子。
6、组建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将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的职责、市农业委员会的参与指导郊区城镇规划建设的职责、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的重大工程规划建设和资金安排等职责,整合划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不再保留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7、组建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将市城市交通管理局的职责、市港口管理局的职责、上海机场集团的空港地区行政管理职责、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的路政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授予第六届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的决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授予第六届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1.04.08•【字号】沪公局发[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授予第六届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的决定(沪公局发[2011]8号)各有关单位:近年来,在贯彻实施《专利法》,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落实市政府《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年-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在本市发明创造活动中涌现出一批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专利的单位和个人,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推动上海经济持续、稳定、高速发展。
为表彰先进,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本市的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和上海市公务员局决定授予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高强度13Cr油套管用钢及其制造方法》等4项专利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发明专利一等奖;授予上海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的《大跨度大纵深空间钢结构的矩阵式顶推安装法》等8项专利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发明专利二等奖;授予上海中技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及其制造方法和成型模具》等17项专利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发明专利三等奖;授予上海宝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钢水真空精炼顶吹多功能枪》等22项专利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实用新型专利奖;授予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包装瓶(佰草集霜)》等2项专利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外观设计专利奖。
希望全市科技工作者要向获奖单位和人员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为促进本市科技创新,建设四个中心,实现四个率先作出新的贡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公务员局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附件。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表彰2008―2010年度上海市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公局发[2012]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发布日期】2012.02.02【实施日期】2012.0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表彰2008-2010年度上海市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沪公局发〔2012〕7号)各有关单位:2008至2010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
本市各有关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圆满完成了迎世博600天环境整治和2010年世博会期间环境保障工作,污染减排和环保“三年行动计划”工作取得可喜成绩,本市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不断深入,环境管理和执法水平不断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得到不断普及,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在上海社会经济和环境建设又好又快发展中,涌现出一大批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了表彰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上海市公务员局决定:授予上海市节能减排中心有限公司等30家单位为“上海市环境保护先进集体”;授予张汝金等150位同志为“上海市环境保护先进个人”。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不骄不躁、再接再厉,为环保事业再立新功。
希望全市广大环保工作者要以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为榜样,学习他们服务大局、开拓进取的责任意识和任劳任怨、积极创新的奉献精神,为推动上海环保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为上海加快实现“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
上海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公司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办理地址注: (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务派遣公司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二)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下列劳务派遣公司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1、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除浦东新区之外);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由其实施许可的。
(三)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分公司向办理备案手续所在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上海市劳务派遣公司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2017年度)公司名称报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 —劳务派遣公司基本情况表— 3 —劳务派遣公司下属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子公司和分公司情况表— 4 —分公司基本情况表注:剔除由本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不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员工人数;2.公司自用员工是指除劳务派遣员工外,本公司直接使用的工作人员数量;3.从事劳务派遣管理的自用员工人数是指在本公司内负责劳务派遣经办业务和派遣员工管理的工作人员数;4.合计的用工单位总数与公司服务的用工单位总数相等;5.合计的派遣员工总人数与公司派遣员工总人数相等。
注:1.在用工单位情况表2中,应填写用工单位详细名称,与其在本市各登记部门办理的正式名称相一致;2.用工单位合计总数与用工单位情况表1中的公司服务的用工单位总数相等;3.派遣员工合计总人数与用工单位情况表1中的公司派遣员工总人数相等。
司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不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员工人数;2.派遣员工的派遣期限是指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派遣员工的派遣期限;3.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是指派遣员工每月的税前工资;4.各项人数①+ ②+ ③+ ④= 公司派遣员工总人数(人);5.各项收入①+ ②+ ③+ ④= 劳务派遣业务年度收入总额(元)。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3.27•【字号】沪人社规〔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10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积极发挥人社职能作用,全力抗击疫情,现将《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2022年3月27日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援企稳岗稳就业、关心关爱一线医务工作者及相关人员、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优化人社服务等各项工作,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全力做好援企稳岗稳就业工作(一)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考核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二)加大创业扶持政策力度。
积极引导和鼓励市、区两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减免或缓交房租的方式,支持在孵创业企业应对疫情影响。
对已发放的创业组织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因受疫情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可继续享受贴息支持。
(三)强化就业见习政策保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评选上海市税务系统先进
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公局发[2009]7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7.17
【实施日期】2009.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评选上海市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沪公局发[2009]7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评选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 0 0 9]1 4 0号)的精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评选推荐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
进工作者工作的同时,开展上海市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范围和名额
(一)评选推荐范围
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为本市税务系统的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为本市税
务系统的全体在职人员。
主要是2 0 05年以来在加强税收管理,推进税收改革,爱岗敬业,勤勉尽责,确保税收收入稳步增长,为社会主义税收事业作出积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重点是基层单位和一线工作人员。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评选。
(二)评选推荐名额
评选表彰上海市税务系统先进集体4个,上海市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6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