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律师制度的起源及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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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制度起源

律师制度起源

律师制度起源律师制度起源于古代社会对法律专业人士的需求和法律保护的需要。

律师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律体系。

公元前27年至公元476年,罗马帝国统治全欧洲及地中海地区,基于公民权利的法律体系得以建立,这一法律体系为律师制度奠定了基础。

在古代罗马,律师被称为“advocatus”,他们的职责是为被告提供法律代理或辩护。

在罗马法庭上,当事人对于专业法律人士的需求日益增长,这促使了律师职业的兴起。

随着社会发展需求的增加,罗马帝国逐渐将法律交给专业的律师行会来管理,并为他们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和标准。

这些规范包括成为律师的资格要求、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教育要求等。

在中世纪的欧洲,教会控制了大部分的法律体系,由教会院校培养律师。

然而,教会法律和世俗法律之间存在分歧,因此在教会法庭和世俗法庭需要不同的律师。

到了16世纪,法律职业开始分化为专业的律师和法官。

与此同时,国家法律的发展和国家权力的崛起带来了对律师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和发展。

在英格兰,为了保持法律的统一和质量,律师行业开始实行一种称为“律师学徒制度”的培训系统。

这种制度要求年轻的法律学生在资深律师的指导下接受培训,并参与实际的法律工作。

随着欧洲殖民地的扩张,欧洲的律师制度逐渐传播到世界各地。

律师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为正义和法律的实施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无论是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还是商业纠纷中,律师在法庭上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当今世界,律师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律师不仅提供法律咨询和辩护,还参与到立法和司法过程中。

律师制度的发展也呼唤着对律师行业的监管和规范,以确保律师的行为和职责符合道德和法律规定。

总的来说,律师制度起源于古代社会对法律专业人士的需求和法律保护的需要。

古代罗马的法律体系为律师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进一步规范,律师制度在各个国家和地区逐渐发展。

律师的职责和地位逐渐得到了认可和重视,为人们在法律领域中获取公正和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支持。

律师制度的历史与演变

律师制度的历史与演变

律师制度的历史与演变标题:律师制度的历史与演变引言:律师制度作为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承担着维护公正、法治和个体权益的重要职责。

本文将深入探讨律师制度的历史与演变,从古代到现代,逐步揭示律师制度在不同社会背景下的发展与变革。

通过这一历程的回顾和总结,我们可以更全面了解律师制度的本质和意义,以及对未来发展的思考。

第一章:律师制度的起源与初步发展1. 古代律师:在古代社会中,律师起源于法律顾问的角色。

他们为当时的统治者提供法律建议,并主持解决冲突和纠纷。

2. 古代律师的角色扩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律师的角色逐渐扩大,成为为民众提供法律援助和代理人的重要存在。

这一角色转变在古希腊和古罗马等文明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第二章:中世纪与近代的律师制度演变1. 宗教法与教会律师:在中世纪,宗教法律得到广泛应用,教会律师成为处理宗教事务和法律纠纷的重要角色。

2. 英美法系的兴起:在英国和美国,律师制度逐渐发展成为独立的职业。

律师学校和律师协会的成立,为律师职业的规范和发展提供了基础。

第三章:现代律师制度的建立与变革1. 法律专业化与职业道德:现代律师制度注重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律师考试、职业道德准则的制定以及律师协会的监管,保障了律师的素质和服务质量。

2. 公共法律服务与法律援助:随着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公共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得到了充实和扩展,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法律援助和保障。

总结与思考:律师制度的演变是一个由简到繁、由浅入深的过程。

从古代的法律顾问到现代的专业律师,律师制度在历史的长河中经历了重大的变革和发展。

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推动了法治社会的形成,保障了公正和个体权益的实现。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革和需求的不断增长,律师制度也需要不断适应和创新。

未来,我们应当继续探索律师制度的改革,完善法律援助体系,提高律师素质和服务水平,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的法律需求。

观点和理解:从整体的历史发展来看,律师制度的建立与变革是为了维护法治和公正的基石。

司法改革的律师制度与作用

 司法改革的律师制度与作用

司法改革的律师制度与作用司法改革的律师制度与作用司法改革是一个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向,律师作为司法体系中的重要参与者,在司法改革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律师制度是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律师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律师的角色定位以及律师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律师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律师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法律制度的形成阶段。

在古代社会,律师的职责是代表当事人进行案件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律师制度逐渐形成,并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采取了不同的发展模式。

在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首先是近代律师制度的起步阶段,即1882年创设的安徽法政学堂,成为中国近代司法教育的源头。

第二个阶段是新中国成立后的发展阶段,1950年10月创立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律师委员会被视为我国律师制度的起点。

第三个阶段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阶段,1996年1月,中共中央决定改变政府管理法律行业的方针政策,鼓励律师事务所与国际接轨,实行市场经济。

二、律师的角色定位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担负着解决争议、保护当事人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职责。

在不同法律体系下,律师的角色定位有所差异。

在我国,律师的角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辩护者和代理人: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负责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服务,并在诉讼中进行辩护。

2.法律顾问:律师可以作为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审核等服务,帮助客户规避法律风险。

3.调解和协商人:律师可以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参与争议调解和协商,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

4.法律宣传和普及者:律师在社会中起到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公民法治意识的重要作用。

三、律师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律师在司法改革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司法公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法治建设的推动者:律师通过参与司法改革,向政府提供合理化建议和意见,推动司法体制的完善和法治建设的进步。

中国近代律师制度与律师

中国近代律师制度与律师

中国近代律师制度与律师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的清朝末年。

在那个时期,中国正逐步启蒙和现代化,并开始吸收西方的法制观念。

律师制度的引入是这一时期法制建设的一部分。

中国近代律师制度的发展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 清末民初时期:中国律师制度的最早形式可以追溯到清末民初时期。

在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律师令》,正式规定了律师的地位和职责。

然而,这个时期的律师制度还很不完善,律师的权益受到限制,且律师数量极少。

2. 民国时期:随着辛亥革命的成功,中国进入了民国时期。

在这个时期,国民政府开始对律师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

1928年,民国政府颁布了《律师法》,确定了律师的法律地位和职业条件。

此后,律师事务所开始出现,并在1930年代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然而,由于社会动荡和战争的影响,律师制度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阻碍。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的律师制度又经历了一次重要的变革。

新中国的律师制度以苏联为模仿对象,律师成为法庭诉讼中的重要参与者。

然而,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律师制度受到了严重打击,很多律师被迫离开律师岗位。

4. 改革开放以后: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律师制度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1980年,中国恢复了律师职业,并加强了对律师的培训和监管。

此后,中国律师事务所迅速增加,律师人数也不断增加。

现今,中国的律师制度已经逐渐与国际接轨,律师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得到进一步提升。

总的来说,中国近代律师制度的发展经历了起步阶段、发展阶段、动荡阶段和重建阶段等不同阶段。

尽管在一些历史时期受到限制或挫折,但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推进,律师制度逐渐得到完善和发展,律师在维护公正、保护权益和推动法治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原创)中国律师制度及历史沿革

(原创)中国律师制度及历史沿革

(三)中国律师制度及历史沿革律师制度作为西方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法律近现代化过程中被引进,经过百年洗礼,已经成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律师制度。

做为执业律师,应当对中国律师制度的起源有基本的认识和了解,如果一个执业律师对自己所从事的律师职业是一个什么样的制度,具有什么样的发展历史都不够了解,那就很难掌握这个制度的内涵。

中国律师制度是清末变法改制效仿西方典章制度的产物中国律师制度是清末变法改制效仿西方法律制度的产物,当时统治者推行法律改良的直接动因是为了消除列强在中国的治外法权以重整治权。

从大量的资料显示,清末我国律师业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律师制度的建立也正式列入立法议程。

民国时期是中国律师制度建立、发展的重要时期。

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在废除封建专制制度、打碎旧的国家机器的基础上,仿效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建立了民主共和政体性质的国家政治制度。

同时,也仿照西方国家的法治原则,确定了全面建立新型法律制度的蓝图。

其中包括改革司法审判体制,建立律师辩护制度。

外国律师的进入刺激了中国律师业的产生在清朝时期,外国律师的进入刺激了中国律师业的产生,拉开了中国引入现代律师制度的序幕。

这一过程最初是从租界开始的。

1843年上海开埠,标志着中国近代租界史的开端。

1845年,英国首任驻沪领事巴尔福依据《中英南京条约》,胁迫上海道台宫慕久签订了《上海土地章程》,在华设立了第一个租界。

随后英、美等国殖民主义者在租界内逐步建立几乎具有国家机器全部职能的统治机构,甚至还设有监狱、法院。

法院建立后采用租界国的审判方式审理案件,这为外国律师进入租界创造了条件,外国律师也因此进入了中国。

外国律师通过租界进入所在城市其他地区,其影响的扩大则是借助“会审公廨”。

会审公廨形式上是租界内由中外双方共同管理的领事法庭(实际完全由租界国管理),其前身是1864年设立的“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

起初它只审理发生在租界内的本国侨民的民刑事案件,后来发展为对发生在租界内的他国侨民和中国公民的案件也享有管辖权,也就是先是对属人管辖,后来发展为属地管辖。

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研究

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研究

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研究公职律师制度是指国家在部分具备法律知识和背景的人员中选拔并聘任为国家公务员,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一种制度。

我国的公职律师制度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目的是为了提供法律服务,促进司法公正,以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公职律师制度在我国的实施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发展,经历了起步、探索和完善的过程。

公职律师制度的出现是为了解决法律援助难、司法公正问题以及服务社会稳定发展的需要。

在过去,普通大众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上面临较高的门槛,公职律师制度的引入极大地降低了法律服务的成本,并且扩大了人民群众的法律知识和法律保障意识。

此外,公职律师制度还加强了司法公正,提高了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

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研究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展开。

首先,可以深入研究公职律师制度的历史渊源和起源,了解该制度的提出初衷以及制定目标的背景和原因。

其次,可以对公职律师制度的运行机制、选拔标准、培训方式以及职责范围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再次,可以通过案例分析,研究公职律师在维护人民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加强法律援助等方面的作用和影响。

公职律师制度的研究还可以结合其他相关领域进行探讨。

比如,可以与法律援助制度相结合,探讨二者之间的联系和协作机制。

另外,还可以结合国际比较研究,了解其他国家的公职律师制度运行情况,借鉴其有效经验和做法,并为我国的公职律师制度的改革提出建议。

在公职律师制度的研究中,还应关注该制度的发展现状和问题。

目前,公职律师制度在我国的实施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

比如,选拔标准不够完善,培训机制待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仍有待提高等。

因此,需要通过研究,积极提出改革和完善的建议,进一步推动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发展。

总之,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研究有助于加深对该制度的理解和认识,为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改革提供参考和支持。

同时,该研究还能为推动司法公正、提高法律服务质量以及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做出重要贡献。

律师职业的起源

律师职业的起源

律师职业的起源其实律师的前身是内阁大学士,是懂知识、明事理的高级知识分子,往前是刘伯温、诸葛亮、张良,其职能是辅佐帝王争霸天下的,再往前就是春秋战国时期士族的崛起。

士人在春秋争霸、战国风云中因其本身的良好素质,地位大大提升,士人有儒士、侠士、隐士、兵士等。

但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帝王在争霸赛中更需要军师的辅佐,需要有人为其出谋划策,“谋士”应运而生。

争霸应有法儿(fār),治国需办法,法家思想适应这一紧迫形势的需要,在治国理政方面地位凸显,特别是商鞅变法推动秦国的强大,法律人士成为各国领导者争抢的人才。

“法儿(fār)”的规范化、制度化即为“法令”,“法令”的表现形式即为“法条”、“法典”,“法条”、“法典”的集结统驭即为法律。

法律是治国理政的骨干和脉络,通过律法才能号令天下、统领全局。

法律人士通过为帝王出谋划策,施以律法来争霸天下、治理天下,用现代的话来说就是依法治国。

非常朴素的道理,治国、齐家要有法儿(fār),即必须有招法、有方法、有道道。

比如,就现今来说,国家要发展经济,咋发展?----办企业呀。

但办企业有风险,谁愿投资?为了减少风险,咋办?方法、办法就是有限责任制,方法、办法的制度化、刚性化,上升到法典形式即为《公司法》。

春秋末期“法”字广泛使用,后秦商鞅把《法经》中的“法”改称为“律”,如秦律、汉律、唐律、明律;法律讲规则、讲技术、讲道理,正是由于法律规则的广泛实施,中华民族才有了博大的经济和深邃的文化。

法律本意有招法、办法、套路、规律等,《说文解字》中对“律”的解释,“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一,故曰均布也”。

因为有“统一”、“均布”的思维理念,才有了统一度量衡、统一文字的深远举措。

而律师就是懂招法、明道理的高级人才,在战争时期怀有统兵御敌之术(如兵法),和平时期怀有治国理政之道(如商法、经济法)。

法律人的地位下降,是在明太祖朱元璋时期,朱元璋借丞相胡惟庸谋反,杀胡惟庸全家,撤丞相之职,由皇帝统领六部,孤家寡人一人理政,受知识层次、结构及个人精力、能力的制约实在困难,此后不得不设内阁大学士协助辅政、批阅奏章。

律师制度概述

律师制度概述
(一)律师的概念
我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 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二)律师制度的概念
律师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 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业务范围、资格等有 关律师执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总称。其特征为:
1 .律师制度以国家法制的确认为前提 2 .律师的业务活动是服务性质的,不带有强制
南京国民政府:1945年制定了《律师 法》、《律师法实施细则》,奠定了国民 党律师制度的基础。
2 .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破: 1949年2月废除《六法全书》; 1950年12月,取缔黑律师; 1952年开展司法改革运动。
立:
1950年7月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通则》 规定被告人有辨护权;
以美国为例,美国律师人数居世界第一。 美国人占世界人口的10%,律师占世界律 师人数的70%,注册律师达70多万人。参 众两院中有60%以上的议员有律师资格,
法官、检察官也是从律师中产生的。历史 上的50多位总统中,有20多位是律师出身。
(四)中国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
1 .旧中国律师制度的由来的发展。 清末:《大清民事刑事诉讼法》1906年、
了“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等产阶级 法制原则。在资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立
法上相继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英国在 1679年,美国和法国在1791年,日本在 1867年分别在法律中规定了被告人可以 得到辩护,从而进一步确立了律师制度。
3 .律师制度的发展
律师制度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得到了空 前的发展。
“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 方,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 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 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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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律师的出现与商品经济的繁荣密切相关。商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商品经济活动中的争讼不限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在商品交易中,政府是不请自到的第三者。由于政府作为一方在商品经济活动中扮演重要角色,因而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纠纷难以避免。随着法律制度的健全,法庭辩论的“艺术化”,政府很难应付日渐频繁的诉讼,并且在诉讼中,政府多以被告身份出现。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政府专门雇请一批律师为自己服务,提供法律咨询、参加行政诉讼。这便是政府律师雏形。[1]
任何类型或模式的政府,都包含着主体性因素,即是由大量的人员组成的。考察近代以来的西方国家的“法治政府”,一个明显的特征是,在“法治政府”中,“法律人”(律师、法官、法学家等)几乎占主导地位,以至有些学者将“法治政府”的治理称之为“法律人”的统治。例如,美国就是一个典型的由律师治理的国家,其法治即体现为典型的“律师之治”。在美国,从总统、部长、州长到国会议员、州议员,大多具有律师背景。美国历任总统中曾担任过律师职务者占到一半以上,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美国参议院中,律师出身的参议员更高达60%。[11]放眼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政府官员都是法律科班出身或具有律师背景。研究表明,近200年来,尤其是二战后,法律家、法学教授或从法学院毕业的人逐步成长为政治家、高级公务人员,已经成为西方政治、法治和“法治政府”发展的一种重要潮流和趋势。这也告诉我们这样一个事实和道理:“法治政府”不仅仅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受法律约束或依法运作的政府”,而且是由熟悉或精通法律的人组成的政府。[12]

关于政府律师制度的理论基础,国内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目前极为有限。笔者在对政府律师制度进行思考和研究中,认为其理论基础至少可以包括两个方面:
一、“法治政府”理论
“法治政府”是西方政治哲学和法治理论对政府(广义上是指由立法、行政和司法构成的政权结构体)原则、结构和运行规则的一种总体设想,是西方法治得以实现和维持的政府模式。[9]其思想渊源可追溯到古希腊亚里斯多德的《政治学》,在这部影响深远的政治哲学著作里,亚里斯多德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思想,即一个秩序良好的共和国,应该由法律而不是人来统治。而法治政府作为一种理论主张和政府模式主要是从近代开始的。在西方思想理论中,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对政府的要求,是指整个政府的设立、变更、运作必须依据法律。其基本内涵包括:公共行政组织设立必须由宪法或法律予以规范;政府行为遵循职权法定原则;其基本特征和价值取向是有限政府、统一政府、服务政府、透明政府、诚信政府和责任政府。[10制度的起源、发展及其理论基础
吴少鹰
政府律师制度是一种在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普遍实行、在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的法律制度。若用最简洁的语言表述,政府律师,就是在政府部门工作并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完善,以及中国入世和经济全球化趋势,政府行为的法治化成为整个社会的普遍要求,在我国建立和完善政府律师制度也就日益成为必要和必然。
政府律师最早起源于英国[2],并为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所普遍采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斯里兰卡、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和议会都拥有相当数量的政府律师。[3]以美国为例,美国现有18000多名政府律师,在政府的各个层次上代表政府利益提供法律服务,尤其与政府有关的民事或刑事案件,都主要由政府律师负责处理。仅联邦政府就雇用律师达几千人,其中司法部有律师近千名,其他一些部门也聘用政府律师负责解决具体的法律事务。遇有纠纷,出面的首先是政府律师。如在影响颇大的反微软垄断案、李文和泄密案等案件中,政府律师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一些政府领导人不便亲自出面处理的法律事务(丑闻事件等),为了避嫌或理应回避,最好的办法就是委托政府律师代理。[4]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承袭英国的政治法律制度,早就设置了政府律师一职。为了规范政府律师行为,香港立法局早在1911年就制定颁布了《官方律师条例》(Crown Solicitor Ordinance)。在当时,官方律师,专指财政署(回归后称为财政司)的律师,包括事务律师和大律师,负责代理政府检控犯罪嫌疑人。以后随着香港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职能逐渐扩大。1950年经立法局修订并重新颁布,以后历经多次修改,至今仍然有效的《律政人员条例》(Legal Officer Ordinance,香港法例第87章),对在香港律政司等法律机构任职的政府律师的地位、权利、特权及职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5]目前香港仅律政司的刑事检控科就有200余名政府律师代表政府行使刑事检控职能[6]。新加坡的政府律师制度,是在新加坡宪法中予以明确规定的。检察总长是新加坡政府的首席律师,也就是首席法律顾问。根据《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19条第7款之规定:“总检察长的职责是,就总统或内阁随时交付给他的法律问题向政府提供意见,完成总统或内阁分配给他的其他法律任务,以及履行根据本宪法或任何其他成文法律所授予的职务”。在新加坡,总检察署不属于司法机关,而是新加坡的法律部门之一,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机构。总检察署从检察总长到下设的部、司负责人,均是新加坡的政府律师,承担着公诉人等政府律师职责。除了总检察署外还有一些法定机构也有政府律师,如律政部、所得税管理局以及来源于大法官的法律服务委员会等机构的工作人员,许多都是政府律师。政府律师也受高等法院监督,新加坡《律师法》第八章第82条(1)项规定,政府部门中凡是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和其他法律官员都被视为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官员,第82条A(2)项还规定他们均受高等法院管辖。因此,政府律师的行为道德和执业纪律同样要受《律师法》的约束,在道德品行、职业标准等方面,政府律师与社会律师是一样的,也要接受律师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7]
迄今为止,我国官方的正式提法均使用“公职律师”一词,但有学者研究表明,国外并没有公职律师这一概念,只有政府律师、公诉律师、军队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这些与社会律师相对应的概念。[8]从我国目前所开展的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看,也是全部集中于政府行政机关,即通常意义上的“政府律师”。在现阶段,政府律师与社会律师、军队律师、公司律师共同构成了我国律师职业的四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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